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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針對新型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存在的問題,結合東港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生產經營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的建議。
關鍵詞:涉稅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
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大力扶持農業發展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各地開設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驚人。近三年,僅以東港地區,就有31家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了稅務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這種新型的經濟互助組織,對于稅收管理來說,是個全新的領域。如何做好新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涉稅日常管理,已成為擺在廣大一線鄉鎮稅收管理員面前的一項緊迫性工作。
一、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現狀
1.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不規范、甚至虛假辦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占80%以上。由于農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組織能力不強,所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領導者和決策者往往是企業、經紀人等,農民成員只是被動參與,這與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背離。各級政府為了彰顯政績,有些企業和個人出于規避政策甚至騙取農業部門資金補貼的目的,迅速興辦了許多合作社。在這其中,我們不能否認存在為了騙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和農業部門資金補貼,而以虛假資料、虛構成員等辦法設立的農民合作社。
2.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不規范,財務核算不健全。從目前東港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際情況來看: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賬簿設置簡單,另外還有部分沒有會計、沒有設置賬簿,會計核算非常不規范、不準確。相當一部分的賬簿難以準確反映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由于相關憑證不合法,也無法確認收入和費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專業合作社的農民成員占到了成員總數的80%以上,這部分成員對財務核算缺乏起碼的認識,大部分還是注重眼前利益,認為少支出多收益就行,甚至存在有沒有賬本一樣可以算清楚,聘會計還要多支出的思想。受這方面因素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核算想做到規范準確就比較困難。二是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純,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貸支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目的,他們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為的造假賬來應付管理。三是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財務核算管理還沒有成熟經驗,個別細節沒有明確。譬如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本社農民成員之間的核算應該使用何種憑證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確。
3.專業合作社稅收政策掌握較少,納稅意識淡薄。通過了解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興辦情況,每個地區都存在掛牌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不少,但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較少,還有相當數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游離于正常稅收管理之外的現象,這說明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納稅意識不強。筆者在與個別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人員溝通得知,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竟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的事,跟你稅務局有什么關系?已經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社免稅,就不用你稅務局管。顯然混淆了“非納稅人”和“納稅人在稅務部門監管下有條件免稅”這兩者之間的概念。
(二)稅務機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日常監管力度欠缺
1.缺乏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征收管理辦法。雖然出臺了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稅收征管的程序針對其特殊情況的相關規定的修正嚴重滯后,至今沒有具體詳細的規定出臺和成型的管理經驗,這使得稅收管理無章可循。例如,在營業執照中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單位性質、注冊類型等沒有進行明確,稅收機關也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在稅務登記無法準確劃分單位性質、注冊類型、所屬行業等;又如,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免稅業務,免稅相關資料需要不需要審批或備案、如何審批或備案也沒有規定可循;再如,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有購銷又有加工,是提供商業銷售發票還是提供工業銷售發票也沒有予以界定。強烈期待總局和省局出臺操作性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征收管理辦法或交流各地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征收管理經驗。
2.稅務機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需高度重視。現階段,“組織收入為中心”仍是縣(區)局以下稅務機關首要任務,但現實中由于過度地強調了稅收收入觀后,組織收入多就成了“一俊遮百丑”的頭等大事。由此,納稅大戶就成為了各方面關注的焦點,而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類納稅人因為涉及免稅管理,往往成了不被人在意的對象。另外,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的不斷增加,原有的征管力量凸顯薄弱,特別是農村稅務所(分局),由于人手少、管戶多、任務重,容易造成稅收管理盲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相對來說生產經營不很規范,有沒有明確的征稅管理規定,這使得一線稅收管理員實際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監管也大多限于催報催繳,而信息采集、納稅評估、日常監管等一些監控手段往往不能真正的開展實施。
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需有效的征管長效機制。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這個新形勢下農業產業化進程中的新生事物,第一,稅務人員普遍存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夠,政策執行能力不足。第二,難以全面、準確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規模。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社員數量很難固定,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可以以資金土地農具等生產資料,只要本人申請,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就能成為本社社員。第四,社員的真實經營土地難以掌握,從幾畝到幾百畝不等,即使從村民委員會開證明也很容易辦到。第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的產品產量很難控制,像水產品、蔬菜、牛奶等農產品產量。
二、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1.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要有計劃的對一線農村稅務管理員開展業務培訓,幫助他們熟悉和掌握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只有一線農村稅務管理員真正吃透相關法規政策,才能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時,各級稅務機關,尤其是農村稅務所(分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將關于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采取各種方式,幫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對稅收優惠。此外,各縣(區)局和農村稅務所(分局)應積極開展政策輔導和辦稅輔導,幫助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和自主辦稅能力,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照稅收政策規定處理涉稅事宜,輔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自主健全會計核算,按照法律規定設置成員交易管理臺賬,以合法有效的憑證如實核算,區別不同的交易方式進行分別核算,分別核算內部交易和對外銷售,自產產品和成員產品、非成員產品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做到會計核算規范、完整、合法、準確。
2.認定免稅資格,保證涉稅信息準確。應定期從工商部門取得開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對超期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應及時與企業溝通,責令其補辦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管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免稅資格申請的,應堅持實地調查與資料備案同步,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審批免稅,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及時征收稅款。
3.修改完善稅收征管系統相關模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涉稅信息采集中關鍵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行業分類和稅種核定進行明確,結合綜合征管軟件系統和增值稅免稅農產品規定的要求,將其列入“批發業”中的“農畜產品批發”或“食品、飲料及煙草制品批發”等類別比較合適,如果以加工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業”中的“農副食品加工業”的有關類別;對綜合征管軟件系統的相關模塊進行必要的調整,完善稅務登記表格和內容、農民專業合作社免稅資格認定項目等,增加免稅項目類型和免稅項目原因等文書審批選項。
4.規范發票使用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和審核。農民專業合作社既可以收購其成員和非成員的產品對外銷售,又可以向其成員和非成員銷售生產資料等,其成員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與所屬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結算關系,因此在發票的使用上建議上級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收購其成員和非成員的產品均可以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如果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收購其成員產品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不允許抵扣,向其成員和非成員銷售生產資料、對外銷售產品均可以開具普通銷售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是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開核算,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細化或補充政策規定,增強政策執行的準確性。建議將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個農業生產單位整體對待,與現行增值稅政策保持一致,只有自產與非自產的區分,農民專業合作社本身生產的和成員生產的都視同自產農產品,明確規定銷售自產農產品和成員自產農產品均免征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考慮加大優惠政策力度,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等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一個納稅主體,直接免征企業所得稅或者按照15%的低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構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征管長效機制。縣(區)局和農村稅務所(分局)應做好與當地農業主管部門相關管理機構的信息溝通工作,及時對相關農業專業合作社可能的農產品產量,提供勞務的能力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確保交易的真實性。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業合作社的發票使用管理和交易的真實性顯得尤其重要。稅收管理員要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具發票的交易行為的審核力度,通過對可能生產的農業產品的品種、年度產量進行評估,來評價其交易行為的真實程度,監督其按照真實的交易行為和交易時間如實開具發票,防止通過虛構經營業務進行虛開、代開、變換產品名稱開具、超范圍開具等現象的發生,監控其如實核算免稅收入,避免下游環節多抵扣進項稅額,減少國家稅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