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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消費政策逐步形成1993年,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和消費需求的快速增加,中央政府繼續實行諸如上調存款利率、開征消費稅、加強工資管理、開展全國消費基金檢查等抑制消費的政策,一直持續到1996年。1997年下半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外需明顯減少,而這時我國買方市場又全面出現,經濟發展受到消費需求的約束。從1998年開始,國家確立擴大內需的方針并實施一系列刺激消費的政策,原有的抑制消費政策才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具體消費政策有降低利率、鼓勵個人信貸消費、調整收入分配政策、改革休假制度、稅收政策向鼓勵消費方面傾斜等等。在“十五計劃”中,國家把消費的歷史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制定消費政策,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十一五”期間,各項鼓勵消費的政策更是進入密集期。除了加強社會保障投入、大力發展消費信貸之外,還采取了取消農業稅、降低利息稅、調高個稅起征點、調整汽車消費稅、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等政策措施,并實施了“家電下鄉”、“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進一步創新了消費促進方式。
(二)消費調控的目標、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樣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消費調控的目標日益多元,消費調控的方式和手段也更加的多樣化。首先,消費調控的目標變得多元,不僅強調要鼓勵居民消費,而且更加注重居民的可持續消費。例如從2006年開始,國家對小汽車消費稅稅率的調整,以及2008年“限塑令”的執行等等,其目的都是倡導綠色消費。其次,在調控方式上,政策主導取代計劃主導調節。與此同時,調控手段也更加多樣,“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成為消費調控的主要手段”,產業政策、價格政策、收入政策、消費信貸政策、社會保障政策等都成為我國消費調控的重要手段。
二、我國居民消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完善改革開放后,盡管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法規逐步增多,它們對于維系以往居民消費制度的運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從總體上看,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還有待完善。首先,立法模式存在缺陷。我國現行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采用的是“一般法律模式”,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直接規定了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而有關物價、廣告等行政管理立法,以及電信、金融、旅游等行業立法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與其構成一個消費保護法律體系[5]。已頒布的幾部法律是居民消費內容和非居民消費內容混合在一起,但又不能作為實施有關居民消費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則無法尋找到其“載體”即立法表現形式,由此一來,消費者保護法必然成為一團散沙,難以達到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的。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仍需改進。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現較晚,與許多發達國家同類法律規定相比過于籠統。雖然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了網絡購物等新消費方式,首次將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確認為經營者的一項義務以及進一步明確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強化虛假廣告者的責任,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等方面作了細致、突出的規定,但是依然存在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全面性以及維權操作的可行性設計考慮不足的問題。“如新法賦予消協發起公益訴訟的職能,但是否發起公益訴訟的主動權、選擇權在消協”[6]。最后,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并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雖然制定了法律法規,但是許多地方過于簡略,缺乏實施細則的制定,從而增加了執行上的難度;二是執法方面隊伍不健全、執法效率低等問題,導致消費者權益得不到真正的保護。
(二)消費市場體系尚不健全雖然我國消費市場體系已經建立,但是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結構完善的消費市場體系。第一,與消費品市場相比,消費性服務業市場發展相對滯后。消費性服務行業是我國“十一五”規劃中提出和強調的概念,主要是指為適應居民消費結構升級趨勢,繼續發展主要面向消費者的服務業,擴大短缺服務產品供給,滿足多樣化的服務需求。其內容主要包括商貿服務業,房地產業,旅游業,市政公用事業,社區服務業,體育產業。雖然我國的消費結構已經明顯升級,但消費性服務業市場的發展依然滯后于消費品市場的發育程度。長期以來我國消費水平保持兩位數增速,然而服務消費從未出現過兩位數的增長,因此,消費市場的‘短板’主要是服務消費。第二,城鄉以及區域之間消費市場的發育程度具有較大差異性。在二元經濟結構下,我國城鄉經濟發展不均衡,城鄉消費市場無論在市場規模、市場競爭和商品種類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差距。首先,農村消費品市場規模小。“以2006年為例,農村(縣及縣以下)社會消費品零售額16389.5億元,僅占全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1.46%”。其次,在市場競爭方面,城鄉消費市場也有較大差異。在城市消費市場上,雖有價格競爭,但更主要的是產品質量和服務的競爭,而現階段農村消費市場的競爭則是低層次的競爭,即以簡單的價格競爭為主。這種低層次的市場競爭態勢為各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了生存空間。最后,農村消費品市場商品種類較少、供需結構失衡。農村消費市場的商品種類少,品種單一,大大限制了農民就地購物的選擇面。長期以來,由于城市居民的消費能力顯著高于農村居民,所以,生產企業在生產產品時過多地關注城市消費者的需求,往往忽視農村市場的消費需求,造成供需失衡。此外,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國各地區消費市場發展不均衡,表現在東部地區消費水平和市場發展水平遠遠高于中、西部地區。
(三)消費政策缺乏系統性和持續性改革開放之后,雖然政府逐漸認識到居民消費的重要性,但客觀地說,長期以來我國對消費政策的研究是很不夠的,在“制定和運用消費政策上顯得不夠成熟,往往是出現問題之后才去從政策上想辦法解決,未能及時根據形勢變化調整消費政策”[9],導致消費政策缺乏系統性和持續性。首先,各項消費政策之間不協調。消費政策涉及到政府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就業政策、環保政策等一系列宏觀經濟政策。單項推進的消費政策的功力是有限的,甚至存在兩種政策效應相互抵消的情況。其次,當前的消費政策大多是短期性、臨時性的政策,不能確保消費需求的長期穩定增長,政策措施一旦調整,極易引起消費需求的反復和波動。例如,由于“家電下鄉”、“節能惠民”和“家電以舊換新”三大拉動政策到期,家電類消費增速出現明顯回落。家用電器和音像器材類商品實現銷售額4056億元,增速為21.6%,比2010年卻回落6.1個百分點。2012年5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安排財政補貼265億元,啟動推廣符合節能標準的空調、平板電視、電冰箱、洗衣機和熱水器的補貼政策,6月份家電消費增速企穩回升,進入上升通道。
(四)消費調控缺少頂層設計和戰略規劃改革開放后,我國迅速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間接的消費調控方式,盡量減少了對居民消費的直接干預,充分運用價格、利率、工資等經濟杠桿,運用各種消費政策間接地影響居民消費。但與此同時,由于缺少消費調控的頂層設計和戰略規劃,各項消費政策具有“一時一策”和“一事一策”的臨時性特征,導致政策效果大大減弱,消費調控能力不強。消費調控缺乏頂層設計的主要表現一是在調控方式上缺乏前端預防性,往往著眼于末端補救或治理,是一種逆風向的事后調控;二是在調控目標上缺乏確定性,如一方面連續降息刺激人們即期消費,另一方面社會保障政策又增加了居民的長期消費傾向,這種不確定性使消費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國居民消費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法律法規作為正式制度,是居民消費制度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需要在立法、司法和執法方面進一步完善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首先,在立法模式上,可以拋棄外國有關立法所采取的“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大膽創新,根據中國的國情,借鑒外國的先進立法經驗和教訓,探索和確定中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全新的立法模式。其次,及時更新或修正消費法律法規。由于居民消費本身的復雜性特征以及科技飛速發展,消費形式多種多樣,新消費方式層出不窮,如網絡消費、預付式消費、信用消費等等,這些新的消費形式要求消費法律法規的及時更新或完善,在立法時加大對新消費方式、渠道、內容的研究和調查,注重具體規則的設計。例如在消費信貸立法方面,可借鑒澳大利亞的立法思路,針對具體問題制定單行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實施這些法規的經驗成熟之后,再制定具有綜合性、統一性的消費信貸法。在內容上完善信息披露,以及消費信貸交易的擔保與保證制度。設立專門的信用消費者保護機構,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在預付式消費方面,大陸可以借鑒臺灣做法,建立強行性、多元化的履約擔保機制,以確保消費者的資金安全。在消費者應承擔的相應責任方面,可以增加有關消費者責任的立法。如歐美國家都制定了有關垃圾分類、回收之類的法律。通過消費者社會義務的法律化,促使消費者拋棄不良消費習慣。最后,加強司法和執法的力度,促進消費法律法規的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后,消費者權益依然受損害,原因在于雖有法律規范,但審判難、執行難。如“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落實、公益訴訟中對企業的責任進行更明確的規定等,都有待司法解釋來確定。對于執法,應從程序和機制建設上入手,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程序,建立并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設,達到法律實現的效果。
(二)健全消費市場體系一方面,出臺相關刺激政策推動服務消費的增長,補齊服務消費短板,讓潛力變為現實。對近年來迅猛發展的旅游、健身以及各種文化休閑娛樂活動等閑暇服務消費,“應加大投資力度,大幅度降低服務性消費成本,引進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消費水平,鼓勵和吸引居民擴大服務消費,并建立準確可靠的服務消費信息系統和服務平臺,讓消費者能及便捷地獲得旅游、文化、體育、教育培訓、電影電視、網絡信息等服務消費,引導消費,創造消費”[15]。另一方面,積極消除地區行政封鎖和行業分割,加快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十二五”時期要通過各項財政稅收政策,鼓勵企業開發適應農村消費特點的產品,完善農村市場的流通和服務網絡,積極啟動農村消費市場。加快完善城鄉各項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繼續推進和完善“家電下鄉”、“汽車下鄉”等財政補貼政策,增加補貼品種,促進擴大農村消費需求。繼續加大政策性住房投入力度,穩定房地產價格。完善消費市場的信息系統和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提升信息化水平并形成和擴大新興消費領域。
(三)構建多層次、長短期結合的消費政策體系第一,注重政策制定前的調研,增強政策的可行性。在制定消費政策時,既要考慮各項消費政策之間的銜接配套,還要考慮消費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之間的相互配合。既要保持消費政策的可行性,又要最大限度地發揮政策效果。第二,區別對象、因地制宜地制定差別化的消費政策,增強政策的針對性。由于我國在城鄉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收入階層之間消費水平存在較大差異,這種特征決定了消費政策要根據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所處消費階段的差異以及對不同收入群體實行更具針對性的政策。第三,建立符合國情的、長短期結合的消費政策體系。盡管當前一系列短期消費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政策效果,但從長遠來看,真正擴大消費需求必須要在實施短期政策調節的同時,著手建立符合國情的、長短期消費政策。應堅持實行“適度消費”的總政策,即消費水平提高基本上應與同期國民收人同步增長。具體消費政策不僅僅包括財政補貼的手段,還可以考慮對貸款支付方式的消費給予貼息。此外,應運用各種稅收優惠政策,讓利于民,比如對部分進口商品實行退稅等等。
(四)加強政府對居民消費宏觀調控的頂層設計和整體規劃改革開放前,在供給短缺的賣方市場條件下,由于消費者沒有自主選擇權,國家在消費調控中占有絕對主動的地位,因而消費調控的難度很小。但在現在的買方市場條件下,消費決策權轉移到消費者手中,再加上消費者對消費預期的目標趨于長期化等等,極大地加大了國家消費調控工作的難度。這種客觀環境的變化要求我國消費調控的首要任務應該是完善頂層設計,這也是消費政策從“一時一策”的臨時性措施向長期轉變的必然選擇。首先,完善消費調控的頂層設計要堅持兩個基本原則,一是要發揮消費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堅持居民消費的可持續發展。在這兩個原則下,結合我國國情和世界各國居民消費制度發展的經驗,綜合消費總量、結構和方式等各個方面,確定總體消費政策和具體消費政策,以及實施的步驟。其次,“根據頂層設計盡快制定全國戰略規劃。應從提高消費能力、穩定消費預期、增強消費意愿、改善消費環境四方面入手”,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借助市場化改革降低政府各項不合理的資源配置權力,減少政府行為對微觀市場和行為的不合理干預;通過消費政策的推動,引導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從而使居民消費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不斷提升居民消費規模,逐步縮小城鄉消費差距,優化居民消費結構,促進居民消費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盧明名齊曉安單位:東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