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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通過對農業機械保險現狀的調查,簡要概括了當前農業機械保險推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影響農業機械保險的原因進行初步分析,針對當前存在問題對加快農機保險進程、促進農機監理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農業機械;保險;建議;推廣
近年來,我國政府多措并舉,加大了對農機安全的監理,農機事故有所下降,但農機安全隱患仍普遍存在,給農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農業機械保險對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的推動作用日益彰顯。
1農業機械保險工作基本現狀
以我國農業保險整體進程來看,農業機械保險發展比較緩慢。1980年初,我國嘗試辦理拖拉機第三者責任險,但因未取得預期效果而停。到2008年我國農機參保率仍未達到10%。2009年后,國家出臺了有關鼓勵政策,湖北、陜西開始了農機安全互助保險試點工作,上海、江蘇開展了政策性農機保險業務。農業保險自2005年以來不斷進行試點,但農業機械保險在供需兩方面仍然嚴重不足[1]。直到2013年3月1日實行的《農業保險條例》明確了涉農保險包含農機具保險,將農業機械保險納入農業保險范圍,使之具有政策性保險性質[2]。隨著農業機械保險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逐步顯現,為保障農機戶的經濟財產利益,國家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開始了積極探索。
1.1農機保險政策方面
2009年,陜西省農機安全協會風險互助管理委員會成立,該省迅速在其指導下展開了農機保險政策試點。2013年,該省共有21140名會員,會費計712萬元,承擔農機風險保障資金19億元;2010年湖北省農機安全協會成立,該省迅速組織農機專業合作社、農機大戶展開試點,到2013年,該省農機互助會員56338名,會費1252.47萬元,承擔農機風險保障資金11.5億多元[3]。
1.2農機保險制度方面
2011年北京推出《北京市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把農機保險歸入政策性農業保險范疇,并將其提升到立法高度列入地方性法規。在2011年印發的《北京2011年政策性保險統頒條款(試行)的通知》中,將第19條款明確為“農機綜合保險條款”。這為農機保險的實行提供了必要的依據[3]。同年北京市農業局提供了農機損失保險等3個險種;河北省于2012年11月1日制定實施了《河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將農業機械保險進行制度管理,明確了參加保險的農業機械可以享受保費補償;2007年江蘇省對《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重新進行修訂,并于2008年在無錫市展開農機政策性保險試點。其明確規定省財政對農業機械相關保險、聯合收割機第三者責任險以及兼用型拖拉機交強險予以補貼;2010年,農機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歸入財政補助范疇;2011年,補貼范圍擴大到除變型拖拉機以外的運輸型拖拉機交強險和駕駛人員意外傷害險;2012年農機政策性保險政策在該省全面展開[3]。
2存在問題
2.1農業機械保險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自開展以來,在不斷探索中有了一定發展,但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方面相對滯后。2012年國務院出臺了《農業保險條例》,雖對農業機械保險做了方向性的指導,但總體上有關農業機械保險方面只劃定了基本原則,很多細則方面沒有相關法律支撐,不利于農業機械保險的制度化、規范化。如對承保公司、參保人都缺乏必要的保護和制約,對政府的主導地位并不明確等。
2.2農機手缺乏積極性
一是農機手參保意識低。農業機械作業受作物生長季節影響,全年作業時間短且集中,認為沒有必要參保。二是保費相對較高,影響了農機手的積極性。農業機械保險沒有享受政府補貼,大多為商業保險,而商業保險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使保費不斷提高。例如按載重量收取拖拉機保費:2t以下1200元/年;2t~5t之間為3070元/年;5t以上3450元/年[6]。保費偏高致使農機手不愿參保,參保率低減少了保險公司的利潤。如此惡性循環使得保險公司不愿開展農業機械保險。
2.3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承保農業機械保險
一是農業機械作業的高風險性。農業機械作業受農業機械安全性能、行駛作業環境、農機手及務農人員的安全意識等不確定因素影響較多,安全事故比較容易發生。保險公司不愿承保這種高風險、低利潤的險種。二是保險費率不盡合理。2007年農業部《關于切實做好拖拉機交強險實施工作的通知》的出臺,使拖拉機的交強險費率大幅度下調,農機手參保意識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如兼用型拖拉機:14.7kW及以上(大中型),110元/年;14.7kW以下,70元/年。運輸型拖拉機:14.7kW以上640元/年;14.7kW以下460元/年。但按該賠付標準,死亡一人至少要賠付12.2萬元[7]。賠付遠大于收益,以致保險公司2009年4月底開始停辦農機保險業務。為改變這種狀況,2009年后國家允許保險公司視實際情況適當上調費率。據此,保險公司通過大幅度提高保險費、變相拒保等方式,增加了農機手入保難度。
2.4農業機械注冊登記偏低
2007年,我國將拖拉機歸入交強險的投保范疇。部分農戶由于經濟條件差,通過借債購買農機,無力承擔巨額保費,于是便逃避注冊登記和安全培訓。農機戶不參加交強險,使農機管理部門無法通過正常年檢準確掌握農機運行狀況,影響了農業機械安全的同時,也使農業機械保險的推廣面臨諸多困難。
3建議及對策
3.1加大政府主導作用
一是積極推動農業機械保險單獨立法。明確政府的職能和具體責任,把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寫進法律制度,確保農業機械保險有法可依。二是增加農業機械保險財政補貼,將農業機械保險歸入政策性農業補助范疇,從根本上解決農業機械保險供需矛盾。三是出臺農業機械保險優惠稅收政策,對農業機械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和保險人減稅或免稅。四是制定農業機械保險相關配套政策,整合國家、社會、企業、個人資源,提供政策支持。
3.2拓寬農業機械保險市場
一是調動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通過立法、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優惠,調動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設農業機械保險業務的主動性。二是扶持專門農業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發展,推進農業機械保險發展。三是加大農業機械保險網點構建,健全縣、鄉、村、業務員全方位服務網絡體系,同時加強基層網點人才培養,改進經營模式,拓寬渠道,方便農機戶投保。
3.3規范辦理程序
一是要統一政策性農業機械保險承保流程和承保核保要求;二是要對保單簽發的內容進行細致規定;三是按照保險條款和出險事實,以及保險責任等有關規定,統一查勘要求、定損標準、核賠理算、賠款支付。同時建立公開制度,投保信息、承保信息、理賠信息要全面公開,落到實處。
3.4創新運作模式
一是探索農機管理部門代辦農業機械保險業務模式。在政策性農業機械保險公司框架內,廣大基層農機管理部門,可以利用完善的管理網絡、人員專業性強等有利條件,把握農機監理改革契機,開展代辦農業機械保險業務,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效益。二是探索推廣農機安全互助保險模式。把風險管理與保險的“種子”直接下到農業農機系統之內緊貼服務對象成長的新格局,改革過去農業保險在農業系統之外由商業保險公司商業化經營難以可持續發展的舊格局。農機安全風險互助作為一種新興模式,能有效地將農機戶聯合起來抵御風險,促進了農機安全生產,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一種積極創新。
3.5加大宣傳推廣示范力度
一是加強宣傳力度。農機管理部門、農機生產經銷商、農機合作社等機構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機會對參保的意義、作用及理賠程序等內容進行宣傳報道。二是加大示范力度。充分推動《農業保險條例》實施,加大農業機械保險政策的試點和規模,提高覆蓋范圍,推動其健康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雷麗.我國政策性農業機械保險發展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0.
[2]袁連升,范靜.農機互助保險的中外比較研究[J].中國農機化學報,2014,35(4):315-318.
[3]徐雪高,龍文軍.我國農機市場發展現狀及未來展望[J].農業展望,2011(10):41-45.
[4]朱旭霞.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J].四川農業科技,2013,(2):55.
作者:侯學亮;路小莉 單位:河北省邢臺市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