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民間金融發展研究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提要]
目前,我國民間金融規模不斷擴大,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問題及風險隱患,容易擾亂金融秩序,給政府監管帶來難題。本文從完善法規、加強監管、控制風險等方面提出促進民間金融發展的有效策略。
關鍵詞:
民間金融;產生原因;存在問題;發展對策
一、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現狀
(一)我國民間金融規模不斷擴大。統計民間金融的規模總量有不同的口徑和方法,有的是根據民間金融資本量來估算民間金融的規模,有的是把調查范圍縮小到一個省或市,倘若用民間資本來估計民間金融的規模,會有一定的誤解,民間金融只是民間資本的一個有效渠道,民間金融規模龐大的程度大體上等同于民間資本的規模程度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數量上并不一致。倘若用一個地區的數量來看待全國也存在缺陷,因為那些數據只能代表局部,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民間借貸的數量存在很大差異,數量小并不能代表民間金融在當地缺少市場。中國學者第一次“定量”的研究民間金融問題是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資助下完成的一項專題研究。調查員們組成76個獨立調查小組,分別對全國20個省、82個市縣、206個鄉村、110家中小企業、1,203位個體工商戶進行了調查,其中包括民間金融一向較為發達的浙江、福建、廣東等東南沿海各省,以及地下經濟比較盛行的黑龍江、遼寧、河南等省。同時,對云南、貴州等西南地區經濟相對落后省區也進行了實地考察。據他們調查測算,我國地下信貸規模介于8,400億元~9,300億元。
(二)民間金融對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民間金融屬于非正規金融,對我國農村而言,非正規金融直接促進了農村經濟結構和制度的有效調整,對中國農村制度變遷具有導向作用。發展農村民間金融有利于發展農村金融業的市場競爭和對競爭的管理,民間金融對我國農村經濟增長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做出重大貢獻。從微觀上看,民間金融的存在和發展促使我國農村一批中小企業從小到大逐步發展壯大;從宏觀上看,對中國經濟效率、資本形成率的提高、體制改革都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隨著民營企業不斷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也不斷增強,官方金融又不能滿足民營企業對資金的供給。民間金融看見這樣一種對資金需要的巨大缺口,不斷靈活多變的采取對資金的借貸方式,使其獲得更大的盈利。民間金融對我國民營企業所做的融資工作,為我國民營企業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民間金融迅速發展將打破金融市場寡頭壟斷局面,對信貸市場結構調整,給正規金融機構帶來競爭壓力,迫使其進行制度、金融工具的創新及服務質量的提高,這有利于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的需要。帕累托最優理論告訴我們,只有競爭的市場才能實現整個社會的效用最大化。以競爭促發展,完善金融市場,建立一個多元化、競爭性的新型鄉村金融體系。
二、我國民間金融快速發展的原因
(一)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民間金融產生的前提。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收入差距非常大的國家之一,國家統計局專家姚景源先生根據2011年數據測算認為,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已經達到6倍左右,而且這僅是城鄉間的名義差別,如果再把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對農村居民來說可望而不可即的各種實物補貼計算在內,城鄉的實際差別將更大,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我國城鄉收入差距不但沒有縮小,反而進一步擴大(由于農民收入水平較低、儲蓄規模較小,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設立機構成本高、收入低,逐漸地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的業務萎縮,甚至撤出農村金融市場,這樣就為民間金融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土壤。就像非國有經濟的發展過程一樣,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主要也是從農村開始的。因此,可以說正是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民間金融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二)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加速了民間金融的發展。我國素有東中西部地區的劃分,這既是地理方位的自然配置,也是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根據國家計委的界定,東部地區是指北京、天津、遼寧、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沿海省市區;中部地區是指黑龍江、吉林、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江西等省區;而西部地區主要指陜西、四川、重慶、新疆、青海、甘肅、寧夏、西藏、貴州、云南、廣西、內蒙古等12個省、市和自治區。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中西部地區相當部分省區如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西藏等,一直是反帝反修的前哨,國家投資較少,加之這些地區本身自然條件相對惡劣、交通閉塞等原因,其經濟發展相對落后。改革開放以來,由于受東、中、西梯度發展理論的影響,國家投資的主要重點又集中在東部沿海地區,使我國東中西三大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明顯擴大。我國三大地區經濟的絕對差別呈現出擴大的趨勢其原因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由不同地區的比較優勢決定的;二是與三地區非國有經濟發展水平緊密相關。從所有制結構上看,西部國有經濟比重高,而東部非國有經濟比重高,并呈不斷上升的趨勢。東部地區非國有經濟發展迅速,其資金需求量極大,而正規金融機構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等的影響無法滿足其需求,所以東部地區民間金融發展迅速并且異常發達,使民間金融呈現出鮮明的區域性。
(三)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開拓了民間金融的空間。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開拓了民間金融更大的發展空間。民間金融的運作方式高效,貸款期限靈活,手續簡便,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也無須擔保,他們可以在幾個小時內聚集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資金提供給客戶,也可以只為客戶提供僅僅一天的貸款。這些都是正規金融所無法比擬的,同時高額的投資回報率也刺激了民間金融的快速發展,使民間金融在法律制度的一再管制下,“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非國有經濟的快速發展需要有更多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務,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要求有不同的金融組織和形式為之服務,而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要求有更多的資金去支持農村地區的建設,但國有金融體制改革的滯后不能滿足這些需求,就為民間金融的發展奠定了客觀的經濟學基礎。
三、我國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民間金融的各種形式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都曾出現過很多問題,有些還帶來了很嚴重的負面影響。考慮到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和強外部效應,國家對民間金融一直是持懷疑否定態度的。但是,對待民間金融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對其存在的問題,應該加以具體的分析,這其中有民間金融自身無法克服的弱點,但民間金融更多的問題恰恰是政府的制度約束等外部的因素所造成的。
(一)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1、民間金融形式隱蔽,削弱了政府宏觀調控力度。民間金融由于其地下性質,脫離了監管當局有效的監督管理,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控制難度加大,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力度。當國家采取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時,正規金融機構限制了對不符合產業政策企業的信貸支持。而這些企業則利用支付高額利息的手段直接從民間融資,本應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要縮減的行業,卻由于民間資金的補充而沒有得到有效的抑制。如據有關部門對溫州地區的調查反映,在新一輪宏觀調控實施以后,溫州民間借貸利率會明顯上升,使得一些該倒閉的企業、該收縮的行業得以繼續生存和發展。長此以往,將會導致金融信號的失真,不但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利于國家信貸總量的控制,也容易影響國家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狀態的準確判斷,造成決策上的偏差。2、民間金融組織抗風險能力弱且內部經營不規范。民間金融組織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其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往往受到地域的限制,大部分民間金融組織經營規模小,沒有自己的網絡系統,異地存取、轉賬結算、支付、清算等業務不便開展,其回旋余地較小,抗風險的能力較弱。在經濟發展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這種區域性、小規模的分散經營必然制約民間金融組織自身業務范圍的拓展和經營水平的提高。以民營銀行和私人錢莊為例,他們和商業銀行一樣面臨著擠兌的風險,但是商業銀行因其經營規模比較大,可以有效地分散區域的風險,又有國家信用作為最后的保障,所以他們面臨擠兌風險的概率是比較低的,其抗擊風險的能力比較強。而民營銀行和私人錢莊就不同了,由于缺乏足夠的信用屏障,加上自身發展的局限性,他們面臨擠兌風險的概率就比較大,其抗擊風險的能力比較低。民間金融組織規模小、經營范圍窄、資本實力小、基礎薄弱、抵御風險能力差,一旦發生風險損失就會出現經營困難甚至破產倒閉,這在農村表現的尤為突出。由于農村經濟交易規模較小、收入水平較低、貨幣結余較少,從而制約了民間信貸供給能力的增長,這必然導致信貸市場的供給壟斷。這樣,壟斷的供給方有能力借機索要高價,再加上地域偏遠、交通不便和信息閉塞等原因,農村的民間金融市場處于彼此分割的狀態,資金、信息難以自由流動,而市場的分割又進一步強化了壟斷的程度。即使存在若干個小范圍的民間金融市場,但由于地區人為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等緣故不能相互往來,從而無法通過競爭來降低高升的利率。另外,新進入者難以在不同的市場之間作出收益的比較,無法選擇進入哪一個市場。這樣,原有的壟斷者就無市場競爭壓力,據此可以索要更高的利率,因此導致部分地區利率超高。而且作為區域性金融易受到當地政府的行政干預和操縱,造成不必要的風險損失。3、民間融資利率較高,存在違規金融行為,操作風險高。在現代的民間融資活動中,民間金融市場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官方金融市場的利率,甚至高出十幾倍。民間金融的融資活動尚未得到官方的認可,沒有法律的保護,并且民間金融的貸款缺少合格的擔保和抵押。因而在其貸款活動中,就存在被官方取締和借款人一旦違約貸款人無法進行強制實施的風險。基于對風險的補償和目前市場上資金供不應求的關系,利率實際上維持在較高的水平。不少民間金融組織在設立方式和經營模式上還處于摸索階段,其業務經營隨意性比較大,他們當中擅自擴大業務范圍、違法違規經營的現象也很普遍,主要表現為:一是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與黑惡勢力聯合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由于缺少法律規范民間金融又長期以來難以擺脫灰色金融的身份,很容易造成非法集資,給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帶來隱患;二是成為盜竊、搶劫分子的專用銷贓渠道,擾亂了社會秩序,如典當行和商品寄售行的非法經營等。4、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較高。民間金融規模大小不一,分布面廣,各自獨立開展經營,缺乏統一協調,呈現出分散性、盲目性的特征。民間金融作為整體金融的一部分必須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統一管理,但由于民間金融機構規模小、布局分散、機構眾多,這樣就會增加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難度。為了更好地監控民間金融活動,監管部門就必然要投入更多的監管人力、財力和物力,致使監管成本顯著增加。否則,無法達到監管目的,監管效率也難以提高。
(二)原因分析1、政府對金融制度的壟斷壓縮了民間金融發展空間。政府為了實現其自身的行為目標,必須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從我國的歷史情況來看,特定的經濟條件需要壟斷金融制度的安排,這主要是源于政府行為在計劃經濟和轉軌經濟下壟斷金融制度有利于儲蓄的動員,能夠為當時的經濟提供足夠量低成本的貨幣供給,可以實現國家優先發展國有經濟的目標。從國有企業的角度看,它的產出和就業率居高不下,政府需要進行持久的財政投入,在財政能力有限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國有企業的資金供給,就必須將大量的資金聚集起來按照國家的意志進行分配。而民間金融的產生,必然會使貨幣資源產生分流,與政府的目標相左,如果產生民間金融必將產生一種混合金融制度安排,對國有商業銀行來說會使競爭加劇,為求自身發展國有商業銀行則可能轉移其業務的重心。因此,政府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來考慮問題,必然維護壟斷金融制度,壓縮民間金融發展的空間。由于這種制度的約束就造成了民間金融走向隱蔽,從而使其難以被監管部門管理和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2、融資制度的約束導致民間金融規模難以擴大。民間金融具有不規范、規模小、風險高等特征,使得它只能局限于血緣和地緣的狹小的圈子里,難以形成一個大的信用系統,缺少健全的市場和法律,沒有廣泛的市場準入制度,讓民間金融作為一種制度供給難以不斷壯大下去。另外,民間金融市場分割,各自為戰,單位信用系統間的協調難度較高,融資制度成本高,靠民間金融自發走出這一狀態基本無法實現,融資制度的約束導致民間金融的規模難以擴大。這一融資現狀迫切需要被改變,只有民間金融規模擴大了,其抵抗風險的能力就會顯著加強。3、國家信用的不擔保導致民間金融的抗風險能力較弱。信用安排制度的約束首先體現在金融市場主體信用在金融領域的反映,民間金融機構是沒有國家信用作為擔保的,它的經營過程面臨的風險要大得多。依我國目前的狀況來看,民間金融沒有合法的身份,連最基本的法律保障都沒有,其潛在的風險較大。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民間金融機構靠的是自身的信用,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的支持,一旦發生風險,民間金融機構倒閉,存款人必然受到損失。這種信用制度的缺陷使得民間金融跨地區、跨行業的難度加大,使其過渡到一定規模的金融機構的期限變長,也使其經營風險加大。
四、我國民間金融發展建議
(一)建立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制度。民間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是一個長期的工程,該體系包含的相關法律法規幾乎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所有領域。監管部門要做的就是給民間金融留出一個寬松的秩序框架,這個框架有一部分是正規制度,另一部分是已經在發揮作用的非正規制度。民間金融的市場空間實際上取決于正規金融的市場空間,正規金融無法滿足的需求,必然轉向民間,民間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在法律禁止和正規金融已經占據市場的條件下,其仍然有廣闊的生存空間。要放棄用正規金融一統天下的思想,正確認識民間金融對經濟發展的互補作用。要有條件地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化,給民間金融正名以促進其良性發展。
(二)建立有效的民間金融監管制度。在對民間金融的風險控制和管理中,監管部門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它的外部性,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同時也要維護公民參與民間金融活動的合法權益。因此,對待民間金融不能搞一刀切。而應本著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態度,對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民間金融有針對性的提出指導意見和規范化措施。對于能夠滿足人民群眾自主創業、生產經營正當需求的民間金融,應尊重參與者的理財自主權。允許其自由存在,引導其向規范化、契約化方向發展;對于新涌現的、性質未定的民間金融,應主動監測,積極關注,及時作出客觀判斷以明確下一步的規范方向;對于人員關系復雜、涉及面較廣的民間金融,要加強引導、防范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群體風險;對于屬于詐騙性質或涉嫌洗錢、黑社會犯罪活動的民間金融形式,應予以嚴厲打擊、查處和取締,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民間金融進行有效監管首先要求明確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對此不能完全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監管當局應建立分業監管協調機制,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優勢集中起來,把監管責任明確到位。同時,注意加強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合作,通過合理的分工消除監管真空及多重監管,杜絕出現監管界限不清和責任不明的問題,提高監管效率。建立有效的民間金融監管制度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首先,明確管理監測民間金融的具體部門,由該部門對民間金融的信息進行監測,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民間金融信息監測統計網絡;其次,建立科學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建立對放債大戶的跟蹤監測調查制度及民間金融群發性異常變動調查制度,同時鼓勵民間借貸實行備案登記,增強信息透明度,方便監測管理。
(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改革,提高民間金融組織抗風險能力。民間金融由于其組織經營規模小、抗風險的能力較弱,政府應積極引導對民間金融組織進行改革,將規模較小的民間金融組織集中聯合起來,進而形成組織經營規模較大,從而降低了擠兌風險的概率,其抗擊風險的能力也有了顯著加強。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把握形勢,緊貼業務,不斷研究新的操作風險控制點,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有效地評估并控制可能出現的操作風險,把各種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全面落實操作風險管理責任制,切實改進操作風險管理方法,加強人員管理充分發動和依靠廣大員工抓好操作風險管理工作。
(四)建立民間金融風險控制配套制度。民間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建立,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的配套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確立是消除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隱性擔保,促進金融機構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保證,它可以使金融組織在退出時,以存款保險的顯性擔保代替社會性的隱性擔保,實現處置主體的外部化,降低金融組織的退出成本。同時,當民間金融機構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并勒令整改,幫助其渡過難關或促成其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并購,從而降低了經營風險,也實現了監管部門的監管目的。金融機構的良好運營需要有良好的信用環境作支撐提高信用環境的質量,對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同樣重要。由于我國社會信用制度的缺失和法制的不健全,造成我國微觀經濟主體普遍缺乏維護信用的積極性,信用機制陷入貶值的惡性循環之中。因此,政府應該加快社會信用方面的立法步伐,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促進信用信息平臺的構建,及時各種地方融資活動的信息。通過良好的信用環境,促進民間金融機構和地方企業及個人間的信息交流;促進民間金融機構和地方經濟合作組織、會計律師所等的聯合,促進民間金融機構內部不同形式的連接,從而健全優良的信用環境。
作者:崔繼紅 單位: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