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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財務會計弄虛作假的舞弊事例頻繁出現,導致企業的誠信信譽受到人們的普遍質疑,這也從根本上反映出我國現行的財務會計監管體制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缺陷。文章就我國財務會計監管體制的現狀進行了分析研究,并針對我國財務會計監管現存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改進與對策建議。
一、我國財務會計監管體制的現狀
隨著國內外重大財務會計舞弊案件的頻繁發生,財務會計監管問題已成為世界范圍內會計界重點關注的研究對象。在國外,安然、安達信、世界通信,施樂和默克制藥等一批國際知名企業爆出財務會計假賬丑聞,凸顯了西方國家財務會計市場監管體制的弊端;在國內,瓊民源、鄭百文、藍田股份、黎明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財務報告虛假等問題的查處,導致企業的誠信信譽受到人們的普遍質疑。據2000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果顯示:在財政部抽查的159家企業中,資產不實的147家,虛增資產18.48億,虛假資產24.75億,利潤不實的157家,虛增利潤14.72億,虛減利潤19.43億。以上這些財務會計弄虛作假的舞弊事例和數據,尤其是在我國出現的這些問題,從根本上反映了我國現行的財務會計監管體制存在著的缺陷,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
(一)我國財務會計的法制體系不健全
1985年,我國《會計法》公布實施。此后,1993年與1999年我國相關部門雖對《會計法》作了修改,明確規定了嚴禁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弄虛作假的編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等內容,但由于在財務會計領域缺乏嚴謹嚴密的規范及相應的實施細則,《會計法》在實際工作中操作性比較差,難以切實的加以推廣實施。加上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力度不夠,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層出不窮,這些也造成了我國財務會計舞弊案件的普遍性比較高。
同時,盡管近些年我國監管部門對對財務會計加大了審計工作,并加強了對財務會計的舞弊行為進行行政、刑事的處罰,但現行的法律缺乏相關的民事責任的認定與處罰。譬如,我國現行《會計法》在有關會計造假法律責任的第43條明確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造虛假會計報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人員資格證書?!笨梢?,我國《會計法》對弄虛作假的財務會計的法律認定,只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對民事責任缺乏足夠的認定與處罰,這顯然不足以對財務會計違法的單位與人員構成足夠的威懾力。因此,很多企業與財務會計人員鋌而走險違規、違法的操作也就不足為怪了。
(二)我國對企業財務會計的監管體系不健全
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生命線是利潤,企業以追求利潤為目標。因此,在利益的驅動下,由于企業的法制觀念淡薄、財務會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等原因,企業往往就在財務上弄虛作假,對內對外搞兩種賬與兩種表,欺上瞞下,謀取利益。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對企業的財務會計的監管體系不健全造成的:(1)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雖以初步建立,但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此基礎之上,從會計管理體制上看,財務會計人員就必須服從于企業法人代表。事實上,目前企業財務會計主管通常由廠長(經理)任免,其財務處理的獨立性、客觀性受到較大的影響。(2)企業經營管理體制不完善,導致企業財務會計規章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很多企業的閑置資產、賬外資產、不良資產以及呆壞賬等現象比較嚴重;也有很多企業的財務會計甚至沒有相應的監督制度,財務會計人員只向上級領導負責,而不向投資人、國家財務審查機關等負責。(3)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管體系沒有建立。企業內部的財務會計監管體系形同虛設,企業的外部財務會計監管體系也是不盡人如意。目前,我國企業外部財務會計工作的監管主要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承擔,這難免存在地方主義和保護主義的色彩。同時,由于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的壟斷性、私密性等特點,也使得企業外部的社會監管難以實施。
其次,我國現階段的企業財務會計監管部門主要有財政部、稅務局、證監會、審計署等多個部門。這些個政府部門都有對企業財務會計監管的責任,然而往往由于缺乏統一性,這也使得目前我國企業的財務會計監管工作錯綜復雜,矛盾叢生,既造成了政府資源的重復浪費,也不斷引起信息混淆。這些政府監管部門都有各自的側重點,但在對企業財務會計監管過程中并沒有統一的安排與分工,而是各自為政,職責多有重復,甚至在對企業的財務會計監管問題上相互沖突乃至責任的相互推委,從而嚴重影響了政府對企業財務會計監管的權威性。
二、我國財務會計監管的改進與建議
(一)完善財務會計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做到嚴格執法
1.法律具有強制性、權威性、規范性、穩定性和廣泛性等特點,在一個法制社會和國家中任何規范都離不開法律;我國財務會計監管的有效實施,也同樣離不開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建立健全。
運用法律手段既可以有效地抑制各式各樣的財務會計舞弊行為,也可以對維護財務市場秩序的良性循環起到最根本的作用。目前,我國已頒布了新《會計法》,但缺乏操作性,因此,應盡快出臺《會計法》的實施細則,以提高《會計法》的實際操作性,并加強對《會計法》的宣傳力度,提高人們對《會計法》的理解與認識。同時,要加強我國財務會計其他法律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還要加大法律法規的處罰、賠償和執行力度,嚴格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為提高財務會計市場的合法有序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財務會計法律體系建立的基礎之上,還應加快財務會計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完善。如對《中國注冊會計師法》、《經濟法》、《證券法》等經濟法律法規的完善,也可以促進財務會計法律體系的建設步伐。
2.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內部財務會計監管的規范體制。目前,我國對企業內部的財務會計監管機制認識不深,領悟不夠,企業內部的財務會計監管形同虛設,監管力度弱化,財務會計弄虛作假的情況見怪不怪。這一方面要求企業單位內部要建立完整的財務會計監管機制,即改革現行財務會計人員的管理體制,建立財務會計主管人員的管理約束機制。這樣可以從源頭上阻斷財務會計弄虛作假,財務會計人員通過上級財務會計部門統一管理,以保障他們的職權,從而保持了財務會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使企事業內部財務會計監督制度真正落到實處,也充分發揮了廣大財務會計人員依法監督企業經濟活動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明確企業單位責任主體在財務會計監督中的責任。在很多企業中,大多數的單位負責人權責過大,對財務會計工作認識不夠,認為自己可以對財務會計工作進行任意的指揮。這就嚴重阻礙了對企業財務會計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也是企業出現財務會計弄虛作假舞弊案件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應進一步落實《會計法》關于“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等內容的規定,督促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懂財會法律、經濟法規,切實做到對自己負責,對單位負責,真正履行相應法律賦予的財務會計責任,同時也要為財務會計工作者明確行使會計監督職能提供了條件。
(二)加強企業的外部財務會計監管體系,做到有效監管
在財務會計監管中,單純依靠法律監管和企業內部監管是不夠的,還必須強化對財務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管,即加強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1.政府監管主要是指通過我國的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督、保險監督等部門,對有關企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并進行宏觀調控。政府財務會計監管的作用主要有兩點:(1)政府財務會計監管能彌補市場經濟下財務會計存在的缺陷。市場規律的運行是“一只看不見的手”,資源的重復與浪費在所難免,因此,通過政府監管,可以有效解決市場交易主體的財務會計信息的不對稱,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的質量,從而提高市場運作的效率。(2)加強政府財務會計監管的制度建設可以有效地對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監管。政府財務會計監管具有強制性的特征,借助于政府財務會計監管能有效對財務會計信息處理過程中的爭議進行適當的安排;同時,政府財務會計監管也可以維護公共利益受損,保護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
2.社會監督是指通過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等委托注冊會計師,以獨立的第三者身份,對委托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客觀、公正、全面的審計監督。只有充分運用社會審計監督等外部財務會計監督,才能充分的加強企業外部財務會計監督力度,切實有效解決對財務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所以,就目前而言,我國應強化《中國注冊會計師法》的全面貫徹執行,努力提高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水平,使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介機構起到專業性的社會公證和監督作用。在這個過程中,注冊會計師的影響就至關重要。一方面,注冊會計事務所的組織體制必須確保在社會經濟中處于獨立、客觀、公正的中介地位,要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預,使會計事務所將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從而為確保會計事務所專業監督的有效性奠定科學的基礎。另一方面,要整頓注冊會計師隊伍,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水平,并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注冊會計師“個人信用制度”為基礎和規范的財務會計服務市場信用體系,使他們真正發揮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監督審查衛士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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