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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摘要:本文提出政府應確定適度的農業稅收負擔、合理調整稅種結構。在借鑒國外涉農稅收經驗的基礎上,分析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對農業的影響,并力圖尋求稅收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摘要:稅收農業經濟制度創新
一、稅收和農業經濟的相關分析
對于農業,稅收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直接針對農民征收的稅種,也包括間接征稅影響到農民的稅種。因此,發揮稅收促進農業經濟的功能,一是在稅制設計上,只對有直接收入并達到起征點的人征收;堅持有交易發生才征稅的原則。這樣對于交易行為較少、收入較低的農民群體,稅收負擔較低或為零。二是在稅收的靈活性上,發揮稅收優惠等非凡手段的激勵機制,對于農業及農村鄉鎮企業,稅種設計上要少稅、低稅或應設計優惠條款,以激勵農業發展。
二、借鑒國外財稅支農經驗
(一)財政支農資金的高支出和高補貼
據統計,經合組織成員國2001年的農業補貼為3000多億美元,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占農戶收入的比重達31%,其中,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為20%左右,歐盟為35%,日本、挪威、瑞士、韓國等高達60%以上。①西方很多發達國家財稅支農政策已形成規模且系統化、規范化,如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危機導致大量農民破產以后,就制定了以保障農民收入為目標的財政支農政策并逐漸調整完善,形成了農產品價格保護,農產品出口補貼,農業貸款低息,農村社會保障,低收入補助等一套完整的財政高支出、高補貼的政策,后又轉為實行對農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美國政府對農業的支持呈上升趨向,1999年在原來基礎上增加60億美元的農業支出,并逐年增加。2002年美國又決定在未來10年內增加農業補貼1900億美元。而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在對農業的支持方面,不僅不規范、不系統,且力度遠遠不夠。據測算,目前我國對農業綜合支持水平只占到GDP的2%,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幾乎為零,而許多發達國家對本國農業的支持水平很高,美國農業綜合支持水平(占GDP)為9.5%,歐盟為25%,日本為41%,加拿大15%,墨西哥34%.②因此,針對我國“三農”目前狀況,政府應提高農業的補貼水平和資金總量,同時逐步建立完善的支農政策體系。
(二)涉農稅制的規范系統及對農業的優惠
西方國家的涉農稅制雖然各有自己的特征,也存在差異,但基本上都沒有設立對于農業單獨征收的稅種,而是在完整的稅收體系中,通過各種優惠辦法來均衡農業和非農業的稅收負擔,體現政府的支農思想。
1.涉農商品稅制方面。許多國家在商品稅制設計中,視農產品為一般商品,也一樣征收商品稅,不同之處在于把農產品作為商品中的一個非凡稅目在征收上給予優惠。如美國具體征稅方式由各州決定,農產品納稅環節一般都定在零售環節,農產品不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農場主無須申報納稅。加拿大的商品稅由多個稅種組成,涉及農業產品的有許多優惠辦法,對許多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投入品免稅,對初級農業產品實行零稅率,對農業用地出售實行免稅等;法國的增值稅規定,對農業生產所需購買的機器、肥料、種子等所負擔稅款可做進項扣除,法國增值稅基本稅率17.6%,對一些農產品按7%稅率征收,對某些特定農產品銷售給予免稅。
2.涉農所得稅制方面。一般都包括在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中,對農業所得根據農業生產基本特征和農民收入來源特性計算,稅率也較優惠。如美國個人所得稅對農業有三項優惠摘要:農業生產者可采用現金收付記賬方式延遲繳稅時間,農民可充分利用貨幣時間價值;采用較低稅率;申報稅款可按3年凈收入平均數申報。加拿大將農產品視為企業和個人的銷售項目,答應有“扣除項目”,并且稅率低于一般非農業企業。法國,農林業所得指純收益所得,還要考慮家庭及家庭人口,并在稅率上有一定優惠。
3.涉農財產稅制方面。各國基本沒有設立專門的農用土地稅,但基于本國稅制設置的習慣和要求,有的把對農業用地納入土地稅,有的直接納入財產稅。美國就是將土地征稅納入財產稅中,征稅時根據土地用途確定價值,對農業土地是按照當前用途估價,大大降低農業用地的財產稅額;加拿大也是將土地征稅納入財產稅之中,對農業用土地根據地區發達程度規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同時對農業財產采用優惠估價標準,一方面全面降低農業稅負,另一方面對落后地區更有低稅率照顧;德國征收土地稅,但專門將土地分為農業生產用地和建筑用地,對農業生產用地以每單位面積土地的產出物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課征。
三、改革我國現行農業稅收制度
從近幾年農業各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來看,取消農業稅對我國財政收入影響不太大,國家有能力承擔,因此逐步取消農業稅制、減輕農民負擔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為了體現稅收公平、效率的原則,建立對全社會有效調節的稅收體系,在取消農業稅時,建議構建“產品+收益”雙重調節的涉農稅制,即設立農產品增值稅、農業收益所得稅雙重調節的農業稅制。
(一)農產品增值稅
取消農業各稅,對農產品征收增值稅,其原理和依據和我國現行增值稅相同,以農民農業生產經營收入,扣除法定農業生產經營成本后(包括種子、肥料、水電費、人工費、生產設備折舊等必要生產性支出)為增值額征收。這種答應扣除必要生產性支出的征稅方式,一則對貧窮、低收入者是一種公平和照顧摘要:假如沒有增值,稅負為零,有增值才納稅;二則可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從根本上確保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財政增稅。在設計農產品增值稅法定扣除項目時,除直接的經營成本外,還要考慮兩個因素摘要:一是農民承受的價格負擔即農民出售農產品時低于其價值,購買工業品時高于其價值的利益犧牲部分,即農產品剪刀差。二是農民承擔的間接稅負擔,農民具有生產者和消費者雙重身份,作為生產者要承擔農產品銷售的增值稅,作為消費者要負擔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所含的增值稅,因此,對農產品增值稅的設計應比照西方經驗,在扣除項目和稅率上對農產品給予寬扣除額、低稅率的優惠照顧。開征農產品增值稅,其實不必另設稅種,只須擴大現行增值稅,即把我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延伸到農業即可。
(二)農業收益所得稅
農業收益所得稅具體包括兩方面摘要:對農業生產經營企業(農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工商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平等看待,納入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對農戶個人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當然這需要有一定的過渡期限,因此先暫稱為農業收益所得稅摘要:(1)納稅人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法人(農業生產集體和農業企業)和承包經營戶,具體包括承包耕地、草原、山林、灘涂、水面種植、養殖的單位和個人;(2)征稅對象,每一納稅年度的生產經營收入總額減去必要生產成本和生活費用后的純收益所得額為應稅所得;(3)稅率,為體現縱向公平,應設置累進稅率,收入多者多納稅。
參考文獻
(1)孫茂萬等《對現行農業稅制改革的設想》,《財政和稅務》2003年1期。
(2)馬國賢、陳東《西方各國涉農稅制比較》,《稅務探究》2003年第7期。
(3)馬曉河《今后兩年“三農”政策的選擇》,《宏觀經濟探究》2002年11期。
(4)朱明熙《亟待調整我國的財稅支農政策》,《涉外稅務》200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