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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界式”設計的經濟法理論分析
從經濟法角度探討立法問題,首先應該明確經濟法的定位問題,這與其新興法律部門的特點是相關聯的。目前學術界有關經濟法定位問題的觀點主要有三種:一為“拓展的公法說”。如有觀點從對傳統公法加以拓展的角度出發,認為經濟法可以歸入公法之中,只不過需要人們改變過去對公法的狹隘理解;二為“拓展的私法說”。如有觀點認為,經濟法是以維護整體經濟說;三為“社會法說”在傳統“二元結構假設”基礎上,提出了所謂“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命題,進而提出了將部門法按“私法—社會法—公法”三元結構劃分,并將經濟法納入社會法法域,作為社會法的一個部門法。雖然上述觀點從不同角度對經濟法定位,但實際上并不矛盾,都有一定道理。
“拓展的公法說”與“社會法說”是從經濟法的直接目標定位經濟法,而堅持此說的學者并不會反對經濟法最終目的還是為人服務,為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務。而“拓展的私法說”是從經濟法的最終目標定位經濟法,但亦沒有否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存在,而是應以維護整體經濟利益為媒介,最終實現個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雖然三種觀點在什么是經濟法的理解上存在分與異的一面,但在經濟法的特征、功能的認同上亦存在合與同的共識。而總結并運用這些共識,對于正確認識經濟法本質,探尋經濟法產生、發展的規律,增強經濟法理論的解釋力,無疑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所論述問題的需要對三者的共識做了如下總結:一是在經濟法的特征方面,經濟性是經濟法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其精神追求自然與傳統公私法不同。德國學者海德曼指出,現代社會的時代精神就是“經濟性”,這種經濟性是現代法的特征,經濟法就是這種滲透著經濟精神的現代法。與民法更側重于社會個體的經濟性不同,經濟法更為關注的是社會整體的經濟性。
二是從經濟法的功能方面來看。經濟法平衡協調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關系,也平衡協調與社會整體利益直接相關的社會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經濟法這種平衡協調功能,在處理破產立法過程中的難點問題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新破產法的最大難點,即如何平衡擔保物權人與勞動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問題。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表現最突出的就是以“兼顧”作為其主要的平衡協調方式。“分界式”立法設計在宗旨上,就是經濟法兼顧多方利益的結果。三是經濟法的功能結構中,是以經濟功能為主,社會功能為輔。事實上,由于現代法的法益保護往往具有雙重性或多重性。因此,現代法在基本功能上亦存在雙重性或多重性,一般是側重某種功能的前提下,再輔之以其他功能。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同樣如此,雖然經濟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維護社會整體經濟發展,但這并不意味著經濟法忽視對包括社會弱勢群體在內的社會個體的保護。如競爭法既維護市場經濟整體的競爭秩序,又通過對非法強者的抑制來保護經濟上的弱者,使后者亦能享受到公平的競爭環境所帶來的發展機遇。因此,在上述共識之基礎上,通過對“分界式”立法設計的具體分析,來探尋對相關權利主體利益取舍的法理依據問題。
首先,經濟法重視和兼顧社會整體與個體經濟效益。經濟法作為“效益法”,當然要重視效率與效益。同時,作為一種法,又要符合各類法所共同追求的公平正義等價值,因此,它必然追求一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效益。新破產法中工資優先權“分界式”的立法設計,從效益的角度看,既強調了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又兼顧了社會弱勢個體的經濟效益。是經濟法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重要體現。而實際上是從整個宏觀經濟層面維護了包括社會弱勢群體在內的所有人的經濟利益,維護了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新破產法第一條即將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作為新破產法制定的重要目標。“相對工資優先權”的設定,使金融擔保制度作為一種穩定的、可預見的、安全的制度要素,成為社會資本自由流動的基本保障,是市場充分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的重要條件。
其次,經濟法重視和兼顧社會整體與個體經濟安全。“相對工資優先權”的設定體現了經濟法對社會整體經濟安全的強調。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總是希望有一個可以預見的結果,有一套可以遵循的程序,有一種可以依賴的力量,這就是人們對經濟秩序和經濟安全的需要。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在追求上謀求宏觀意義上的經濟秩序安全,逐漸拋棄了微觀意義上的個體與私人交易安全,最終達到一種社會安全,將經濟安全作為自身的社會價值。從保護社會弱勢個體經濟安全的方面考察,傳統私法的安全觀念是建立在相對人交易全基礎之上的,其本質就是一種個體安全理念,其核心是道德理念是利己主義。因此,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兼顧社會弱勢個體之經濟安全觀念就是對傳統私法安全觀念的反思與彌補。在相關防范職工工資債權風險的制度完善之前,對社會經濟弱者給予特殊的關注是正義之法的應有之意。與工資債權人相比,其他債權人可以對企業的資信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從而可以通過設立擔保防范這種風險。而工資債權在數額上的不確定性以及工資債權的非公示性等特點決定了工資債權缺乏相應的風險防范手段,從而使其處于不利的經濟安全之中。因此,在破產法中規定破產職工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絕對工資優先權”,與經濟法強調社會整體經濟安全兼顧弱勢個體經濟安全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二、相關制度的完善
工資優先權“分界式”設計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保護職工權益的法律制度。對勞動者工資的保障與其說是一項制度不如說是一項工程,一項系統工程。只有加強社會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密切配合,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在我國已成為較為常見的拖欠工資現象,才能真正實現維護勞動者權益提高社會勞動生產率,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的目的。一是加強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專門立法。在一些已經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基本上都有對職工合法權益保障的法律、規定或者是其它相關保障制度。被認為是在所有OECD國家中的“勞資協同經營制度”是最具有利于勞動者的一項制度。德國《共同決策法》中明確規定了:監事會高于董事會,監事會是決策機構,董事會則是執行機構。
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人數不得少于1/3,因此他們作為企業的利益的代表者,其擁有的地位利益是高于債權人的。二是完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欠薪支付保障制度一般是指在雇主拖欠工資時保障勞動者取得所欠工資的特別保障機制。主要存在兩種類別:一為欠薪索賠特權制度,即一般規定在各國民法典或破產法中規定的工資優先權制度;一為欠薪保障金制度。由于我國新破產法對工資優先權規定為“長期相對優先權”,即將對工資債權的保護從長期來看不在破產法中做傾斜性保護,轉由其他制度加以保障。這就使得在我國設立欠薪保障金制度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三是要根據我國特色,加快完善勞動監察和相關法律責任制度。首先,加強勞動監察隊伍建設。目前我國的勞動監察力度不夠也是欠薪普遍存在的一個重要原因。而這又與勞動監察人員的不足有直接關系。應加大政府投入從數量和質量兩方面解決這一問題。其次,建立企業誠信檔案監控欠薪隱患企業。針對工資支付過程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必須強化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工資臺賬和考勤檔案的綜合監管,積極改進和完善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把工資支付的相關實現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勞動合同,努力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存在欠薪隱患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控,從源頭上遏制拖欠、克扣工資案件的發生。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息公開制度,制止欠薪逃匿企業轉移到其他地方新辦企業。再次,修改相關法律規范工資支付。
全國人大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加快制定《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法律和修改完善《勞動法》,以便在立法上采取“或裁或審”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確定勞動仲裁與一般商事仲裁一樣的終局裁決的效力,法院僅在仲裁裁決書的執行階段加強對其合法性審查。同時應在《刑法》中增加有關條款,例如對欠薪逃匿等嚴重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妥善解決公安等部門對欠薪逃匿的處理無法可依,對欠薪逃匿者缺乏嚴厲的處理和制裁措施的現狀。
作者:于堯單位:吉林財經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