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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城市“三權”抵押貸款的試點經驗
1.注重制度設計。寧國市制定了《寧國市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寧國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辦法》,宣州區制定了《農村房屋發證與抵押流轉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意見》,郎溪縣出臺了《關于大力發展家庭農場的實施意見》和《郎溪縣示范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當地農林、國土、房管、財政、金融、法院等單位也制定了相應的配套措施,為推進“三權”抵押貸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2.做好頒證確權。宣州區1994年即啟動農房確權頒證工作,目前農房宅基地確權頒證已完成83.9%;寧國市2007年6月啟動林改,目前全市集體林權確權頒證完成97.5%;郎溪縣2013年5月啟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上述頒證確權工作都將有今年完成。
3.組建服務平臺,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寧國市設立了林權交易平臺,為抵押貸款提供多種服務;郎溪縣也將于近期設立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平臺。為降低貸款風險,宣州區設立風險補償專項基金,對按新增農房抵押貸款金額的5%撥付風險補償金。此外,當地還積極拓展涉農保險品種,新增林業等政策性農業保險品種以規避運營風險。
4.嚴控貸款風險。一是金融機構細化“三權”抵押貸款條件、額度、期限、利率、風險管理、抵押登記、抵押處置制度。二是限定抵押條件,以提高處置流轉率。如農房抵押貸款規定不得為他人作抵押擔保,且抵押權人僅限于金融機構,以控制過度放開風險。三是擴大處置范圍。如《宣州區農村房屋抵押貸款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抵押處置的房屋經房管、國土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可在全區范圍內轉讓,農房處置受讓人由集體組織(村)內部成員之間擴大至城市居民。
二、“三權”抵押貸款的外部制約因素分析
1.我國現行法律未能為“三權”抵押貸款提供充分依據,抑制了其進一步發展和推廣。以宅基地使用權為例,《物權法》184條和《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62條規定,一戶村民只可以擁有一處宅基地。由于宅基地證是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且其只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申請標準上的限制,實際上是變相限制了宅基地的出讓。[2]同時,由于現實中的“房地一體主義”,宅基地使用權的受限也使農房抵押、流轉難以在法律上成為有效。再以土地經營權為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列為可以抵押,卻將耕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排除在外。而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法無規定即禁止”,因此也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
2.金融機構難以有效處置抵押物,降低了“三權”抵押貸款發放的積極性。以林權抵押貸款來看,宣城市目前共產生15筆逾期貸款,但還沒有信用合作機構成功處置抵押山林的案例。從農房抵押貸款來看,雖然宣州區在試點進程中將農房處置受讓人由集體組織(村)內部成員之間擴大至宣州區范圍,但戶籍等配套制度尚未跟進,導致實際無法執行;本地農民受傳統觀念影響,礙于情面不愿去購買抵押房屋,城鎮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村民因法律、政策限制又不能購買抵押房屋。此外,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未全面建立的情況下,農房處置后可能將導致農民無安居之所,進而影響社會穩定。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不能改變集體性質,不能流轉到集體之外,不能改變土地用途,這造成了此類權益難以流轉處置。
3.土地價值難以有效評估。由于農村土地長期歸集體所有,既沒有城市中成熟的土地評估制度,也缺乏良好的評估經驗和手段。如果盲目開展“三權”抵押貸款,可能對農民切身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危害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F階段有必要結合農村實際研究制定農村土地評估制度,為拓展“三權”抵押貸款做好準備。四是市場風險較大,需要相關政策支持。由于農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特殊性以及林業生產易受氣候、環境等自然因素影響的特點,加大了農村企業和農戶生產經營的風險,需要在推行“三權”抵押貸款的同時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等政策措施支持。
三、“三權”抵押貸款的內部影響因素分析
依據現有研究成果和調查問卷的測評結果,綜合考慮農村“三權”抵押貸款貸款以及研究區域自身特點,本文將影響因素分成三大類型:[3]
1.戶主特征變量。(1)性別。女性由于與男性相比就業能力較弱、思想較為保守,獲取“三權”抵押貸款需求意愿也相對較弱。(2)年齡。年齡愈大的人投資行為愈加保守,投資意愿薄弱,風險承受能力較弱,因此“三權”抵押貸款需求意愿愈弱。(3)學歷。學歷愈高,視野更開闊,接受新事物和新知識速度愈快,對貸款投資收益的預期會更高,對“三權”抵押貸款需求意愿也更強。(4)是否有外出打工經歷。有過外出打工經歷的農戶相對見多識廣,具有社會資本和人脈關系優勢。
2.家庭特征變量。(1)是否有人(曾)擔任村領導。家庭里有人擔任過村領導,思想更開放,更容易獲得信息,對“三權”抵押貸款制度的認知和接受速度更快,貸款需求相對也更強。(2)非農就業人口占家庭總人口比重。非農就業人口占家庭總人口比重愈高,對農業生產性經營的依賴性和積極性愈低,通過“三權”抵押貸款來增加農業生產性投入的意愿也愈低。
3.社會經濟特征變量。(1)家庭可支配收入用途。家庭可支配收入用于擴大再生產比存放銀行高的農戶更傾向于申請“三權”抵押貸款。(2)距離縣城遠近。距離縣城愈近,產品的運輸成本愈低,農戶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也愈高,“三權”抵押貸款的需求也愈強。(3)生產資金是否不足。生產資金愈不足,“三權”抵押貸款的需求也愈強。(4)有無民間借貸經歷。有民間借貸經歷的農戶對農戶信貸需求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5)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愈高,農戶對農業生產性經營依賴度與重視程度愈高,從而更愿意通過“三權”抵押貸款來增加農業產業化投入,進一步提高收益水平,由此假設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愈高,“三權”抵押貸款需求意愿愈強。
四、樣本分析及模型構建
以安徽省宣城市農戶“三權”抵押貸款的需求意愿為因變量,以農戶自身、家庭及社會經濟特征為自變量,由于因變量是一典型的二元選擇問題,農戶在需要與不需要“三權”抵押貸款之間進行選擇的概率是由所決定的,故選擇建立Logistic回歸模型。本文運用SPSS軟件對調查數據行進了二元Logistic回歸分析,采用向后逐步似然篩選進行變量選擇,自變量進入回歸方程的顯著性水平為0.10,運行結果如表2。從估計結果看,X1、X2、X3、X5、X6、X7、X10、X11等8個變量通過顯著性檢驗。模型整體擬合效果較好、檢驗基本可行。戶主自身特征對農戶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需求意愿的影響。性別和學歷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有顯著正影響,年齡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有顯著負影響,符合預期。性別和學歷影響系數為2.190和0.761,且系數為正,表明男性和學歷較高的人依靠投入增加收益的愿望更強;年齡的影響系數-2.153,表明年齡愈小的農戶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愈強。農戶家庭特征對農戶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需求意愿的影響。非農就業人口占家庭總人口比重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有顯著負影響,是否有人擔任村領導有正影響。非農就業人口占家庭總人口比重影響系數為-3.5,表明非農就業人口占家庭總人口比重愈大,農戶愿意貸款進行農業投資意愿愈小,因此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需求意愿愈小。而家中有人擔任過村領導,對“三權”抵押貸款意愿較大。社會經濟特征對農戶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需求意愿的影響。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距離縣城遠近、有無民間借貸經歷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有顯著正相關。家庭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影響系數為2.965,表明農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愈大,農戶愈愿意進行農業投資,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也愈強;距離縣城遠近影響系數為0.66,表明距離縣城愈近的農戶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愈強。有無民間借貸經歷影響系數為2.541,表明有民間借貸經歷的農戶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意愿愈強。
五、法律政策建議
1.修訂相關法律制度,為農村土地、林地和宅基地的流轉提供法律支持。吸收各地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試點經驗,適時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擔保法》中關于抵押品的限制性條款,構建適合現代農業發展的“三權”流轉法制平臺。
2.有效解決抵押物處置問題。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在國發〔2011〕38號文和國辦發〔2012〕37號文的政策框架內,組織開展承包地、農房、林權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同時推進農業保險、農業擔保公司組建等配套建設,完善農業要素市場建設。
3.銀政合作推進“三權”抵押貸款工作。一是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發放“三權”抵押貸款的指導,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結合自身業務特點,開發合適的“三權”抵押貸款產品。二是完善風險補償機制的建設,應出臺農村產權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政府應設立專項基金補償銀行發放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損失,并在農戶逾期無法清償貸款時,由區縣政府資產管理公司對“三權”進行收購,先予清償銀行貸款本息。三是合理采取稅收減免措施。對“三權”抵押貸款利息免征營業稅,提高銀行發放“三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對信用良好的企業予以貸款貼息,形成誠信示范效應,發揮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作用。
作者:高勇翟紅李銘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宣城市中心支行寧波職業技術學院黑龍江長城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