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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面向版權現象”的出現,一是因為網絡技術的發展,二是因為我國目前版權保護法律存在不足,突顯了網絡環境下資源共享性與作品的版權專有性之間的沖突,必須完善相關的法律來協調二者的沖突。
【關鍵詞】版權專有性資源共享性合理使用法定許可
三面向版權公司自2004年在全國各法院向眾多網站提起了幾百起著作權(版權)侵權索賠訴訟案。做法是:從互聯網上搜索文章,與作者簽訂文章版權轉讓合同,“買斷”該作者相關文章除署名權外的全部著作權(版權);發現有關網站上登載相關文章后,以對方侵犯其版權為由發函索賠或提起訴訟,要求侵權賠償。截至2008年底三面向版權公司已通過版權侵權訴訟的和解或者判決,頻頻索賠,獲利上百萬元。專家將這種類型的公司及其引發的討論通稱為“三面向版權現象”。
“三面向版權現象”的出現,是因為科技不斷進步,新作品使用方式不斷產生,現有法律規定不足造成網絡環境下作品版權專有性與網絡資源共享性之間的沖突。
一、版權保護與網絡資源共享之間的沖突表現及原因
“沒有合法的壟斷就沒有足夠的信息資源產生,有了合法的壟斷,又不會有太多的信息資源被使用。”版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二者之間的沖突及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版權專有性與網絡資源共享性的沖突
版權是“客體共享,利益排他”,客體的共益性和利益的排他性就使版權保護與公眾的信息共享存在潛在的矛盾和沖突。隨著網絡化、數字化等新技術的應用,作品的發表、復制與發行不再單純依賴出版商,特別是對于許多原本就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普通的用戶都可以輕易實現復制,通過互聯網很快就能進行廣泛傳播。但是,在這種技術條件下,版權人的權益也受到威脅。
(二)版權保護標準不斷提高,信息資源的公共利益空間受到擠壓
近幾年來,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對網絡環境下的版權全面保護問題都給予了高度重視,一系列國際條約和國內法紛紛出臺。如世界版權組織通過的《世界版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版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極大地提高了對權利人權利的保護。隨著版權保護的不斷擴張,資源共享的范圍必將相對縮小。
(三)信息的快速傳遞、更新與版權保護的時效性的矛盾
版權的時效性,即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權利自行終止,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對版權采用時間限制,是出于對權利人擁有智力成果的成本收回周期和社會公眾利益二者的平衡來確定的。一方面它盡可能合理地讓權利人收回在智力成果的完成中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的投入,取得相應的經濟效益,鼓勵人們創新獲得版權;另一方面,它又不讓權利人享有絕對的壟斷權,使社會公眾能有機會利用過了保護期限但仍存在價值的智力成果,以便促進全社會的科技進步與文學藝術的繁榮。
二、版權保護與網絡資源共享之間沖突的解決
為促進網絡文化以及整個科學文化事業的繁榮,我們必須尋求合適的方法既要妥善解決版權保護問題,保護作者的利益,又要保護網絡環境下的信息資源共享。
(一)利益平衡是協調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的基本點
利益是信息共享和版權保護沖突的焦點,而利益平衡則是解決這對矛盾的根本。我們要在資源共享和版權保護之間尋求一種制度平衡,確定在二者所共同促進的社會總體效益的最大化上。
從“三面向版權現象”來看,由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網絡上作品快速復制、快速傳播成為可能。這就讓我們對網絡環境下資源共享和版權保護之間尋求一種制度平衡提高了難度。必須通過尋求新的制度、新的方式來協調二者之間的沖突,平衡兩者之間的利益。
(二)對版權人利益實行必要的限制來實現二者之間利益平衡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對“三面向版權現象”中遇到的問題,我們應該從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使用兩個方面尋求突破口,完善相關法律,實現資源共享和版權保護之間的平衡。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形。
從“三面向版權現象”來看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斷產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網絡技術挑戰的程度越來越深。筆者認為針對網絡作品的特有性質,在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的同時,應擴大傳統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環境下的范圍,在嚴格保護著作權人精神性權利的前提下,適當限制網絡著作權人的財產性權利,擴大第三人合理使用的權利范圍,即對于一些非營利性的、僅供學術和科研交流的網站進行轉載復制一些為了科研交流的文章時,只要表明了作者、指明了出處,就應當認定為合理使用,而不應該認定為侵權。
2.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
我國現行網絡版權制度是授權許可制度模式,既要在網絡上轉載他人作品既要經過作者授權,又要支付報酬。但在網絡環境中,既無法及時完成“海量作品”的“海量許可”,又無法成本經濟地收取和落實與分配版權許可使用費。筆者認為授權許可的基本模式操作性差,不適合互聯網上作品的轉載。必須尋求既能保護作者合法權益,又能促進網絡文化傳播與發展的模式構建我國的版權法律制度。
筆者提出兩種方案,一是修改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將網絡媒體視同為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報刊,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另一種方案是恢復2006年11月20日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時刪除的2004年司法解釋第三條“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以上是從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個方面來探索網絡環境下資源共享和版權保護之間沖突的方法,只是初步構想,也可以根據我國現實情況選擇其中較好或者更好的方式通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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