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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交易調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問題
1.客戶身份信息簡單、靜態,難以確保真實性。
身份信息簡單,是指在目前的合規監管模式下,多數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義務時,依據《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規定,僅留存和登記客戶的姓名、住址、聯系電話、職業、注冊資本等基本資料、信息,對于其他更深入的信息,如客戶的資金來源、收入狀況、經營狀況、資金營運等不會進行深入了解,這些信息往往是分析判斷資金交易是否可疑的關鍵因素。身份信息靜態,是指金融機構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基本上是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之時的信息,之后便處于靜止狀態,除非特別情況,一般不會隨著客戶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更新。另外,金融機構獲取客戶信息,是建立在客戶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實的假設基礎之上的,除了對國內的居民身份證可以通過公安部的公民身份聯網核查系統驗證之外,對其他信息基本上無驗證手段,因此,信息的真實性難以保證。
2.交易信息明細數據不完整。
一是交易對手信息要素不完整。交易對手信息是了解資金來源和去向的重要依據,包括交易對手名稱、賬號、開戶行等信息,但由于銀行機構的業務系統在開發之時并未考慮到反洗錢業務要求,因此系統對這部分的信息收集不完整,部分業務甚至完全缺失,給可疑交易調查帶來較大困難。以海南省10家商業銀行的情況為例,能完整獲取交易對手信息的情況包括本行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和柜面轉賬交易。不能完整獲取交易對手信息的業務主要集中在通過網上銀行、ATM終端和POS終端三種途徑進行的跨行轉賬業務上。這三種途徑進行的跨行轉賬業務,完全無法獲取交易對手信息的分別占所有銀行機構的20%(網上銀行)、60%(ATM終端)和50%(POS終端),能獲取交易對手部分信息的機構占比為30%(網上銀行)、30%(ATM終端)和40%(POS終端),ATM終端和POS終端跨行轉賬交易都只有10%的機構能通過補錄明細來獲得完整的交易對手信息。
二是交易資金的用途,特別是個人資金往來的真實用途無法獲取。這是由于我國的銀行結算業務制度對提供資金用途的要求不是非常嚴格,特別是近年來快速發展的電子業務,用途一欄可填可不填,填寫了的也無須提供真實性證明。三是開戶制度使賬戶增加了洗錢風險。由于開戶制度的存在,人可以多個人開戶,為犯罪分子利用這些賬戶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
3.數據提取時間過長。
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效率高低取決于其業務系統整合度和數據集中度的高低。部分金融機構由于系統數據集中度低,不支持交易數據的批量調取,就只能通過交易流水號逐筆進行查詢,甚至需要逐筆翻閱查詢紙質會計憑證來獲取,從而延長了反洗錢調查周期。銀行的交易數據保存普遍比較分散,同一賬戶下不同渠道的交易數據分布在信用卡部、電子銀行部、國際業務部等各個部門,給可疑交易數據提取的完整性和及時性帶來一定影響。另外,銀行對賬戶交易信息存儲方式的不同也對數據提取時間造成了影響。比如,為給主機系統釋放空間,銀行的主機系統數據只會保存一定時間段的信息,超過一定時間段的歷史交易數據則另行保存(如打包存入數據倉庫),較之主機系統數據,調取這類歷史交易數據的內部工作流程相對復雜,花費的時間也較長。
(二)可疑交易信息來源單一,可用價值不高可疑資金交易來源以銀行為主。以海南省為例,目前人民銀行自行發起的調查,基本上都源于銀行機構上報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調查地點也僅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如證券、期貨和保險公司報告的重點可疑交易極少,也未配合開展過可疑資金的調查。此外,本、外幣資金交易人為割裂,資源無法有效整合,可疑交易調查作用受到很大限制,不利于可疑線索的追蹤和協查,尤其是目前跨境洗錢犯罪愈演愈烈,本外幣實施分開監測,不利于對跨境洗錢的監測和打擊。
(三)可疑交易監測、調查的手段少、范圍窄、方式簡單原始一是科技調查手段運用不夠,新技術和新設備的開發和應用明顯滯后,尤其是基層反洗錢調查,大都還停留在手工查閱和分析階段,勞動強度大且效果差;二是信息共享程度低,尚未與公安、工商、稅務等執法部門建立情報信息網絡,各方的信息不能共享,造成對可疑客戶的真實背景、業務經營等真實信息不能及時準確獲取,影響調查的質量;三是人民銀行內部現有的信息系統也未能加以利用,如大小額支付系統、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征信系統、外匯管理等多個系統之間相互獨立,信息溝通不足,不能對可疑交易的分析識別提供支持;四是跨區域調查開展較為困難,可疑交易調查行為主要是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具體開展實施,對本轄區內的資金交易進行跟蹤和調查相對較為容易,但交易一旦超出管轄區域,就必須依靠外地人行的協助調查。跨區域的協助調查環節多、耗時長、效率低。
幾點建議
(一)金融機構提高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數據的完整性一是優化和完善金融機構的數據處理系統。針對當前部分金融機構的交易數據保存分散的現狀,從反洗錢工作需要出發,應盡快對數據系統進行優化升級,對核心業務系統和各渠道的數據進行有效整合,將所有的交易數據集中在一個統一的數據庫下,提高交易數據調取的效率和完整性。二是針對金融機構交易對手、IP地址等信息采集不全的情況,應對其系統進行優化,要在其核心系統的分戶賬的數據結構中增加交易對手信息的字段,ATM、POS終端及網上銀行等支付渠道要在報文結構中增加對手的戶名、賬號等交易信息要素,在分支機構能直接獲取網銀交易的IP地址等,并提高交易數據的易提取性。三是規范檔案保管,實現客戶資料保管的全面性、完整性和調閱及時性。
(二)以征信系統為核心,整合人民銀行內部各信息系統,擴大反洗錢信息來源應通過制度設置改變目前人民銀行各系統相對獨立的現狀,允許在規定的條件下實現信息共享,為反洗錢調查提供便利。其中,要特別發揮征信系統的作用,目前征信系統除了企業和個人的信貸信息外,還收錄了個人的參保、繳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非銀行信息。
(三)與公安機關建立反洗錢調查聯合機制,對可疑資金交易開展聯合調查建立調查聯合機制,可發揮人民銀行信息資源優勢和公安部門技術偵查手段優勢,在合作的基礎上,實現情報共享。建立科技信息交流機制,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對情況、材料、數據、案例等進行收集和統計分析,從而提高可疑交易調查的有效性。
作者:吳崇攀李師偉李函晟潘文娣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反洗錢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