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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資抵債業務的特點
以資抵債是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無法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銀行為保全資產,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權利資產,用以抵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行為。
以資抵債是銀行資產保全手段之一。通過以資抵債,債權轉換為物權,貨幣資產變成抵債資產。以資抵債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1、被動性
銀行發放貸款是一種主動的資產業務,其目的是獲利。而以資抵債則是銀行面對債務人償債危機時所作出的一種被動而無奈的選擇,其目的是盡可能減少損失。
2、過渡性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其資產經營周期以貨幣為始終。以資抵債僅僅是銀行從發放貸款到收回貸款的一個中間過程,收取抵債資產是一種過渡行為,抵債資產最終將被處置還原為貨幣資產。
二、現存主要問題
1、通過以資抵債掩蓋不良資產
不少經辦行為完成上級行下達的不良資產余額與不良資產率等考核指標,在尚未充分追索債務人現金資產的情況下,輕易辦理以資抵債,以此“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資產率,甚至借以開脫責任。以資抵債成了不良資產的“羊皮”,成了不良資產制造者的“避風港”。不少債務人也往往抓住銀行的此種心理,用質次價高,變現困難的資產抵債,變相逃廢債務。
2、抵債資產質量低劣
由于政府部門行政干預,債務人逃廢債、銀行核查不實或經驗不足等原因,抵債資產普遍質量低劣。其中相當一部分抵債資產屬殘次滯銷品,如假名牌服裝,積壓庫存產品、陳舊落后的機器設備,即將過期的保健品等。另有一部分抵債資產則存在種種瑕疵,如違章建筑、欠繳稅費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有爭議的商品房及重復抵債的房屋租賃權等。
3、抵債資產價格高估
抵債資產價格高估是商業銀行以資抵債業務中普遍存在的另一問題。目前,抵債資產的價格確定方式主要有法院裁定,協商定價、評估定價等。由于受行政干預、評估機構按評估標的收費等因素的影響,不少抵債資產的價格明顯偏高。質次價高的抵債資產,對銀行而言有如“借出金磚、拿回破瓦”。
4、抵債資產“管理難”和“不管理”
除一般商品外,抵債資產中更多的是房產、土地使用權、不宜拆遷的機器設備等不動產,且分布分散。由于地方行政保護、債務人故意設置障礙等原因,加之有的經辦行只注重名義抵債、不落實物權,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普遍存在管理難或不管理的問題,致使不少抵債資產“名抵實空”:有的抵債設備長期閑置在原企業;有的抵債房產長期被原債務人無償占用;有的抵債設備被企業偷偷出售。這類現象在產權不明或地處偏僻的房產、機器設備等抵債資產中尤為嚴重。
“難管理”和“不管理”對原本就質次價高的抵債資產而言,猶如雪上加霜,進一步加大了抵債資產的損失風險。
5、重抵債、滯處置
由于抵債資產質次價高,加之保管費用、處置成本及名目繁多的費稅等原因,抵債資產處置損失率一般較高。如,某銀行在1999年接收了一批作價200萬元的抵債設備,到2002年年末處置時僅變現10萬元,損失率高達95%。
為避免處置損失影響當期利潤和獎金,及怕承擔“資產流失”責任等原因,不少經辦行在取得抵債資產后滯于處置,長期掛賬,抵債資產成了“泡沫利潤”。如,某法院于1998年10月裁定以某債務人所有的倉庫、車庫、招待所及集體宿舍作價280,8萬元抵償M銀行的債務,但直至2002年12月31日,上述抵債資產仍未被處置。然而,由于“冰棍效應”,未處置抵債資產的價值不斷縮水,損失越來越大,并最終形成“處置越晚。損失越大,損失越大、越不愿處置”的惡性循環。
上述問題的存在,使得相當一部分抵債資產實質上成了商業銀行的另一種不良資產——不易變現、不斷貶值、風險諸多的非貨幣資產,而且越積越多。
三、管理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以為,商業銀行對以資抵債業務要嚴格辦理條件、審慎利用,要善于區別情況、主動出擊、搶占優質資產,要落實抵債資產的物權并加強管理,同時更要以多種手段加快處置抵債資產。為此,商業銀行要建立高效的決策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合理的激勵機制。
1、嚴格以資抵債條件,審慎利用
收取抵債資產并非銀行的終極經營目標,抵債資產不僅要占用資金,機會成本較高,而且日后處置時往往還會產生相當大的損失。因此,商業銀行應完善以資抵債業務的規章制度,嚴格條件,加強審查與審批,審慎采用。
商業銀行在選擇抵債資產時,應遵循“合法性、穩定性:易售性”的原則:
(1)合法性。用于抵債的資產必須是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擁有,且有關法律文件齊全、產權明晰、未涉及債權債務糾紛。
(2)穩定性。用于抵債的資產的物理性能應保持相對穩定,不易變質、損耗;資產價格較穩定,市場風險小。
(5)易售性。抵債資產的市場需求應相對穩定,易于在短期內處置變現,且處置成本較低。
2、主動出擊,搶占優質資產
對絕大多數銀行而言,以資抵債往往是一種被動。無奈的選擇,“有總比什么都沒有好”經常是銀行辦理以資抵債的重要理由,因而抵債資產往往是價格高估、質量欠佳。
要想扭轉這種被動局面,商業銀行務必樹立“主動出擊、搶占優質資產”的意識。為此,商業銀行在貸前調查時要全面、深入地查清債務人的所有資產及其主要資產的分布,發放抵/質押貸款時則要盡可能選擇優質資產作為抵/質押品,貸后管理中則要實行及時、有效的風險預警管理,一發現債務人發生或可能發生到期不能以現金方式償還債務時,馬上將債務人的主要資產予以訴前保全,并通過協商或法院裁定等途徑辦理以資抵債,化被動為主動,搶占優質資產抵債。
3、落實物權,加強管理
法院判決抵債或雙方簽訂抵債協議并不等于抵債資產的實際取得,更不代表抵債業務的完結。經辦行只有切實落實抵債資產的物權并加強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抵債資產的保值、增值。
(1)及時辦理過戶和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對國家規定應辦理過戶手續的抵債資產,原則上經辦行要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過戶和登記備案手續。但對能在極短時間內處置變現的抵債資產,經辦行可在取得土管局、房管局,法院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并實際控制資產的情況下,暫不過戶,盡快處置變現,以節省成本,提高回報率。
(2)及時辦理抵債資產的交接手續。對服裝、辦公設備、汽車等可移動且非大體積類資產,經辦行要及時和債務人辦理實物交接和提貨等手續。對房地產、大型機器設備及權益等抵債資產,經辦行則要和債務人及時辦理抵債資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等法律文件的交接及其他相關手續。
(3)分類保管。面對形態各異、大小不等、四處分散的抵債資產,如何妥善保管是當前商業銀行以資抵債業務中的難點之一,不保管將導致資產的破損甚至滅失,而要全部集中保管又不現實。筆者以為,對抵債資產應實行分類保管:①集中保管。對服裝、辦公設備、汽車等可移動且非大體積類資產應按區域實行集中保管,即將某一地區內所有服裝,辦公設備。汽車類抵債資產集中到某一倉庫,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保管。②原地托管。對房地產。大型機器設備等則要實現原地托管,即在辦妥過戶和登記備案等手續后,和第三人或原債務人簽定托管協議,委托其具體保管、維護。③專庫保管。對有價證券類資產,要按重要憑證及時交由出納部門入銀行專庫保管。
(4)辦理保險。抵債資產的保險問題是商業銀行以資抵債業務中的盲點。有的經辦行在取得抵債資產后既不積極處置,又不落實保險,最終因火災等意外事故導致資產滅失和全損。因此,對短期內無法處置變現的房產等大額抵債資產,經辦行一定要及時辦理保險,防范風險。
4、多渠道、多手段地處量抵債資產
銀行如果只是一味地接收而不予處置變現,抵債資產將越積越多,并成為另一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危及銀行的資產質量和持久穩健發展。因此,各商業銀行應通過多種渠道和多種手段,盡快盡早地處置抵債資產。
除傳統的協議轉讓、拍賣、自用等處置手段外,筆者以為商業銀行應積極探討并采用打包出售、出租、托管經營等方式。
(1)打包出售。打包出售是指銀行根據市場需求或投資者偏好,將多項抵債資產組成一個資產組合予以出售。銀行既可以將具有類似特征的抵債資產分別打包,如組成房地產類資產包、汽車類資產包分別出售;也可以將多種類型的資產混合打包,如將房產與服裝,辦公設備等不同類型的資產組合為一個資產包出售。混合打包有助于銀行將那些難以處置變現的抵債資產與相對比較優良的資產一起捆綁出售,有利于提高處置率、降低處置成本,減少損失。打包出售方式技術含量較高,其關鍵點在于:①資產包中必須有一項能吸引投資者的核心資產。②資產包的價格確定。
(2)出租。由于質量、價格或產權等原因。不少抵債資產無法在短期內出售。為避免資產閑置,對其中具有使用價值、有一定需求的抵債資產,商業銀行先予以出租,等到各方面條件成熟后再行出售。通過出租,銀行既可節省保管費、倉儲費等費用的支出,又可增加出租費等營業外收入。而且從長遠分析,“先出租、再出售”的綜合收益比單純的出售收益要大,有利于實現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值最大化。
(3)托管經營。對那些在一定時期內無法處置變現,但具有經營價值的抵債資產,商業銀行可以委托給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中介機構經營管理,實現保值、減損。通過托管經營,商業銀行不但可以充分利用專業中介機構的的管理經驗,管理人才、客戶資源等優勢,對抵債資產實行市場化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而且還可避免陷入在處置抵債資產和違反《商業銀行法》等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之間兩難的境地,規避政策風險。
5、建立有效的配套機制
如前所述,以資抵債業務管理的根本原則是:要慎用而勿濫用,要優選資產而勿來者不拒,要盡早以最佳方式和最佳價格處置變現,而勿一抵了之、長期擱置。為此,商業銀行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配套機制,包括高效的決策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合理的激勵機制。
(1)高效的決策機制。如果以資抵債項目,無論金額大小,一律都要上報上級行審批。而上級行的審批程序繁瑣、耗時又長,下級行何以搶占優質資產、何以盡早盡快處置。因此,無論是優選抵債資產,還是加快處置,都需要高效決策機制的支持。高效決策機制包括合理授權、高效審批。
(2)有效的約束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是控制“利用以資抵債消極壓縮不良資產”和“抵而不管”等問題的必要手段。
①按風險權重考核抵債資產。取得抵債資產并不意味著風險的全部釋放,在其未處理變現之前依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對抵債資產的考核應從按資產占用形態考核改為按風險權重考核,即對抵債資產的質量狀況要按照其風險權重與資產數量之積進行考核。此舉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絕經辦行利用以資抵債“美化”資產質量的問題。
②足額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金融企業應足額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不但為商業銀行準確核算經營成本、降低經營風險提供了政策依據,更為商業銀行防范內部道德風險創造了條件;上級行可通過定期檢查,重新評估下級行的抵債資產實際價值并要求足額計提減值準備的方法,有效杜絕將抵債資產長期掛賬以虛增利潤的政策漏洞,迫使經辦行盡早盡快處置抵債資產。
③合理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合理的激勵機制,能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實現“花小錢救大錢”。為此,商業銀行應根據抵債資產的質量、處置早晚及損失率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獎勵政策,鼓勵經辦行和經辦人員多以現金方式保全資產、多收優質資產、早變現抵債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