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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合作社通過聯合分散農戶、增強抗風險能力、解決三農問題等方面的優勢成為了農村新型經營主體,也成為了青海省解決其三農問題的重要載體。本文對當前青海省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發展社現狀進行分析,并進一步對青海省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過程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從供需求兩方面進行分析。最后結合青海省農民合作社自身發展特點,提出解決農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金融支持;農業貸款
1青海省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現狀
1.1青海省農民合作社發展現狀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7年出臺以來,青海省農民合作社的數量急劇增加,產業覆蓋范圍越來越廣,合作機制形式多樣,截至2015年青海省共有5591家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加入成員共33萬人,25萬戶非成員參與。經營行業分布廣泛,其中,種植業合作社1504個,養殖業合作社3355個,分別占總數的27%和60%,蔬菜種植合作社達到353家,冷水養殖的合作社增加到28家,77家合作社從事農機服務,如圖1所示。青海省農民合作社發展有以下特點。
1.1.1數量增長迅速,規模發展緩慢青海省2008年在農牧部門備案的農民合作社只有516家,到2015年農民合作社增加到5591家,參與成員增加了21.2萬人,青海省30%左右的農戶參與了合作社。青海省通過技術培訓、人才引進培育了多種形式的合作社,不僅提升了數量和規模,降低了經營成本,還吸引了人才,整合了資源,提高了農村土地利用率和組織化程度。但是,青海省農民合作社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相比,發展層次較低,大部分合社由于缺乏資金和技術力量對農產品沒能力進行再加工,只滯留在初級階段。
1.1.2產業覆蓋面擴大,產業結構失衡服務產業和當地特色產業已成為青海省合作社的龍頭,有效促進了區域特色產業發展,推進了產業化進程。青海省合作社范圍已擴大到農、林、牧、漁、服務業等產業領域,并逐步滲透到民間工藝、旅游休閑農牧業等多個領域。但青海省農民合作社在產業結構上失衡,在大部分農民合作社產業中種植和養殖業占到91%,而能拉動經濟發展及農民致富的加工業等新型產業只占到1%,導致農民合作社效益不高,受單方面的產業所帶來的風險變大。
1.1.3經營能力增強,成員異質性明顯農民合作社組織購銷,統一標準、質量、服務等,提升了整體競爭力,擴大了經營范圍,提升了盈利水平,調動了成員積極性。到2015年,青海省13.6%的合作社統一購銷產品,17.9%的合作社組織統一銷售。但隨著經營范圍的擴張,有著不同資源稟賦的社員加入,青海省農民合作社成員在投資額、文化水平、決策能力等方面都顯現出異質性。
1.2青海省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現狀
1.2.1資金供給缺口較大,信貸投放力度不大2008年提出一系列服務“三農”的號召后,青海省各涉農金融機構積極響應,緩解了農民合作社金融支持不足的狀況。但是,沒有實質解決農民合作社的瓶頸問題。金融機構服務農業的規模不經濟,再加上農業產業的弱質性增加了貸款成本,使金融機構對農民合作社投資缺乏動力。截至2015年,青海省農民合作社貸款總額占不到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10%。
1.2.2資金需求量大期限長,供需求方缺口大青海省農民合作社中種植和畜牧業占到總數的87%,具有流動資金需求量大且周轉期限長、季節性強的特點,信貸資金缺乏時間彈性和金額彈性,與青海省農牧產業的資金需求期限不相符。同時,青海省種植和畜牧業的特點,決定了在生產初期的投入生產資料與生產末期的收獲、儲存、銷售環節上,對資金的需求量較大,而信貸投放重點與農民合作社各環節的資金需求之間步調很難達成一致,導致農民合作社在生產初期的投入、中后期的流動資金方面都存在缺口。
2青海省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需求方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2.1農民合作社自身條件不足
(1)合作社發展層次較低。青海省多數農民合作社停留在初級發展階段,對特色農產品的加工只停留在初級階段,未進行包裝、二次加工等生產來增加產品價值,再加上缺乏品牌意識和市場競爭力,導致利潤薄。另外,很多農民合作社在銷售沒有真正的地位,所以沒法將農戶與市場有效地聯系起來,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著青海省農民合作社的發展。(2)資金需求少而頻,貸款風險大。青海省農民合作社生產的產品結構趨同,技術水平落后,缺少優勢項目和特色產品,貸款風險較大。大多數合作社規模較小,盈利和經營水平較低,貸款數額較小,導致金融機構不愿意將有限的資金投放給合作社,導致農民合作社和金融機構之間出現資金缺口。
2.2農民合作社缺少
可抵押物青海省農民合作社規模較小固定資產主要有農產品生產廠房、設備、農產品、土地等,有些資產產權還不明晰,導致農民合作社缺乏抵押物,無法得到信貸支持。金融機構為“三農”服務信息不對稱是首要障礙,為了資金安全要“凡貸必保”,因此出現了“擔保崇拜”的怪現象,而農戶明明沒有值錢的抵押物,所以大多數農民合作社陷入了融資難的困境。
3青海省金融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供給方存在問題成因分析
3.1信貸市場競爭程度力低
青海省信貸市場金融機構數目增長緩慢,內部激勵機制和監管制度不完善等問題造成信貸市場競爭力不足,制約著農民合作社貸款利率和貸款成本的降低,并影響了經營效率和服務質量的提高。2015年青海省銀行業金融機構數量為1069,資產總額為7661,而寧夏總量為1463,資產總額為7679;結合青海省和的占地面積和人口等綜合因素分析,說明青海省金融機構數量相對較少,市場競爭力不足;同時青海省的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增長率只有6.9%,總額在全國處于較低水平,與其他省份比金融機構競爭力明顯不足。
3.2適合農民合作社的金融產品不足
自2007年各涉農機構積極出臺強農惠農政策,但這些政策大多數期限較短,貸款權限限制較嚴格。青海省農民合作社以農牧業為主周期性較長,資金需求期限較長,風險也較大,金融機構不愿提供較長期限的貸款;較嚴格的貸款權限限制也與青海省農民合作社積累少,固定資產少的現狀不相適應,導致適用于農民合作社的貸款方式不足。簡單地為了響應國家政策而沒有結合青海省自身情況而出臺的一些惠農金融產品,只注重解決接觸性排斥,即不斷擴大金融機構的覆蓋,而無法與當地的經濟和產業發展有機融合。
3.3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分散風險機制不健全
青海省由于特殊的高原地理環境,自然災害頻發,農業受自然災害影響較大。據統計,自然災害造成青海省農牧業每年7億元以上的經濟損失。青海省農牧區規模化、集中程度低,經營農牧保險需要付出更大的人力和財力,致使農業保險的成本增加。青海省農民合作社農牧業的復雜性和定損性導致保險的成本增加,賠付率增高,因此造成了農民合作社農業保險供給不足,再加上青海省保險體系和資本市場還不夠完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也不多,農業保險分散風險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
4相關建議
4.1加強農民合作社的自身建設
(1)推進合作社規范發展。青海省農民合作社應根據自身特點,明確產權,制定出有效的管理和內部組織制度,提高合作社經營能力、規范化程度和整體抗風險水平,深入推進農牧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引導合作社發展聯合社。(2)發展新型經營模式。青海省鄉鎮合作社應致力于服務主導和特色產業,發展高原農作物、高原牦牛、綿羊、蟲草、枸杞等特色產業,運用新型農民合作社經營成長模式,來強化與相關企業、農場之間的聯系,實現與重點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產業大戶的對接。
4.2創新貸款管理制度
(1)創新農業金融產品。青海省涉農金融機構應結合當地經濟和高原特色產業發展的規律,制定相應的分類支持制度,對規模較大、資信較好的合作社開通“綠色通道”,對中型的合作社采用政府推薦或擔保公司擔保的方式,對小型合作社支持其采用資金互助方式。(2)調整農業貸款政策。根據青海省農民合作社實際情況,在經營情況、財務指標等方面適當放寬,合理確定授信額度、貸款期限來控制風險,采取靈活的還款方式。4.3完善農業保險政策體系在青海省農民合作社中種養殖業占比最大,自然和經營風險較大,所以加快建立完善科學的現代農業保險制度,著力推進農業保險提質擴面,不斷擴大針對高原災害和特色農牧業的保險品種,提高針對高原災害和特色農牧業的保險覆蓋率,來有效地解決自然風險較高而農民合作金融支持不足的問題。
4.4政府著力培育新型經營主體
政府要積極探索集體經濟良性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快推進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權能改革。同時,還要做好人才建設工作,加大教育和培訓力度,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素質,減小農民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提高經營能力和競爭力。政府還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積極推進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給予地方保費補貼,來緩解自身購買力有限和高保費之間的矛盾,以財務杠桿撬動金融杠桿,改善與金融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為涉農機構提供政策支持,增強服務三農的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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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咸文瑾 單位:青海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