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淺談電視新聞中的人身權保護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電視在當今社會仍然是廣受關注的主流媒體。隨著法律體系的健全和人們對權利保護意識的加強,電視新聞中可能出現對人身權的侵害。雖然新聞中對涉及隱私、肖像等權利有一定的豁免權,但也會因此而造成訴累或不必要的糾紛。本文就電視新聞中的人身權保護談及初淺認識,以供業內人士參考。
關鍵詞:電視新聞;大眾傳播;人身權;權利保護
電視是主流的、受眾普遍關注的新聞媒體。近年來,各級電視臺新聞頻道的開播和滾動字幕等播出形式的多樣化,電視新聞的播出數量、質量都大幅提高。但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建立健全和法律的普及,而部分新聞從業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或相關法律缺少對新聞報道的規制,致媒體侵權的尷尬事時有發生。電視新聞,因其以圖像和文字(聲音)形式同步播出,使電視新聞侵權發生的幾率相對于報紙和廣播等媒體增加了許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8條至105條專節規定了人身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榮譽權、肖像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總則》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著作權、專利權、繼承權等。這些權利具有人身依附性,是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財產權利,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該權利受到侵害時主要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總則》第110條第2款不難看出,法人、非法人組織同樣也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本文重點站在自然人角度來討論在電視新聞中的人身權保護。電視新聞中,在人身權保護上通常涉及到人身權中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下面分別介紹幾種權利在電視新聞中的規避。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該權利侵權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而擅自將其肖像作營利性使用。法律賦予了新聞記者在新聞報道中因職務行為和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公民個人肖像的權利,同時,法律也規定只有在未經權利人許可且用于商業行為時方為侵犯肖像權,但是,在電視新聞中,一是要注意在電視新聞中的肖像角度等。如在新聞攝像中方位、角度、用光等不當,丑化、歪曲采訪對象形象,雖然不能構成肖像權的侵害,但因丑化、歪曲形象造成其社會地位貶低,可能構成侵害公民的名譽權。二是把握好法律對新聞職業行為豁免的尺度,注意在新聞報道中使用肖像,該肖像必須是新聞報道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為新聞報道服務的,同時要避免涉及到該肖像權人的隱私權。三是電視媒體和從業人員要注意保管電視新聞的影像資料,以防外流作不當使用,尤其不能將電視新聞影象資料作為商業資料而隨便利用,即使是提供者無償提供而為商業利用但由于未經許可,仍然構成肖像權的侵害。名譽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自然人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從該法條可以看出,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兩種方式:侮辱、誹謗。在電視新聞中,誹謗主要表現為文字(聲音),而侮辱、泄露隱私則圖文形式均可出現。侮辱一般指用言行羞辱而使人格受損,誹謗則指捏造事實并廣為傳播的行為而致人格受損。在電視新聞中,一是要堅持新聞的真實性、客觀性,必須如實反映新聞事件所涉及的人、事、物等,報道做到客觀、真實。二是一定要注意新聞語言措辭,不亂下結論,不使用激烈的、夸大的甚至侮辱人格的言辭。三是要保留采訪根據。要保留好采訪記錄、當事人電話等,以證明采訪來源合法、報道有據。但要注意,電視新聞中的侮辱、泄露隱私并非僅以文字(聲音)形式出現,圖象一樣能構成。據《360百科》: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只能公開于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是個人的自然權利。隱私權是一種個人具有支配權和決定權的人格權,即他人可否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和介入程度、可否公開隱私和公開的范圍、程度等具有支配和決定權。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當時對隱私權沒有專門的規定,但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0條專門明確的該權利。
經長期的實踐,未經許可,公開個人住址和電話號碼、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公開他人夫妻性生活、婚外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等都屬于侵犯隱私的行為,其范圍相當廣泛。電視新聞侵犯隱私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報道中揭露他人隱私;二是報道了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三是媒體的主觀過錯(或故意)造成個人隱私的泄漏。針對隱私權的表現形式,在電視新聞中,要做到:一是要深入采訪,全面、徹底了解采訪事件和人物,要認真區分“公共”與“私人”的界限,不能公私不分或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而侵害私人的權利;二是深入征求采訪對象的意見,公民的隱私其個人具有支配權,對涉及隱私權的內容是否公開或公開的程度征詢權利人意見,得到權利人的許可;三是要處理好公眾“知情權”與他人“隱私權”的沖突,不能因公眾知情權”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應在充分保護他人“隱私權”下保證公眾“知情權”,即“隱私權”要得到優先保護;四是對新聞從業人員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并加強法制教育和普及,從根本上防范和杜絕。根據世界各國的慣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求均高于成年人,我國也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電視新聞中,對未成年人,除要做到上述注意事項外,還要慎之又慎,以免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不必要的傷害:一是要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放在首要位置,寧可放棄一篇好的新聞,也不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報道。二是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加強和完善管理和監督機制,要把好采訪關,也要嚴守編輯關。三是加強技術處理,用模糊圖像或用馬賽克模糊其面部或特有特征,盡量使用化名,不用其真名。
對未成年人的庭審現場,一般不予公開報道。在電視新聞中,還要注意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即在采用下級臺站上送的稿件中,要署下級臺站或送稿人的姓名、名稱。上級臺站處理上送稿件不能據為己有,至少在使用下級臺站的影像資料時,注明為“資料”或“由XXX提供”字樣。總之,人身權是公民或法人權利中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對人身權的重視程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法制程度和文明程度。所以,在電視新聞中要盡量保護采訪對象的人身權,一是要求電視媒體和從業人員采訪要深入,堅持新聞的真實性;二是要求電視媒體從業人員要嚴守職業操守,要知法、守法,在法律的框架內開展工作;三是要求電視媒體要嚴把新聞編輯關、編審關,把好“出口”;四是要求新聞媒體和從業人員要有大局意識,要站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社會進步、發展的高度做好業務工作,以避免侵權、賠償等行為發生。
[參考文獻]
[1]儲洵.論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平衡[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02).
[2]何四海.論新聞侵權的過錯歸責[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03).
作者:彭波 單位:四川省通江縣廣播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