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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使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提法,可謂內涵豐富,新意十足。大會提出后,社會各界反響強烈,很多代表都從各自專業理解的角度對報告這一新提法進行解讀,這其中,最為大家所知也是最容易理解的說法便是,“創造條件”是指多渠道、多提供機會;“更多”意味著覆蓋面更廣;“群眾”就是咱老百姓;“擁有”就是合理合法擁有;“財產性收入”是指各方面的財富,涉及到諸多金融理財方式;整句話連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讓老百姓的財富保值增值,讓老百姓擁有更多的財富。”
關鍵詞:財產性收入;財產;動產;不動產;更多群眾
這一新提法中的關鍵便是“財產性收入”一詞,按照國家統計局專家的解釋:“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十七大的勝利召開,給日常生活帶來了新的指導意義,但是,普通百姓對于這樣專業的解釋并不能完全理解。
首先便是“財產”二字。
官方解釋中,是將這一名詞當作專業經濟術語加以闡釋,然而,當我們用法學的眼光重新審視它時,卻別有一番不同的感覺。今年10月1日剛剛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從提案到最后的出臺,一直都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在這部被稱之為中國法制道路上里程碑式的法律起草過程中,曾有相當一部分專家傾向于直接將其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法》。那么,究竟何為財產?在大陸法系國家,財產二字只有在權利的基本分類時才會被提及,真正的財產法概念是英美法系的產物,兩大法系所共同使用的“財產”內涵外延都不一樣。通說觀點認為,財產是物的上位概念,財產包括物與財產權利,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是由物權法與債權法共同調整的。如果把“財產性收入”用法言法語翻譯出來就成為了: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所享有的物權和債權,物權中又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中又包括合同債權、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這樣的語句解釋,恐怕大多數的老百姓仍無法真切了解其中的意義,十七大報告中的“財產”應該可以做擴大理解,不應僅僅把眼光停留在法學的字眼中無法自拔。
其次便是對“動產”與“不動產”兩個詞的理解。
民商法理論中,“動產”是指可以移動的,或者移動之后不會影響其使用價值的物。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被稱作不動產,除此以外的都是動產。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車輛、船舶、飛行器等與房屋一樣,其所有權或是使用權的取得、變更與消滅都是需要進行登記的,以至于讓人們誤認為它們也是不動產,這是不正確的。這些物之所以要登記,是因為它們價值巨大,為了交易安全、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和社會穩定等各種原因,國家有必要對其加以嚴格管理。從這里可以看出,國家統計局解釋中的車輛和收藏品等也被定位于不動產,是有待商榷的。同樣,“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或者移動之后會影響其使用價值的物。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是由國家和農村集體組織所享有的,老百姓擁有的僅僅是土地使用權,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對于土地的用途或者享有權利的主體是由法律等直接規定的,不能由民事主體任意變更,即使變更,也必須經過一系列行政或是法律的程序,可以說是相當嚴格與復雜的。除此以外,讓人們錯誤地認為對土地享有所有權的另一個原因是,在其之上建設的附著物,本身占據著土地的上層空間,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也就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所以把對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混為一談也就不足為奇了。
第三,讓我們回到提法中的“創造更多條件”。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制經濟,這是沒有人可以否認的,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依法治國”早已被寫入我國憲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法的民法,任重而道遠。民法是隨著商品經濟的需要而產生,以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為主要內容,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民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在民法這一定型化的權利義務體系中,權利處于主導地位,即義務應當來源于權利、服務于權利并從屬于權利,可以說民法是一部權利宣言書。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相對穩定和不易變動性,不可能朝令夕改,很容易滯后,所以僅僅期望民法來為老百姓創造致富條件是過于勉強的。我國民法雖不夠完善,存在很多爭議,但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在確認物的歸屬及利用、保障交易安全等多方面已經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們不能要求一部或是幾部法律解決生活中所有的問題,“創造更多條件”應是所有部門法律、國家各類政策等多方位共同的任務,這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法律、特別是民法,在這種大環境中,需要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時俱進。新晨
“創造條件使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投資渠道的拓寬,百姓財富的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在這幾年增速非常快,老百姓正在得到越來越多的實惠。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法的作用更將突顯,民商法必須完善自身不足,以適應現實生活的需要,使依法治國的精神和理念得到彰顯,這同時也是時代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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