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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簡言之,是讓法學院學生通過閱讀和討論原始判例,自己從中找到法學原理的教學方法。1871年,美國著名法學家和法律教育家蘭德爾教授(ChristopherC.Langdell,1826—1906)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首創案例教學法。他積極探索法學教學案例,主張培養學生具有像律師那樣思考的技巧能力,在教學中不特別強調學生是否了解一個法律規則,而注重讓學生了解為什么要這樣做以及法院判決怎樣做到這一點。該方法還吸收古希臘蘇格拉底的“產婆術”,就是通過問答揭露對方的矛盾,使之逐步達到所謂普遍性認識的方法,也就是幫助他人獲得知識的方法。蘇格拉底宣稱,他雖無知,但能幫助他人獲得知識,正像他的母親是一個產婆,雖年老不能生育,但是可以接生一樣。因此,案例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在不同法學課程中的設計不盡相同,但都包括三個基本環節。一是課前準備。教師根據授課內容搜集大量資料,精心編寫教學案例并在課前盡早發給學生,使學生有充足時間進行案例信息收集。教師對學生只架設案例和提出問題,而不提供案例中涉及的法律規則或原則。二是課堂討論。學生參加課堂討論是案例教學法的基本特征。教師既要明確規則,保證課堂討論有序開展;又要因勢利導,保證課堂討論的質量。既要注意及時點評,又要注重事后總結。三是總結考核。不是說明案例始末,也不是解釋法律規則或原則,而是要學生自己全面概括,最終以論文或報告形式完成。如果法律工作者像美國法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說的是“社會醫生”,那么案例教學中的法律學生就是“見習醫生”,每個完整的案例教學就是一次門診或手術,反復進行,就能夠見多識廣、熟能生巧。
二、案例教學法之優缺點博弈
(一)案例教學法具有的天然優勢
第一,啟發性。案例教學中,學生是主體,起主導作用;教師不再是按課程內容講授,只架設案例和提出問題,由前臺退居幕后,由傳統的教學主導角色轉變成服務角色。學生參加課堂討論是案例教學法的基本特征,這使得學生始終保持積極的思維狀態,培養了學生的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第二,參與性。借助“案例”這樣一種模擬現實、概括設計的學習環境,使學習者能夠集中地、現場式地圍繞有關專業問題加以思索,通過建設性的方法參與貌似“真實”的社會實踐,因而學生的參與意識強,主動性和積極性都得到了極大的發揮,有助于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第三,互動性。在案例討論中,知識、思想、經驗在生之間雙向流動,并在學員之間互相交流,最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團隊合作精神。第四,民主性。案例教學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二者在教學活動過程中地位是平等的,學生和學生之間,學生和老師之間均可自由討論、辯論,雙方都可以充分陳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這樣,各種觀點、理由及其論據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對相應問題的認識越來越清晰、理解越來越深刻,所謂真理越辯越明,從而加強對法律和法理的理解。
(二)案例教學法的缺點
當然,案例教學法也存在缺點。案例教學法強調學生事先搜集閱讀大量相關信息資料,會占用學生很多時間,而有些學生盲目無章地從圖書館查找資料,可能是浪費時間。課堂討論中,學生即席回答教師假設的問題,對他本人和其他同學都可能價值不大;教師指定部分學生回答問題時,另一些學生可能成為落伍者,變成厭倦與浪費時間,同時沒有時間去研討法的基本哲學與道德基礎,不利于系統完整掌握法律制度理論知識。案例教學法要求學生自己概括,由于學生在學識上不太成熟,有時難以作出全面綜合的學術概括。而且案例教學法在法理學、法制史等課程中的作用極其有限。
“馬克思主義認識論是兩個認識過程:一個是由特殊到一般,一個是由一般到特殊,而且人類的兩個認識過程是相互聯結的,循環往復地進行的。”這也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的兩種推理形式,即歸納和演繹。歸納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演繹是從一般到特殊的推理。二者作為矛盾的雙方,既相互對立,又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相互補充。聯系到法學教學方法,采用歸納法,即案例方法,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采用演繹法,即講授方法,是從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對于講授方法,不在此研究。對于案例教學法如何在經濟法學課程中具體運用,主要做如下思考。
(一)實施案例教學法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教師須有較高的專業綜合素質。以案例教學法為主的美國等國家的法學院都有法律診療所等教授專門從事案例教學。首先,必須通曉專業知識,理論上高屋建瓴、成竹在胸。其次,須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能力,能夠使案例教學達到應有的效果。再次,必須能夠駕馭課堂,時而提出問題,發人深思;時而旁征博引,精彩點評;時而引經據典,講授理念、精神,其時機、方法把握要恰到好處。
2.有系統編著的精選案例。案例的選擇與設計必須具備四點要求:一是新穎性,盡可能選擇司法實踐中的最新案例;二是典型性,緊密圍繞所要傳授的基本理論;三是層次性,設置問題要區分廣度、深度和難度;四是多樣性,正面守法的與也反面違法的,身邊微小的與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已有確切答案的與尚無定論的案例都應選擇。
3.有充分的教學時間、具備多媒體教學設施并實行小班授課。案例教學法的不足主要在于花費時間,經濟法學課程教學計劃的制訂要考慮增加總課時,至少保證90課時。為了提高案例教學法的實效,應該運用多媒體課件、錄像、圖片、幻燈等視聽材料,電視等媒體中典型的案例節目等。蘇格拉底法要求提問者與聽者必須組成一個“小”的團隊,案例教學必須實行小班授課制,每班人數在20人以下為宜。實踐中多班多人合并上課,無法真正開展案例教學。
4.加強法律圖書館建設。案例教學法要求學生預習,強調事先搜集閱讀大量相關信息,否則,僅有案例沒有資料,學生也難為無米之炊。所以,必須加強法律圖書館建設,否則案例教學法改革缺乏支撐,易于流產。
5.學生應掌握法律文獻檢索等實用技能。在廣垠的知識海洋里,教師也無法窮盡某一學科的全部知識,因此應該教會學生如何查閱收集整理資料,使學生熟練掌握法律文獻檢索等實用技能。教師可以提供相關的電子資源目錄,包括法律計算機數據庫,法律光盤和法律網絡資源站點等,鼓勵學生利用先進的法律文獻檢索方法主動查閱更多的相關資料與信息。在該階段,教師只是充當“引導者”角色,即指導學生記課堂筆記、做分類卡片、使用法律工具書、整理已查閱的科研成果資料等,從而為展開課堂研討、辯論等做好充分準備。
(二)應該采用多元化的案例教學方法
1.課堂討論。組織學生進行課堂討論是案例教學法的基本特征,具體可以采用分組討論、蘇格拉底法、辯論法等。蘇格拉底法就是通過問答揭露對方的矛盾,使之逐步達到所謂普遍性認識的方法,也就是幫助他人獲得知識的方法。辯論法即教師、學生就某一教學內容以問題為紐帶而展開分析、討論、辯駁及總結,從而獲得真知的教學方法。教師要適當引導學生對所提問題展開辯論,學生要開動腦筋對教師所提問題進行分析、辯論并提出新的問題,實現師生之間、學生相互之間知識的互動。必要時,就經濟法案件中熱點問題或有爭議經濟法案件組織學生嚴格按照國際大專辯論賽程序進行專題辯論。
2.法律診療所。成立法律援助社團、法律服務所等,要求學生必須參加,親自處理案件。
3.模擬法庭。當學生學習了行訴法、刑訴法、民訴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又學習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后,即可組織學生模擬典型經濟法案件法庭審判或模擬仲裁庭裁決。
4.旁聽案例、觀摩教學。教師為配合講課內容,有針對性地選擇法院審理的有關經濟法糾紛、經濟法犯罪以及經濟法行政等案件,組織學生進行旁聽。還可邀請當地法院將典型經濟法案件轉移到校園進行現場審理。
5.“請進來、走出去”的共建方法。與社區街道合作,開展經濟法案件法律咨詢服務;與政府中發改委、中央銀行各支行、銀監會、證監會、工商、財政、稅務等宏觀調控部門與市場規則部門以及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簽訂協議,成立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并建立課外實踐教學基地;與兄弟高校法學院就社會上近期發生的典型經濟法案件舉行文化沙龍、開展交流合作等。必須強調,無論采用哪種具體方法,都要注意積累教學過程中的錄音錄像資料。
(三)注重總結考核并對不同案例教學方式進行評價
無論采用哪種具體的案例教學方法,都必須舉行總結考核,即要求學生自己全面概括,最終以論文或報告形式完成總結。總結是對整個案例教學過程全面系統的分析與研究,使零星散亂的感性認識上升為條理系統的理性認識,從而實現知識的升華。教師應認真批閱學生完成的總結論文或報告,針對總結中發現的問題或學生仍模糊不清的問題,應進行指導性的分析、論證;對個別問題較多的學生應預約個別輔導。同時,教師應組織學生通過召開座談會、設置意見箱、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每種不同的案例教學方法進行實效評價,總結經驗與不足,促進教學相長。
作者:田春苗單位:甘肅政法學院民商經濟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