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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中央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之后,在金融監管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的來說還是一個薄弱環節。在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強化我國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已迫在眉婕。
一、建立健全監督體系,加強監管隊伍建設
中央銀行監管是外部監管,商業銀行系統內上級對下級行的監管是內部監管,外部監管需要內部監管相配合,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在各級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監委),人民銀行行長任主任.j、民銀行副行長、各金融機構負責人和有關監管部}’一J負貴/、參加。金監委是金融監管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領導、規劃、協調、布署金融監管工作。在人民銀行內部,可明確稽核部門是‘•金監委”的監督執行機構,是監管工作的主管部門.在監管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所以少、民銀行稽核部門負責7、應是副行級.應成為’‘金監委”的常務副主任.稽核部門職能要拓寬。同時,還要明確人民銀行計劃部門、資金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等都是監管部門,應履行各自相應的監管職能。也就是說.金融監管部門不是一、二個部門的工作.幾乎是人民銀行所有部門的職責.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是”金監委”領導一F,以稽核部門為核心的大監管體系。大監管體系需要一支強有力的隊伍。在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應從各金融機構抽調一些業務骨干充實監管部門,特別是要增加稽核人員,進一步完善派駐員制度。同時要注意提高監管隊伍的業務素質和思想政治素質,切實改善他們的待遇,提高監管工作的水平。
二、完善監管標準,明確監管內容
監管標準要法制化,中國人民銀行要做到依法監管,所以,我國要加強金融立法,特別是代銀行法》、《票據法》、炙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戶等金融法規要抓緊制定,以提高監管的權威性。監管標準要國際化,中國人民銀行應逐步按照國際標準和慣例來監管金融機構.以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監管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是整個監管工作的開始,目的在于防止不合格成員進入。我國金融機構的設立和撤并.需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也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由人民銀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在工商行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能營業。目前.我國可以放寬金融」l二的進入自由度,但非金融機構和個了、不得辦理金融業務。
2、資本充足條件銀行資木充足與否是衡量一家銀行是否穩健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注冊資本明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按《巴塞爾協議》要求,已制定了《銀行業資產風險監管暫行規定》,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比率做了明確要求,這是按國際標準進行監管的非常有益的償試。但需要指出的是,資本充足比率雖然重要,但它只是在評估銀行實力時要考慮的諸多因素中的一個因素,而且權數架構過于簡單,資本及核心資本的計算標準難以統一,每個資產項目究竟賦予多大的風險權數更是一個有待深究的問題。
3、信資資金監管。信貸資金營運狀況是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和重點,也是我國需要加強的薄弱環節。信貸計劃管理是我國金融監管的一大特色,在我國金融機構企業化尚沒有實質性的進展,企業還沒有真正成為市場主體的情況下,貸款限額管理仍有保留的必要。但目前仍可選擇一些地區和金融機構進行貸款限額管理下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如資產風險管理試點,并逐步擴大試點范圍。
4、全面風險控制。金融風險是危及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本因素,金融風險應成為主要監管對象。在我國現行體制下,企業風險最終往往要轉嫁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同時面臨著一些企業不曾遇到的風險。金融業風險種類繁多,既有信用風險,又有利率風險、犯罪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政治風險、財產風險、人身風險,風險存在于每一種金融業務中,風險無處不在,無時沒有。因此,對金融風險的監管不能局限于信用風險的管理上,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要進行全面的風險控制,監管重點應放到幫助金融機構提高其風險管理的能力上來。
5、對存款人的保護措施。外國金融有破產的可能,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許多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我國銀行曾在1961年和1988年兩次遇到存款少、擠提存款而造成的流動性危機,而且隨著金融機構企業化的推進和金融競爭充分有效地開展,盡管全國性的國有商業性銀行不可能破產,但關閉區域性金融機構和國有商業銀行的個別分支機構是很可能的。我國要認真貫徹保護和鼓勵存款的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存款原則和制度,通過恢復和完善保值儲蓄或使存款利率與通貨膨脹率掛鉤的辦法,使存款人員免遭通貨膨脹風險的危脅。中國人民銀行每年或每隔兩年應對所有金融機構進行一次全面診斷,對金融機構各個方面的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量化,根據得分多少給出金融機構相應的信譽等級。對等級較低的銀行要給予必要援助,對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應采取搶救措施,經搶救無效的,可宣布其破產。
三、加強監管和國際合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金融對外開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我國金融業正在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在對我國境內的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我國中央銀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償試,而且國務院也于1985年4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基本上可說是有法可依,關鍵是如何實施完善了。但對我國境外的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不管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看,我國基本上是空白。我們認為,現在已經到了我國中央銀行將境外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的時候了。而且必須按國際標準來監管,避免我國海外金融機構受到歧視性待遇。不管是對境內的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還是對境外的中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我國中央銀行都必須加強與國外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共同完成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