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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緣起
中國的轉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軌,二是從一個農業的、鄉村的、封閉半封閉的社會向一個工業的、城市的、開放的現代社會轉型。在過去的研究中,更多的研究集中在闡述改革開放對社會結構變遷的推動,而對于社會結構轉型本身帶來的社會收益,還研究得不夠。中國經濟的快速成長,其要素之一是勞動力的比較優勢,而這種優勢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中國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地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如中國與蘇東國家相比,除了政治體制、意識形態、改革的步驟和目標的巨大差異,還有一個容易被人們忽視的巨大差異,即社會結構的差異。蘇東國家在改革之前,基本已經實現了工業化,農業也基本完成了技術對勞動的大規模替代,社會結構產生了變動的瓶頸和整體的剛性。而中國在改革之初,社會結構的彈性依然很大,社會結構變動具有很大的空間,在基層運作中也存在很大的靈活性。所以,當改革調動起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力的時候,整個社會就很快充滿了活力。農業中技術對勞動的替代,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迅速轉移,鄉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集中,都給社會帶來巨大的收益。
過去在測算中國GDP增長的貢獻因素時,除了資本和勞動的貢獻,剩下的一塊,我們稱為全要素生產率的貢獻,而且往往簡單地認為全要素生產率的貢獻主要來自技術進步和體制改進。但最近據專家測算,僅勞動力從農業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對中國1978-1998年GDP增長的貢獻就占20%以上,要遠高于體制改進因素的貢獻(蔡、王美艷,2002)。但西方有很多學者一直對中國大規模的民工流動可能造成的社會后果表示擔憂,中國也有學者把進城的農民工視為對社會穩定的一種威脅。如早在1994年民工潮初起的時候,中國就有學者預言“流民潮幾乎就是社會的一個火藥桶……反社會的心理將長久地影響曾一度處于流民潮的每一個人……中國社會如果發生大的動蕩,無業農民一定是動蕩的積極參與者和主要的破壞性力量”(王山,1994:62-63)。然而,現在人們更多地把農民工視為經濟建設的主力軍,而不是社會穩定的破壞者。據專家估計,農民工每年給城市經濟創造1-2萬億元人民幣的GDP增量,并為農村增加5000-6000億元人民幣的收入(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編,2006:62)。另據北京市統計局的測算,目前北京市農民工的勞動力貢獻,在建筑業占83%,在批發零售業占49%,在制造業占29%(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編,2006:365)。中國把從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的勞動力稱為“農民工”。“農民工”這個概念主要指戶籍身份還是農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從事非農產業工作、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勞動者。2006年1月18日,中國國務院通過了《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文件,這是“農民工”的概念第一次寫入中央政府具有行政法規作用的文件。農民工包括兩大部分:一部分是在家鄉附近鄉鎮企業工作的“離土不離鄉”的農民工;另一部分是離開家鄉到外地去打工的農民工,也稱“流動民工”。近十幾年來,“農民工”在中國一直是學術界、政策制定部門和新聞界關注的熱點。在1984年以前的改革初期,中國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的主要方式是通過鄉鎮企業,其主要特點是“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這曾經被稱為“中國式的城市化道路”。
1984年,國家放寬了對農民進城的限制,拉開了農民大規模進城務工經商的序幕。1985-1990年,從農村遷出的總人數還只有約335萬,而同期鄉鎮企業新吸納的農村勞動力為2286萬人,鄉鎮企業仍是農民在職業上“農轉非”的主渠道。但1990-1995年情況就大不一樣了,根據多項大規模的全國抽樣調查結果,外出打工的流動民工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比例平均在15%左右,據此推算1995年達到6600多萬人,同期鄉鎮企業新吸納農村勞動力2754萬人,鄉鎮企業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開始下降,而進城流動民工的人數仍在快速增加。根據2004年中國國家統計局在全國31個省(區、市)對6.8萬農戶和7100個行政村的調查,當年外出就業農民工約1.2億人,占農村勞動力的24%左右。加上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村勞動力,2004年全國農民工總數大約為2億人,他們平均年齡28歲左右,絕大多數為初中教育水平,主要從事制造業、建筑業和服務業工作(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2006:3-4)。本文要回答的問題是,為什么大規模的農民工流動沒有引發社會的動蕩?處于城市低收入地位的農民工為什么沒有產生強烈的社會不滿情緒?在城市聚集居住并經常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農民工為什么沒有產生大規模的集群行為?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我們在2006年3-5月在中國進行的“社會和諧穩定問題全國抽樣調查”,此次調查覆蓋全國28個省市區130個縣(市、區),260個鄉(鎮、街道),520個村/居委會,訪問住戶7100余戶,獲得有效問卷7063份,調查誤差小于2%,符合統計推斷的科學要求。①
二、農民工的工作條件、工作待遇普遍低于城市工人②
從月工資收入的比較來看,農民工和城市工人的收入差距是十分明顯的。農民工平均月工資為921元,只相當于城市工人平均月工資1346元的68•4%,而且80%的農民工月工資在千元以下,甚至有27%的農民工月工資在500元。從勞動時間上看,農民工在平均收入遠遠低于城市工人的情況下,平均勞動時間卻大大高于城市工人。盡管中國實行8小時工作制,但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56•6小時,比城市工人每周平均47•9小時的勞動時間要多8個小時。有81•4%的農民工勞動時間超出法定的每周40小時,有約34%的農民工每周工作在60小時。對調查數據的分析表明,農民工與城市工人的收入差距,在年齡、職業、地域、教育等各種影響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力資本,即受教育水平和工作技術水平。從受教育情況看,農民工中有45%具有初中教育水平,但也有25%只有小學教育水平,還有13•3%未受過正式教育;而在城市工人中,約70%都具有高中以上的教育水平,有34%具有大學教育水平。
從所從事工作的技術水平來看,農民工中從事體力和半體力勞動的比例高達83•3%,而城市工人有近一半人(49•2%)從事需要專業技能的工作。多元回歸分析進一步證明:當引入人力資本、工作狀況、就業地點等因素來考察農民工和城市工人的收入差異時,農民工身份因素對收入的影響竟然消失了。從的分析結果可以看出,受教育年數較多、能從事專業技能工作、男性、有管理職位、就業于東部地區和大中城市市區的農民工和城鎮工人,都會得到較高的工資;當人力資本、工作狀況、就業地點相同的條件下,農民工的工資收入和城市工人并無顯著差別。農民工和城市工人因為身份差異而造成的工作待遇差異,主要不是在工資收入方面,而是在社會保障方面。如在養老保險方面,農民工擁有養老保險的占16•3%,城市工人占67•3%;在失業保險方面,農民工擁有失業保險的占6•2%,城市工人占44•5%;在醫療保險方面,農民工能夠報銷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的占28•4%,城市工人占66•3%。回歸分析進一步證明,即使在同樣的人力資本、工作狀況、就業地點的條件下,農民工和城市工人擁有的社會保障也有著明顯的差異。城市工人享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費報銷的機會分別是農民工的2•99倍(1∶0•335)、3•22倍(1∶0•311)和1•62倍(1∶0•619)。
三、農民工意外地呈現出積極的社會態度
按照一般的社會分層理論,人們的經濟狀況和經濟地位,決定著人們的社會態度。這也是一些學者把農民工視為威脅社會穩定的因素的重要原因。但我們的調查卻發現,農民工并沒有因其經濟地位而表現出更加突出的社會不滿情緒,反而呈現出積極的社會態度。在社會安全感方面,農民工的社會安全感明顯高于城市工人。我們在調查中把社會安全感分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勞動安全、醫療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隱私安全七個方面,農民工的評價較高,7項社會安全感均明顯高于城市工人,其中只有在“勞動安全”感方面,農民工與城市工人差異較小。在社會公平感方面,農民工的總體社會公平感也明顯高于城市工人。在14個社會領域的社會公平感評價中,農民工的公平感明顯高于城市工人的有11個領域,包括政治權利、財政稅收政策、就業機會、收入分配、教育、地區/行業待遇等領域,只有在司法執法、社會保障、城鄉待遇3個領域,農民工的公平感低于城市工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與就業、收入分配、發展有關的社會領域———如每個人的發展機會、工作與就業機會、財富及收入的分配、不同地區/行業間的待遇———農民工的公平感更是大大高于城市工人,均高出10個百分點以上。而人們通常認為,這些領域恰恰是農民工受到社會歧視之所在。在對地方政府工作的滿意度(很滿意+比較滿意)方面,農民工總體上也同樣一般高于城市工人。特別是對地方政府在義務教育、樹立良好社會風氣、維護社會治安、實現社會公正、依法辦事等6個方面,滿意度明顯高于城市工人。特別令人意外的是,收入較低,通常被人們認為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農民工,在社會群體間利益沖突的感知方面,不如城市工人強烈,回答“有嚴重沖突”和“有較大沖突”的比例僅為城市工人的一半;認為社會群體利益沖突“絕對會激化”和“可能會激化”的比例也比城市工人低16個百分點。當然,對這一問題“說不清”的農民工比例也大大高于城市工人。
四、對農民工具有的積極社會態度的解釋
為什么收入較低、被人們認為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農民工會具有比較積極的社會態度呢?如何解釋這種不符合經濟地位決定社會態度的現象呢?解釋之一是與農民工對自身境遇的歸因有關。雖然農民工的經濟狀況和社會待遇低下,但他們傾向于認為這是自身的素質與能力所致,而非社會性因素造成的后果。從的回歸分析中可知,農民工的工資收入的制約因素主要是人力資本(受教育程度和勞動技能),因戶籍身份導致的勞動報酬歧視并不明顯。面對這種境遇,要提升自己的經濟收入,他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勤勉努力和知識技能的提高。這也反映在調查中,農民工比城市工人更重視努力程度和教育對個人成功機會的影響。社會保障待遇方面的戶籍差異雖然普遍存在,但對于農民工而言,這畢竟不如獲得就業崗位和增加收入來的直接與重要。因此,即便農民工為社會公眾視為“弱勢群體”,但他們自身還是認為存在著“個人發展”和“工作與就業”的機會公平,他們并未將經濟、社會地位的不平等(inequality),歸因于社會的不公正(injustice)。解釋之二是和農民工的生活期望與權利意識有關。一方面,農民工由于受教育水平較低,生活需求層次較低,期望也低,因而更容易得到滿足,所以他們的社會安全感、公平感、滿意感、信任感等社會評價也就更加積極。
相關分析表明,上述的社會評價對社會群體的利益沖突的感知存在著負相關。也就是說,社會安全感越高、公平感越高、滿意度越高、社會信任感越高、教育程度越低的人,對當前社會群體利益沖突的感受就越弱,就越不容易認為社會利益沖突有強化的趨勢,而農民工正是這樣的對社會高評價的群體。另一方面,農民工也缺乏自我權利意識和社會參與性。比如根據調查結果,在民主意識方面,和城市工人相比,農民工表現出較低的社會參與性,較高的權威服從。如“公共場所個人不必負責”和“投稿報紙參加討論的人是出風頭”的贊同率農民工均高于城市工人;而對“民主就是政府為人民做主”、“國家大事有政府來管,老百姓不必過多考慮”、“政府搞建設要拆遷居民住房,老百姓應該搬走”等判斷,農民工贊同的比例也都高于城市工人。相關分析也表明,民主—權利意識和對社會群體的利益沖突的感知存在著正相關,也就是說,民主—權利意識越低的人,對社會群體利益沖突的嚴重性就越不敏感。
解釋之三是與農民工的比較參照體系有關。農民工更容易與家鄉的農民相比較,與自己的過去生活相比較。換句話說,農民工的利益曲線是向上走的,更容易產生比較積極的社會態度。比如在主觀認同上,農民工與城市工人相比,更傾向于認為自己屬于“群眾”、“鄉下人”、“低學歷者”和“體力勞動者”,與此同時,我們卻發現,農民工卻并不比城市工人更傾向于認為自己是“窮人”、“雇員”和“被管理者”;和農民相比,農民工對自己是“窮人”、“鄉下人”、“低學歷者”和“體力勞動者”的認同更少一些。特別是在經濟社會地位認同的比較中,農民工甚至并不比城市工人更傾向于認為自己是下層,雖然認為自己屬于“中層”的農民工略少于城市工人,而認為自己屬于“中下層”和“下層”的農民工略高于城市工人,但差異很小。正是由于農民工的利益曲線是向上走的,他們對未來的發展也抱有更加樂觀的態度。調查顯示,農民工對過去5年來生活水平變化的評價和對未來的生活水平的期望,都比城市工人更積極。有72•3%的農民工認為過去5年的生活水平有所上升,有62•7%的農民工認為未來的生活水平會有所上升,都比城市工人高出約10個百分點。
五、結論和相關政策討論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農民工作為一個群體,其收入水平低于城市工人,而其勞動時間多于城市工人;第二,農民工與城市工人的收入差異主要是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勞動技能的差別;第三,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水平遠遠低于城市工人,這種社會保障的差異,與農民工的戶籍身份以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有關;第四,農民工并沒有因為較低的收入水平和經濟社會地位而表現出消極的社會態度,反而呈現出預料之外的積極社會態度,這種狀況的形成更主要是由于農民工向上走的利益曲線,以及他們更容易把農民作為比較的參照體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的具有社會政策含義的結論是:第一,提高農民工收入水平的渠道,最重要的是提高農民工的受教育狀況,加強農民工的職業培訓,提高農民工的工作技能。也就是應當主要通過加大對農民工的人力資本投入來提高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收入地位,而不是僅僅依賴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
第二,農民工與城市工人最大的非市場化差異或身份差異,集中在社會保障狀況方面。戶籍體制的改革如果不與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待遇相聯系,對改善農民工的生活狀況的作用是有限的。應當抓緊建立適合于農民工流動特點的社會保障體制,消除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的機會不平等。
第三,應當促進和保護農民工的積極社會態度,把農民工作為新市民看待,取消農民工融入城市社會生活的體制性障礙,加強農民工對城市社會的認同。
最后,中國的城市化不可能完全靠農民進城生活來解決,新農村建設的最終歸結點,是生活在鄉村地區的絕大多數人主要不再依靠土地種植收益,也能過上城市水準的生活。中國在改革和發展中產生的大量農民工,不僅因為最早進入真正的勞動力競爭市場而極大地推動了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也因為承擔起中國工廠制造的主力軍角色而極大地推動了中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化社會的轉型。收入和經濟社會地位相對較低的農民工,卻意外地具有比較積極的社會態度,真正從深層決定農民工社會態度和行為取向的,可能不是經濟決定邏輯,而是歷史決定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