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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的收購過程中,對于目標企業或有債務的審查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如果稍有疏漏,則可能為收購后目標企業的經營造成巨大的隱患,給收購方帶來巨大的損失。而審查工作出色,其帶來的效益也是非常可觀的,一方面它對目標企業收購后的經營風險進行了較準確的預計,有利于今后開展經營;另一方面,它可為收購方的價格談判提供有力的籌碼。或有負債的審查,同時也是企業并購工作的難點,因為它審查面廣,需對目標企業從設立、存續期間的經營到被并購的全程進行審查;涉及法律關系復雜,需要非常全面、系統的財務、法律知識及豐富的實務操作經驗。
一、或有負債
1或有負債的定義。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能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2或有負債在企業并購中存在的方式。企業并購根據并購對象不同大致分為兩類,股權(產權)并購和資產并購。股權并購由于產權發生變化,或有負債要隨產權的變化而發生轉移。因此,或有負債的存在,應是被并購企業的全部或有負債和不定項因素,即或有負債以總體方式存在。資產并購由于是部分資產的產權變化,被并購企業的原產權不發生變化,因而,或有負債的存在方式是資產的個體形態存在。這兩種方式的劃定,有利于對企業并購中的或有負債進行界線認定。
二、股權并購中或有負債的實務操作
1股權(產權)并購中或有負債的審查
(1)注冊資金是否到位的審查。目標企業如為公司制企業,收購方在收購之前,首先必須明確目標公司原股東在投資該公司時注冊資金已到位。否則,在收購方成為新股東后,在目標公司與第三方的債務糾紛中,收購方將承擔注冊資金不實的股東責任。具體審查工作:審查公司設立時是否驗資,驗資報告是否真實合法。特別需注意的是,作為注冊資本投入的實物是否移交,房產、土地是否過戶,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產是否過戶等。
(2)對企業涉及訴訟情況進行審查。對尚未了結的訴訟及最近5年內已解決或已終止的訴訟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特別對于通過和解協議了結的訴訟,要確定和解協議的內容在程序、實體上均是合法、生效的,并且已得到切實履行。
(3)對業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對目前正在執行的及最近2年內已執行完畢的合同進行審查,包括購銷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租賃合同等。
(4)稅收、規費方面審查。通過財務審計,確定目標企業納稅、避稅行為的合法性,確定不存在偷稅、漏稅,欠繳政府規費情況。
(5)勞動法方面審查。對目標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社保、勞動保護等問題進行調查,并對解決問題所需費用進行預測。
(6)環境保護方面審查。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環保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硬約束越來越多,且環境法追究民事責任行為是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收購方必須對目標公司的經營活動是否符合環保要求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聘請專業人員或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以確保目標公司在過去及未來一段時間內不存在潛在的環境保護方面的糾紛。
(7)產品質量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審查。目標公司的產品質量:及服務水平是造成或有債務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此問題較容易被忽視。具體審查工作:對近年來企業的理賠記錄和消費者投訴記錄進行審查,對目標公司將來可能面對的有關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產生的訴訟及潛在的損害賭償金額進行預測。
(8)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公司規章制度中包含大量有關公司業務辦理的程序,特別需留意章程的修訂程序、公司股東、董事的權力、決議程序等。
(9)對企業運營資質方面進行審查。此部分審查較為復雜,不同類型的企業審查內容也不一樣,如生產性企業,需對企業經營所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例如:房地產企業,需對企業經營房地產必須擁有的資質及主要經營項目所需的審批手續等進行審查。
(10)反壟斷方面的審查。目前,我國沒有系統的《反壟斷法》,但西方發達國家對于反壟斷有較詳細的規定,有專門的政府部門對反壟斷管理進行審查,如果是跨國并購,則必須注意目標公司所在國有關反壟斷規定,以免因違反相關法律而遭到潛在的訴訟或使經營行為受到限制。
(11)根據企業性質不同,還需增加相應的審查內容。如收購上市公司,需根據《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經營行為進行法律審查。面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信息披露規則及其違規事件的處理,管理者已經毫不含糊地顯示出在證券市場管理模式上將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培育和完善市場自身機制的決心。如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時、真實、準確進行審查;收購國有企業需對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補償作為重要問題進行審查。
2房地產項目股權并購中或有負債的特點
(1)股權并購方式的優勢。首先以公司股權的變動來實現房地產項目公司的重新組合,可以避免項目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有利于通過有實力的股東重新控制公司運作而實現其市場發展和順利運作。其次是由于股權轉讓并不涉及項目本身的交易費用和政府規費,其轉讓成本低,手續簡略。最后由于不涉及項目重新更名及重新報建等情況,有利于縮短項目建設周期。
(2)股權并購方式的劣勢。以股權重組方式轉讓房地產項目較復雜的問題是項目公司的潛在或有債務問題,往往在項目轉讓后又面臨轉讓一方潛在債務的債權入主張權利,這是受讓人的巨大風險。抗衡這種風險的有效方法是在辦理轉讓手續的同時對外公告,以公告的方法告知不特定的債務人。為避免受讓后出現債務糾紛,受讓方應當先對項目公司的現有債權債務情況進行徹底清查并確定處理方案。這一點在股權并購項目公司中尤為重要。在這一過程中,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注:首先是制作明確的債權債務清單。受讓方可要求項目公司的原股東及管理層全力配合其進行項目公司的債權債務清查工作,并制作債權債務清單,以明確項目公司對外負債的總數額。其次是明確項目公司的擔保情況。由于項目公司的管理可能存在漏洞,因而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即項目公司有為其他第三方企業提供擔保的行為,但該項擔保作為公司的或有債務,并未在公司的財務賬冊中列明,這樣極有可能為并購后的公司增添潛在的或有負債,從而間接地影響到受讓方的利益,嚴重地甚至有可能影響到并購后公司的正常運營。最后是明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和抵押情況。由于項目公司通常會有一定量的銀行貸款,且相關銀行貸款往往是用項目公司自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作為抵押,因此,在清點項目公司的財產時,受讓方宜對土地使用權、房產的抵押情況作核查,并與銀行貸款相對應。
3公司股權并購的案例分析
(1)公司基本情況。A公司原是由3個自然入于1994年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是于1996年被批準的,資質等級為三級。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位于該市豪宅區域,是當地稱為一線江景的豪宅中最具綜合優勢的地塊之一。
(2)股權收購過程中的或有負債分析。A公司由于未能籌借到足夠的建設資金,造成多項債務無法償還,一期項目商品住宅和二期項目地塊被法院查封,公司暫時陷入了困境。甲公司得知該信息后,于2004年與A公司股東接觸洽談,在其配合下對當時公司的經營狀況與現狀、二期地塊的估價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調查,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當時的A公司財務狀況作了專項審核和收購對A公司股權進行審慎調查,重點關注公司的或有債務方面的審查。經過詳盡的市場調查,甲公司認為2004年后該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將進入快速增長期。因此,甲公司認為通過收購股權獲得該項目是當時最佳的選擇。但該項目的收購非常艱難,一波三折,屢次陷入困境,A公司原大股東在談判過程中屢屢失信,覬覦該項目的競爭者眾多,其中許多競爭者的經濟實力和地方勢力遠遠在甲公司之上。由于A公司的債務問題,法院先后兩次打算公開拍賣二期項目地塊,A公司主要債權人更是利用當地法院力量,多次阻攔甲公司的收購,企圖通過拍賣不成直接抵債的方式收購該項目。但甲公司不屈不撓,精心運作,克服重重困難,在與A公司進行了談判、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終于在法院拍賣二期地塊前夕,雙方決定采取收購公司股權的方式,以1.24億元收購A公司95%的股權和經營權,從而達到開發二期項目的目的。而甲公司挫敗的對手中有不少是準備以2億元的心理底價通過競拍收購該項目。特別強調是,為了防范在以后經營過程中冒出的或有債務,甲公司在收購協議中要求,屬于A公司原股東所有的一期項目商品住宅的后續施工、配套、交付使用等工作仍須以A公司的名義采用“自負盈虧”方式經營實施,發生的一切義務、責任、費用全由原轉讓方承擔,但必須在甲公司的嚴格監管下進行。
三、資產并購中或有負債的實務操作
1資產井購中或有負債的審查。相對于股權并購而言,資產并購中或有負債的審查簡單一些。但仍需從以下方面開展審查工作,以避免或有債務帶來的風險。
(1)收購方通過支付相應的對價購買資產的方式完成并購。在此方式下,資產的所有權直接轉移給收購方,收購方對原企業的債務是不承擔的。但收購方必須支付合理及相應的對價,否則該資產轉讓行為可能無效或被撤銷,而且需返還財產。
(2)收購方未支付相應的對價,采取其他方式完成資產并購。如并購方與目標公司達成合作協議,由目標公司以優質資產方式出資入股,與并購方共同成立新的公司。在過去,目標公司的債務與新設公司是無關的,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頒布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以其優質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務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此條對資產并購提出限制,應引起并購方的充分重視。
2房地產項目資產并購中或有負債的特點。房地產項目資產并購亦稱開發項目轉讓,實際操作中又分為協議轉讓、收購債權獲得和拍賣取得。因項目停建、緩建而實施開發項目轉讓,其基本程序除轉讓方和受讓方合意外,還必須按項目的立項、用地、工程建設的有關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手續,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房地產法、規劃法和建筑法,其政府所收的各種規費,原則上按交易一次的規定收取。因此,項目轉讓的成本高、手續繁瑣。要全面了解當地政府出臺的一系列相關政策,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得到當地政府的支持,并設法拿到實際的優惠條件。其最大的好處是,產權清晰,如操作得當,可避免后期產生不可預計的或有負債。
3資產井購中的案例
(1)項目的概況。B大廈是一棟建筑面積2.86萬M2地上30層、地下2層且已完成結構封頂和外墻裝修、擱置多年的爛尾樓,坐落在某市在建的地鐵2號線西延伸段上,此地原有的公共交通也較成熟,多條線路在該樓宇門口設有站臺。
(2)收購前的可行性研究調查。2003年初,乙公司得知該樓盤開發商因債務纏身,欲出售該樓盤,便馬上與該開發商聯系,由于當時與該開發商商談此樓盤交易的人眾多,乙公司又沒有與其有過交往,故該開發商態度比較漠然,意向不是很高。面對此種情況,為了避免商機稍縱即逝,乙公司當即表態。稱該項目的價格由他開,乙公司不還價,乙公司的誠意,出乎意料地打動了開發商,他也爽快地開出1.3億元的價格,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549元。這個價格在乙公司收購底線范疇。乙公司馬上同意,并達成收購意向,因為在此收購前,乙公司已經過認真的大量市場調查,可以說是胸有成竹。乙公司認為該項目不僅具備了優越的交通條件、完善的商務環境、優越的企業資源環境,同時,從整個該市商務辦公樓市場來看,呈供不應求的狀況。而且,在短期內難于達到供求平衡。該項目作為爛尾樓改建工程,建設周期短,資金回籠快,轉讓價格合理,如能收購成功,無疑是一個含金量較高的項目。經乙公司認真分析及測算,認為該項目具有很高的經濟效益。
(3)在項目的收購過程中對或有負債的分析。經過可行性研究后,乙公司決定收購該項目。但沒想到該項目的收購過程異常復雜,除了事先乙公司預知的該爛尾樓工程因債務纏身,已被抵押給各個債權人,并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況外,原開發商還將該項目先后轉讓給包括乙公司在內的兩個公司,而且乙公司收購合同在后。該開發商“一女二嫁”的行為立即引發訴訟并嚴重干擾乙公司的收購運作,為了能使該爛尾樓工程盡快合法地轉讓到乙公司名下,乙公司不直接以向原開發商收購項目的形式進行操作,而是采用了先向債權人收購債權和由公司替原開發商償還債務的方式,將該爛尾樓逐層收購到乙公司的名下。由于原開發商的訴訟官司的介入和干擾,使整個收購過程和項目前期工作異常艱難,經過乙公司4個多月的大量艱辛工作,共同協調了5家法院和21個債權人,終于在2003年10月底完成了該項目的收購,收購價為1.3億元,于2003年10月30日取得了大樓的房地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