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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剖析
1.1某水利工程標渠道地基級配砂卵石換填單價變更
1.1.1項目概況
該項目是一大型渡槽工程,槽身橫穿一條寬淺的大沙河,渡槽出口段箱基渡槽結構,建筑物基礎需要換填天然級配砂卵石,招標文件約定“平均換填深度為1.5m左右,具體換填深度視地質情況而定,合同清單換填量為7萬m3。”
1.1.2招標文件對當地天然砂卵石材料描述
技術條款第一章“一般規定———天然建筑材料———天然砂礫料場:本渠段在沙河河床內勘察了金章、李莊、湖泉店、高岸頭、郝樓5個天然砂礫料區,合稱沙河天然砂礫料場。”并對每個料區交通情況、運距、儲量、質量等進行詳細描述,質量均滿足工程要求。
1.1.3投標階段的情況
由于技術條款對該部分料場描述過于詳細,承包人投標理解為由發包人提供料場用地,供其自行開采加工。于是,承包人選取其中一個位置較近、交通較好、存量較大的“湖泉店料場”進行開采加工。承包人的投標文件在幾乎所有涉及到的相關章節均按自行開采思路進行投標方案規劃:臨時營地、臨時用電、臨時道路、人員設備配置等等,最后還附了一張彩色的級配砂卵石開采加工工藝流程圖。合同相應單價分析表也是按自行開采加工編制的,即報價中不含級配砂卵石材料費,投標單價12.26元/m3(這里強調一下,這個單價與概算單價幾乎一致)。另外,經查閱招標文件,發現該標段所有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期間均未對招標文件該部分內容提出任何需要招標人澄清答疑的問題,而且超過三分之二的潛在投標人均選擇由發包人提供場地承包人自行開采方案。
1.1.4評標階段的情況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期間未對承包人投標方案提出任何異議或需要投標人澄清的問題,評標后雙方簽訂施工合同。
1.1.5實際實施情況
由于需要換填深度須在開挖后視實際揭露的地質情況而定,實際換填深度達2-2.5m深,最終換填量達22萬m3,為合同量的3倍左右。承包人進場后發現業主不提供開采料場,換填材料需要從市場采購,而且當地材料價格因工程開工上漲幅度較大。為此,承包人提出工程變更申請,要求變更單價。發包人現場管理機構收到承包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文件,認真研究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文件,認為承包人變更申請合理,變更成立。關于變更費用的處理,同意按承包人市場采購進行調價,只是材料基價不是采用承包人實際購買價,而是采用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的信息價。同時為體現公平合理、風險共攤的原則,考慮到變更單價已按市場采購方案進行調整,因此,對于投標方案中因開采規劃產生的措施項目費用部分,應在該項變更總費用中予以扣除。審核后的單價為63.17元/m3,扣除相應部分費用后,較合同增加投資約1200萬元。但在發包人變更索賠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時,除發包人現場管理機構之外的幾乎所有參會人員均認為變更不成立。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三點:一是大多數人認為這完全屬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理解錯誤所致,屬投標人自身投標失誤,不應按變更處理。二是招標文件技術條款不存在缺陷,招標文件技術條款“第一章一般規定”采用的是國家標準范本,通常是對工程概況及周邊料源情況的泛泛介紹,而且招標文件并未明確交待是由發包人提供場地進行加工。三是根據現場實際施工換填工程量,已超出原合同的兩倍,按照國際慣例,即使達到合同關鍵項目變更單價條件時,也是單價調減,而不是調增。
1.2變更的合理性
1.2.1招標文件存在缺陷
從招標文件的描述可以看出,招標文件對五個可供開采砂礫料場的產地狀況描述一方面過于詳細;另一方面也未明確約定到底是由發包人提供該部分用地供承包人開采,還是由承包人自行市場采購。既然招標人未明確,因此,承包人的投標理解也是有道理的,是可以理解的。
1.2.2招標文件缺陷變更的合理性
根據目前社會普遍存在的招標現實情況,發包人在組織招標文件編制時,對于技術條款部分通常都是由設計單位負責提供該部分內容,而招標機構則著重于商務條款部分的編制,同時負責匯總出版。而后由招標機構召集發包人及相關方面的專家共同進行招標文件審查,定稿后實施招標。而設計單位在提供技術條款時,對于技術條款第一章節的一般規定通常都是從初步設計報告相關內容摘抄的。而在招標階段,由于分標方案、招標時間等不同因素導致招標條件與初步設計相比可能會發生較大變化。因此,在招標文件編制時應根據招標時的工程現場情況對料源等相關條件進行明確約定。通過對該項目招標文件技術及商務條款有關該部分內容的描述進行詳細研究,均未明確該料源的來源方式。因此,可以認為投標人的投標方案是響應了招標文件的要求。
1.2.3要約與承諾相一致
由于承包人的投標方案與招標文件相比并未沖突,而是響應了招標文件要求。同時,對于承包人的投標方案,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并未提出任何異議,況且承包人的投標方案并非隱含的,而是非常明確的,所有涉及到的相關章節均有明確的方案規劃。即使是承包人對招標文件理解有誤,招標人完全可以通過評標階段的工作以澄清函的方式消除該合同風險。事實上評標委員會對此并未提出任何異議或需要承包人澄清的問題。合同一旦簽訂,要約與承諾相一致。
1.2.4投標文件是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對于承包人的投標方案,已經評標委員會采納,并經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合同,那么投標文件也是構成合同的一部分。針對上述情況,由于發包人變更索賠審查委員會的意見與承包人以及發包人現場管理機構的觀點相差較大,經發包人多次組織專家評審,最終采納了發包人現場管理機構初審意見,變更成立。
2結語
通過對上述案例的分析,整個事件的處理體現出“有理、有據、有節”的原則思想。一是承包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是合理的,有依據的,體現了“有理、有據”的原則。發包人要打破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模式,既要尊重事實,不避矛盾,又要充分理解合同,堅持合同雙方權利平等的原則。既不能因為自身處于變更審批的絕對優勢而不尊重合同,剝奪合同對方的權利;同時更要認清投標文件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即使是承包人投標時理解有誤,一旦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合同簽訂成功,雙方都要尊重合同,嚴格按合同辦事。對于招標文件存在的缺陷,要客觀分析,認真對待,要分析其缺陷來源的合理性與必然性。其次是公平合理、風險共攤的原則。對于由招標人原因造成的合同風險,承包人提出訴求是合理的,應該給予補償,但要體現出公平合理的原則。對于承包人投標時的故意行為,既要尊重事實,合理補償,還要把握節度,控制不當得利,體現風險共攤的原則。
作者:張高偉李銳單位: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管理局中國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