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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與完善,給體育經紀業的發展帶來良好機遇。我國的體育市場方興未艾,正處在由國家辦體育向社會運用商業模式辦體育過渡之中,體育中介市場依然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體育經紀業的培訓、管理,經紀人的數量、素質等現狀,結合國際上發達國家體育經紀人的發展經驗及趨勢,為我國相關部門制定體育經紀人正確發展政策提供參考。
1.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發展現狀
1.1體育經紀人的組織形式。目前我國體育經紀人數量不多且多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主要集中在北京、廣東、上海、江蘇、浙江等經濟、體育較為發達的地區。公司法人是我國現有體育經紀人的主要組織形式,個體經紀人和體育經紀人事務所的形式還很少。
1.2體育經紀人現行培養模式。目前我國尚沒有形成比較系統的體育經紀人培養體系,僅有的體育經紀人培訓班近幾年在全國如雨后春筍,遍地開花,但培養效果不盡如人意,形成了一批持證卻難以上崗的“準體育經紀人”。
1.3體育經紀活動的參與主體。在從事體育經紀活動中,真正體育經紀公司在我國數量還很少,更多的是以兼營體育經紀業務的其它組織形式從事經紀活動,主要是廣告公司、公關公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此外國外體育經紀公司也參與了我國體育經紀活動。
1.4體育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形式。目前我國體育經紀人主要以“居間”形式為主,高水平的“”等經紀活動還很少,在運動員的經紀,特別是優秀運動員的經紀方面存在體制制約,而僅有的運動員經紀也僅限于部分運動項目運動員轉會,目前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經紀領域是體育賽事,但運作水平有待提高。
1.5體育經紀人的管理。我國在體育經紀人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經紀人法律、法規缺失。從事體育經紀活動的人各自為政,無證經營,處于個體和地下等混亂狀態,此外國外體育經紀人在我國境內從事非法交易,也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續,造成了體育經紀活動市場的混亂。
2.我國體育經紀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2.1體育經紀市場信息不靈。由于在地域、時間、專業、人際關系等方面存著較大差距,造成了體育經紀人的“中介價值”缺失。而所謂“中介價值”的產生基礎是經紀人能夠掌握大量的相關信息。但目前,我國缺乏有權威、有質量、多內容的體育市場信息平臺,沒有靈通的體育市場信息交流,就難以提升體育經紀人及其活動的市場價值。
2.2體育經紀人缺乏行業自律。目前我國成立體育經紀人協會的省市還很少,僅浙江、湖南、上海等地方成立了體育經紀人協會,其監督自律作用尚未發揮。
2.3體育中介市場資源開放程度不高。在我國目前很多項目還是由體協在經營。中國運動項目協會同時承擔著政府職能、事業運作和社團管理三重責任,項目協會管、辦、經營同時存在的狀況還將持續相當一段時間,這種狀況使得項目協會能夠在運動員、體育賽事市場中壟斷性地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留給體育經紀人運作的空間不多。
2.4體育經紀人管理相關法規不完善。目前對體育經紀人還未實行全國統一管理,各地的相關管理體制還不很完善,國家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只靠像國家工商局36號令一類的規章或各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遠遠不夠。這使得無論是在規范體育經紀人的行為方面,還是在保護體育經紀人的利益方面,都難有法度可依。
3.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發展對策
3.1制定體育經紀人近、遠期發展策略和政策。當前,繁榮和規范體育經紀人市場的首要任務就是國家有關部門盡早制訂出發展體育經紀人的有關政策和近遠期的體育經紀人發展規劃,通過出臺《體育經紀人管理條例》,著手建立體育經紀人制度,對體育經紀人的資格認證、注冊、收費、合同等進行規范管理。同時,應通過法律法規對體育經紀人的活動、形式等劃定范圍,避免出現一哄而上,大起大落、畸形發展的后果。
3.2規范政府機構與體育事業的管理體制。打破國家體育總局各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對體育市場的壟斷,逐步實現體育中介市場資源的公開化,進一步轉換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能。我國體育經紀業應借鑒國外的管理制度,體育經紀業的管理應該著重從資格認定制度、注冊登記制度、保證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傭金制度、仲裁制度、違規處罰制度、培訓制度等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規范。
3.3建立和完善法規體系。目前部分省市已將體育經紀人納入到體育市場管理范疇,但由于對體育經紀人缺乏足夠的認識,管理缺乏針對性和實效性。因此,制定全國統一的體育經紀人管理法規十分必要。
3.4建立科學的體育經紀人培訓和考核體制。經體育總局授權的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體育總局附屬的院校、科研、信息單位等)才具備培訓體育經紀人的資格。培訓內容可參考一般和其他特殊行業經紀人的培訓及考試課目。培訓形式可采用短期封閉和長期放開兩種形式。培訓結束后參加體育總局組織的統一考試,考試與培訓進行分離,合格者發給行業認定的體育經紀人資格證書和行業經營許可證。
3.5建立專門人才培育機制。國外早已將體育經紀人作為高級人才進行培養。我國各體育院校也應從市場經濟下體育發展的要求出發,著眼于人才的知識結構和能力構成,調整專業或課程設置,增設體育經紀人專業。同時可參照國外體育經紀人的自我培養體制,為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繼續教育機會,形成多渠道、多層次的體育經紀人培養體制。
3.6強化體育經紀人的職業道德意識。良好的信譽和高質量的服務是中介機構生存發展的基礎。中介服務作為一個后發市場,其發育必然依托于主市場的完善。在美國、德國等市場經濟發達、法制健全完善的國家,體育中介機構受到市場競爭、法律約束和行業自律三方面的共同制約,促使他們必須守信譽、重質量,在規范下運作。
3.7建立體育經紀人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積極籌備成立全國及省市體育經紀人協會及分會。利用體育經紀人協會來協調經紀人之間的關系,增強經紀人之間的團結力與協會的凝聚力。體育經紀人協會做好如下兩方面的工作:1)有效的指導,就是協會要多深入實際、深入經紀人之中,增強體育經紀活動針對性;2)有效的監督,就是協會在關心服務成員的同時,要切實監督權利與義務的正確履行,確保協會的健康發展。
3.8加強各級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及國家體育總局對體育經紀活動的監管。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政府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管理模式,政府把一些權力及職能下放給社會有關組織,而政府只制定詳細管理法規,對體育經紀活動進行宏觀調控,加強對體育經紀活動中的各項監管。
4.結論通過分析我國體育經紀業的培訓、管理,經紀人的數量、素質等現狀,結合國際上發達國家體育經紀人的發展經驗及趨勢,為我國相關部門制定體育經紀人正確發展政策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