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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識產權制度在幾百年的發展中,一個重要特征是知識產權的不斷擴張。這種擴張在不同的知識產權中都有體現,非凡是在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中表現尤為突出;具體體現為權利保護客體擴大、權利內容增多、權利期限延長等方面。知識產權的擴張背后是利益平衡機制在起功能。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平衡和協調知識產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的法律,在一個特定的歷史時期需要通過知識產權的擴張維持一種動態平衡關系。
[英文摘要]:
[關鍵字]:知識產權;擴張;利益平衡
[論文正文]:
1、專利權客體的擴張。我國《專利法》的歷次修改很清楚地表明,專利保護的客體被擴張了。專利保護客體的擴張不僅在我國的《專利法》中得到了體現,而且在很多國家專利法和有關專利的國際公約中得到了體現。例如,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的專利政策被強化、擴張和延伸到了早期的專利很少涉及的領域和主體,非凡明顯的趨向是在生物技術領域。1980年的Bayh-Dole法和后來的相關的立法都有效地把大學和政府實驗室依靠政府資助的探究申請專利,而早期的規范是將這種探究成果劃入公有領域。強化知識產權的趨向已經延伸到了國際領域,它首先是通過GATT的談判,后來是通過WTO的程序。這些政策趨向使得對于專利制度的基本的新問題的考慮變得很復雜。
專利保護客體的擴張是有原因的。就現有技術條件下但在原來的專利法中沒有受到保護的客體來說,擴張的原因在于,在新的形勢下納入專利保護,較之游離于專利保護之外,更能促進相關技術及相關產業的發展。隨著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出現新的發明創造,這是專利保護客體擴張的更主要的原因。知識產權法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就技術發展來說,專利法更是如此。技術的發展對專利保護的功能表現為:技術的發展產生了越來越多的新的發明創造類型,需要有專利保護為其保駕護航,以激發這類技術發明創造的進行,并且促進這類技術產業的發展。在專利保護的旗幟下,技術創新獲得了穩定的法律保障,從而促進了更多的發明創造的出現。這些新的發明創造又進一步需要獲得法律的保護。技術發展和專利保護存在這樣一個良性循環機制。實際上,專利制度建立幾百年以來,就是在這樣一個良性循環機制下運轉的。
2、專利權內容的擴張。專利權內容的擴張表現為專利權人專有權范圍的擴展。這里仍然以我國專利法的發展為例加以分析。我國《專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強化了對專利權的保護,擴張專利權的內容就是其一。以1992年修改的《專利法》為例,專利權內容的擴張主要體現為擴張方法發明人的專利權和設立進口權。方法發明專利權的擴張體現為將方法發明專利的禁止權延伸至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而在1992年修改專利法前,方法專利只保護方法本身,不延伸到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和銷售。隨著我國專利技術市場的發育,方法專利的效力不擴大到用該方法制造的產品的弊端日益明顯。非凡是有些方法是重要的技術成果,而依照該方法獲得的產品卻不能按照專利法獲得保護,第三者就可以在該專利方法無效的地域內使用這一方法,然后將生產的產品出口到我國,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因此,將方法專利擴張到禁止擅自使用、銷售、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必要的。就進口權來說,它是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擅自為生產經營的目的進口由該專利技術構成的產品或者進口包含該專利技術的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在沒有賦予專利權人進口權的情況下,專利權人難以禁止第三人利用從國外進口專利產品的途徑侵犯專利權人的獨占權的行為。
3、專利權保護期的擴張。專利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也有一定的保護期限。在專利制度的發展歷史中,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也出現了擴張趨向。我們仍然僅以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為例來論述。在1985年實施的《專利法》中,發明專利的期限被規定為15年,自申請日起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5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后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延3年。按照1992年的《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顯然,無論是發明還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被延伸了。
(二)專利權擴張的利益平衡機理
有關專利權擴張的原因,前面提到,就專利權客體的擴展來說,技術的發展是一個現實的原因。其實,就專利權擴張的整體而言,也可以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加以解釋。專利法的基本特性是以壟斷換取公開的機制。這種機制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它反映了對專利權人的利益保障和對社會公眾利益以及在一般的接近知識和信息的基礎之上的更廣泛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但是,這種平衡機制不總是體現為作為一種狀態的靜態平衡。任何一個特定時期專利制度維持的利益平衡都具有特定的環境和條件。由于技術始終處在發展變化之中,新的技術總是不斷地產生??這本身在相當的程度上是由于專利制度的激勵功能所致,這必然要影響到專利法,因為專利法是以技術發明為調整對象的。新的技術發明非凡是那些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發明的產生,直接導致了專利保護的客體的擴大。然而,由于專利保護是以排除他人利用的壟斷形式體現的,專利保護客體的擴大,必然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對該被擴大的領域的利用,非凡是競爭者的利用。假如只是單方面的專利權擴張,那么在這些新的專利主題上將無法保障競爭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即使是將新技術發展而產生的新的技術產品或者方法納入專利保護,也必須控制、限制在適當的范圍內。以基因專利保護來說,基因的專利保護是伴隨著對有關主題的嚴格限制的。像克隆人的方法、改變人的生殖系統基因同一性的方法、改變動物遺傳基因同一性的方法等就不能成為基因專利的主題。當然,在確定對基因技術專利進行有限保護時,除了利益的考慮外,還存在一些非凡的因素,如維護社會公共道德和維護人的尊嚴等因素。不過,這些因素的存在并不影響對基因技術專利的利益衡量。
就專利權內容的擴張和保護期的延伸而言,這兩類擴展顯然提升了對專利的保護水平,強化了專有性的效力范圍。這種擴張的直接原因或者說正當性在于通過新的領域或者更長時間的保護,確保專利權人的必要的利益,從而更好地刺激專利權人從事發明活動的積極性。然而,權利內容和期限的擴張都存在一個適當的“度”的新問題。假如授予專利權的內容太多,社會公眾和專利權人的競爭者接近和利用和該專利相關的知識和信息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假如授予保護期過長,則會使專利權人過長地壟斷技術,構成對技術自由擴散和推廣的障礙。這里闡述的所謂“適度”新問題,反映的是專利的擴張必須在充分考慮專利權人利益的基礎之上應當兼顧專利制度需要實現的種種社會利益,其中非凡重要的是社會公眾和專利權人的競爭者接近和利用和該專利相關的知識和信息的公共利益。
三商標權的擴張
(一)商標權擴張的表現
1、商標權客體的擴張。隨著市場經濟的興起和國際貿易的發展,商標權的客體有不斷擴張的趨向。對各種商標進行全面的法律保護,成為商標立法的重要趨向。從廣義上講,商標權客體的擴張涉及到用于商標的構成因素的擴大和商標類型的增多。這種擴張反映了立法者對商標性質和本質功能的提升。即只要是具有區別功能的標記,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條件下,應盡量讓人們利用各種要素和這些要素的組合來實現這種功能。
2、商標權的擴張。有關商標權的擴張,以下將集中于幾個有代表性的方面討論。
第一,商標轉讓權的擴張。商標轉讓權是商標權的重要內容。這一權利的確立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實現商標的價值。但是,由于受法律保護的商標總是和一個特定的廠商的商品相連的,單純轉讓商標會人為地割斷這種聯系。因此,在早期的國外商標轉讓實踐中,這種單純的商標轉讓被禁止。所主張的理由就是以防止消費者被欺騙的商標理論。從單純的商標被禁止轉讓這一事實來看,也可以從一個側面反映傳統商標法的以防止消費者被混淆的商標理論的起源。具體地說,從防止消費者被混淆的商標理論的角度看,商標獲得保護的前提是它具有區別性,因為消費者是靠商標識別負載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等相關信息進而做出購買選擇和決定的。假如商標權人在轉讓一個商標時并不連同企業一起轉讓,商標和企業的原來的特有聯系就被割斷,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充分的理由使消費者相信被轉讓的商標信息是真實的。假如消費者憑借該被轉讓的商標需要購買的是原來的廠商的商品,卻購買了受讓人的商品,他就有被欺騙的感覺。美國在20世紀早期的一些商標司法判例的觀點即表明,答應商標權人轉讓一個商標而不需要連同企業一起被轉讓,可能會冒著商標法需要彌補的混淆的風險。例如,在Bultev.IgleheartBros.案中,法院指出:不考慮和企業相關的轉讓將忽視商標的基本內容功能,將是對商標基本目的的淡漠,是對公眾購買商品提供一個誤導手段。[5]在那時,假如商標的轉讓不是連同企業一起被轉讓的話,法院禁止商標被轉讓。
但是,隨著商標在商品生產和交易中的功能越來越大,法院將商標法的專用權擴大解釋為包含了商標的全部的價值,法院也對和商標所有權相關的轉讓權做了擴大解釋。這一動向影響到商標立法。在制定美國1946年商標法的過程中,商標保護擴大的主張者試圖確立商標權人可以自由地轉讓自己的商標的原則。國會采納的轉讓的條款實質上和1905年的法律相同,它答應商標的轉讓僅僅限于和商標有關的企業的信譽的一起轉讓。[6]
當商標轉讓從連同企業的轉讓擴張到連同企業的商譽的轉讓后,美國的商標司法實踐進一步傾向于為商標的所有人提供一個更大程度自由的轉讓,其目的是為了能更好地平衡消費者被欺騙的風險。后來形成的一個規則是在和以前的商標相關的商品和和以后的商標相關的商品之間保證一致的連續性。只要存在足夠的一致性,司法判例傾向于判定轉讓具有合法性。這就是法院為了保護公眾因為商標的轉讓和企業缺乏聯系而免遭欺騙而設計的“足夠的連續性”的規則。根據這一標準,在商標被轉讓前和商標相關的產品和在商標被轉讓后和商標相關的產品具有實質性的一致的特征。[7]這一規則和現在的商標法規定的“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8]的要求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非凡是在目的上都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利益。強調轉讓前后的產品具有實質性的一致的特征,或者說具有一致的質量,受讓人將受讓的商標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消費者便有一個機會來識別該新產品和原商品,從而可以相應地調整自己的消費期待。這就使得轉讓不會對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至少混淆的可能性不大。
從上述商標轉讓權擴張的情況看,商標轉讓權的確立和擴張有利于為商標權人確立一些理想的、完全的權利群,但這一目的的實現是將商標保護置于平衡公共利益的基礎位置的,而不是單純地擴張商標權。
第二,反淡化保護的擴張。傳統的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是基于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他人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上卻是被答應的。后來的商標司法實踐和商標立法在不斷擴大商標權人專用權的過程中,將商標的保護擴展到使用在不同的商品上,這種情況被稱為反淡化保護。
商標反淡化的理由在于:商標通過在非競爭性商品中使用,會將標識的特定含義置于公眾中。商標越是獨特或者具有區別性,它在公眾中留下的印象就越深,它也就越需要法律的保護,以免受損害或隔離它和被使用的特定產品的聯系。商標的淡化會漸漸削減或者驅散商標的識別性,沖淡商標的顯著性,弱化商標的識別價值。然而,商標淡化者卻可以從商標權人已經建立起來的商標信譽中獲得利益,這種自由“搭便車”的行為,對商標權人來說是不公的,因而需要由法律干預以補償商標權人的利益。假如從商標的經濟學的角度看,可以看到反淡化保護是建立在外部性利益上的。即使這種使用用于不同的商品上,或者來自于商標權人的不同的市場,使用者仍有可能從消費者將他的產品和商標權人的產品相聯系而獲得額外的利潤。雖然這可能不會直接地降低商標的價值或者直接損害商標權人,他卻占有和利用了在商標中投資的果實??廉價的復制者通過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而占有了商標權人的一些利益,而沒有補償投資者。反淡化保護則保護了商標權人的投資不受損害,從而達到保護商標權人利益的目的。從確認和保護商標更廣泛的完整性看,反淡化可看成是一種比較合適的手段。反淡化保護的出現,表明了商標法為商標權人提供的保護在急劇膨脹。保護商標免于被淡化的原理和保護商標負載的商品和公眾之間的特定的聯系直接相關。從這一角度看,削減商標在公眾中的印象對商標權人來說是一個類似其他侵權的傷害。商標的主要價值在于特定商標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和公眾的特定聯系,而反淡化原理正強調了對這些特定聯系的維護。反淡化原理甚至和將商標作為個人占有的財產的原理相關,因為反淡化原理答應商標權人將[摘要]:知識產權制度在幾百年的發展中,一個重要特征是知識產權的不斷擴張。這種擴張在不同的知識產權中都有體現,非凡是在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中表現尤為突出;具體體現為權利保護客體擴大、權利內容增多、權利期限延長等方面。知識產權的擴張背后是利益平衡機制在起功能。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平衡和協調知識產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的法律,在一個特定的歷史時期需要通過知識產權的擴張維持一種動態平衡關系。
[英文摘要]:
[關鍵字]:知識產權;擴張;利益平衡
[論文正文]:
商標映射的一組含義作為被自己“占有”的私人財產來使用。這些含義本來是嚴格地處在公有中的,或者至少是公有中的思想。淡化性質的使用者被排除于依附于商標的一組特定的含義中(不論是商業性的還是不斷增長的非商業性的環境中)。這樣,在實體公有領域的自由表達規范就和商標專有權領域中的財產規范相沖突。在這種商標專有權中,商標權人有權控制商標的選擇性含義。然而,商標權人對商標的專有控制地位有利于商標權人減少和抑制這種沖突。
(二)商標權擴張的利益平衡緣由
從商標法發展的整體趨向看,商標專用權的擴張是商標法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征。商標權的擴張不是沒有原因的。對這種擴張同樣能夠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加以熟悉。商標制度既是一種保護商標權人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種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保護、促進有效競爭的制度。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制度的設計應當是制度主體有平等的機會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并且整個社會財富處于一種均衡狀態。商標法亦不例外。商標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只是商標權人、消費者或者商標權人的競爭者任何一方,而是這三者的綜合,也是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由于商標權是一種專用權,或者說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的行使直接表現為對競爭者從事相關市場活動的控制甚至抑制,因為商標權的授予意味著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但是,盡管商標法是在生產商標商品的層次上限制競爭的,它卻在更高的層次上促進了競爭。這具體表現為,商標法通過商標標識商品來源進而上升到凝聚產品質量信譽和廠商信譽的機制,有力地刺激了廠商通過降低商品成本、改進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以在市場中贏得更多的消費者,從而贏得市場中的競爭優勢。從長遠來看,商標法通過促進競爭的機制,增進和激發了有效的競爭,這將增加總體的社會福利。促進有效競爭也是商標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商標法需要在這種看起來是對立的利益追求中求得理想的社會效益,必須在商標權人、消費者和競爭者之間實現利益的均衡,其中非凡是商標權人和競爭者的利益均衡。
商標法中的利益平衡,從商標權的擴張層面上熟悉,體現為一種動態平衡。具體表現為影響商標法利益平衡的因素始終處在變化的狀態中。這些因素的變化主要又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貿易的活躍,商標的使用價值越來越大,商標逐漸超脫了原來的表示商品的來源的最初含義,而轉化為一種具有資產價值的財產,轉變為廠商開拓市場、占領市場進而獲得豐厚利潤的法寶,因為企業的商標越知名,其實際的市場競爭力也將越大??商標對消費者的魅力和商標的美譽度有很大關系。正是基于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功能越來越重要,就有必要充分地為商標展示商品信息的功能提供廣闊的空間。這樣,商標的范圍擴張就是自然而然的事。確實,隨著商標功能的提升,應盡量讓人們利用各種要素和因素的組合來實現商標的更廣泛的目的。商標轉讓權和商標反淡化的擴張,也可以從這里得到解釋。就商標轉讓權來說,由商標轉讓連同企業的轉讓到商標轉讓連同企業信譽的轉讓再到商標權的自由轉讓的擴張,逐漸便利了這種權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的市場流轉,為商標發揮最大化的市場效用和社會效用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就商標的反淡化擴張來說,商標的反淡化大大提升了對商標的保護,淡化的原因也和廠商培置的商標美譽度有直接的關系。淡化者正是欲借商標的這種美譽度自由“搭便車”。從經濟學的角度看,淡化者在不付出培育商標的成本的基礎之上卻通過映射和被淡化商標的聯系獲得額外的利益,在經濟上是“最合算”的。然而這種行為卻是一種產生負外部效用的行為,對商標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和著作權、專利權擴張一樣,單純的商標權的擴張無疑會打破商標法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因為在一定的意義上,單方面的權利的擴張意味著商標法中其他利益當事人的權利的削弱,非凡是商標權人的競爭者在商標法中的利益的削弱。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看,顯然必須進行相關的利益調整,而不能是單方面的權利擴張,否則利益失衡的現象將不可避免地出現。為了使商標權的擴張朝著利益平衡的方向走,無論是商標權的客體的擴張還是商標專用權的擴張,都必須對被擴張的權利進行適當的限制,將被擴張的權利限制在一定的范圍之中,以確保商標法中商標權人的利益、消費者利益和競爭者利益的均衡,實現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有效地促進競爭的目的。
以商標權客體的擴張為例,盡管隨著市場經濟的急速發展、商品流通的加大,需要使商標的構成更加靈活,為商標權人獲得全面的商標權保護提供法律基礎,卻必須兼顧競爭者和消費者利益。在被擴張的商標權的客體中,對商標顯著性的強調就是體現。商標權客體的法律調整可以說深刻地反映了商標權人、消費者和競爭者的利益互動關系。顯著性要求作為商標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征,是保障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的前提。沒有這一要求,消費者在商標法中的利益將無從實現。同時,這一要求也是對競爭者的公平體現,因為既然取得了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權人就應當使其商品在市場中通過商標的信息轉換功能而加以區別,沒有這種區別,商標權人就沒有資格獲得商標法的法律保護。鑒于此,即使商標權人在獲得商標權后,假如因為商標“通用化”而喪失了顯著性,那么就不應再獲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像我國《商標法》的新近修改,對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標記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記使用的區分,則是商標法在注重維護商標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同樣重視商標法中涉及的在消費者利益基礎之上的更廣泛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
再以商標轉讓權的擴張為例予以說明。商標轉讓權擴張到自由轉讓,是以確保商品“一致性”為前提的。從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來看則是確保商品質量的一致性,這體現了在給商標權人在市場中運作商標以更大自由度的情況下,對消費者利益的確保,同時也體現了對競爭者利益的間接保護,因為假如受讓的商標質量比先前的差,卻同時享有了原來的商標的信譽占領市場,這對競爭者來說是不公平的。最后以反淡化為例加以說明。商標法以及有關的國際公約反淡化保護限于馳名商標,這主要是體現了對競爭者的利益的照顧。假如一般的商標專用權也及于對非類似商品使用的控制,商標專用權就被不適當地擴大了,競爭者則不適當地受到了限制。這對確保有效的競爭、在有效的競爭的基礎上實現更廣泛的公共利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