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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
1.1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自由價值
追求自由是一種法律制度普適的理想,而對于科學研究活動而言這種渴望尤為強烈,因為科學研究活動更加需要自由的思考、探索和實踐。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自由價值體現為:一是法律確立保障科技創新自由權利的基本制度。這種自由主要包括科學研究選題自由權、科學研究行為自由權和科學研究成果公開自由權3個方面。科學研究選題自由權是指科技人員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感興趣的研究領域,自由選擇通過申報課題或者自主研究等研究方式。科學研究行為自由權是指科技人員在從事具體科學研究的活動過程中,自由設定研究方法,自由選擇研究工具,自由選擇研究內容等方面的自由權利。科學研究成果公開自由權,除了國家法律明確規定之外,科技人員可以自由將研究成果進行公開、傳播或者使用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自由,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二是法律限制對科技創新自由權利的非法干預。這種干預包括許多方面,其中來自行政權力方面的干預尤為突出,主要表現為科技管理部門非法干預研究人員的科學研究活動、評審專家的科學項目評審等行為。比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這兩個方面從積極和消極的方面體現了科學研究活動法律規制的自由價值。
1.2科技研究法律制度的公正價值
盡管公正和正義一樣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龐,對公正或正義標準的爭論,無論時間還是空間維度都從來沒有休止過,但是追求公正卻是法律制度永恒的理想,因為每個時代、每個地域相對一致的公正標準都是具體法律制度最具權威的正當性依據,是具體法律制度發展演進的最具推動力的精神和靈魂。科學研究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公正價值體現為:一是的科學研究活動公正準人原則。一些科學研究活動,比如國家科技計劃、自然科學基金等國家資助項目,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申請從事這些活動。因此,只要科技人員滿足了這些設定條件應該獲得平等的準人資格。二是公正獲取科技資源原則。科技資源是科研人員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條件,因此,公正獲取科技資源是保障科學研究活動的公正性的重要方面。三是科學研究活動中非歧視原則。科學研究活動中禁止對于年齡、性別、民族、殘疾以及職業等方面的歧視性行為,對于這些特殊群體設定一定的扶植制度,以減少由于相關因素而形成的差異的影響。比如《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人員、女性科學技術人員等在競聘專業技術職務、參與科學技術評價、承擔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接受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四是科學研究活動的程序公正原則。科學研究活動中涉及到科技活動管理、科技項目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內容,設定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法律保障這些研究活動的順利實施基本要求。
1.3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秩序價值
正如馬克思所言:“規則和秩序對任何要擺脫單純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會的固定性和獨立性的生產方式來說,是必不可少的要素。”[31科技創新活動法律規制中對于秩序的關注也是不可或缺的。科學研究活動法律中秩序價值體現為:一是為科學研究活動的規范性提供一種行為準則。科學規范是科學研究活動的重要條件,而法律制度可以使得科學規范上升為國家意志,這無疑為科學規范的實施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支撐和依據。二是為科學研究活動的安定性提供保障。法律制度所設定的科學規范使得科學研究活動更加遠離違法行為的侵害,更加倡導科學倫理的基本原則,更加擯棄科學不端行為,使得科學研究活動在一個安定性環境中進行。三是為科學研究活動的持續性提供保障。科學研究活動一般要求很高的時間成本,而法律制度無疑可以降低時間成本,為科學研究活動的持續性提供支撐。
1.4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益價值
對法律制度效益的拷問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個熱潮,與之相衍生的就是立法后評估的風靡一時。科學研究法律制度不能無視這種法律價值傾向。這里的效益包括經濟效益、政治效益以及社會效益等許多方面。科學研究活動效益價值衡量標準為:一是科學研究活動的產出。科學研究活動的產出可以包括科技成果的增加、科技人才的培養、科技環境的優化等。二是科學研究活動的投人。科學研究活動的投人包括資金投人、人才投人以及制度投人等方面。科學研究法律制度要實現的效益價值是指科學研究活動投人的降低和產出的增加,而兩者又是一個相關聯的復雜概念,兩者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一般而言,科學研究法律制度應當確保科技創新投人獲取相應的科學研究產出,這是效益價值的最基本追求。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法律制度突出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規定也是科學研究法律制度對于效益價值關注的一個體現。比如2007年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明確突出了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地位,提高企業開展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力度都說明科技產出、科學研究效益已經成為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價值。
2科學研究法律價值的沖突
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諸價值之間既存在和諧一致的情況,也存在相互沖突和對立的情況。平衡各種法律價值之間的權重,緩解各種法律價值的緊張關系,消餌各種法律價值之間的張力是確保構建科技創新法律制度的價值體系的關鍵。這就要求在可能相互沖突的價值之間確立邊際,以確保科學研究法律制度價值體系的和諧統一。
2.1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
自由和秩序似乎是天生的矛盾體,崇尚自由似乎就要沖破秩序的牢籠,而強調秩序似乎就要遏制自由的泛濫。科學研究自由的法律權利和科學研究的法律秩序的邊界如何界定成為問題的核心。馬克思對自由的診釋為我們破解這個謎團提供了理論依據:“自由是人在不損害他人權利的條件下從事任何事情的權利,或者像1791年《人權宣言》所說的‘自由就是做一切對他人沒有害處的事情的權利’。”[月因此,自由絕不是純個人的權利,而是歷史和社會的產物。“沒有一個人反對自由,如果有的話,最多也只是反對別人的自由。可見各種自由向來就是存在的,不過有時表現為特權,有時表現為普遍權利而已。”[sj顯然,自由并不應該是特權,而應該是通過法律設定的普遍權利,這種普遍的權利就要求科學研究活動中在實現自己權利的同時必須保證他人的權利。正因為法律上的自由并不是為所欲為,所以法律上的自由在邏輯上必然能夠產生一定的秩序。從這個角度理解,自由和秩序之間并非想象的那樣水火不相容。兩者恰恰是相互促進,互為條件。但是秩序價值較自由價值更具有社會的傾向,無論是科學共同體,還是國家都需要一種科學研究活動的秩序,這是大家共同遵守的規則,可以體現為政策、法律或者團體契約。但是當創建這些科學研究秩序,價值考量已經超越了科學研究本身時,科學研究自由價值和秩序價值的緊張關系就凸現出了。比如科學倫理規則,盡管科學家的沒有侵害其他同行的自由權利,但是面臨著試驗受體—動物權利的拷問,那么這種自由和秩序的沖突就顯而易見了。同樣的情況還出現在國家安全的價值傾斜上,如果科學家的行為危及國家安全利益但并沒有侵害同行的權利,那么法律一般都會以國家利益來犧牲科學家科技創新自由權利。因此,盡管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自由價值是一個祟高的理想,但是面臨科學研究的法律秩序價值的沖擊之時往往顯得蒼白無力。
2.2自由價值和公正價值
公正的相對性決定了自由和公正之間的沖突也變得十分不確定。盡管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認為自由必須以正義為基礎,沒有正義就談不上自由,但這需要公正的標準具有普適性,而這種普適性僅在一定的時空和主體之間存在。僅就相對確定的公正標準而言,必然會限制一部分人的自由。比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設定一個相對確定的申請資格,那么不適格的申請人就會產生科學研究自由權受到限制的念頭。但是事實上公正標準的設定自由權利僅僅是考慮的一個因素而已了,立法需要全面取舍各種價值因素然后通過確定的方式予以衡平。同樣因為公正的相對性,在追求自由價值而損害公正價值的情形也同樣會在立法中出現。如果賦予科學家足夠的自由,甚至是特權,可以建立一種良性的制度循環,那么部分科學家的公正就可能在制度上犧牲。比如同行評審制度,評審專家的評價權就是一種自由,而且這種自由是不容許隨意撼動的。如果評審專家在行使科學自由判斷權力的時候,由于利益沖突而產生權力異化或者由于知識盲區而產生權力真空,那么受評審的科學家就會面臨著公正缺失的問題。評審專家的自由權不僅可以對抗受評審者的申辯權,還可以對抗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即使存在評審專家的自由濫用,在評審程序中無法修正這種濫用所帶來的后果,因為對評審專家的后評估僅僅可以起到“亡羊補牢”的效果。但是同行評議制度還是具有頑強的生命力,因為相比較個別的公正的喪失而言,科學共同體客觀、自主進行評價,防止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等價值意義更具有制度選擇的意義。
2.3自由價值和效益價值
立法對科學研究效益的追求往往被許多絕對科學自由主義者所反對和輕視,設定效益的標準被視作科學自由探索的羈絆,被視作功利主義對崇高科學事業的侵蝕和站污。無論是科研成果的產出,還是科技人才的培養和科研環境的創造都無法成為科學研究活動的目標,而應該是其衍生品。因為科學研究的確無法像商品和市場那樣具有可預見性的規律,否則科技創新就會喪失其本有的意義根基。創新是一柄“多刃劍”,可能是“一本萬利”,也可能是“傾家蕩產”,還可能是“平平淡淡”,尋找科學研究的“帕累托最優”是一件艱難的工作。另一方面,科學研究自由價值的過分張顯容易滋生科學研究的“無政府狀態”,效益價值是遏制這種傾向的最好選擇。盡管科學研究無法“唯成果論”,應當寬容失敗,但是科學研究寬容失敗不能無限放大為科學研究失敗責任全部豁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原始記錄制度,“國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設定了勤勉義務的證明作為科學研究自由和效益價值的理想邊界。科學研究需要一定程度倡導效益價值的理由同樣可以追溯到自由的本質。現代的許多科學研究活動都是國家財政資金資助下進行的,而國家資金的重要來源在于稅收,因此納稅人的具有國家資金使用的知情權和效益問責權,科學研究自由權利又受到了納稅人權利的制約,所以從這個意義而言,相比效益價值的追求自由價值是應當讓步的。
2.4秩序價值和公正、效益價值
科學研究的秩序需求和公正需求之間的沖突,在惡性秩序狀況下表現的最為明顯。此時公正價值的需求,應當處于法律價值選擇的優先地位,成為排斥“惡法亦法”觀念的正當性依據。比如科學研究設定的準入秩序明顯存在性別的歧視性規定,性別平等的公正價值理念就應當成為秩序變革的先導。如果秩序本身是良性的,符合相對普適性的公正標準,那么個別的公正需求是不能動搖秩序價值的優先性。比如科學研究法律制度設定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制度,抵制學術不端行為是科學共同體所認可的公正標準,那么任何個體都無法以“名譽權”等個人公正價值為托詞阻礙學術不端行為懲處的程序運行。秩序和效益應當屬于一對相對和諧的價值關系。良性的秩序需求至少不會額外帶來效益的降低或減少,追求效益一般也會促進秩序的完善和提升。但是兩者之間在個別情況下還是會存在一定的不一致。尤其在過分強調科學研究效益時會一定程度地破壞法律秩序。比如過多地對科學家提出研究成果的要求,往往會帶來偽造、剿竊和篡改等學術不端行為的出現,這不僅破壞了科學研究的秩序,而且從長期效益而言,科學研究的效益也會因此蒙受損失。
2.5公正價值和效益價值
追求科學研究公正法律價值必然涉及到一個相對普適性的標準,比如平等的參與權、公平的信息權等,主體之間知識的分化和能力的差異,事實上使得在實現這種公正性時,影響了諸如效益這樣的價值選擇。比如,如果一味強調任何公民都具有申請國家科研項目的資格是公正的,那么許多申請者實際上根本不具備從事科研項目的能力,因此帶來的是科研項目管理成本的增加,也會影響到科學研究的產出。因為國家科研項目本身對于專業性和職業性的要求很高,需要“剝奪”一部分公民的準人資格,這樣才合乎科學研究的基本規律,而過分強調準人的平等事實上是一種不平等,公正成為了阻礙效益的借口和托詞。另一方面,效益的價值如果在科學研究法律制度中過于張顯,那么“唯效益論”的傾向也會損害公正以及其他很多的價值。效益價值強調最優化的和最具效果的科研創新,在這個價值目標導向下,年齡、性別以及研究領域等先天形成的差距會因為制度傾向而無限放大,進而限制了公正、平等自由等價值理念的需求。同時效益價值往往具有短期性,如果只講效益不注重公正,再高的效益經過一定發展后,必然會回落,甚至倒退。比如過分強調科學研究的社會效益,應用研究顯然相比基礎研究在短期內更加符合效益價值需求。但是從長期而言,基礎研究會產生更大的效益。因此,忽視基礎研究的投人往往最終會影響效益價值的追求。
3科學研究法律價值的融合
科學研究活動中的法律價值之間盡管存在著不同的取向,但是在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中,各種價值通常不會沖突,而是會在較高的層面上緊密相連,融洽一致。一方面,科學研究法律制度如果不能滿足公正和自由的要求,那么從長遠角度看,它就無力為科學研究活動提供秩序和效益的保障。另一個方面,如果沒有一個有序的科學研究法律制度來確保相同情況獲得相同的待遇,那么公正也不可能真正實現。如果科學研究沒有追求創新的目標,那么任何的科學研究活動的公正和自由的意義也要打很大的折扣。因此,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的各種價值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各種法律價值其實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構建科學研究活動的法律價值體系是可行的。
3.1秩序是科學研究法律制度價值體系的基礎
和自然現象、社會生活一樣,科學研究活動也有一定的規律性,也需要通過立法把基本的科學研究規則確立,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否則科學研究活動就會傾向一種無序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之下科學家的自由權利、科學研究活動的公正性甚至科學創新都無從談起。因為追求科學研究的法律秩序可以為科學研究活動創造一個普遍性、連續性的規則預期,為科學研究活動能夠產生新成果提供制度上保障。正如美國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言:“法律必須巧妙地將過去與現在勾連起來,同時又不忽視未來的迫切要求。”科學研究活動法律中對秩序價值的關注無疑可以診釋這個法律精神。
3.2自由和公正是科學研究法律制度價值體系的動力源泉
自由和公正在科學研究活動中永遠是積極的精神力量,自由探索研究、受到公正待遇是科學研究主體最起碼的科學人格追求,是科學研究活動得以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法律限度內的科學研究活動自由和公正追求,是衡量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秩序正當性的重要標準,是科學研究向科技創新轉化的支持條件。科學研究法律制度追求自由和正義的價值,對于科學研究權利而言是一個穩定器,而對于科學管理權力而言是一種抑制器。
3.3效益是科學研究法律制度價值體系的必然結果
科學研究活動并非必然帶來科技創新成果,但是如果科學研究法律制度中植人了秩序、自由和公正的價值理念,那么科學創新就會成為科學研究活動順乎自然的歸宿。因此,對于健全的科學研究法律制度價值體系而言,效益價值的追求是一個最終的落腳點。反過來,效益價值的需求可以不斷促進科學研究法律制度秩序的安定性和公正性,為科學研究主體的自由探索提供明確的和具有誘惑力的目標導向。
3.4有機的價值法律體系
如果將科學研究法律制度價值體系比喻為一顆參天大樹的話,那么秩序法律價值就是其樹干,它為科學研究活動的平穩、有序和良性發展提供了支撐;自由和正義就是其樹根,它不斷為科學研究活動汲取精神營養;效益價值就是其枝葉,它使科學研究活動碩果累累,更加繁榮昌盛。
作者:王國鴦韓宇 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政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