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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結構調整是一個長期的動態優化過程。過去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們也經常對農業結構進行調整,但那時主要是供給短缺,調整的目的是增加農產品供給,保障人民生活的穩定,因此,相對而言風險較小。而現在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產品供給出現了結構性過剩,調整的目的則是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促進農村發展,與此相對應,這次農業結構調整的風險類型增加了,風險程度加大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結構調整的風險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農業生產經營者生產出來的農產品能否順利地賣出去或個別勞動能否轉化為社會勞動從而能否獲利的不確定性。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結構調整的首要的最大的風險。在農業市場化進程中,農業結構調整的重要依據就是市場信息,包括市場的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一般而言,農業生產經營者都會受市場信息的誘導,簡單地遵循“什么供不應求,什么價高利大,就種什么或養什么”的原則進行結構調整。市場雖然能夠有效地配置資源,但也存在著“陷阱”。因為,一方面,市場反映出的信息是即時信息,而且這種信息只反映市場的性質,不能反映市場量的規定性,即市場上供求缺口有多大,未來市場上將會供應多少,則無法反映出來,以致于供不應求時,生產者一哄而上,供過于求時,生產者又一哄而下。另一方面,市場對于生產周期較長的農產品的調節具有特殊性,根據“蛛網理論”,農產品需求是現期價格的函數,而農產品供給則是上期價格的函數,即現期供不應求引起的高價格誘導下期的多供給量,多供給量導致價格下降,供過于求引起的低價格又誘導再下期的少供給量,少供給量又導致價格上升,一直不斷地循環下去。這樣農產品生產者的生產決策總是根據上期價格信息作出的,最終形成農產品周期性“賣難”。分散的成千上萬的市場主體由于受市場價格和利益的誘導,相互間又缺乏信息聯系,因競爭而排斥或缺乏合作,終究落入市場“陷阱”,結果“驚險跳躍”未能成功,既摔壞了商品,又摔壞摔怕了生產者本身。其現實表現是結構趨同,資源浪費,農民受損。面對極具誘惑力又隱藏巨大風險的市場,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極弱的農業生產者,極想調整結構,但又顯得無能為力,經常處于一種兩難境地。
(二)自然風險
自然風險是指在農業結構調整中由于自然災害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因為農業是人類直接利用太陽能、生物、土壤、氣候等自然力作用進行生產的物質生產部門,是自然再生產與經濟再生產相互交織的產業,寄托于自然,受控于大自然。由于農業是以有生命的生物作為生產經營對象,因而產品的易毀性強,再加上農業中的種植業具有廣袤的空間分布性,生產周期長,受自然環境和自然條件的約束較大,自然界的各種自然災害如洪澇、干旱、冰雹、霜凍、陰雨、低溫、病蟲害等都會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失,輕則減產減收,重則勞而無獲,從而形成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自然風險對農業結構調整的影響是比較大的,因為一個地區農作物耕作制度與品種結構都是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和資源條件而形成的,而且具有相對穩定性,農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必然會引進新的作物品種,實行新的耕作制度,使原來較穩定的耕作制度和品種結構被打破。如某地區原來是“稻—稻—油”三熟制,現在調整為“瓜—稻—菜”三熟制。根據該地區以往的氣象資料和氣候條件,新的結構是可行的,但現實情況是,在西瓜的成熟與上市期遇到了歷史上少見的連陰雨低溫天氣,導致西瓜產量低,品質差,銷售難。或者是冬天遇到了嚴重的寒凍天氣,蔬菜被凍壞,產量下降,農民因此而收入低或虧損。在經過自然災害的打擊之后,該地區的農業結構又可能回復到原來的狀態。
(三)技術風險
技術風險是指在農業結構調整中由于某些技術因素,給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農業結構調整中引進的新作物、新品種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但有時由于研究者缺乏全面系統的考慮,或由于研究條件的限制,在其推廣、應用過程中同時存在著風險。一是某些技術可能存在著不完善性,如有些作物由于自身的因素容易引發病蟲害。二是某些技術可能存在著不穩定性,如有些品種在栽種過程中,有時能發揮自身的優勢,實現優質高產,但有時又由于變異的作用而出現高產不優質或優質不高產或既不優質又不高產的現象。三是某些技術可能存在著不適應性。如有些品種在某些地區具有明顯的高產優質優勢,但在其他地區由于光、熱、氣溫、水分、土壤等條件的差異,而不能正常生長。這幾種情況,在研究者進行研究、試制、中試甚至小面積試驗階段沒有發生,只是在大面積推廣、應用后才有可能出現。在農業結構調整中,一旦發生其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會給農業生產者帶來損失。
(四)決策風險
決策風險是指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農業生產經營者因決策失誤帶來損失的可能性。農業結構調整的核心就是種什么,養什么,種多少,養多少的問題,也就是決策問題。在目前的農業結構調整中,可能會因為信息的不完全或誤導,也可能因為生產經營者缺乏科學決策的知識與能力而導致決策的失誤。還有可能因為很多地方的結構調整是由政府行政手段推進的,鄉(鎮)政府或村組織成為農業結構調整的決策者,而政府有時為了急于求成,為了突出政績,缺乏系統深入地市場調查,沒有掌握準確的市場信息,沒有仔細分析產品的市場前景,脫離當地實際,違背農民意愿,而樂于搞一些“千畝工程”或“萬畝工程”,結果使農業結構調整受挫。
(五)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農業結構調整中農產品購銷合同不能履約而給農民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在農業結構調整中,為了解決農產品的銷售問題,農民在生產之初就與農產品加工企業或運銷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根據合同組織生產。一般情況下,購銷合同能夠兌現,農民收入能有保障,但有時也會因為不了解加工企業或運銷公司的信用程度與生產、銷售能力而草率地簽訂合同,加工企業或運銷公司以合同條款不規范、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或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等種種借口而不履行合同,進而給農民帶來嚴重的損失。
(六)素質風險
素質風險是指農業結構調整中農民因自身素質不高而導致生產經營受損的可能性。農業生產經營者的文化素質、技術素質、知識素質和經營管理素質偏低是制約農業結構調整的因素之一。一方面,農業結構調整中的新項目和新品種科技含量高,技術要求高,而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具體的生產過程中,可能因為看不懂和不能掌握與運用相關技術,沒有按技術要求進行操作或操作不當,最后效果不佳,甚至造成損失。另一方面,農業結構調整要求農業生產者善經營,懂管理,會闖市場,但由于他們缺乏市場經濟知識和經營管理知識,市場競爭能力低下,就有可能面對市場而不知所措或無法駕馭市場,最終成為市場的犧牲者。
二、農業結構調整風險的化解與防范
農業結構調整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但不能因為風險的存在而不調或不敢調,關鍵是要建立、健全化解與防范風險的靈活機制,選擇、采取化解和防范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農業保險機制
農業是高風險產業,而且農業風險具有更大的不可控性和更強的毀滅性,由此決定了農業保險不同于商業性保險,而主要屬于政策性保險,農業保險的主體是各級政府。為了健全和完善農業保險機制,必須采取以下措施:(1)要建立農業保險機構,專門開展農業保險工作。(2)政府要在經濟上、法律上、行政上扶持農業保險工作。經濟上扶持農業保險,一是實行“以農補農”的方針,免征農業保險的稅賦,即將農業保險的業務范圍規定為鄉和鄉以下的農林保險業務,包括種植業、養殖業、農村家財、農機具和鄉鎮企業財產等保險的業務,免征這些保險業務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其他各種稅金,以彌補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一部分虧損。二是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某些種植業(如水稻、小麥、棉花等)、養殖業(如生豬等)保險的業務實行適度補貼。三是政府根據農業發展的需要投入專項資金用于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法律上扶持農業保險,主要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農業保險法》等有關法律,保護、扶持和規范農業保險工作,使得農業保險工作有法可依。行政上扶持農業保險,要求政府加強對農業保險機構的領導與管理工作,在各方面都給予大力支持,從而保證農業保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建立風險保障基金
為了保證農業結構調整的順利推進,建立專項農業結構調整風險保障基金是非常必要的。農業結構調整風險保障基金可以由各級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出資組成,基金規模可由各地結構調整的力度來定。基金建立起來以后應該有專門的組織機構如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專門的人員進行管理和運作。農業結構調整風險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籌集結構調整風險保障基金;(2)制訂有關基金管理的條例;(3)對農業結構調整主體因結構調整風險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然后按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4)對基金進行預算、核算和審計。風險保障基金的建立,將為農業結構調整解除后顧之憂,農民就可以大膽地調,放心地調。
(三)搞好政府服務
政府在農業結構調整中不能硬性要求農民種什么,養什么,其主要的職責是為農民提供周到的、滿意的服務,只有政府服務到位,才會盡可能減少、避免和防范農業結構調整中的風險。政府在農業結構調整中應提供的服務包括:
(1)信息服務。農業結構調整主要是依據市場信息而進行的,因而信息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起著非常重要的導向和決定作用。但一方面由于農村地域廣闊且分散、偏僻,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信息媒體不豐富,另一方面由于農村信息機構及信息收集、傳遞與機制不健全、不完善,因而導致信息不暢,信息不暢又會引發信息失效、失真,加大結構調整的風險。因此,為了農民在農業結構調整中有可靠的依據,各級政府應加強對農民的信息服務,及時收集國內國際市場農產品的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然后對獲取的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再不斷地把有價值、實用的信息傳遞、給農民,對農業結構調整進行有效地引導和指導。
(2)資金與物資服務。農業結構調整中新項目的建設和新品種的引進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政府應通過財政撥款和銀行信貸等途徑給予資金扶持,保證農業結構調整對資金的需求。同時為了保證農業結構調整落到實處,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向農民提供優質、廉價的種子、種苗、農藥、化肥、農機具等農資產品,以避免假冒偽劣農資品給農業結構調整帶來風險和損失。
(3)技術服務。政府要組織農業科技人員對農民進行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讓農民全面、準確地掌握新項目、新品種的技術要領和技術要求,以減少、避免和防范結構調整中的技術風險。
(4)運銷服務。要實現結構調整增收的目標,關鍵在于運銷,因此,強化政府在農業結構調整中的運銷服務顯得更為重要。第一,政府要加強運銷環節的硬件建設。包括專業運銷隊伍的建設;零售、批發、期貨市場的建設;與運銷有關的基礎設施及電腦網絡的建設等等。第二,政府要加強運銷環節的軟件建設。包括專業運銷人才的培訓;市場交易法律和法規的制訂;市場交易秩序的維持;產銷信息的溝通,等等。通過周到的運銷服務,建立穩定的銷售網絡,疏通流通渠道,降低運銷成本,才會盡可能減少、避免和防范結構調整中的市場風險。
(5)法律服務。農民是法律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在一些經濟糾紛中其合法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政府應組織法律工作者為農民在結構調整中出現的合同糾紛提供法律援助,維護農民的合理合法利益。
(6)氣象與災害預報服務。政府要督促氣象預報部門運用先進的技術與手段,對農業氣象和農業災害進行及時地、科學地、準確地預報,以便農民在結構調整中根據相關的預報信息合理安排生產和防治各種自然災害,以避免和防范農業結構調整中的自然風險。
(四)增強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分散、規模狹
小的個體農戶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上抵御風險的能力極弱,只有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才能形成一種與外力抗衡的合力與機制,才能提高農民抗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因此,要化解和防范農業結構調整的市場風險,就必須把農民組織起來,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1)象工人組織工會一樣,在全國自下而上建立農民組織如農民協會,從整體上代表和維護農民的利益。(2)建立社區性、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如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費合作社等。(3)建立各種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如棉花協會、西瓜協會、養豬協會等。通過各種組織的建立,形成完善的農民組織網絡系統,切實起到防范風險、保護農民利益的作用。
(五)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農業結構調整要降低風險增加收入,就必須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相結合。農業產業化經營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農業經營方式,其本質和核心在于農工商、產加銷、經科教一體化,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這種一體化經營方式在分散、化解和防范農業結構調整的風險方面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農業產業化經營可以分散風險。傳統的農業經營方式,承擔風險的主體只有一個即農業生產者,而農業產業化經營風險由農工商或產加銷三個不同的主體共同來承擔。
(2)農業產業化經營可以化解風險。基地農戶與龍頭企業在生產之前就簽訂產銷合同,農戶按合同要求進行生產,最后把生產出來的農產品銷售給龍頭企業,農戶與龍頭企業相互依存,形成了較為穩定的供銷關系,從而可以化解市場風險,解決初級農產品的“賣難”問題。同時,經過加工的農產品,彈性加大,價值提高,其抗御風險的能力也就可以得到相應地增強。
(3)農業產業化經營可以防范風險。農業產業化經營實體相對于單個農戶來說,經濟實力雄厚,管理水平較高,獲得的信息全面而豐富,有助于防范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決策風險。龍頭企業自身技術力量強,能夠對基地農戶在生產上進行技術培訓與指導,有利于防范技術風險。農工商、產加銷結成了利益共同體,尤其是緊密型的產業化經營實體,能夠防范和消除信用風險。總之,只有將農業結構調整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將農業結構調整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在農業結構調整的同時,必須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六)提高農民素質
抗御風險能力的強弱與承擔風險主體素質的高低是成正比的,從我國農村從業人員的文化素質來看,文盲和半文盲占14.01%,小學文化占42.15%,初中文化占38.04%,高中文化占5.07%,中專文化占0.57%,大專文化及大專以上文化占0.16%(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1998年)。文盲、半文盲和小學文化程度的占農村就業人員的56.26%,可見目前我國農村勞動者文化素質之低。文化素質低影響到農民對市場經濟知識、管理科學知識、農業科學技術的學習、掌握和運用。低素質的農業勞動者缺乏抗御風險的資本,就無法面對結構調整的風險。因此,在農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農民抗御風險的能力,就必須不斷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為此,一要大力發展農村的文化知識教育,包括真正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對現有文盲和半文盲進行脫盲教育,提高農民的文化素質。二要大力發展農村的職業技術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三要大力發展高等農業教育,讓更多的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到農村從事農業經濟管理和農業技術服務工作。四要組織農民學習市場經濟知識、經營管理知識、法律知識,提高他們在市場經濟中生產、經營、管理、競爭的能力。五要全面實施“綠色證書工程”,通過多途徑、多形式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