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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著上下五千年優秀的文化傳統,除了浩如煙海的文化典籍之外,歷代各民族民間仍有大量諸如族規祖訓、盟約會款、寨規村約、會典祭儀等成文或不成文的誓約款規,簡稱民間規約。這些民間規約被專家們統稱為民間習慣法,已成為民族學、民俗學、人類學和法律學的重要研究對象。在我國長達數千年的封建宗法社會中,除了封建綱常名教的道德規范和封建國家的法律規范之外,歷代民間都有以一定的血緣、地緣、業緣等關系所產生的個人對家族、個人對社會、以及個人對同業的道德強制和約束,這就是我國歷代各民族民間的傳統道德規范。這種道德規范有的通過碑刻、誓約、會款、典儀等見諸文字并流傳后世,有的則融入人生禮俗、歲時節慶、儀式禁忌等群眾性民間習俗活動之中,通過口口相傳、耳濡目染而廣泛流布,從而成為不成文的道德約束,并逐步積淀為具有民族文化和民族特征的信念、倫理和公德觀念,進而整合和活化為種種成文或不成文的禁規和處罰手段,在世俗層面上表現為對其社會成員的壓力機制和約束機制,這就是民間規約即民間習慣法的形成過程。我國各民族都經歷過漫長而迂緩的農業社會,農耕文明在創造舉世聞名的中華文化的同時,也無可避免的留下了黃土高原的千溝萬壑和遍布大江南北的童山禿地,使我們的祖先從自身的苦難經歷中反思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生存緊迫性和歷史必然性,通過歷代的不懈探索和進取,留下了一串串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的光輝足跡,啟迪我們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傳統,擔當起21世紀的時代重任,努力創造新的業績和輝煌。
(一)各民族歷代有關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民間規約
1.藏傳佛教的“十善法”與藏區僧俗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約。
世居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早在吐蕃時代就有了以佛教“十善法”為基礎的民間規約,其中規定:“要相信因果報應,杜絕殺生;嚴禁獵取禽獸,保護草場水源;禁止亂挖藥材,亂伐樹木”等等。青海藏族剛察部落規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獵,若捕殺一匹野馬罰款銀洋10元”;川西理塘藏族部落內部規定:“不準打獵,不準傷害有生命的東西。若打死鹿、雪豬和巖羊等,均各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青海木拉藏族部落內部規定:“禁止采挖藥材,凡挖藥材者不論在自己的草場、田地,還是在別人的草場、田地,均要罰款藏洋30元。”“不準砍伐樹木作薪柴,也不準到其他部落區內樵采,違犯者均罰藏洋30元。”歷代藏區寺院所屬的森林和草場均得到較好的保護,凡有寺院的地方,其周邊地區歷代均有僧俗群眾種草植樹,盡管歷代許多寺院都處于自然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的地帶,但佛寺周圍歷來都有茂密的森林和豐美的草場。據調查,青海地區的一些寺院周圍的森林已有千年以上的歷史,是歷史時期高原仍處于溫暖的氣候變更期所保留下來的原始森林。如著名的西藏拉卜楞寺,建寺前周邊地區森林稀少,第一世佳木祥建寺后,親自帶頭植樹,并規定每個僧人每年需種3-5棵樹,自此200余年來相沿成習,現仍保存大面積森林。
2.傣族的祖訓與寨規、勐規。
西雙版納的傣族祖代流傳下來的傣文抄本《布雙郎》,漢譯為“祖訓”。其中關于自然生態保護環境的訓條有:“不要砍菩提樹”,“不要改動田埂”,“不要砍龍樹”,“不要砍樹來擋路”等等。另外,傣族土司頭人還通過《土司對百姓的訓條》等規定:“寨子邊的樹木要保護,不要去砍”;“寨子上和其他地方的龍樹不能砍”;“寨子邊的水溝、水井不能隨意改動,就是不要也不能填”。同時,傣族民間歷來祀奉勐神,各村寨均制定勐規,規定“龍山上的樹木不能砍,寨子內其他地方的龍樹也不能砍;寨子邊的水溝、水井不能隨意填埋”等等。
3.羌族的禁山誓約與戶主“議話”。
地處川西北高原的羌族,是一個歷史文化悠久的古老民族。羌族民間歷代盛行“祭山會”,一般以村寨為單位,因各地羌區農事不同而分別在4、5月份舉行,祭壇設在各村寨的“神林”中,通過“祭山”儀式的莊重氣氛舉行全民性盟誓,其盟約中規定封山育林和禁獵禁伐禁樵采等詳細內容,一般由寨老和祭司主持舉行全寨男女老幼的集體盟誓,違反了必遭嚴懲。有的羌區還在集體盟誓中當眾把一只狗吊死在“吊狗樹”上,村民輪流上前向死狗吐口水并痛罵死狗,并宣誓誰違犯封山誓約必遭死狗一樣的下場。此外,羌區群眾歷來盛行一種稱為“議話坪”的戶主議事制度,這是原始民主議事制度的一種孑遺社會現象。據調查,直到近現代,每個羌寨一年中至少舉行一次,由寨首召集,各戶戶主參加,其內容包括褒揚或懲處在內的各類村寨事務,許多當眾褒揚或處罰的事例,均作為日后寨民行為的規范或懲處的范例。據調查,許多在封山期間亂砍樹木,亂挖藥材或濫捕鳥獸等的處罰決定,均在“議話坪”上由各戶戶主集體議定。這種經過“議話”而形成的集體盟誓立約,日后便成為全寨羌民的行為準則。
4.苗族的“榔規”、“榔約”與“議榔詞”。
在苗族傳統社會中,普遍存在一種名為“議榔”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由氏族部落議事會發展而來。由“議榔”組織定期議定的經過公認的民間規約稱為“榔規”,亦稱“榔約”。它涉及苗民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苗族社會中,議榔規約一經集體議定,就成了不成文的習慣法,人人必須遵守,否則就會受到集體的譴責和懲罰,這對維護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正常社會秩序等等,都起到了積極作用。由于苗族歷史上沒有本民族的文字,故“榔規”“榔約”多系口口相傳,歷久不衰。近代以來,有的地方出現了以漢文寫成的規約條文,有的寫在紙上,形成文本;有的寫在木牌上,掛在“議榔樹”上;有的刻在石碑上,曉諭鄉里。對于違反“榔規”“榔約”的行為,既有經濟上的處罰,也有肉體上的懲治,還有剝奪名譽乃至開除寨籍等的處分。有的苗民聚居區,還將榔規、榔約進一步規范化為帶有法律規條性質的“議榔詞”,規定“定期封山和開山,保護樹木生長”,“偷砍別人家的杉樹,罰銀三兩”,“偷盜別人家的松樹,罰銀一兩三”,“偷盜別人家地里的莊稼,罰銀六兩”,“偷放別人家田里的水,罰銀二兩”,“偷盜別人家田里的魚,罰銀四兩”,“偷砍護寨樹、風水樹,罰銀九兩”等等。在傳統的苗民社會里,“榔規”“榔約”一經公眾議定,就要豎立標記,以示莊重,有的埋一塊石頭,一半露出地面,稱為“埋巖”,并在旁邊栽上杉樹、楓樹、楠木樹等,稱為“議榔樹”,因而被研究法文化傳統的專家們稱之為“埋巖立法”或“議榔立法”。部份地區的苗族至今仍把一切形式的會議都稱之為“議榔”。
5.侗族的“款約”與款首裁決。
侗族傳統社會以地緣為紐帶的社會組織稱為“款”或“侗款”?!翱睢奔炊闭Z“片”“聯盟”之意。每個侗款組織無論大小,都有自己的“款首”。通常由款首召集本“款”所屬各戶戶主定期或不定期地聚會,議定有關生產、生活及社會風俗、道德等有關事項,經集體議定的規則,稱之為“款約”。侗族“款約”涉及內容廣泛,如生產活動、風俗習慣、道德準則、信仰禁忌等等。對違反款約的成員,裁定方式有兩類,一是神判,二是人判。神判即是在證據不確定時,通過占卜、撈油鍋等巫術來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罪錯或如何進行相應的制裁。人判則是由款首依據款約進行裁決,或由款首邀集寨老族長等長者依據款約議定,以決定給違規當事人相應的懲處。歷代侗族社會的“款約”多涉及封山育林、保護林木、保護水源和水利設施及禁漁禁獵等等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并有相應的懲處條款。
6.水族的“封山議榔”和“毀林罰戲”。
水族主要居住在黔桂滇等的山區和林區,傳統的水族社會有與苗族相似的“議榔”組織,稱為“議榔聯盟”。地處黔東南和桂北等地的水族,每年都要定期舉行“封山議榔”,所議定的“封山榔規”,對保護山林資源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當地號稱我國的杉木之鄉,豐富的山林資源是歷代水族群眾集體保護的成果。此外,地處滇東地區,素有“滇黔鎖鑰”之稱的云南省富源縣水族村寨,近年來還形成了一種獨具特色的民間規約,對于違反護林育林規定的村民,處以一定數量的罰金,并將罰款盡數用來邀請當地的文化演出單位或放映隊為村民演出或放映電影,一方面對違規者進行懲罰,一方面對村民進行護林育林的宣傳教育。
7.布依族的“榔團盟約”與“文明公約”。
傳統布依族的地緣性社會組織稱為“榔團聯盟”,經過榔團聯盟議定的有關規定稱為“榔團盟約”。諸如“不準放火燒山”,“不準亂伐林木,違者罰銀洋伍元”;“不準在水井邊洗衣、洗菜,違反者罰款銀洋伍元”等等。新中國成立以來,布依族地區普遍訂立了護山育林、興修水利、及依時封山、封水并禁伐、禁獵、禁漁等鄉村規約,改革開放后又將上述內容納入各村寨的“文明公約”。如貴州省開陽縣水頭寨均為羅姓布依族,以闔族群眾的名義于上世紀九十年代訂立的“文明公約”中,專列了“關于封山育林,美化環境”部份,明確規定:“封山期間禁伐下列樹木,薪炭和用材林木:松、杉、柏、楊、楓、梓;經濟林木:桐、漆、棕、橡、竹、青岡;風水樹,護岸樹,護路樹等。外寨公民嚴禁在我寨范圍內砍柴、燒炭及挖疙篼,亦禁止我寨村民進入他人責任山砍柴伐木。”對違反者的懲罰規定為:”砍護路數一棵罰款10元,失火燒山罰款50元以上,傷古樹、毀墳山罰款100元以上,并罰殺豬一頭封山。偷瓜果菜等罰款10元,牛馬遭害照賠,毒害一只貓罰款3元,縱容違約不報者罰款3元?!睂τ泄θ藛T給予獎勵:“對舉報毀林事件者,每次獎20元;抓獲毀林者,一次獎40元。每年元月六日頒獎一次,對文明家庭給予表揚獎勵,對不文明行為給予批評處罰?!?/p>
8.壯族的“都老制”與都老裁定。
“都老”是壯族群眾對其部落長老或頭人的尊稱,一般由族中或村寨中年長而又公道正派的男性長者擔任,由村民公議推舉產生?!岸祭稀痹趥鹘y壯族社會中已相沿成習,形成壯族民間獨具特色的“都老制”。“都老”的職責之一就是召集村寨各戶戶主議定村規寨規,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秩序,掌管全族或全村寨的公共財產,并負責處理村寨的對外事務。壯族傳統社會的“都老制”賦予“都老”召集各戶戶主議定有關興修水利、封山護林等規定,使其成為本族或本村寨成員必須遵守的規約,并負責對違規者懲處的最終裁定。
9.瑤族的“石牌”與“料令”。
瑤族傳統社會中,由各戶戶主公議產生并由全村寨群眾共同遵守的規定,多刻在石碑上,立于村寨經常舉行聚會的場所,昭示村民共同遵照執行,這種石碑被瑤族群眾稱為“石牌”,近世又被民族學、民俗學、法律學的專家學者稱為“石牌律”。事實上,圍繞著“石牌”上的條款議定與“石牌”的設立,“石牌”已成為傳統瑤族社會組織的代名詞。一般一個村寨或幾個村寨稱為一個“石牌”,一個村寨又可以同時參加范圍大小不同、規約的條款內容重點不一的數個石牌?!笆啤钡某闪?,是通過“會石牌”,即“石牌會議”的方式,由幾個頭人預先擬訂好規約條款,然后由一人為代表在會上“料話”,即代表各位頭人“講話”時,向瑤族群眾鄭重宣布。這種在“石牌會議”上通過“料話”向群眾宣布的條款,稱為“料令”,“料令”一經通過,即刻石立碑,將其條文刻在石碑上立于公眾聚會的地方,使村寨成員人人遵照執行。從歷代散布于瑤族各支系的“石牌”來看,其“料令”的條款基本上都有封山育林,禁止亂砍、亂獵、亂捕及保護水利設施等方面的內容,并有相應的獎罰條款,有的“石牌”所定的“料令”,還有包括山林、水源等發生權屬糾紛時的調處原則及相關條款。
10.哈尼族的“分區育林”與“種子孫樹”。
哈尼族是一個崇林拜樹、農林兼營的山地民族,歷來注重山水田林路的綜合治理,歷代以來保持了良好的農業生態環境,舉世聞名的“哈尼梯田”堪稱傳統生態農業的一個典范,亦成為世界一絕。歷代哈尼人從實踐中認識到有林才有水,他們根據森林的不同功能,將其劃分為六大功能林區:即寨神、勐神林區,公墓墳山林區,村寨防風防火林區,傳統經濟植物林區,傳統用材林區,邊境防火林區等等。其中,傳統經濟植物林區和傳統用材林區可以適時封育,定期開放和開發;其他林區主要功能是祭祀、護寨和維護村寨環境等功能,一般不能進入上述四類林區內進行伐木和樵采等,違反者將受到嚴懲。特別是“寨神、勐神”林區和公墓墳山林區更是神圣不可侵犯,人畜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進入,更不準伐樹和墾殖。在哈尼族群眾聚居地,這兩類林區是歷代保存最為完好,至今仍處于原生狀態的森林,幾乎無人敢于犯禁。歷代哈尼族群眾還嚴禁砍伐溪河兩岸和山箐的森林,以保護水源。即使在歷史上盛行刀耕火種的哈尼人聚居區,都要在村寨周圍預留不少于千畝的風景林,其作用一是防止野火延燒村寨,二是將刀耕火種的輪歇地與村寨分隔開來。凡到過哈尼村寨的人們,無不為當地群眾歷來對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所形成的獨特的梯田風光所陶醉和折服。同時,哈尼族群眾在歷史上就有”立寨植樹”、”為子孫種樹”的民諺和風習,凡栽植藤、茶、竹、樹者,歷來是誰種誰有,永久繼承。一般是父輩、甚至祖輩種下的林木,兒子、孫子成家立業時已成為大宗財富。
11.仫佬族的“會款禁約”與“冬頭裁定”。
仫佬族傳統的宗族社會組織稱為“冬”,各大姓氏內部都劃分為不同的“冬”,基本上每個“冬”都有自己的祠堂,每個祠堂都有“首事”,稱為“冬頭”,多由族長或德高望重的長老充任。各祠堂每年都要舉行一次大型聚會,稱為會款,屆時全宗族成年男子都要集中于祠堂,商議族內大事,制定或修改族規禁約,內容涉及祠廟財產的管理和經營,各項道德規范的通過和實施,各種族內糾紛的調處,對違反各項”會款禁約”的懲處,以及各項涉外事務的交涉等等。仫佬族世居山區、林區,對山林樹木懷有深厚的感情,封山育林,保護山林資源是各祠堂“會款禁約”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于違規違約事項的處罰,一般由“冬頭”召集村民當眾宣布,冬頭擁有最終裁決權,一經裁決,必須服從,其他村民都要以此為戒。
12.布朗族的“龍林”崇拜與盜樹罰種規約。
布朗族民間歷來廣泛流傳“削木為人”的族源傳說,每個布朗村寨都有自己的“龍山”,龍山上的神林稱為“龍林”,歷代布朗人對森林樹木懷有深深的崇拜和敬畏之情,“龍林”中的樹木嚴禁砍伐和毀損,每年都要定期舉行祭林拜樹的儀式。另外,布朗族群眾普遍信奉小乘佛教,每個男性青少年都要定期出家當和尚,規定每個和尚至少要種活一棵樹,所以圍繞著佛寺周圍都有成片郁郁蔥蔥的樹林。同時,布朗族民間歷代都有護林育林規約,其中規定違規砍伐林木者,除按例賠償并進行處罰之外,還要種活同樣數量的樹木,以示懲戒。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每個布朗村寨都將原有的民間規約進一步規范化為“村規民約”,并完善了保護村寨自然生態環境及其違規處罰的內容。
13.德昂族的崇山崇樹習俗與環境保護慣例。
德昂族民間流傳大量的民諺和俗語,對樹木與水源的緊密關系認識得比較清楚,如“砍了大青樹,斷了水源”“有了大青樹,就有了村寨和人家”等等,普遍崇奉大青樹等樹木,同此,每個德昂村寨從建寨時起,必栽一批大青樹,并砌石筑成臺基,將樹苗種在臺基上。德昂族群眾普遍認為,大青樹絕對不能砍,即使是被風刮倒、被雷擊中的大青樹也絕對不能拿回家用,否則會遭雷擊。每個德昂族村寨都有自己的神林神樹,并有嚴格的樹木禁忌,對村寨共有的風水林、水源林、邪樹林等,任何人都嚴禁砍伐毀損。同時德昂族也因普遍崇水而嚴格保護水源和水利設施,對水源林更是進行嚴格保護。歷史上,芒市土司曾于1928年專門刻石立碑,明令保護森林和水源。幾乎每個德昂村寨歷來都有保護山林、水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禁約和戒律,改革開放以來進一步規范化為”村規民約”,明確規定了嚴格的保護措施和獎懲條款。
14.阿昌族的物權規約與“保寨錢”。
阿昌族歷來有許多成文和不成文的民間規約,其中比較突出的是物權規約和村寨生態環境保護戒律。其中關于山林權屬的規約包括兩個重要方面,一是家族共有的山場、林木由祖宗流傳下來,這類財產屬于公共所有,合而不分。其山場、林木通過公議可以使用,但不可典當或轉賣。二是房前屋后的土地可以圍起來作為菜地、魚塘、林地和果園,由各家自由種養支配,但成片森林的采伐和出售要經過土司、頭人等同意方可。歷代阿昌族村寨的山林糾紛都依照民間慣例調處裁定。另外,阿昌族民間歷來有保護村寨環境的良好習慣。凡失火燒毀山林者,要負責重新造林,并處以罰款,該罰款稱為“保寨錢”。凡不按村寨公議的“規條”按時入山打獵或伐木;以及采茶、采果等,也要罰交“保寨錢”。阿昌族群眾歷來把對樹木、山場、水源等的保護與村寨環境的保護視為一個整體,認為對一草一木的破壞就是對村寨自然環境的破壞。
15.拉祜族的寨規與“僧俗聯防”。
拉祜族村寨有四類森林屬于集體公有:一是神山林,由宗教神職人員“著巴”(“佛爺”的助手)專管,任何人不得砍伐毀損,否則就會觸犯神靈,給村寨帶來災難;二是水源林,任何人不得砍伐,否則會引來公憤;三是墳山林,由各家族管護定期祭祀祖先,一般都保持原生狀態,平時不讓任何人畜進入;四是集體所有的用材林,屬村寨公有,其開發利用需經村寨群眾公議決定。由于上述四類山林分屬僧俗所有,所以產生山林權屬糾紛時,不管是屬于村寨內部還是村寨外部,其調處方式和程序都已形成一種約定俗成的模式,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而形成“僧俗聯防,共護森林”的良性互動局面。在調處山林糾紛過程中,一般由族長、寨老及寺廟神職人員”著巴”及行政管理人員,包括村長等各方面的代表組成調處小組,其調處決定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加上拉祜族傳統的物權觀念對公私財物歷來界限分明,所以幾乎每個拉祜村寨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護山育林公約,其村寨四周總是青山蔥翠,碧水長流。
16.獨龍族的傳統生態農業與農林兼利。
獨龍族民間歷來流傳樹木生人的族源傳說,愛樹、敬樹、護樹是歷代獨龍族群眾的傳統習俗。盡管獨龍族聚居區直到上世紀
七、八十年代仍盛行刀耕火種,但獨龍族村寨不但沒有出現大規模水土流失,反而形成了一種農林混作兼利的獨特的傳統生態農業模式,為國內外研究生態農林業的專家學者們所稱道。歷代獨龍族群眾發現當地有一種特別速生的樹種叫水冬瓜樹,該樹3-5年即可長成大樹,由于水冬瓜樹枝繁葉茂,砍燒后,其灰燼肥力較強。這種地連種三年后輪息,周而復始形成良性循環。歷史上獨龍族群眾由保護野生水冬瓜樹,依靠其天然下種成林,到近代以來人工采種培育水冬瓜樹苗,并在水冬瓜樹苗中間套種糧食、油料、茶葉、藥材等經濟作物,既防止了刀耕火種可能帶來的水土流失,又做到了林糧、林藥、林油等的長短結合,既保持了水土和地力,又做到了農林混作、輪作兼利。這種原生型的傳統生態農林兼營獲利的模式,已成為獨龍族群眾歷代相傳的“老規矩”,誰要違背這種“老規矩”,誰就會受到公眾的指責。進入上世紀八十年代,盡管刀耕火種已基本上成為歷史,但獨龍族民間創造的這種生態農林業模式,經過科技人員的規范提煉和示范推廣,已逐漸在云南曾經盛行刀耕火種的山地民族中廣泛推行,形成了一套亞熱帶山地農林混作的比較規范的生態農林業耕作制度。一般是第一年種植玉米等高桿糧食作物;第二年或第三年開始種植水冬瓜樹苗,同時再套種蕎麥、旱稻等矮桿糧油作物,這樣水冬瓜樹苗和糧食及其他經濟作物可以起到相互促進的作用,待水冬瓜樹長大郁閉成林后,即可成片砍伐,燒后灰燼特別多,可保持地力,是一種較好的天然肥料。由于水冬瓜樹5年后即可輪伐,輪伐后再輪種3年糧食和其他經濟作物,實際上形成了”耕3休2”的輪伐輪耕的農林混作生態農林業模式,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
17.白族民間的“族中公約”與“立樹懲戒”。
白族是一個歷史文化傳統比較深厚的民族,民間宗族組織較為廣泛和緊密。大理白族民間歷來盛行“祖訓十戒十務言”和“族中兄弟子侄公約”等族規祖訓,其內容涉及“家?!?、“喜事”、“急難”、“賭博”、“夜行”、“搶婦”、“爭訟”、“山林”、“守望”等等,這些族規祖訓涉及社會公德、環境保護等廣泛內容,有的還刻寫在木板上,懸掛在村中祠堂、廟宇內,成為有章可循的“公約”。有的白族村寨對凡有二人以上屢做壞事且不思悔改的人家,罰其自行在家門口種上一棵棕樹,予以懲罰。實施這種以羞辱為懲戒手段的民間規條,先要由村中最有威信的長老當眾宣布錯誤事實,然后豎立一棵獨立無枝椏的棕樹,象征該戶人家名譽喪失、威儀掃地,尤如光棍一條。由于凡被罰在其家門口種植棕樹后,會受到村民的普遍鄙視和唾棄,從而被徹底孤立起來,所以對村民具有特別強烈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18.京族的“翁管制度”與畬族的“罰酒禁林”。
地處廣西防城地區的京族群眾,歷代盡管以出海捕魚為生,但對祖居地的山林都備加珍惜,特別設立“翁管”一職,專事山林資源管護。在京族聚居的海島漁村,每村都由群眾推舉一個在當地頗有威信和名望的人士擔任“翁管”,專門協助村長(京語稱“翁村”)管護山林資源,負責處理與山林有關的事務,并對毀壞山林的事件執行處罰?!拔坦堋庇纱迕襁x舉產生,一般沒有報酬,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一屆,歷代相沿成習,已經形成了一種“翁管制度”。至于畬族民間的“罰酒禁林”,主要做法是對違規亂砍濫伐林木,亂捕亂獵飛禽走獸,亂采亂挖藥材等行為進行懲處,其罰款用來置辦酒席,邀集全體村民聚餐,并由犯事者在席間當眾賠禮道歉,保證不再重犯,較好的起到了懲前毖后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事實上,中華民族的祖先早在二千多年前,就定下了“禁伐有時”“魚不長尺不得取”“孕者不得殺”等規矩,春夏季節封山、封湖、封灘,禁伐、禁漁、禁牧,以便育林、休漁、育草;秋冬季節開山、開湖、開灘,以便開展伐木采集、捕撈漁獵與儲草越冬等林、漁、牧業生產活動。與此同時,我國歷代群眾配合以上農時、林時、漁時、牧時節令和生產活動,還成立了許多諸如封山會、禁山會、青苗會等民間群眾組織,形成了歷代多民族各具特色的族規祖訓、寨規村約、會款盟誓等成文或不成文的民間規約;經過歷代的衍化,形成各種各樣的歲時節慶和人生禮俗。時至今日,全國各地都出現了諸如馬櫻花節、梅花節、桃花節等利用傳統文化習俗搭臺唱戲、招商引資的文化經貿活動,使民間規約從被動式規范約束的舊模式中走出來,主動參與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真正做到了放中有管,管放適度,管而不死,放而不亂,既保護了與生態環境直接有關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又搞活了地方經濟并富裕了一方百姓,從而使歷史悠久傳統民間規約賦予了新的時代精神和民族文化內涵。
(二)歷代有關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民間規約的形成機制
流傳久遠的各民族民間規約是構成上下五千年中華文明的一塊歷史文化瑰寶。其精華部份已形成我們今天構造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社會的基石。我國各民族群眾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早已從切身的感受中認識到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歷代有識之士或盟誓立約、或勒石立碑,或著書立說,廣泛呼吁并身體力行地保護山林、鳥獸、水源和草場,真是史不絕書、言不絕途。經過歷代學人的記述與闡釋,我國歷代民間規約,特別是與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民間規約的形成機制,主要包括原始宗教信仰的壓力機制、原始民主意識的約束機制、傳統道德教化的示范機制、封建宗法社會的維持機制等等。
1.原始宗教信仰的壓力機制。
我國各民族歷史上普遍崇林拜樹、愛鳥敬鷹,即使是在文明鼎盛的當代社會,各民族民間仍存在大量自然崇拜、圖騰崇拜、祖先崇拜,以及靈物崇拜等的孑遺現象,”萬物有靈”的原始宗教信仰在歷史上乃至當今仍影響著相當部份人群的思想、觀念和行為,并在其衍化和嬗變的過程中形成了諸如封山育林、綠化護路、以蟲治蟲、興修水利、?;~塘、草場輪牧及傳統生態農業等利國利民,具有良好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群眾性習俗活動,并逐步積淀和內化為具有強制力和約束力的民間規約。我國各民族歷代流傳大量樹生人、竹生人、葫蘆生人及義犬救主等美麗的族源傳說,且無一例外都存在著以”萬物有靈”的原始宗教意識為基礎的多神崇拜,從對天地日月的崇奉,到對樹木花草、蛇蛙蟲鳥的崇拜,其內容包羅萬象,其歷史源遠流長。探索原始宗教信仰與民間規約形成之間的淵源關系,其一般規律是由神秘而產生敬畏,由敬畏引發祀奉,再由祀奉強化為禁忌,并在禁忌的基礎上積淀和內化為具有強制力和約束力的誓約和規條。事實上,我國山區、林區的封山育林,牧區草場的封灘育草,湖區海域的休漁護漁等等,最初都是從先民們對自然規律的朦朧意識中產生神秘和敬畏,進而引發定期或不定期群眾性祭祀活動發展而來,這種蒙昧中閃爍出來的智慧之光,正是歷代先人們在漫長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孕育出來的科學思想的萌芽。根據筆者近年來對林業民俗文化的初步研究,以歷史上的崇林拜樹現象為例,深入研究源于”萬物有靈”的原始宗教信仰的壓力機制,可以看出這種原始宗教信仰所產生的壓力機制與民間規約的產生與發展存在著三個方面的依存關系:其一,樹生人、竹生人的族源傳說強化了歷代先民對森林和樹木強大的生命力和繁殖力的崇拜,并通過歷代群眾性的祭林拜樹活動固化為色彩斑斕的歲時節慶、人生禮俗等儀式和活動。我國廣大山區、林區的封山節、開山節、祭山會、青苗會等等,無一不包括祭林拜樹的內容;由于祭林拜樹習俗具有融自然崇拜、圖騰崇拜、祖先崇拜于一體的復合性原始宗教信仰特征,所以許多諸如生兒育女、婚喪嫁娶的人生禮俗都與敬樹、拜樹、種樹活動結合在一起,許多少數民族的成年禮、成丁禮都要在神樹林中舉行,寓意青少年象樹木高大挺拔,充滿蓬勃的生機和活力。由于神林神樹賦予人生強烈的借寓與暗示,所以越發強化了森林和樹木與人們息息相關、生死相依的緊密聯系,無人敢動神山、神林、神樹,這就是原始宗教信仰所產生的壓力機制的一種外在表現。其二,祭林拜樹習俗在其衍化過程中逐漸從對神林、神樹的盲目的泛化的崇拜和祭祀,轉變為有目的地對特定的森林和樹木的保護和祭拜,以求福祉、平安和康泰。在我國廣大的少林地區,至今在寺廟、書院、祠堂、水口及墓地,歷代保護下來大量的風水林、水口林、墓地林等等,已成為少林地區罕有的綠色風景線。由于這些森林和樹木除了受原生性的崇林拜樹觀念習俗的保護之外,已經融入了歷代人文歷史的因素,以及人們在生產活動和社會生活實踐中所產生的特定精神文化需求,包括祈福求安、祭祀祖先、尊師敬賢等等。這種祭林拜樹活動盡管已開始擺脫原始宗教禁忌對崇拜物的禁用狀態,但從各民族民間流傳至今的兒童寄拜“樹保公”“樹保婆”等現象可以看出,在以避禍禳災和求安祈福為目的俗信活動中,樹木仍以其強大的生命力歷來被群眾視為綠色的保護神和護身符,視為神圣不可侵犯的禁臠之物。這也是原始宗教信仰所產生的壓力機制的另一種外在表現。其三,祭林拜樹習俗在歷史進化的過程中逐漸滲入了功利因素,嬗變為以趨利為目標的封山育林活動等等。人們為了生存和發展,逐漸擺脫了對森林和樹木被動的、盲目的敬畏和祭獻,開始了先拜后取或邊拜邊取等生產性活動,比如砍樹前先祭樹,打獵前先祭神,放排前先上香等,甚至出現年節時刀砍果樹、喂果樹,并脅迫果樹來年多結果等等,這些功利性很強的俗信活動雖然帶有強烈的敬樹拜樹特征,但均以功利為追求目標,視森林和樹木為求財牟利的對象,其祭拜目的一是生產活動的平安,二是生產活動的豐獲,祈求平安是動因,祈求豐獲是目的。時至今日,部份人群仍篤信良辰吉日,擇日開工、出行等,仍是原始宗教信仰的壓力機制作用下所產生的孑遺現象。剖析祭林拜樹習俗的衍化與嬗變的歷史過程,從盲目的泛化的崇林拜樹,到對特定森林和樹木的祭拜,再發展到大規模封山育林,崇林敬樹的原始宗教信仰所產生的壓力機制一脈相承,正是這種壓力機制引發了許多與歲時節慶、人生禮俗、世事變遷等有關的大規模群眾性活動,這些活動起到了凝聚人心、傳承文化的歷史功能,而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愛樹護林、種樹育林的民間規約,正是祭林拜樹的原始宗教信仰習俗的一種衍生物和聚合物。
2.原始民主意識的約束機制。
我國歷代各民族都有以血緣、地緣或業緣為紐帶的宗族性、地域性或行業性的民間社會組織。其中地緣性社會組織如苗族的“議榔”,羌族的“議話”、侗族的“款”仫佬族的“冬”等等,都帶有原始民主的性質。其榔頭、款首、冬頭等一般由寨老、村老擔任,有事由其召集村民,聚眾公議,或盟誓,或立約,或裁決,或懲處俱是民意為先,公議在前,然后才由榔頭、款首、冬頭等定奪。經公議所定的條款,有的刻石立碑,有的形成文書,更多的則是當眾宣布,口口相傳,成為一定社會組織內部各成員言行的共同準則。剖析這種原始民主意識對民間規約產生過程所帶來的約束機制,可以從儀式的神秘肅穆和承諾的神圣莊重兩個方面進行闡述。首先,不管是封山育林,還是封湖休漁,都有公眾集會議事的程序,其間幾乎都穿插祭山、祭湖、祭林、祭水等神秘肅穆的儀式,寨老、長者是集會的召集者和規約的提議和最終決定者,而祭祀儀式則由各民族民間巫師等神職人員掌控,祭儀強化了公議的神秘氣氛,而公議則是民間規約產生的原始民主程序。其次,經過公議產生的誓約和規條,使公議當事人產生由莊重承諾而帶來的某種義務感和責任感,并進而樹立起每個參加公議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對家族、村寨乃至本民族的某種信念、倫理和公德觀念,從而產生對每個社會成員的約束機制。這種約束機制包括自律和他律兩個方面。在自律方面,一是為參與盟誓的莊重而又神秘的氣氛所震懾和感召,特別是其間穿插的祭祀神靈的儀式和場景,使當事者產生了對神靈的敬畏和崇拜,反過來強化了對當事者踐行規約的緊迫感和責任感,促使當事者及其家庭成員對照規約進行自我省察和反思。二是民間規約都包含對一定血緣、地緣、業緣社會組織內集體利益的維護和全體成員福祉的保護和追求。針對一定社會組織內部的公眾利益,違規背約者既觸犯公眾利益,引起公憤;也損害個人利益,導致名譽和利益的雙重損失。三是某些社會組織成員由于偶然性事件引發疾患甚至死亡,反過來強化了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違規背約的言行產生深深的自責和反省。比如有人擅自進入神樹林樵采放牧,導致疾病或人畜傷亡,這類偶然性事件既強化了神林禁忌,又促使當事人對自己的言行進行嚴格自律。我國各地大量神樹林、風水林一直沒有受到人為破壞,均得益于人們的這種自律機制。在他律機制方面,一是對當事人進行經濟處罰,歷代民間規約對破壞林木、水源、草場等的當事人的有關經濟處罰條款名目繁多,不勝枚舉;二是肉體上的責罰,對違規者輕則當眾罰站、罰跪,重則鞭怠、拷打甚至處死;三是名譽懲罰,包括對違規者掛牌游鄉、游寨示眾,在違規者居住地周圍豎立侮辱性標志物如樹木、木牌等,甚至開除族籍、村籍并驅逐出境等等。我國歷代民間對破壞自然生態環境的處罰形式多種多樣,一般與侵犯公私財物或違反社會公德有關,故他律性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既有效,又極具社會影響力,一般是處罰一個人,影響一大片,有的典型案例甚至影響當地幾代人。新中國成立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以倡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契機,從經濟發達的都市郊區,到邊遠閉塞的深山邊塞,基本上都在原有零散的民間規約的基礎上陸續發展為比較規范的”鄉(村)規民約”和”文明公約”等等,使民間規約從原始民主狀態中脫穎而出,與各級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正式頒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相互銜接,對廣大城鄉社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起到了橋梁和紐帶的作用。
3.傳統道德教化的示范機制。
我國歷史上一方面是歷代統治者的窮奢極欲和殘酷掠奪所帶來的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極大破壞,另一方面卻是歷代大批有識之士包括帝王將相、諸子百家和志士仁人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的強烈呼吁與率先垂范,這種道德教化的示范和引導作用,既是對民間規約的總結與提煉,又為民間規約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思想源泉和理論依據。例如西漢時漢高祖劉邦之孫淮南王劉安(公元前179—122年),就曾邀請門客編纂成《淮南子》一書,比較詳盡地闡發了自然界萬物相生相長的客觀規律,充溢著樸素的唯物觀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肮蕱|風至,則等雨降,生育萬物,羽狀如伏,毛者孕育,草木榮華,鳥獸卵胎,莫見其為者而功既成矣?!保ā痘茨献印ぴ烙枴罚┙逃藗儽仨氉裱匀灰幝扇グl展生產,一則“優(柔)天地而和陰陽,節四時而調五行”。即天時地利,依照農事節令進行生產活動,就能“喻(長養)覆育,萬物群生,潤于草木而侵于金石,禽獸碩大,毫毛潤澤,羽翼奮(壯)也,角生也,獸胎不贕(死胎),鳥卵不毈(鳥卵孵不出)。”(《淮南子·原道訓》);再則人們的生產活動也不能違背自然萬物的自身規律,否則就會事與愿違?!案饔糜谄渌m,施之于其所宜”。即“率性而行為之道”。(《淮南子·齊俗訓》)至于種樹“今夫徙樹者,使其陰陽之性,則莫不枯。故桔樹之江北則化為枳,鴝鴿(八哥鳥)不過濟(水),(貉)渡汶(水)而死,形性不易,勢居不可移也?!?《淮南子·原道訓》)統治者還必須十分注意愛護民力,切不可隨意濫伐森林而大興土木,“解扁為(治)車封,上計入三倍,有司請賞之。文侯曰:吾土非益廣也,人民非益眾也,何以三倍?又曰:以冬伐木而積之,春浮之河而鬻之,文侯曰:民春以力耕,暑以強耘,秋以收斂,冬間無事,以伐木而積之,負軛而浮之河,是用民不得休息也,民以敝矣,雖有三倍之用,將焉用之?”(《淮南子·人間訓》)假如“焚林而獵,愈多得獸,后必無獸。”(《淮南子·人間訓》)“井植生梓而不容甕,溝植生條而不容舟,不過三月而死?!保ā痘茨献印び[冥訓》)則從反面論證了違背自然規律就會事與愿違,最終導致失敗的道理。與此同時,《淮南子·主術訓》還為后世描述了一幅我國古代勞動人民保護自然生態平衡的動人圖景:“……教民養育六畜,以時修樹,務修田畦,滋植桑麻,肥饒高下,各因其宜,丘陵阪險不生五谷者,以樹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蓏。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為民資。是故生無乏用,死無轉尸。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麛夭,不固澤而漁,不焚林而獵。豺未入水,鷹隼未摯,羅綱不得張于溪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昆蟲未蟄,不得以火燒田。孕育者不得殺,鷇卵不得采。魚不長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氏韧踔?,四海之云至,而修封疆;蝦鳴燕降,而達路除道。陰降百泉,則修橋架,昏張中,則務種谷。大火中,則種黍菽。虛中,則種宿麥。昂中則收斂畜積,伐薪木。……”上述論斷譯成現代漢語即是:“……教育人民養畜馬、牛、羊、犬、豬、雞,按時令種田植樹,修整田地,養種桑麻。土地肥力各有不同,應按其所適宜去栽植不同的品種。丘陵山地不宜種莊稼,就植樹養竹。春季采干枝,夏季采果實,秋天收糧儲菜,冬天砍柴,以備人民生活。所以先王之法,打獵的不能把野獸都捕盡,不獵取小的動物。不能把水放干而捕魚,更不能燒林打獵。每年十月以前,不要在山間谷地布網;開春以前,不要入水捕魚;立秋以前,不要進山捕鳥;冬天以前,不要進山伐木;十月以前,不要用火燒田,不要捕殺孕獸;不能到鳥巢之中取鳥卵及幼鳥;魚不長大不要捕,不到一年的豬不要宰食?!⒋褐蟛灰尢锂€;三月以后整修道路;十月修橋梁;三月種谷,四月種黍豆,八月種冬麥;九月砍柴;……。”這段話論述了不違農時季節,因時因地制宜地進行農業生產活動的道理;以及適時適地種樹伐木,漁撈獵捕,以實現自然生態平衡的樸素的唯物辯證思想,蘊含哲理,讀來深受啟發。我國歷代諸如《淮南子》這樣的文化典籍在封建道德教化中既起到了開啟民智,又規范大眾言行的作用,也是歷代民間規約產生和發展的思想淵源和文化源流之一。
4.封建宗法社會的維持機制。
我國民間規約的初始形態一般是以血緣為紐帶的族規祖訓,然后再過渡到以地緣為特征的寨規款約和以業緣為特征的行規會款。其傳承方式也是從口誦到成文,再進化到近期比較規范和健全的村(鄉)規民約。特別是與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民間規約,更是與封建宗法社會相生相伴,良性互動的產物。首先,在我國漫長的封建宗法社會中,不管是家族宗祠,還是村寨社會,抑或是行業會社,都具有較強的自治性質,其歷代形成的民間規約都要對宗族成員、村寨成員或同業人員起到道德約束和行為規范的作用,并通過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規范來協調人際、族際關系等等,從而維系封建宗法社會的延續與封建歷史文化的傳承。因此,在我國各民族歷代民間規約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基本上保持了道德教化與功利追求的一致性,這是封建宗法社會得以綿延不絕的經濟基礎和文化底蘊。其次,這種由追求自治而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形成的民間規約,是形成封建宗法社會超穩定結構的道德凝聚力和制度化保障。在封建宗法社會中,維護本族群利益關系的共同愿望通過民間規約分別把同一血緣、地緣或業緣關系的社會成員緊密地聯結起來,這些利益關系的重要組成部份就是維護共同的生存環境和生產條件,即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而民間規約正是維護這種共同利益關系的文化載體。再次,歷代民間規約的執行與監督具有同一社會組織成員的全民性特征,即同一社會組織的全體成員,既是民間規約的制定者,又是民間規約的執行者和監督者。這種社會成員身份和角色的多重性特征,源于超穩定結構的封建宗法社會之中,即某一社會組織的成員基本上都是世居一地,數代人都曾同于一地謀生,彼此知根知底,特別注重個人和家族的名譽和形象。同時,由于某一民間規約從制定到執行,都與其社會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這種權、責、利三者的緊密結合,使同一社會組織成員之間產生強烈的依存關系。這種民間規約制定者、執行者與監督者的同體化,使同一社會組織成員之間休戚相關、榮辱與共、利害一致,從而使民間規約成為維系封建宗法社會正常運轉的動力之一,成為封建宗法社會超穩定結構的一塊制度基石。與此同時,由于封建宗法社會的運轉和延續,又不斷催生出更多更新的民間規約,如此相生相長、良性互動,便使我國歷代各民族五光十色的民間規約成為世界文化史上的一大奇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