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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會計問題分析
發起人在進行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時,首先需要明確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的程度如何,從而確定是否應將資產做出表、并表等會計處理。具體流程如圖1所示。
(一)基礎資產終止確認出于增加流動性、進行完全的破產風險隔離、減少風險資產占用等目的,發起人可能將與信貸資產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進行轉移,將其現金流權利所依附的所有權全部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從而在實質上形成基礎資產的真實銷售,將基礎資產在表內終止確認。由于風險和報酬已全部轉移,不滿足控制的“權力”、“可變報酬”、“權力影響可變報酬的程度”三要素條件,自然不需并表。
(二)基礎資產不出表風險自留行為的規定出臺后,在設計資產支持證券的結構時,尤其對于過手型的支付方式,通常將其交易結構按照基礎資產信用風險分為優先檔和次級檔,發起人需要持有不低于全部發行規模的5%,同時持有最低檔次的比例不低于最低檔規模的5%。為保證發行順利,在設計結構時,發起人有時會提高自持比例。假設,優先檔、次級檔比例為1:1,如果自持比例為全部發行規模的50%,即持有全部次級檔,此時,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可能幾乎全部留置在次級檔,發起人保留了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基礎資產不應出表。
(三)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需考慮發起人對特殊目的實體是否擁有控制權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基礎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但是保留了對基礎資產的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發起人需在報表日將特殊目的實體的相應資產和負債并入合并資產負債表。例如,發起人自持最低檔比例為最低檔規模的5%時,則首先需要對資產所有權上風險和收益的轉移程度進行量化評估。如果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收益,則需要繼續判斷其是否控制特殊目的實體。此時需要運用IFRS10合并財務報表準則中的控制三要素,即權力、可變報酬、權力影響可變報酬的程度。如果發起人控制特殊目的實體,則需要確認繼續涉入資產和繼續涉入負債,并在編制合并報表時,將特殊目的實體納入并表范圍。如果發起人不控制特殊目的實體,則將基礎資產從表內轉出,并確認轉移事項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所對應的資產和負債,不需并表。
二、資產證券化投資方的會計問題分析
當銀行將資金投向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支持證券時,在會計處理上,銀行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將投資成本按照金融工具準則計入相關的投資類科目,但是投資方仍然面臨著是否需要合并特殊目的實體的問題。例如,特殊目的實體的優先級分層為80%優先級,20%劣后級,銀行投資了全部的劣后級,由于銀行承擔了幾乎全部的風險,則需要將特殊目的實體進行并表。四、對設計資產證券化以及其他結構化產品的啟示《IFRS10:合并財務報表》對銀行資產證券化和其他結構化主體產生重要影響,會限制某些以出表為目的的業務設計,同時也可能將原來沒有納入合并范圍的結構化主體進行并表處理。銀監會于2014年8月的《商業銀行并表管理及監管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替代原有的《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的通知(銀監發[2008]5號),試圖將并表監管思維滲入銀行內部管理。銀行在設計結構化產品時,應該關注如下問題:
(一)需要關注有控制權的條款銀行在設計相關的結構化項目時,需同時考慮出表和并表問題。資產在形式上的轉出,并不一定滿足經濟實質上的出表條件,因此,在設計產品時需要首先評估出表條件。同時,如果發起人仍然保留對結構化主體的控制權,結構化主體中全部的資產和負債都需要進行合并。因此,在設計合同條款時,應特別關注對結構化主體有控制權的條款,如持有劣后級比例、投票權、決定投資方向等。
(二)應考慮結構化產品的整體績效結構化產品會帶來名義上的收益,但納入合并的結構化主體同時也會耗用資本、占用加權風險資產,因此,應考慮結構化主體的名義收益、資本占用、加權風險資產占用的綜合績效。如果名義收益不能沖抵資本占用和加權風險資產,則表明其開展的必要性不足,優化結構或尋求其他資源配置途徑更為有利。
(三)項目應注意前期評估,兼顧事后評價結構化產品的種類較多,涉及金額較大,在設計結構化主體并開展相關業務時,應提前評估其綜合影響,注重事前評估與事后評價相結合。
作者:肖迪單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總行財務會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