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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循法律、法規和貿易政策的統一性
首先是法律、法規的統一性間題。地方政府制定和實施有關經濟貿易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等,都必須與國家的法律、法規保持一致。各地不得制定與Wl()規則和我國政府對外承諾相違背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但是,因為我國的改革開放是一步一步地走過來的,采取了從沿海到內地,再向沿邊一步一步輻射出去。實際上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全國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政策,各地各行業搞自己的政策,這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再加上一些地方和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的某些法規、政策缺乏統一協調,導致有關經濟貿易的政策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地方政府應該審查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我國對V門I)的承諾。國務院已于2(Xj1年9月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對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清理。截止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49個較大的市修改、廢止有關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或者停止執行有關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達195778件。但是,確保地方政府新出臺的有關經濟貿易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符合叭月D規則和我國對研月D的承諾,仍是地方政府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其次是我國法律、法規適用的統一性問題。由于歷史與現實的原因,我國一些關于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各地執行時也很不統一。有的地方規章比法律更有效,紅頭文件比法律更有效,甚至領導的講話比規章更重要,法律得不到有效執行。有的地方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表現出來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通過地方法規或規章對外地產品加以歧視,“諸候經濟”意識濃厚,全國統一大市場未完全形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割據時有發生。地方政府應嚴格遵循國內普遍適用的、確定的法律,在各自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認真屐行法定職責。應該從法律出發,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規章上的一些行政文件、操作細則。
2、確保政府行為的非歧視和公開透明
首先是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權問題。我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歷史時刻,客觀上各種不同的市場主體仍然享受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根據我國政府對國民待遇的承諾,政府在管理經濟貿易的過程中必須樹立正確的經濟管理觀念,即任何市場主體都無特權,無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或股份制企業,也無論買方或賣方,地位一律平等,無輩分之別與高低之分。政府應當尊重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權,不能侵犯其合法權益。
其次是政府管理經濟貿易行為的方式問題。我國法律制度中有關經濟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公布未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程序性規定,長期缺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布程序。地方政府及部門目前存在著以內部文件和規定作為管理依據,政府本身透明度不高,許多貿易政策僅為部門內部掌握,社會公眾的知曉度很低,許多所謂的“內部文件”、“內部資料”實際上都是公眾應當知曉和掌握的信息。政府對經濟貿易的行政管理不為公眾所了解,貿易政策的決策過程及其相關資料不公開,決策結果不公開,而且執行程序透明度低。我國承諾有關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貿易措施,未經公布的不予執行。任何未經正式公布的內部文件或規定都不能執行。凡是不公布的,就不能執行,只能執行公布的,黑箱操作的內部文件不能再搞了,這是我國管理經濟貿易方式上一項重大改變。這不僅是Wn〕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也是我國現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國務院信息辦公室透露,即將出臺的《政府信息公開法>,就是要對政府行政辦公信息進行公開,加大透明度和群眾監督,這一原則將以法律形式確立。
3、保護國內產業免受不公正的貿易待遇的損害
近年來,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我國主要貿易伙伴出于保護其國內產業利益等原因,采取了各種貿易救濟手段,以及實施苛刻的技術標準等貿易壁壘措施,來抑制我國產品對其出口。如2002年1一10月,我出口產品受到47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而且,這些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有惡化的趨向,表現在產品轉向更為重點的行業,如鋼材、化工產品等;除發達國家之外,發展中國家也大量加入。在這些調查和被采取的措施中,我國產品生產、銷售商輕者不得不耗上大量人力物力進行長期的應訴,重者則被征收高額稅收,最終甚至退出該國家或地區市場。與此同時,我國全國履行入世承諾,進口關稅進一步下調,非關稅壁壘進一步削減,外國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更為通暢,外國產品以傾銷等方式采取不正當競爭并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形將會進一步增多,國內生產企業面臨的不僅是競爭壓力,甚至是生存壓力。
政府應當為企業創造良好的貿易環境。福建省作為我國最早開放的兩個省份之一和外經貿大省,應有條件和必要建立對企業的救助和保障機制。在穩定出口市場方面,應重點關注主要出口市場,掌握重點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壁壘,并開展相應的工作,為出口貿易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針對各國對反傾銷、保障措施立法及做法的不同,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通過各種方式開展政府交涉,以盡量緩解或減少貿易磨擦。加強應訴指導,加大對企業應訴的指導力度。還應不斷完善出口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預警機制,對出口產品進行適時監控。此外,應該針對外國產品對我國產業造成損害的風險,建立有效的防范機制,對國內產業進行正當的保護,消除國外不公平競爭帶來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