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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疆學刊雜志》2015年第三期
根據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設想,將立法權交予議會,由人民選舉組成的議會來制定國家法律,行政機構負責法律的執行,司法機構負責審判和救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權力的集中與濫用,才能從根本上限制權力。這一分權理論的踐行將會從根本上改變近代時期王權專制的人治模式,將傳統王權所具有的生殺予奪的任意權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圍之內。自亞里士多德最早論述過“法治”對比“人治”所具有的穩定性、正確性之后,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高于政治這種思想一直被廣泛講述并經常得到承認”。近代中國和日本建立君主立憲制政府制度的過程是結合本國傳統對西方三權分立思想的臨摹和改造,但卻走向不同的制度演化路徑。晚清政府雖然在憲政改革中創新了很多具體政治制度設施,但這些制度設施在實踐中大多扭曲變形或虛有其表,使憲政改革歸于失敗。而憲政改革中最為重要的議會的建立,也因為對權力的崇拜與傳統等級制觀念的影響而未能實現。
一、對權力的崇拜妨礙對權力進行任何制度化的可能
清代以中央集權為特征的專制統治本身就是一種精英政治,它只需要始終保持一個質優量少的管理階層,政治統治便能夠順利運作。而要進入這個管理階層,唯一正途就是科舉。科舉之制,自隋而肇始,唐宋之時完備,明清承之而盛極,至清光緒三十年廢止已存有1300余年之久。科舉之存在,對傳統中國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它將傳統中國的統治模式、社會結構與文化傳統緊緊地聯系在一起,通過共同的價值體系———儒學,“把整個中國維持在一種社會分層而又能夠垂直流動的動態平衡狀態”,并很好地維持和鞏固了皇權。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通過公開考試而向天下選拔賢能之人,天下賢人皆為其所用。那些原本來自各個社會階層的精英被納入統治層,無不基于皇帝的權力,他們從政做官自然也是為皇權服務。這種有著嚴苛錄取比例的為官制度保證了官僚隊伍整體較高的政治、文化素養,也確保了清代帝國專制皇權的延續。從根本上來說,政治權力的作用是實現并保障政治權力主體的利益。馬克思曾指出,“資產階級最初建立國家權力就是為保衛自己的財產關系”。同樣,在帝國時代,只要出現國家和階級,就必然會有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就必然伴隨著政治權力的運作與配置。
(一)君主專制的政治基礎中國封建社會,政治權力的行使不僅意味著對全體臣民的統治,還意味著對統治階級私人利益的保障與政治秩序的規范,進而維持整個封建統治體系的穩定。在君主專制集權體制下,對權力的角逐和爭奪會更加激烈,因為這種爭奪不僅限于皇室內部、中樞決策集團,也擴展到地方政府和民間團體。在封建社會,政治權力主體和客體是絕對分裂的,這表現在政治權力主體地位的絕對化和超穩定以及政治權力體系的封閉性。在整個社會系統中,一些人始終壟斷政治權力的主體資格,而將另外一部分人完全排斥在權力之外。為了維護和保障某一特定群體的政治統治地位,統治階級會從經濟、文化等不同角度對這種權力秩序進行建構與完善。他們通過社會倫理道德和法律的約束限制作用,將階級和階層固定化,保證權力的世襲和政治地位的代際復制。清政府在仿行立憲下建立近代政府制度的動機在于維護傳統君主集權統治,其憲政改革以日本為楷模亦是為了像日本保持天皇大權那樣維護皇權,確保君主對政府的控制。但是中日兩國皇權并不相同,中國的皇帝并不只具有象征性的最高權威,而是一個擁有絕對政治權力的統治者,所以當這種權力遭到三權分立“瓜分”時,它面臨的是實實在在的權力分割以及既得利益者爭奪權力的傾軋,這是中國清末憲政改革失敗的重點所在,亦是統治者缺少改革誠意的注解。這些推行憲政改革的基本原則決定了改革者對擁有絕對權力的向往和崇拜,進行改革只是在晚清飄搖政局中挽救自我的權宜之計,而并非是建設現代化社會結構的總體構想。誠如亨廷頓所言,傳統君主所領導的現代化的主觀動因在于遏制革命。因此盡管清政府也制定出現代化的改革計劃,但他們卻不能堅持下去,因為部族統治讓他們意識到,“他們正在使自己、家庭和他的朋友失去享有的傳統地位,……正在發動一場必然會摧毀這些地位基礎的變革”。也就是說,統治者對于權力的固守與以建立議會為核心的憲政改革背道而馳。政治改革的目的是為了重塑國家與社會關系,重新配置國家權力。建立議會是為了限制君主權力,即通過民眾的政治參與建立民眾與政府之間的政治平衡,在確保政府權威性基礎上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一個集合體的權力存在于每個組成部分之中,而不僅僅存在于統治階層”,這是立憲政治的精髓所在,也是歷史對中國政治提出的要求。而中國近代之前的社會實行君主專制的政治統治,君主無所不有,君權無所不包,“事無大小皆決于上”。君權具有任意性,不受約束,這種任意性體現在君權的行使過程中,“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心情領導一切”。盡管隨著官僚制度的發展,這種權力逐漸受到來自于官僚集團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這種任意性權力始終沒有得到任何法律上的約束與規范。中央集權的這種強有力使人們迷信強大統一權力的作用,把強大統一權力作為解除困厄和應對艱難的最有效的訴求。這種思想不只存在于社會底層人民的頭腦中,還廣泛地附著在諸多社會精英的心里。正如托克維爾所說:“當大革命前的長期困惑開始發生作用時,形形色色有關社會和政府的新體系破門而出。這些改革家們提出的目標雖然不同,他們的手段卻始終一致,他們想借中央政府之手來摧毀一切,并按照他們自己設計的新方案,再造一切;在他們看來,能夠完成這種任務的,唯有中央政府。”這種看法一方面讓人們忘卻了解決問題的其他途徑,容易用一種暴政替代另一種暴政,另一方面這種對憑借一種力量解決一切問題的方法的迷戀,容易產生一氣呵成的熱情。
(二)中央集權與擴大政治參與的不平衡憲政要求政治體系必須具有溝通、容納新的社會階層與社會勢力的意愿和能力,這就要求政治體系必須逐漸向民眾開放,擴大社會成員的政治參與。盡管清廷在仿行憲政的上諭中就有“大權統于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的規定,意味著臣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政治,但是由于皇權專制政府制度的存在始終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國家與社會始終處于對抗狀態,并無法協調。從歐美等西方國家近代化歷史來看,建立近代國家存在著兩個基本面向,一個是中央政府的集權,一個是政治參與的擴大,即民主的“分權”,這兩個層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相沖突的。歐美等西方國家之所以能夠跨越現代化的種種障礙,就在于他們實現了兩者的平衡與共存,無論哪一方都未能絕對地、長久地占有優勢地位。事實上,也正是由于中央集權與政治參與的相對平衡,才使國家與社會之間出現良性互動的可能。很多國家近展的歷史都能夠證明,對于正在邁向近代的國家而言,如何處理國家權力與社會權利以及公共輿論界的關系,如何應對、引導民眾的政治參與訴求,控制社會運動的發展,是一個國家保持政權穩定并有所發展的關鍵所在。亨廷頓曾經指出,判定一個國家是不是現代化國家,要看其人民能否通過大規模的政治組合參與政治并被政治所影響。這是現代化國家區別于傳統國家的最重要標志。縱觀清末擴大政治參與的過程,由于商人和新式知識分子群體崛起,政治社團普遍建立和媒體輿論相對自由,通過選舉、組織社團與政黨、政治表達、政治對抗、政治接觸等方式,在短時期內確實呈現了一派壯觀景象。不過,清政府面對大眾政治參與的爆發形勢,不但沒有因勢利導,積極協調和疏通,使大眾政治參與更加制度化、有序化和規范化,而且擔心其統治前途不保,竭力將政治權力集中于少數滿洲貴族手中,使統治基礎更加薄弱,終至眾叛親離。由于清廷與民眾之間沒有建立一種有效的溝通和協商機制,雙方很難達成妥協共存。兩者愈演愈烈的權力爭斗在互不相讓的心理支配下,只能造成一種零和博弈的結果。發展政治學家認為,面對現代化初期的政治參與浪潮,政府必須具有很強的政治控制能力,并且能夠發展各種法律和制度使參與制度化。晚清政府之所以未能平衡好“集權”與“分權”的關系,不僅僅是因為此時清政府自主性低,對國家和社會的控制能力不足,更是由于皇權專制的慣性思維使其無意分權而治。
二、等級制觀念導致中國立憲派的軟弱性
作為活躍在20世紀初中國政治舞臺上,試圖通過政治變革挽救國家危亡并努力推動社會前進的政治力量,立憲派在推動清末政治改革和推翻清政府腐朽統治的革命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從戊戌時期的維新派演化而來,同當時孫中山領導的革命派一樣,為中國的存亡而殫精竭慮。他們高舉愛國主義大旗,認為當下最重要的任務是救亡圖存。通過學習和傳播資產階級政治、社會、法律觀念,他們認識到,要想徹底擺脫中國落后、任人欺凌的局面,必須改變腐朽的封建專制統治制度。但是,與革命派不同的是,立憲派認為專制政體是可以而且應當通過和平改革手段來推翻的,因為他們大部分是從統治階級中分化出來的,與傳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甚至他們現有的權勢、地位恰恰是由專制政體所賜。他們不像革命派那樣反對清王朝的統治。我們不能因此將他們視為反動政治力量,因為他們確實心系國家安危,一心一意想要推進君主立憲政治,事實上也確實推動了清末政治改革,但是并未實現其和平立憲的夙愿,相反卻促成了他們最初并不贊成的暴力革命。究其原因,還要從立憲派所具有的軟弱性說起。
(一)立憲派的軟弱性從歷史事實來看,革命派能夠成為當時推動變革的絕對力量,是因為他們更有優勢。這種優勢體現在與傳統統治力量的根本對立以及徹底顛覆舊統治秩序的決心,以致他們可以向傳統發起更猛烈的進攻和更深層次的掃蕩,這正是變革傳統社會所必須突破的。革命派的堅決恰恰從反面揭示出立憲派的軟弱性。立憲派低估了傳統與既得利益結合所帶來的巨大阻力,天真地以為可以通過上書請愿的方式達成政治改良的目的,到頭來終被殘酷的現實打破幻想。回顧1910年立憲派三次大規模國會請愿運動的艱辛過程與失敗結果,就完全證明了這一點。立憲派的這種軟弱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組織形式的松散性,一是斗爭手段的妥協性。從三次國會請愿運動的組織情況來看,由于社會中層組織發育不良,使請愿運動具有較強的自發性色彩,導致社會運動參加者的行事方式往往會基于他們自己長期養成的習慣和本能,缺乏組織性和規范性。這就使得清末的國會請愿運動、保路運動等民眾運動呈現出較強的非理性和情緒化特征。充滿激情的演說、痛哭流涕的聽眾、割臂刺指、血諫朝廷等等非理性行為不僅不利于推進改革,反而會起到相反效果。斗爭手段的妥協性表現在立憲派所進行的請愿活動始終沒有超出“臣對君”的綱常倫理準則。這不僅從根本上揭示出立憲派與革命派之不同,而且也揭示出立憲派軟弱性的根源。他們奔走相告,集結吶喊,為的是國會早一天建立,實現人民參政的愿望,但是不論采取什么樣的手段,集會也好,上書也罷,他們始終遵循“君君臣臣”的倫理綱常。如立憲派首領張謇在宣統元年召集發起國會請愿的會議結束之時作的《送十六省議員詣闕上書序》中就叮嚀代表請愿要“秩然秉禮,輸誠而請”,即要求大家要合乎禮制法體進行文明請愿。在后來開展的國會請愿運動中,立憲代表們除上書請愿之外,還向親貴大臣哀求,遍謁當道權重大臣,請求速開國會,立陳速開國會之理由,人民熱切盼望之心情,甚至痛哭流涕以打動握有重權的親貴們。立憲派以為他們如此尊君守禮,就可以用哀求得到一個御賜的國會,進而消弭和抵制革命,使中國的問題迎刃而解。但是事實一次又一次打碎了立憲派和平變革之夢,致使他們倒向革命派,為辛亥革命的爆發積聚了核心力量。
(二)立憲派軟弱性的原因所在造成立憲派軟弱性的原因很多,既有傳統儒家文化思想的影響,又有當時社會客觀條件的限制,但深層次原因是等級制思想的影響。盡管“在整個歷史上,日本一直是個等級森嚴的階級社會”,但是與中國傳統等級制有著本質的不同。這不僅可以闡明中國近代立憲派軟弱性的根源,也可以解釋中日兩國近展分野的原因。所謂等級,是指依照社會政治地位的高低進行劃分并被法律確認的不同社會集團。在中國古代,等級的劃分最初是依據血緣,后來與官僚制相結合,逐漸加入道德、才能等因素。但是不論等級劃分的依據如何變化,其以法律、權威以及文化灌輸等方式否認平等,強調身份差別、地位高低,保護等級特權的特征沒有絲毫改變。等級劃分經過數千年來逐漸固定下來并成為人與人之間交往的準則,深深地沁入人們的思想,形成所謂的傳統等級觀念。此一傳統等級觀念有兩個要點:一是人與人之間是分等級的而非平等的;二是“每個人都應按其所歸屬的等級行事,各安其分,各盡其職,享有相應權利,并履行應盡義務”。傳統等級觀念的形成是在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不發達,平等交換不存在的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對等級制度的直觀反映。在人類前近代社會中,等級制度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現象,并表現為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人們從一出生開始就被納入一定的等級,接受一定的等級教育,其行為、思想乃至前途等無一不受等級制度的影響。再加上統治者出于集權統治的需要,鼓勵并擴大等級理論的闡發和應用,使等級理論更加全面化和系統化。這種產生于奴隸社會并在封建社會中逐漸完善,反映等級制度,并為思想家所論證和發展、為法律所強化的傳統等級觀念,漸漸成為人們的一種認知方式、思維方式乃至行為準則,成為傳統政治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
(三)等級制觀念對中日的不同影響這種等級觀念根深蒂固,具有驚人的生命力。且不說當代中國,盡管已不存在奴隸或封建社會生產方式,已不存在等級制度,法律亦不再肯定等級制度,但是由于中國的生產力水平還不夠高,意識的演進具有滯后性等因素使傳統等級觀念并未完全消失,對當代中國民主社會的建構和發展有著一定負面影響。在這種傳統等級制度中,人與人之間的等級性還表現為一種人身依附關系,即上級可以決定下屬的前程命運,下屬則把個人前程命運寄托在上級身上的一種不正常的上下級關系。立憲派對統治者以君臣之禮相待,將個人權利的實現寄托在掌權者手中,寄希望于統治者主動聽從勸告御賜一個國會來實現變革就是一種典型的傳統等級制觀念在作祟。立憲派中多數人雖然是受過新式教育、具有開明思想之人,但是上千年來積累的等級觀念已經滲透進他們的思想和內心,已經深深影響到他們的行為方式。“當一個社會運動缺少最基本的組織性時,決定運動發展的是普遍存在于大眾頭腦中的基于某一社會文化傳統的一些基本解讀方式,而非引導運動的積極分子的話語和行動。”他們在綱常倫理的范圍內,采用傳統“上書”、“諫”等方式,踐行傳統等級制觀念,但卻試圖建立一種新的政府制度來適應近代社會的轉型,結果只能是失敗和徒勞的。需要說明的是,日本雖然也有等級制,但是其在天皇制下所帶來的結果卻是完全不同的。
“等級制一直是日本有文字以來生活中的準則”,雖然明治政府從法律上取消等級制度,但事實上卻大量保存了這一制度,使等級觀念根深蒂固地滲透到日本人的生活之中。但是,與中國不同的是,日本封建時代的等級制度是以世襲為基礎的,有著嚴格的不可逾越的身份等級制度。他們不可能像中國各階層那樣通過科舉實現階層間流動。也正是這樣的等級制度及在此基礎上生長的等級觀念使各個階層固化,使每個階層“各得其所,各安其分”,不暢通的階層流動渠道使每個人滿足于自身現狀,并在階層范圍內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這一等級制觀念帶來的結果便是近代日本社會秩序的相對穩定。從明治維新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與清末革命家陳天華在論述國家與國民關系上所產生的分歧可以看出,日中兩國當時在政府與國民之間關系和地位上觀念的差異。雖然兩人都將國家比喻為公司,但福澤認為,公司經理(即政府)對職員(即國民)具有絕對的領導權,當兩者意見相左時,職員必須絕對遵守國法,服從經理的意見。而陳天華則認為,公司經理(即皇帝)如果胡作非為損害公司(即國家)利益時,股東(即國民)就必須對其進行彈劾,他主張人民有反叛權。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等級制在不同社會環境中的不同作用。明治維新的成功是源于統治者將這種等級制的最高等級集中于天皇,樹立天皇的絕對權威,并在天皇名義之下展開各項改革。而中國等級之間的流動性使社會中有一定知識、家庭背景或是財產的個人都躍躍欲試地向高層聚集,以仕途之路為出人頭地之捷徑,這就必然帶來更多的社會動蕩。
作者:石晶 單位:中共南京市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