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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縣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總需求27721萬元,實際投資總額83162萬元,占總需求的30%,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已經成為制約農業發展的突出矛盾。分析農業水利設施建設資金投人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1.農民收入低,沒有能力向農業水利設施建設投入資金林甸縣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不足9畝,而且低產田面積較大春季干旱,秋季雨水又偏多,抗早排澇設施建設滯后,導致農業生產對氣候的依賴性較大,收人很不穩定。2003年一2005年,農民人均純收人分別是836元、2421元和3044元,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目前,農村仍有近70%的農民需要借人資金從事農業生產,因此,大部分農民沒有能力向農業水利設施建設投資。
2.地方財力不足,政府襯農業水利設施建設投資較少。林甸縣屬于國家級貧困縣,地方財政收不抵支。2005年,實現財政收入2.05億元,其中本級收人0.63億元,支出2.53億元,縣財政對農業水利設施建設投人資金111萬元,占總需求的0.79%。雖然國家每年都對農業水利設施建設項目投人資金,但需要省、市、縣匹配約50%的項目資金額度,因林甸縣級財政困難,匹配資金額度往往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影響了農業水利設施建設進程。
3.金融部門對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存在信貨支持盲點林甸縣有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城市信用社4家銀行類金融機構。目前,農村信用社發放的支農貸款以小額農戶擔保貸款為主,農戶聯保為輔,額度原則上限制在3萬元以內,用途為種植業和養殖業。農業銀行在鄉鎮的網點已經全部撤并,每年僅對農業龍頭企業投放微量貸款,沒有投放農業水利設施建設貸款。大慶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比較齊全,但從1984年以來一直未發放過農業水利設施建設貸款
1.政府要增加匹配資金額度,保持政策和資金支持的連續性。政府有關部門應該保持政策和資金支持的連續性,建立長效機制,每年投放部分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斷擴大噴灌面積,最終達到抗旱排澇、提高農業綜合產能的目標。
2.農村信用社在擴大資金來源的前提下應發放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貸款。采取擴大資金來源的具體措施:一是廣‘泛吸收存款;二是在改革試點中,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過程中,進行二次增資擴股,壯大資金實力;是積極申請支農再貸款或在央行專項票據兌付后,資金規模增強時,替換或擠出一定數量的可用資金,支持農業水利設施建設。
3.盡快明確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定位。可以考慮在糧食收購流通體制改革后,把支持農業水利設施建設的貸款投放納人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范疇和業務范圍
4.出臺具體政策,明確金融機構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操作辦法。一是縣市級金融機構在當地吸收的增量存款必須按比例或全部用于投放當地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二是農業銀行在可行性論證的前提下,恢復部分鄉鎮背業網點,強化支農服務力度;三是對發放支農貸款困難的金融機構(縣市農業銀行),可以考慮采用辦理大額協議存款的方式,按比例或全部交由農村信用社用于支持新農村建設。
5.調動方方面面投資農業水利設施建設的積極性一是比照耕地承包幾十年不變的政策,農民投資興建農業水利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幾十年不變、鼓勵誰投資、誰受益一二是各級政府組織農民集資興建農業水利設施,政府匹配一定的資金或逐年予以資金補償三是農民貸款用于修建農業水利設施,由各級財政給予貼息或承擔全部利息。四是對新投放農業水利設施建設方面的貸款,進行全額保險或部分保險,保險費由借款人、各級政府和貸款金融機構按比例承擔;產生貸款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或由保險公司、借款人、各級政府和貸款人共同承擔。五是對金融機構新發放的農業水利設施貸款免征營業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發放農業水利設施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減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