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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例分析
筆者主要使用“雙手并用”與“雙手失靈”來分析本文實例。
(一)“豬”的問題——市場機制下的失衡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在調節經濟和配置資源中發揮基礎作用。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市場主體是“理性經濟人”,都為自己的利潤或效用最大化而努力。在本文實例中,我們看到在市場機制調節之下的X市的生豬養殖出現諸多問題。一是散而眾、飼養不科學且占用大量土地。個體養殖戶多數以成本低廉的潲水養殖,帶來食品安全隱患。寸土寸金的土地資源投入到相對低產出的養殖業;二是帶來嚴重環境污染,擴大社會成本。X市政府提供的資料表明X市75萬頭生豬需新建一座日處理132萬噸的污水處理廠,才能有效凈化處理,一年需4億多元污水處理費。顯然,養殖戶能獲得的個體收益與社會所付出的巨大成本嚴重失調。這是市場調節失靈的直觀體現。正如加爾布雷斯指出的:“經濟體系會自我改進的說法,現在也許已沒有人相信。不平衡發展、不均等、無意義和無規律的技術革新、環境的侵蝕、行業間的缺乏協調—這些都是體系中的一部分,也是現實中的一部分。它們在體系中已經根深蒂固。”在“市場之手”調節失靈,無法靠自身改善的情況下,“國家之手”呼之欲出。
(二)禁令不“行”——宏觀調控下政府失靈考慮到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及產業規劃,X市市政府對養殖業進行調整本無可厚非,可政府“禁豬令”一出卻引來質疑不斷,這又緣何而起?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政府同市場主體一樣是“經濟理性人”,其理性有限。信息不足、濫用權力、腐敗尋租、體制不健等導致政府宏觀調控會失靈。反映在本文實例中就是面對養豬者個體利益與社會公益失衡的局面,政府拿出的這一紙簡單而粗暴的禁令,不僅收效甚微,還給政府帶來頗多微詞,以致最后被迫撤銷。那么在市場的缺陷“根深蒂固”,國家調控又有造成“人為經濟衰退”危險的形勢下,“國家之手”如何作為呢?實踐證明,必須有法可依并依法進行。這法正是經濟法。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與地位
(一)作用之探討探討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可以分別從法的規范作用與法的社會作用來進行。從法的規范作用來看,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行為進行規范,使其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對法定范圍內的社會關系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進行調節。一方面,經濟法規定了國家調控權限。國家只在市場機制失靈的條件下對國計民生的宏觀領域進行調節,具體說來主要是發展規劃、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產業政策、國際貿易等方面。這在給國家調控劃出界限的同時,也保障了經濟自由與安全,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宏觀調控真正解市場失靈之困。結合實例,X市政府對地區產業進行調節,其“手”應在宏觀上指引方向,使市場主體順勢而動,而不是直接取走養殖者的腰包。另一方面,經濟法規范宏觀調控的手段和程序。經濟法與其他如刑法、民法等部門法比較,其中最顯著的特點是大量的規則屬于指導性,是一種“提倡性規范”,以對經濟利益的引導為實現調控的主要手段。經濟利益為引導的調控手段更為科學,它能使宏觀調控得到市場主體更好的遵循。規范政府介入市場的調控行為、規范市場主體的投資、信貸、進出口等行為,以實現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給調控行為設置合理的程序的規范使得宏觀調控更具科學性、權威性,從而也促使市場主體自覺地使自身的行為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結合實例,X市政府的調控可以指導養殖戶規模化養殖,建立起生態環保的產業鏈,使養殖戶不僅取得短期利益,更能長遠發展。從法的社會作用來看,經濟法規范國家宏觀調控,使其更易實現宏觀經濟平衡的社會目標。經濟法規范了宏觀調控行為,從權限、手段和程序上都限制了國家權力的濫用,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上具有合理性(符合經濟規律),因而會得到市場主體的遵從,取得良好的績效,使國家的制度改革得到國民的擁護和支持。這對于國家和國民的總體福利的增長是有效的促進。回到本文實例,要使政府“令到禁止”,使失靈的市場“藥到病除”則必須借助于經濟法。
(二)地位之探討從上文可見國家之手與經濟法是契合的,正是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決定了其在宏觀調控中的重要地位。也許應該從這個角度把經濟法(而不僅僅是其一的反對限制競爭法)作為“經濟憲法”。除從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了解其重要性之外,也可以對宏觀調控三種手段進行比較從而認識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一方面,與經濟、行政手段相比,只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宏觀調控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和富有理性,從而更好地認識客觀經濟規律,體現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只有依據法律的宏觀調控才能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從而杜絕盲目和任意調控;只有法律化的宏觀調控才是制度化的調控,從而給市場主體以安全、穩定的市場環境。另一方面,經濟手段中,有些本身就是法律手段。比如稅收,依法運用,就是講稅法。其他一些經濟手段在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規定。行政手段需建立在行政法的基礎之上,因此也是法律化的調控手段。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建設要求應該更多地把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即力求經濟手段、行政手段規范化、法律化。經濟法順應了這一發展,其“經濟憲法”地位當之無愧。
三、小結
繼續推進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必須要注重、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經濟法的宗旨就是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和加強宏觀調控。加強經濟法對國家宏觀調控的規范與調整是保障宏觀調控科學性、民主性最為關鍵的一環,是順應中國市場經濟改革與發展必然選擇。
作者:孫蘭蘭單位:暨南大學經濟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