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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生態環境破壞也愈演愈烈,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關系失衡。一方面,我國的農業發展成就巨大,糧食首次實現了“十連增”,滿足了十幾億中華兒女的物質需求;另一方面,發展帶來的代價也頗為巨大,對于農業資源的過度開發,我國農業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農業生態環境狀況令人堪憂。
1.1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和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我國農業生態破壞不斷加劇主要表現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嚴重,人均耕地逐年減少,草場退化等方面。我國是土地荒漠化較為嚴重的國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干杰表示,全國環境質量狀況總體來看有所改善,但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土地環境形勢依然嚴峻。耕地土壤環境堪憂,區域性退化問題較為嚴重。全國年內減少耕地面積8.02萬hm2。全國現有土壤侵蝕總面積2.95億hm2,占國土面積的30.7%[3]。我國農業供需矛盾突出,對農業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加,但農業人均資源有限,加之在市場經濟下,農業要增強競爭力,于是就不斷利用各種手段的開發農業資源,導致農業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加劇。根據第二次土地調查結果,截止2013年,我國有333.3萬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國因草原退化、建設占用等因素導致草地減少1067萬hm2,具有生態涵養功能的灘涂、沼澤減少10.7%[4]。
1.2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主要原因造成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1)農業生產過程中化學物質的使用導致土壤污染,我國的化肥使用量大約是5800萬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國家。還有我國農藥使用量是180萬t,農膜240萬t,加之農村畜禽養殖濫用藥物,這些化學物質的使用導致土壤污染加劇和地力的下降。(2)工業“三廢”污染,我國每年排放的工業廢水、廢氣和固體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農業的水源、農田、農村大氣受到嚴重污染,給農業生態環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近年來,農村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其中某些企業技術含量低,環境保護意識差,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對于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更是雪上加霜。(3)農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隨意排放導致水體和土壤的污染,農村畜禽養殖業逐漸走上了規模化道路,其產生的畜禽糞便等污染物隨意排放,沒有得到科學的處理,對大氣、水體、農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壞,嚴重破壞了農業生態環境。此外,我國農業生產結構不合理、資源開發方式粗放、農民環境保護意識淡薄且法律在農村地區適用弱是導致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惡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國現價段的技術水平也限制了農村與農業環境污染治理力度。
1.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實質———利益沖突我國已經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法律保護體系,在保護生態環境預防和制止環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協調環境利益與經濟利益方面不夠完善,不能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態環境污染。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關系,利益沖突是導致農業生態環境破壞的關鍵所在。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管理機構自身利益與環境利益沖突,政府部門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進而還是出現了一邊治理、一邊破壞的惡性循環,最終還是使環境利益受到損害。第二,環境保護者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我國的生態補償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進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第三,排污企業與受害者的利益沖突,企業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違法的成本,大都企業都寧愿排污受罰而不進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稅收而對于排污企業的放任行為導致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加劇。這些沖突的存在是因為缺乏有效的法律調整規制手段。
2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治現狀
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日趨惡劣,這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背道而馳。面對日益嚴重的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問題,歸根結底還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決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核心手段。我國法律在平衡農業發展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1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立法缺失一方面相關立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領域存在立法空白。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規,涉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也有許多。但是農業生態環境是整體的內在系統化的,需要一部綜合性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目前這些有關立法是分散的且規定都過于原則化,不適應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需求。例如,《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防治沙化等生態失衡現象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防治農業污染等,這兩條原則性的規定,實際操作很難,并且把農業生態資源保護與農業環境割裂開了。《農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就保護,其內容基本上是對環境保護法中兩個條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規定,在發生農業生態環境污染事件時很難適用到具體問題中去。我國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農業環境保護的法規,但是這些地方性環境立法過于原則,缺乏應有的規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強,沒有體現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規定和政策式的規定無法執行,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的現象,在生態農業、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還很欠缺。缺乏專門針對于農業生態環境特別的法律規范。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建立公眾參與、行政指導、行政強制以及有利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機制等方面,不利于調動公眾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由于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存在的這些問題,導致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在許多方面不能有效的開展起來,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2現有法律制度體系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缺乏適應性我國已經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與制度間的協調性和配套性較差。這些制度主要針對大城市的污染,對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較少。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劃區輪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撈限額和禁漁、休漁制度,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物種資源保護制度以及農業安全生產安全使用制度,這些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與缺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立法,禁止性規范較多,鼓勵性規定較少,缺乏激勵機制。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同時,重視政府的作用,賦予政府的權力較多,沒有發揮農民的主動性去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有關破壞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全,許多法律都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禁止性規定,但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從而使禁止性規定與法律責任的承擔沒有相互呼應,屬于法律責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規定在對生態功能保護的違法行為處罰較輕,還有一些社會危害性大、破壞性強的環境違法行為,僅僅設置了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沒有相應的刑事責任條款的規定。由于法律責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威懾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進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
2.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存在缺陷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存在“體制不夠嚴密”和“相應程序缺乏”兩大方面的體系性缺陷。就執法體制而言,首先執法主體林立,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管理體制是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執法體制,實踐中,這種體制導致農業環境執法主體林立,各個執法主體之間相互扯皮或推諉的現象產生;其次,行政執法權分散,行政執法權分散于植物保護、種子、土肥、環境保護等各個機構中,這種分散的行政執法權力很容易導致執法不一、相互沖突等現象,農業執法秩序處于混亂的局面。就執法程序而言,實踐中,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過于強化環境管理機構的權利,缺乏對環境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有的程序性保障機制。在現行有關農業環境立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行政部門與公民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過多的確立和保護的是政府的權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賦予環境管理機構很多的權利,但缺乏對其環境管理行為有效的監督機制。另一方面,它賦予環境管理相對人很多的義務,卻很少規定保障環境管理相對人權益實現的程序機制,導致環境管理相對人的合法環境權益得不到保障。
3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完善建議
3.1強化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立法首先,根據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客觀規律,盡快制定出一部綜合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以解決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立法過于分散的問題,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據。地方性立法應該更加注重地方農業生態環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強的相關法律保護措施。其次,建立健全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盡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對現行的《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農業生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修改。再次,填補農業生態環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國國務院已經于制定并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對于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鑒于此,還應加強生態農業、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補在這些領域的空白。同時農業環境標準體系也可適時的做些調整,以符合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眾參與以及有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激勵機制,同時政府部門應加強行政強制、行政指導等手段,調動和鼓勵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主體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建立經濟激勵機制,對于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其它方面的經濟優惠,調動各階層的積極性,參與到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上來。
3.2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制度,優化制度配套環境完善我國現行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在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中增設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的條款。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是黨在十八大報告中的要求。為了使生態恢復補償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建議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加強政府財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實施綠色國內生產總值制度等。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一是,明確法律責任,對于破壞和污染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追究農業生態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二是,嚴格法律責任,對于破壞農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僅要規定罰款這樣行政處罰,還應當規定限期治理與修復、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措施,并調高罰款數額標準。對于構成犯罪的農業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應明確規定其刑事責任追究,使得法律發揮威懾和制裁作用,為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3.3健全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體系一方面,變革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統分結合的執法體制,建立專門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執法主體,規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執法主體,明確執法主體職能。這樣便可以集中行政執法職能,把執法人員的指揮管理、安排執法經費的安排、調配執法力量的調配統一起來,解決了行政職能過于分散的問題,同時也避免了行政主體之間相互推諉等弊端的出現。另一方面,強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規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執法程序。加強農業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設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程序權益。建立諸如告知公示制度、聽證制度等制度,確保公眾能夠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中來,確保農業生態環境執法主體依法執政,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出現。同時強化司法手段,通過司法審判懲罰和制止重大污染環境犯罪、環境失職犯罪,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3.4確立公民環境權,增強農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我國新《環境保護法》把生態文明納入立法理念,但是環境權并沒有得到確立。雖然新《環境保護法》增設了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并在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明確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但是,此項規定和環境權保障的全面性要求相比仍顯狹窄,且不利于公眾全面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工作。因此,公民環境權的確立是農民參與監督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保障。同時,生態文明要求公民應當具有生態意識、環境保護意識、環境法治意識等生態文明意識,從而能夠形成良好的生態環境保護氛圍。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應當加強農民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通過教育宣傳農業生態環境法律知識,增強農民的文化素養和生態文明意識,從而引導農民走上生態農業、科學生產的農業現代化生產道路上來。
作者:杜娟單位:河海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