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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來農村啟動了兩項重要的改革,一是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二是推進農副產品市場化的改革。前者重新奠定了農戶家庭作為農業生產基本組織單元的地位,從而極大地調動了微觀經濟主體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后者在經歷了一個農副產品價格的逐步放開過程后,到90年代初,使90%以上的農副產品實現了市場交換。然而,兩項改革的深化凸顯出了一些新的矛盾。農戶家庭作為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組織單元并不能撐起日益放大的農副產品市場化的發展,傳統的流通組織和服務組織(供銷社、信用社、農技站等)也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由封閉到開放的需要。所謂“小農戶、大市場”的矛盾開始出現并日益尖銳起來。單個農戶與市場之間缺乏有效的連接機制,農村經濟發展呼喚市場組織形態的創新。農業產業化作為一項制度性創新,就是在這一背景下誕生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農業行業內部分工的不斷深入,分立后的各個環節需要以一定的組織形式進行連接和協調。從這一意義上講,農業產業化進程就是農村經濟組織的創新過程,創新的目的即在于引進適當的中介組織和連結機制,以消除“小農戶、大市場”的矛盾。在推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組織變革方面,山東省萊陽市作出了有益的嘗試。本文就是在對萊陽市進行實際調查基礎上所作的一個階段性研究成果。
二、產業化初期的主要組織形式———“龍頭企業+農戶”與合作社
萊陽市的農業產業化啟動于20世紀90年代初,此時萊陽市的農副產品市場化和聯產承包制基礎已經基本奠定,制約其發展和升級的主要屏障是“兩難一低”,即農副產品銷售難、農用物資采購難、農業經濟效益低。分散的農戶不僅必須直接面對市場,而且日益感受到市場通道不暢的壓力。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一些涉農服務組織(如供銷社、農資公司、畜牧獸醫站、農技站等)已不能適應服務于農戶的需要,有的則陷入了癱瘓。剛剛啟動的農業產業化呼喚著農村經濟組織的變革。此時萊陽市農村組織的兩種主要形式是“龍頭企業+農戶”和合作社。在短短的幾年中,全市孕育興起了近200家龍頭企業和合作社,通過契約直接與分散農戶建立聯系,進行農副產品加工銷售。
1•“龍頭企業+農戶”:組織的運作及其缺陷
“龍頭企業+農戶”這種組織形式常被稱之為“分包制”或“定單農業”。①這種組織安排的特點是:農戶家庭分工生產農副產品,龍頭企業專事農副產品的加工和銷售。除此以外,龍頭企業還有可能向農戶提供一些產前和產中的服務,如農用物資采購、農業技術服務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由契約界定。農戶按照契約規定生產某種品種、產量的農副產品,企業按照契約規定收購、加工、銷售并提供相應的服務。初始觀察表明,“龍頭企業+農戶”這種組織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農戶”與“大市場”間的矛盾。它在維持農戶作為農業生產基本組織單元的同時,發揮龍頭企業的優勢進行農副產品的加工、銷售,并聯接農戶進入市場。既保證單元利益和生產特點的獨立性與自主性,又適應市場網絡和農副產品加工銷售的規模性,給雙方都帶來了利益。然而,從萊陽市的實踐看,這種組織形式的生存時間并不長久,契約約束的脆弱性和協調上的困難是這種組織的內在缺陷,而農副產品市場的多變性則是組織演進和變革的外在壓力。契約約束和協調的有效性需要依靠仲裁機構(如法院)作為利益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協調,而這種協調同樣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對剛剛確立了自主地位并步入市場的農戶來說,自利性和外部交易關系的多變性會引發甚至加劇機會主義行為,經濟人假定在轉型經濟的農村已不再是理論上的假設或虛構。具體而言,當市場價格高于雙方在契約中事先規定的價格時,農戶存在著把農副產品轉售給市場的強烈動機;反之,在市場價格低于契約價格時,龍頭企業則更傾向于違約棄約而從市場上進行收購。同時,由于農副產品價格波動較為明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存在著許多不能人為控制的自然變數(如天氣)和經濟變數,所以,要在締訂契約之初就準確地預見未來農副產品價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換言之,在履行契約時,總會有一方采取機會主義的行為,而不僅僅是潛在的。
真正的困難在于,在這一組織框架下沒有辦法制約這類機會主義行為。如果農戶違約,龍頭企業在決定是否對簿公堂、請求第三方規制對方行為時,它面臨著一個成本—收益的權衡。龍頭企業的收益是單個農戶的賠償,成本是訴之法院的費用。對于單個農戶來說,與龍頭企業的交易量比較小,故而勝訴的收益相對較小;但是,每次訴訟都有一些固定開支,成本反而比較大。所以,在農戶違約后,龍頭企業的理性選擇往往是“沉默”。如果龍頭企業違約,此時農戶同樣面臨成本—收益的比較與決策。單個農戶交易量小,訴之法院的收益也小,訴之法院的成本卻同樣高昂,往往是單個農戶難以承擔或不愿承擔的。所以,農戶往往是以小對大、忍氣吞聲。契約對雙方的約束力弱使得“龍頭企業+農戶”這種組織形式極其不穩定。上述分析在萊陽市得到了印證。1992年初農戶就農副產品加工收購與企業簽約,按契約規定,農戶種植牛蒡,企業以0.40元/公斤合同價格收購。到了秋季,由于市場價格上漲到1.20元/公斤,農戶紛紛違約,把產品轉售給市場。企業“以一對多”,把單個農戶訴之法庭的成本很高,只能聽任農戶違約。同時,由于企業已經投資興建了牛蒡加工生產線,為了收回投資,它們不得不從市場上收購原料。于是,在各個龍頭企業間發生了“牛蒡大戰”,致使當年牛蒡價格最高達到2.00元/公斤。契約完全喪失了約束力,無契約規范也就不成其組織,組織為利益相關者帶來的利益也就不再存在。到了第二年,企業不愿再與農戶簽訂合同,“龍頭企業+農戶”這種組織形式陷于解體。結果,牛蒡價格下跌到0.10元/公斤,傷企又傷農。即使在今天,萊陽市仍然還可以觀察到“龍頭企業+農戶”這種組織形式的不足和缺陷。該市的河洛鎮,農戶飼養奶牛,三樂公司充當龍頭企業。雙方同樣都面臨著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抉擇和違約的威脅。三樂公司沒有辦法獲得質量可靠、數量穩定的原料;農戶不能獲得一個穩定的收入。交易成本大,組織形式不穩定。
2•合作社的初步發展及其局限
為了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實現組織創新,萊陽市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鼓勵發展合作社組織的措施。至1997年,全市興辦了上百個合作社,聯系和覆蓋了全市70%以上的農戶。興辦合作社組織的初衷無疑是要在小農戶、大市場之間培養中介,使分散的農戶借助合作社的聯系和媒介去與瞬息萬變且日益放大的市場對接。但是,合作社的發展遇到了不少的困難。第一也是最大的困難是資金實力不足,不能構建自己的銷售網絡,從而也難以單獨拓展市場。宇敏合作社在開拓東北市場銷路時,全部差旅費開支合計不過幾十元,這既說明了辦事人員的節約,也反映了合作社資金實力的限制,要開拓更大的市場空間十分困難。第二個困難是,合作社本身的角色定位不明晰。萊陽市規定合作社在工商部門注冊時一律為法人組織。然而,合作社資產和自有資金很少,社員隊伍不穩定且人員可以自由退社,這造成了合作社不僅沒有實力而且缺乏商業資信。沒有資產作為抵押,交易中承諾的可信程度很低,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可約束性自然也是脆弱的。因此,合作社普遍很難與其他經濟主體確定經濟合同,也很難從事大規模的銷售活動。第三個困難是,有限的資金制約了合作社對農副產品進行必要加工。結果使得農副產品增值幅度較小,農民收入難以快速提高。這些總“長不大”的合作社,也很難向農戶提供有效的信息、技術服務,從而農戶對合作社的依賴度以及合作社與農戶的聯系度也就不強。
三、組織的演進———“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
與“龍頭企業+大戶+農戶”“龍頭企業+農戶”和單純合作社組織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導致了它們被兩種新型的組織形態所取代?!褒堫^企業+合作社+農戶”與“龍頭企業+大戶+農戶”①這兩種經濟組織在今天的萊陽占據了主導地位。無論是“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還是“龍頭企業+大戶+農戶”,其共同制度安排是:農戶家庭分工生產農副產品,龍頭企業分工加工和銷售農副產品,合作社或大戶充當中介,為農戶提供產前和產中的某些服務(農用物資采購、技術服務等),也為龍頭企業提供服務(收購和粗加工)。兩種組織形式的運作略有區別?!褒堫^企業+合作社+農戶”的運作方式是,首先由龍頭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預測,通過契約與合作社約定本年度生產的數量、品種及主要品質和技術指標。合作社再把生產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個農戶。在生產過程中,有的合作社還為農戶提供購買生產資料的服務。生產過程所需的技術服務,一般由合作社提供,但也有由龍頭企業提供或者由龍頭企業為合作社培訓技術人員。農副產品成熟后,由合作社(或與龍頭企業一起)驗級、收購,有的還作粗加工,而后由龍頭企業集中并做最終加工和銷售。企業把收購款撥付給合作社,由合作社分發給各農戶。如作為煙臺張裕葡萄酒公司生產基地的赤山鎮,其葡萄品種的改良,就是由張裕公司先為合作社培訓技術人才,然后由合作社提供技術服務。
農副產品生產出來后,由合作社進行檢驗收購并組織運輸,把農副產品集中交售給龍頭企業。有的合作社在收購的同時還進行一定形式的粗加工,如芋頭的脫皮、牛奶的初步保鮮、剔除蔬菜的爛葉等。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龍頭企業進行驗級,如前面提到的張裕公司和赤山鎮農戶的合作、三樂公司和河洛鎮農戶的合作;也有少數由公司和合作社共同驗級,如照旺莊鎮的宏達公司與宇敏蔬菜合作社的合作。①在“龍頭企業+大戶+農戶”這種組織形式之中,大戶的作用和合作社基本相似。但是,龍頭企業并不通過大戶規定農戶的生產計劃,大戶只是起集中收購的作用,只有少數大戶進行初加工。大戶和農戶間是一種純粹的市場交易關系,收購時雙方直接用現金結算。大戶在收購時進行品質驗級,在將集中收購的產品銷售給龍頭企業時,龍頭企業將作再次驗級。大戶和龍頭企業之間同樣是市場交易關系。“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和“龍頭企業+大戶+農戶”,這兩種組織的優勢導源於其制度安排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單純“龍頭企業+農戶”和合作社組織的不足,同時還融合了兩者的優點,放大了組織的優勢。首先,在這里,合作社和大戶作為“中介”進入有著重要意義。一些最近的研究證實,合作社的成功得益于在合作社范圍之內成員相互間的了解和信任(Bonus,1999)。中國農村,是一個典型的靜態社會,農民之間不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著相互間的監督。道德約束有著極強的制約力。因此,合作社或者大戶能夠對分散農戶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從而彌補了前面提到的“龍頭企業+農戶”的組織缺陷。對赤山鎮的調查表明,當葡萄的市場價格高于和張裕公司合同規定的價格時,農戶為謀取短期利益,違約把產品轉售給市場。但是,由于單個農戶的行為處于合作社成員的觀察之下,合作社從長遠利益考慮,會主動地對農戶的機會主義行為予以及時制止。
大戶的監督作用同樣明顯,一方面因為他置身于本土本地,對農戶的生產信息了解;另一方面因為他和農戶構成了市場交易關系,大戶的質級驗定可以直接制約單個農戶的機會主義行為。其次,兩種組織通過合作社或大戶集中收購和簡單粗加工以后,降低了交易成本,產品質量和產品價格更加穩定,農民收入穩定了。例如,河洛鎮三樂公司以前是直接與分散的農戶建立聯系,奶農在擠奶之后把牛奶送給公司。由于鮮奶的保質有著很強的時間性,各農戶送奶的距離和時間又不同,使得牛奶的品質難以統一。大戶介入前,牛奶的平均價格為1.20元/公斤。大戶介入后,大戶先收購分散農戶的鮮奶,并購置單個農戶不能購置的一些簡單保鮮設備。在收購達到一定量后,大戶再集中把產品送到三樂公司。這一流程使產品質量得到了保證,鮮奶的平均價格上漲到1.80元/公斤,同時也還節約了運輸成本。再次,節約了簽約、執行和監督契約的成本。在“龍頭企業+農戶”的組織形式中,公司需要一對一的與每一農戶簽定合同,而且必須逐一監督每一份合同的履行,監督面寬且分散,履行和監督成本很高。大戶或合作社介入后,龍頭企業只需和大戶或合作社簽定合同,由一方對多方(散戶)到一方對幾方(大戶和合作社),簡化了合同履行的對象和線路,降低了風險值,監督起來也比較容易。而大戶或合作社與農戶之間可以利用相互之間的信息了解予以更直接更有效的監督。合同數量的減少還節約了驗級的次數以及由此耗費的時間和資源,較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對于龍頭企業來說,由于合作社和大戶的介入,企業與農戶間的購銷關系會趨于穩定,較好地履行和承擔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企業可以憑借資產抵押承擔風險,可以進行較大規模的投資,擴大和深化農副產品的加工,也可以組建大規模的銷售網絡以開拓市場。同時,企業—合作社(大戶)—農戶間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還有利于專用原料品種的開發,引導原料生產逐步向專業化、基地化方向發展,更好地帶動農民致富和區域經濟發展。
四、組織缺陷與組織改善
與“龍頭企業+農戶”相比,“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和“龍頭企業+大戶+農戶”在穩定契約方面具有一定的組織優勢。然而,它們仍然存在著一些信息和履約方面的制度缺陷。對這些缺陷的彌補和改善是組織演變和新一輪創新的動因。在筆者看來,正在興起的農業產業化是我國農村制度的又一次深刻變革,而產業化經營組織的創新則是這一變革的先導和支撐。農村經濟組織創新的意義即在于把農副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活動穩定地聯接在一起并使之一體化,以提高農業效益和農民收入,解決“小農戶、大市場”之矛盾。而這兩種組織的局限也正在于它們還不能有效地為這種結合和一體化提供穩定且有效的交易機制。從龍頭企業一方看,由于其直接對接市場,所以對農副產品質量最終的檢驗定級一般是由龍頭企業集中確定的。由于企業與合作社或大戶間的契約是不完全的,不可能規定所有的內容,所以當市場價格低于合同價格時,龍頭企業存在著強烈的壓級壓價動機,它可以在契約事先留下的“公共空間”(publicdomain)①中事后來壓低產品的級別。并且,在契約不完備時,作為契約的另一方的合作社和大戶沒有辦法制止對方的這種行為。按照博弈分析,如果合作社或大戶預見到事后的行為時,它們會在事前或者下一期選擇不合作,而當組織鏈不能通過契約規制各方的行為時,組織將會解體。這實際上從另一個方面限定了組織的適用范圍,即只有在農副產品市場看好、市場價格高于合同價格時,這種組織的合作才能獲得成功。龍旺莊鎮東方果蔬合作社與煙臺北海公司在1999年簽定了荷蘭豆保護價3.30元/公斤的生產合同。
2000年6月荷蘭豆成熟后,市場價格下跌到2.40元/公斤,北海公司當然愿意從市場收購。因此,他們對東方果蔬合作社的產品故意壓級收購。在壓級以后,東方果蔬合作社的荷蘭豆實際所得收入和市場價基本上接近。只要契約不完備,只要交易方存在機會主義動機,這種壓價總是可以找到“依據”的。由于是北海公司驗級,它總可以通過合同中未被列出的某些項目在一定條件下決定如何實施合同,如通過壓級來壓價常常是在“情理之中”的,而東方果蔬合作社卻無法制約這種機會主義行為。從合作社一方看,問題也同樣存在。在“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組織鏈中,政府把合作社定義為法人,但合作社本身擁有的資產數量卻極其有限,加之合作社成員進退社自由,這使得合作社資產數量很不穩定。沒有自有資金和資產抵押就不能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當合作社一方違約和毀約時,龍頭企業即使向法院起訴,合作社因沒有資產而無法承擔法律義務。對于“龍頭企業+大戶+農戶”而言,問題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大戶擁有的資產也有可能不足以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同樣以北海公司和東方果蔬合作社之間的合作為例。1999年東方果蔬合作社按照北海公司的要求種植無公害蔬菜。北海公司后來發現在蔬菜生產過程中施用了農藥,這是合同所不允許的,是東方果蔬合作社單方面為了提高產量所采取的機會主義行為。當時蔬菜的市場價格高于合同價格,北海公司并不能通過驗級壓價來制約對方,即使訴之法庭,東方果蔬合作社也會因沒有多少自己的資產而無法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北海公司也無計可施。在“龍頭企業+大戶+農戶”的組織形式中還有另一種制度缺陷,即大戶與合作社不同,它有著更強的利潤最大化動機,大戶與農戶間是一種直接的市場交換關系。在收購農戶產品時,大戶有著壓級和壓價行為的沖動和可能,這也會使雙方的合同關系變得較為不穩定。上述兩種組織形式的制度缺陷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由于契約不完全,合作社和大戶不能制約龍頭企業的壓級收購行為;二是由于合作社和大戶的資產數量有限,龍頭企業不能在事后制約它們的機會主義行為。
針對這些問題,萊陽市開始探索一些新組織改善措施和發展思路,試圖通過產權鏈來穩定和規范組織交易行為和利益關系。在現有的“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組織的基礎上,準備分步驟地把企業資產折股出售給與其有交易關系的合作社社員(如照旺莊鎮的宏達公司已經把800萬元資產出售給社員),社員在加入合作社時同時必須購買龍頭企業的股份。如果把龍頭企業的全部資產都出售給合作社社員,社員們不僅能夠通過社員大會控制合作社的決策,而且能通過股東大會影響企業的決策。農副產品收購價格的確定現在變成了組織內部的決策問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間的利益沖突,彌補了“龍頭企業+合作社(或大戶)+農戶”的制度缺陷。問題在于,根據資本合作原則,大股東擁有更大的權利(當然這里的大股東也是合作社的社員),而合作社奉行的是勞動合作原則,社員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如果大股東所支配的企業堅持對合作社農副產品進行壓級收購等行為,合作社能否制約它?反之,當利益發生沖突時,如果合作社不遵守合同規定,大股東控制的企業又如何制約它呢?從目前看,還沒有更有效的互補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為了克服龍頭企業收購農副產品時的壓級行為,應該由政府或者利益獨立的中介組織進行驗級,或者由計算機進行驗級。一旦龍頭企業沒有按照驗級的規定向合作社或大戶進行支付,他們可以向法庭起訴。在萊陽市赤山鎮,農戶生產葡萄的驗級是由張裕公司所在地的煙臺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有效地降低了驗級環節的交易成本。而在該市的河洛鎮,農戶和雀巢公司合作飼養奶牛,鮮奶的驗級則通過計算機專用設備來進行,同樣能夠解決問題。
五、農村經濟組織創新的探索
目前正在推進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了我國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正在形成中的產業化經營組織聯接著愈來愈多的農戶,這不僅僅是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而且是產業組織形式的演變。產業化經營組織把農副產品的生產、加工(深加工)、銷售等環節銜接為一體,形成有機結合并相互促進的組織機制,這是解決規模經濟和千家萬戶進入市場、加快農村的專業化生產和社會化協作、提高農業的經濟效益的組織支撐和制度保障。組織作為約束人們相互行為的規范,是為了實現特定目標而受共同意志約束的個體的集合。同時,組織又是個體或個體集合之間的一種穩定交易模式,它的功能在于不確定條件下有效協調兩個部份之間的交易。組織的存在正是因為在一定的條件下可提供更低的交易費用(Ouchi,1996,p455)。農村經濟組織的改善和創新即在于提高生產率、增加商品產出,保證交易的秩序和雙方(或多方)利益的協調,其改善和創新的路徑也正在于不斷修補組織缺陷、降低交易風險和交易費用。改善和創新的目的是為了更新組織系統并使之制度化,以提高交易框架的有效性,即交易規則的穩定性和實現交易的完整性。就農村經濟組織來說,一方是分散的、專業化的農副產品生產者,一方是相對集中的、擁有深加工能力和完善銷售渠道的企業;農副產品市場需求是廣泛的,而帶動農民進入市場,需要有競爭力的企業或中介組織;農業經營是一個產業鏈,鏈條中的穩定交易實際上是尋求相互合作、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聯合行動。筆者認為,農村經濟組織改善和創新探索應重視以下三個要素:信譽與合作、專用性投資與組織調整、政府的互補性制度安排。
1•信譽與合作
探索并逐步構建一個適用于中國農村經濟的信譽與合作機制有助于交易的穩定和組織的完善,盡管信譽的確立需要“重復博弈”。①一些研究轉型經濟的外國學者在論及中國體制轉型時說,中國有別于其他國家的地方就在于它把制度變遷保持和建立在社會資本和組織資本基礎上,中國轉型的成功也主要在于其社會資本的制度變遷。所謂社會資本或組織資本是指行為基本準則的接受程度、合作行為和信任,這是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社會和組織資本能夠對有形的物質資本的形成起重要的影響(Stiglitz,1999)。在一個有高度信譽和易于合作的組織安排中,經濟主體運作的成本較低,而且容易造就大的聯合行動;反之,交易關系維系的鏈條會很脆弱,維持和運作成本會很高,合作和聯合行動也難以做大。從這一意義上講,契約雙方通過長期合作建立起來的信譽是一份具有很高價值的資產。信譽的存在意味著不確定性降低,經濟主體相信自己在進行專用性投入以后對方不會采取機會主義行為來攫取租金,并相信契約能夠得到良好的履行即對方的承諾是可靠的。建立信譽是一個重復博弈過程,一些初始的制度安排顯得十分必要,如通過專業分工、專用性投資、農戶入股、利益制衡等機制的改善,進一步穩定企業—合作社(大戶)—農戶相互間的交易關系。在這一交易鏈中短期機會主義行為可以帶來某些短期利益,但它同時會帶來更大的長期利益損失。另一個可行的措施是鼓勵企業創立品牌,并完善相應的信息顯示機制,讓農民在簽約之前能夠通過一定的途徑了解企業的情況,并逐步形成一個穩定可靠且有約束力的預期。
2•專用性投資與組織調整
穩定交易、降低風險的另一途徑是企業和農戶都進行一定的專用性投資。專用性投資是信譽的物質支撐又是長久合作關系的依托。從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趨勢看,無論是企業還是農戶都具備進行這種投資的條件和可能。企業進行專用性投資的種類較多,如公司在農戶生產出產品之前便投入良種、化肥、種畜、農機、技術或者不可收回的資金等。或者由龍頭企業或公司投資建立工廠,對農副產品進行深加工。這種投資,既可以提高農副產品的附加價值,為雙方創造一個更大的剩余,同時又可以作為龍頭企業的承諾。就專用性投資來說,從一開始就是以雙方或多方的合作為依托的。一旦企業既進行銷售,又投資辦廠進行農副產品加工,契約的穩定性便會大大增強。組織調整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加快合作社的資本積累過程和培育大戶,且保持資產價值相對穩定,讓它們擁有與大規模交易相稱的資產。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存在違約等機會主義行為,龍頭企業可以訴諸法院以形成有約束力的制止或賠償。此外,龍頭企業吸收農戶入股,或由企業發起與農戶共建股份合作制企業也是一種有益的探索。新組建的股份合作企業按公司治理結構引入部分入股農戶代表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使之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實施監督,從而維護農戶的利益。
3•政府的互補性安排
現階段政府在彌補組織缺陷、降低交易風險方面的外在作用也是極為重要的。一方面,隨著交易量和交易品種的擴大,需要政府來推動建立及時、準確、系統的農業信息體系,制定實施主要農副產品的質量標準,完善檢測手段,落實優質優價政策。另一方面,在組織改善和創新過程中由政府培育中介組織(如信息、技術鑒定、咨詢等)以及設立某種農業產業化基金也是必要的,當市場行情發生變化、以至于企業無法按照契約規定價格進行農副產品收購時,政府動用基金予以部份補貼,從而穩定雙方的契約關系,弱化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對雙方合作的沖擊。此外,政府可以選擇一些有基礎、有優勢、有發展前景的龍頭企業給予支持和輔導(如基地建設、設備引進和產品出口等),使農村經濟組織在與外部市場的競爭中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