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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產權制度的界定和規范引導下,生態資源經濟才能實現環境友好型、可持續為主題的科學發展。歷史上“公有地的悲劇”的啟示不單是對產權問題的反思,而是通過設立一套巧妙的制度,以達到“量體裁衣”之功效。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的產生是源于其稀缺性及非排他性的特質。但隨著計量這種產權成本與收益的難度不斷加深,環境資源體系的經濟價值就越來越大。必須考慮在有效利用的前提下,重新界定產權來保證市場與主體效率目標的實現。作為現代產權制度體系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資源類產權,它有別于企業產權制度,且它涉及利益主體的范圍之廣,涵蓋的意義也極其深遠。本文對生態資源環境這一較為特殊公共物品的產權問題用產權經濟學的思維框架進行研究,從政府、企業、市場、制度四個層級,相應提出構建此類公共產權的四層規制模式,以求破解在生態環境規制過程中出現的產權失靈現象及界定不清的困局。
一、引言
毋庸置疑,生態資源環境都是人類享有的公共資源,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性。隨著科學技術與社會生產力的迅速提高、工業化進程的突飛猛進,人類在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質財富和經濟增長奇跡的同時,無償汲取與浪費了大量的自然資源,導致資源攜帶者環境這類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嚴重匱乏。
出現了一系列諸如:自然資源短缺和耗竭、生態系統圈污染與破壞等危害人類社會生存與全面發展的問題。面對日益凸顯的嚴峻局面,人類必須摒棄以往的高開采、低利用、高排放(兩高一低)為特征的線性經濟模式,放棄使用高成本為代價的工業化發展道路,建立以“3R”甚至“5R”為原則、擬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綠色生態產業網絡循環型經濟形態。對于環境與資源的產權問題,早在1980年末,美國生物學家G·哈丁就以此為研究起點,考察人類的資源環境關系并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劇”的命題。該命題簡要表述為:每個人都陷入一個迫使其無限擴大畜群的系統中。在一個堅信公地自由的社會里,所有的人都搶先行動,追求自己的最佳利潤,毀滅是最終目標。公地的自由給所有人帶來毀滅。正是因為公地是公眾的共同資源,在使用上具有很強的非排他性,導致公眾內部的每個成員寄希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不約而同將采取擴大養殖規模、增加牲畜數量的行為,致使公共牧場的環境和資源受到極大的破壞。
生態退化現象也愈演愈烈,牧場面臨枯竭并慘遭遺棄,最終形成公地悲劇。從客觀的角度來看,這種悲劇的出發點來自個人的貪欲,欲望的無限是罪惡的開端和最根本的因素,但倘若制度預先已界定清楚,或是財產被私有化,蓋上“不可被侵犯”標志,那么悲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輕。公共財產的產權分配制度的失效與難以合理界定必將造成社會資源配置失靈,資源的開發和環境的利用又離不開產權的合理分配,主體利益的博弈終究偏向占優一方,無論采用何種手段都將影響經濟、社會系統正常運行的規則,乃至偏離均衡狀態發展。
二、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賦予的經濟內涵與特征
法律領域對產權的研究要早于經濟學界,認為產權(Propertyright)是對物品或勞務根據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處置,從中獲得一定收益的權利。環境領域一直也沒有明確地提出產權概念,比較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則站在經濟范式的立場上給出產權的定義:“產權是一種通過社會強制而實現的對某種經濟物品的多種用途進行選擇的權利。”并進一步地把產權種類劃分為私有產權、政府產權、非存在產權、共有產權等。而“公共產權”一詞,來自西方產權經濟學家對資源稀缺和交易成本定性研究的領域范疇。美國經濟學家A·阿爾奇安認為公共產權和私人產權是相對立的,認為:公共產權是公共體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分享同樣的權利,都可以使用某一資源來為自己服務,可以排除公共體外的任何成員對公共體內的任何成員行使這些權利的干擾,但每個人都無權聲明這個資源就是屬于他個人的財產。公共產權在公共體內部不具有排他性。作為特殊公共物品的生態資源環境,其產權的內涵表現在每個社會成員(包括繁衍的子孫后代)對生態資源環境的所有和使用都有同等的權利,公眾和社會共同享有對環境資源的使用。
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的特殊性內涵,充分蘊育了其多樣性的特征。綜合概括起來主要有四個:
1.典型的非排他性
生態資源環境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向每個使用者開放,允許其自由進入、平等地分享,每個人都可以利用該資源為自己服務,并獲得相應的收益。但對資源的過度使用,就會造成實際增加的總價值低于增加的成本,社會產品的邊際收益低于每個資源使用者的平均收益。因而,公共產權的非排他性給自然資源的利用帶來了巨大的外部效應。
2.代際共享性
生態資源環境的產權不僅是當代人擁有的,與后代人關系也甚為緊密。這也是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與其他公共產權在使用范圍的不同之處。當代人對此擁有完全所有權,任意的占有、使用、處置,必然會導致資源當期的過度利用。因而,當代人在使用資源時必須考慮后代人的生存基礎和福利,實現資源環境的代際公平分配。
3.國際傳導性
生態資源環境的產權具有一定的國際地理融合性,跨越國界甚至覆蓋全球。作為人類共同擁有的公共物品,個體的行為必定會對他人造成一定的影響。例如,某企業大量排放尾氣和廢氣造成大氣層的嚴重污染,致使當地氣候驟變,乃至影響全球環境惡化,其后果的嚴重.陛難以想象。
4.系統網絡性生態資源環境產權作為一張布局錯落有致的產權網是不可分割的。一個綜合系統是由不同子系統和元素聯網組成的,每個子系統之間都有緊密的聯系。對一個系統的生態環境破壞必然會影響到其他系統的生態資源開發和利用環節,它們的產權關系具有生態聯系性和系統整體性。
三、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及主體界定缺失的經濟學分析
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及其主體一直是學術界爭議的對象,也是眾學者熱議的話題。就我國而言,雖然是資源稟賦豐裕及擁有地理優勢的大國,但對環境和生態資源的主體界定依舊存在多方的紛爭。與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機制實施較好的發達國家一樣,我國的生態資源環境也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屬性。而且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由此可見,國家和集體是生態資源環境的所有者,國家和集體統一行使生態資源環境的所有權。主體利益如何維護及產權缺失該怎樣彌補?這些都是法律、規章中沒有重點解釋或明文標注的。文章以經濟學中行為主體利益為出發點,形成獨特的分析視角,來首先分析制約產權清晰界定的經濟屏障。
首先,必須承認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界定本身就具有模糊性與復雜性。以我國為例,盡管擁有豐富的自然生態資源環境稟賦,但人口增加及經濟增長的速度不斷上升,無疑加重了資源和環境的承載力度,導致自然生態資源環境的稀缺程度急劇惡化。當經濟主體的私人成本遠低于社會成本,甚至私人收益遠大于社會收益時,環境與資源作為我們共有的財產在貨幣形式呈貶值趨勢。政府作為公共權力的者使用行政權利支配著資源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其他經濟主體(包括企業和個人)既是資源與環境的使用者也是破壞者,外部不經濟給某些經濟主體帶來收益的同時又以其他經濟主體付出的成本為代價。受損害的經濟主體因沒有清晰明確的產權界定而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和支付,施害的經濟主體借著“搭便車”的行為對資源環境無償使用,而沒有受到相應的懲罰。這正如科斯在其經典著作《弛會成本問題》中提到“問題的交互性質”一樣。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初始產權界定清晰了,那么市場機制在最初由法定權利界定下的產權分配之后,能使資源達到最優配置,達到所謂的“在不使一個人情況變化的條件下,也不能使另一個人的情況變好”的帕累托最優的狀態。可是現實生活中,各經濟主體之間的交易成本是巨大的,對自然資源與環境產權體系需求的多元化與公共產權的供給呈不均衡狀態,使得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清晰界定的難度較大。
其次,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界定存在著制度層面上的缺陷。盡管我國上個世紀90年代就引進循環經濟的思想理念,也相繼運用了適當的制度安排支持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的公共產權,可效果甚微。實踐中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界定的困難、交易成本過高以及信息不對稱等因素,難以實現預期目標。環境治理方面,政府、環保機構、中介組織等經濟主體嘗試做過不懈的努力,例如《環境保護法》中對企業這類經濟主體的排污標準進行了規定,并相應制定了一系列監測與評估制度。但出于各經濟主體的經濟利益沒有得到很好地實施,相應的產權制度只是形同虛設。在生態資源的使用和開發方面,政府集所有權、管理權于一體,而作為經營者的經濟主體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無視相關的政策、法規,對生態資源實行肆意掠奪開采,嚴重扭曲了資源與環境在區域或區際之間的優化配置和分工布局。
如上所述,正是基于經濟體系內部的利益、技術、管理、體制等多方面的內生性或外生性因素,使生態資源環境產權不能分割或無法確定其具體范同。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主體界定的模糊不清造成了其公共產權的失靈,體現公共產權在制度界定方面存在的種種缺陷與約束。深層次地分析影響環境與資源公共產權失靈的原因及內部機理,需要在經濟領域范圍內從微觀、宏觀、市場(中觀)、制度這四個層面人手。
1.微觀主體層面
微觀主體在經濟系統里具體為單個企業和居民。從企業的角度來看,企業具有典型而理性的經濟人格,單純追求目標利潤最大化。盡量降低生產成本和各項制造費用,從原材料的生產到產成品都未主動自發做好清潔生產、無污染排放和廢品回收這三個環節,甚至部分企業基于主體利益而免除責任,超標排放廢水、廢氣,擴大對環境和生態資源的污染,并以無成本或低成本為代價享有生態資源環境的使用權,缺乏有效的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意識。諸如我國在2003年實施的《清潔生產促進法》里也還沒有具體明確企業的責任和義務。生態資源環境無償使用使企業獲得巨大的收益,而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的破壞。從公民的角度來看,生態資源環境產權是公共的,因而我同個人擁有的自然資源和環境單位產權基本上可以忽略。雖然個人平均下來只是擁有一些零散的自然資源,但不能無視環境污染和資源短缺的現象。我國在自2008年6月初實施“限塑令”以來,提倡用環保型購物袋,但具體到公民個人還未引起重視,并缺乏足夠的生態保護意識,放棄使用對環境污染極大的塑料袋。微觀主體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是生態資源公共產權主體的基本單元。主體的經濟人格化,必將影響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的合理運行。
2.宏觀主體層面
各級政府是宏觀經濟管理的主體,在自然生態資源環境管理中處于主體地位。作為代表社會共同利益的機構,政府的目標定位必須是多重性的。既要強調經濟增長,又要注重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若“一只手長,一只手短”,就會出現失衡狀態,存在“政府失靈”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不力、政策具和決策的選擇失誤、運用行政性手段不當、政府干預行為的經濟運行效率低下等。當然政府在利益的驅動下,也可能利用手中的行政壟斷權利,在招標過程中以理性經濟人的思維方式處理具體問題,促使尋租和官僚機會主義行為的滋生。此外,環保機構作為輔助政府執行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行使環境公共產權的機構,也將成為宏觀主體的組成部分之一。例如,我國的環保機構無強制執行權,法律賦予環保部門執行權偏軟。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權責不清,甚至引起職責上的沖突。環保部門較低的能力建設影響了監管效果,其中存在監察執法地位不明確、環境執法能力低、人才隊伍素質不高、執法人員素質較低、環境應急能力薄弱。生態資源環境產權被層層委托,從中央政府到地方環保機構,每一層的委托與利益目標都存在著差異,無法實現自然生態資源環境的最優配置。
3.市場體系層面
市場是提供產權交易的場所,有效的環境資源產權結構必須在市場交易選擇中產生。在完全競爭條件下,市場能夠依靠自身的力量調節,自發運行,對社會資源實現最優配置。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完全自由的競爭體制已不存在。作為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我國,在生態資源環境領域里,由于多方的干預因素影響,形成“市場失靈”的局面。表現在:市場不能自發界定經濟主體的產權邊界和利益分配,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發展和穩定協調;外部不經濟沖擊價格杠桿機制,導致環境與資源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扭曲,使市場沒有很好地反映出生態資源環境的真實價值;在環境和資源產權的交易方面,環境資源的經營者不能通過市場提供合理的競爭機制來作價和出售資源的使用權,進而無法實現其經營權。
4.制度協調層面
制度不等于法律條文,它是一種非正式的規范,諾斯曾把制度定義為“博弈規則”。此規則分為兩類:正式規則以憲法產權制度和合同為主,非正式規則包括規范和習俗兩大類。他進一步強調即使能從國外借鑒良好的正式規則,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規則因惰性而一時難以變化,新借鑒來的正式規則和舊有的非正式規則勢必產生沖突,其結果是借鑒來的制度可能既無法實施又難以奏效。作為資源環境產權這類特殊的公共物品,其制度層面主要是指對公共產權體系的各種權利歸屬作明確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資源環境歸屬的主體、份額,或是對生態資源環境產權體系的各種權利進行分割或分配。在自然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交易制度里必須要明確產權的所有人要以合法的產權運作程序來獲得產權交易收益。建立良好的交易制度不僅能夠解決無法用價值衡量的資源和環境公共產權價格問題,還將平衡市場中這類特殊公共產權交易的供求與競爭問題,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對于我國而言,還沒有可操作性的生態資源環境產權制度出臺,發達國家也在不斷地探索之中。目前,排污交易權制度作為公共產權制度的~個子系統備受國外學者和政策制定者的關注,在實踐中不斷的探索完善。從環境的外部性和資源的交易成本來看,建立一系列較為完善的、協調運作各利益主體關系的自然生態資源環境產權制度應是所有國家的題中之義。
四、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規制模式的建構
全面改變自然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失靈的局面,實現人類自然生態資源環境生態的永久保護,必須進行制度層面的全新設計,強化產權的功能效應。除了使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子系統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亟待構建一套適合經濟發展的環境與資源公共產權模式。
1.政府公共產權與企業交易產權的雙重模式
鑒于生態資源環境的公共產權不清晰,市場機制的自發配置難以有效實現,那么政府作為制度的供給者,理應介入到與企業共同設計產權交易中。對降低無法分配的生態資源環境產權的交易和轉讓費用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政府將通過對資源和環境的主體進行層級劃分,把產權交易較為明晰的主體的所有權通過市場運作拍賣給企業法人單位或個體,充分擴大對這類生態資源環境所有權的主體范圍,使生態資源所有權細化并被主體分享。明確產權界定才能有效保護好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減少個體或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而生態資源環境絕大部分產權邊界比較模糊,諸如空氣、河流、海洋等生態型資源,系統性聯系很強,若能夠把這些公共產權逐步分散,具體分割到區域行政單位,使政府成為類共同產權的虛擬主體,而企業或個體擁有公共產權經濟涵義上的所有權,那么“上游污染上游治理”的局面就能迅速擴散。
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誰污染誰治理”的良好局面。具體實施的企業或個體可以實現多元化的形式,通過市場交易行為來提高對生態資源環境的使用與有效配置,積極引入多元主體,允許不同形式的企業參與平等競爭。在界定主體責任與權限時,不單只有生產領域的行為責任,在消費領域中也應承擔回收利用的義務。
改變企業微觀主體的被動地位,并迅速轉變為主動。政府可制定一些具體的可操作性的監管措施,使企業轉化生產經營方式,提高環境生態保護的觀念。在衡量企業內部生產的成本和社會成本之中,避免過多涉及目標利益,把外部成本盡量內部分解,并適當縮小企業治理環境的內部成本與外部獲利的差距。通過合理的方式引導和支持企業的生態資源環境產權意識,開展節約型活動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
2.市場化公共產權規制模式
市場是商品交易的場所,任何商品的交易都離不開市場這個中介,包括無形商品——產權。市場化產權規制模式的提出是基于我國政府已將生態資源和環境公共產權有效的分配給各個產權主體的假設之上的。處理好產權市場的兩個層級,建立較為良好運作狀態的一級產權市場。公共產權市場化必須具備一個先驗條件:交易的產權價格是基于合理而科學的基礎上,并能真實反應生態資源環境的自身價值。在一級市場上,生態資源公共產權的合理作價能夠保證其順利發行,并到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通過在二級產權交易市場主體行為的集體談判行動和協商結果,決定生態資源環境貨幣價值的正真體現,實現價值流通自發反應生態資源稀缺的程度。不僅如此,生態資源環境的公共產權還可利用多重方式反應產權的流動性,例如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把非動態的產權改造為動態性的產權交易,充實在二級市場上公共產權交易形式。
此外,合理建立一套企業排污權市場合法交易是市場化公共產權規制模式的有效探索路徑之一。企業的排污權交易是近幾年西方發達國家在生態資源環境領域里設計的一套遏制污染的模式。該交易權運用新制度經濟學奠基人科斯的理論進行外部性行為設置。政府可設計一系列關聯企業生產污染的評估指標體系,采用發放許可證的方式來實現企業對生態資源環境破壞程度的補償,在公開市場上采取拍賣、股份分享等方式進行排污權交易。一方面有利于那些治理污染成本高的企業,在交易市場上購買排污權放棄采用夜間排放等方式來規避對生態資源環境的間接污染。另一方面,治理污染所付代價低的企業也將受益匪淺。企業可像存款儲蓄一樣把減排獲得的排污權在沒有交易對象時存放在交易市場里,可以在某個時候取出來出售或使用。市場化的生態資源公共產權規制模式的優點還表現在可使企業在公開市場上進入排污治理設施建設和經營領域,為企業單獨或集中處理污染排放物,從而間接獲得排污權的所有權,并把其在市場上自由出售給企業或返賣給政府。
3.法制化公共產權規制模式
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規制需要一個穩定而健康的法制環境。要想實現生態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在改善資源環境的基礎上提高人類整體的福利水平,必須有一套合理完善的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規制模式。設立清晰的、多層次、結構化的公共產權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強有力的路徑依賴,對生態安全保障、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有著深刻的價值意義。從整體上來看,法制化的產權規制模式是建立在上述兩個模式之上的。只有擁有較高程度的市場化公共產權模式和企業與政府公共產權模式,才能把法制化的模式推到更新的層次上。
與此同時,法制化的產權模式也將帶動上述兩個模式的順利前行,使生態資源環境公共產權的界定模式與交易模式得到法律層面上的保障。在提高政府環境資源管制績效、健全公共產權交易制度的同時,通過加強立法使生態資源環境的公共產權獲得法律界定的形式,補充和創新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充分而合理地利用生態資源,對受損的生態環境資源權益給予有效的救助與補償,實現生態資源環境公平價值的最優化配置。規定切實可行的法律來限制一些高污染、高廢棄物排放型企業超標準排放以及無償使用環境容量資源。對不同行業、不同產業的企業的排污指標再細分化,在實行“區別對待”方式的基礎上整體提高污染物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彌補污染治理成本。目前盡管有一些諸如《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規章的出臺為生態資源的合理利用及保證提供較為殷實的法律依據,但還需寄予更多的相關行政制度、法規問世。可通過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公共產權制度模式,得出相應的啟示,迅速推動我國生態資源環境的向協調穩定的快車道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