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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經濟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經濟結構利益關系,依托法律的宏觀調控平衡社會利益,實現對經濟的整體性、結構性調整,本文就產業政策法規、勞動分配制度及財政稅收法等法律問題展開分析,探討它們在促進經濟戰略性調整過程中的作用。
關鍵詞:
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法律制度;問題
一、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與法律的關系
經濟結構具有國民經濟組成與構造的雙重含義,從社會生產關系角度解釋為不同生產物資所有制經濟成為的比重與構成,主要內容是:產業結構、分配結構、交換結構、消費結構、技術結構、勞動力結構等。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以國家為調控主體,運用經濟、法律等有效的行政手段對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的升級,以實現需求結構、產業結構、要素投入結構、城鄉結構、區域結構、分配結構等的優化調整效果。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涉及社會經濟發展中各方面的問題,涵蓋范圍較廣,調整過程中出了運用經濟手段,法律也是不可缺失的重要手段。法律制度對于經濟的發展具有雙重的影響特性,表象上既具有促進作用同時又具有阻礙作用: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對于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技術、新要求、新環境的規范與協調作用,使得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始終處于一種有序的進步之中,法律制度與經濟發展間形成了良好的互動;阻礙作用則表現在法律制度的建設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需求,對經濟發展產生制約效果,不僅延緩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還可能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不穩定,讓資源得不到合理有效的配置。
二、以政府促進要素為核心的經濟結構調整法律問題
(一)政府對于經濟結構的間接調整
企業在保證投資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將社會生產成本中的地價、設備價格、材料價格、勞動力價格等統統納入考慮,制定出企業健康發展與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策略。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的不同之處在于:我國的市場經濟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結合在一起,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能夠實現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因此政府與經濟、社會環境是處于一種互動模式之下的,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影響市場經濟政策,對于企業的經濟發展可采取有效的干預行為,對經濟環境往往產生著促進或者管制的實質性影響。
(二)政府對于經濟結構的直接調整
政府通過公共商事行為、公共企業制度等方式直接干預經濟,國有資產投資設立國有企業是調整經濟結構最為直接、快速且有效的方法。國有資產與國有企業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前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目標中的主要法律問題。我國現代企業治理機制尚未建立完善,對于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及相關工作人員濫用權謀求一己之私的不良社會現象未能有效遏制,影響了國有資產的管理效力與政府直接干預在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此外,國有企業還存在功能不清的狀況,失去了其公益性的本質特征,不能保證公共產品、服務的有效供給與基礎產業的發展、保護,沒有負擔起國有企業應該負擔的社會責任。
三、以企業選擇要素為核心的經濟結構調整法律問題
(一)經濟結構調整之產業政策法
當前國內產業結構的不合理性體現在第一產業基礎薄弱、第二產業素質不高、第三產業發展滯后等三個方面,產業結構調整是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的核心內容。因此,國家制定和推行產業政策法律以實現加強第一產業、提高第二產業并積極發展第三產業的目標。當前實行的產業政策法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法律化程度不夠、效力層次低并缺乏綜合性的產業立法,使得產業政策在實施過程中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政策法中只有部分實現了法律化,多數停留在行政法規、規章層面,其執行效果可想而知。
(二)經濟結構調整之勞動法
經濟結構的調整對給社會勞動關系帶來一些重大的影響,如何在經濟結構調整的實施過程中保證企業社會關系的穩定性,需要從勞動法律入手:一是推動集體協商制度體系的建立,讓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實現自主協調,可采取簽訂集體合同等方式平衡雙方利益需求,這是緩和利益沖突與解決利益糾紛最有效的方式;二是解決勞動力供求關系上的結構性矛盾,通過政府的相關規劃及優惠政策,推動企業的改造升級,大力發展制造業、服務業及新興科技產業,增加就業面以降低經濟結構調整所引起的勞動就業負面影響;三是建立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將傳統的單一分配制度轉變為多種方式的收入分配,平衡勞動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強調按勞分配并注重公平性原則。
(三)經濟結構調整之財政稅收法
社會財務的分配關系到個人、集體及國家質檢的利益協調,影響著社會公平、國民經濟發,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財政稅收政策作為資源配置的政府指導性經濟政策,其目的在于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通過稅收的優惠性或鼓勵性誘導市場資源的配置,或通過限制性的稅收政策抑制某些需要進行調整的經濟行為,是實現經濟結構調整預定的目標。要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要將稅收優惠政策與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結合起來,用以完善稅收征管制度,盡快建立稅收基本法并修訂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重點強調綠色環保稅制的制定,科技、節能環保專項預算資金的合理安排及落實產業調整稅收減免優惠的獎勵措施,為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供助力。
四、結語
綜上所述,政府和企業是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兩個主體,政府可以通過相關法律的制定及國有企業的設置等方式對經濟環境進行干預,促進符合經濟結構調整的事項,限制經濟結構調整所不倡導的事項。具體的實施過程是通過產業政策法、勞動法、財務稅收法等相關法律手段,控制與規范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使現有經濟結構轉向科學化、合理化,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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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麗坤 單位:張家口市科學技術協會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