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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
(1)增值稅的規定與會計處理之間的差異增值稅是我國主體稅之一,計算方式比較復雜,學生在學習財務會計課程時,對簡單的企業購銷業務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影響已經有了初步了解,而計算銷項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與會計核算中的“產品銷售收入”存在一定的差異,這就需要采用比較分析法向學生講明兩者的差異。如某企業在當月共有兩筆業務,其中一項業務是對外銷售20件產品,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票,其銷售額為200萬元,增值稅為34萬元,稅款和貸款共234萬元;第二項業務是向當地某學校捐贈了6件產品。對于第一項業務,計算增值稅中的計稅銷售額和銷售收入金額都是200萬元,而在第二項業務中,計算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和銷售收入金額是不相同的,銷售收入金額確認為0,也就是沒有捐贈的產品當成是企業經營活動的收入進行核算,而是當成“營業外支出”;但從稅法上看,會將企業對外捐贈的產品當成銷售行為,計算銷項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60萬元。
(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是會計學專業課程與稅法課程聯系最緊密的一部分,正確的理解、掌握企業所得稅對學生以后的稅務籌劃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財務會計學習中,學生已經掌握如何計算“會計總利潤”,也就是稅前利潤,而企業所得稅法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和財務核算的稅前利潤之間的差異,需要通過比較分析法進行分析。
A、B兩公司在2013年全年經營業務如下所示:A公司屬于工業公司,全年銷售產品獲取的銷售收入為200萬元,庫存商品成本為140萬元,全年向員工發放工資為20萬元;B公司屬于工業公司,全年銷售產品獲取的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銷售總成本為1200萬元,計提發放員工工資為100萬元,投資國債獲取的國債利息為100萬元,全年研發費用為200萬元。A公司的稅前利潤為4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兩者相同的原因是A公司涉及到的經營業務,其財務核算處理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處理是相同的;而B公司的稅前利潤為6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B公司稅前利潤大于應納稅所得額的主要原因是,財務核算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處理全年研發得用和國債利息兩項經濟業務時,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總結
稅法課程是會計學專業核心課程的基礎,將比較分析應用在稅法課程教學中,能有效地提高學生對稅法知識的理解,提高學生的獨立思考問題能力和解決問題,因此,在實際教學中,教師要合理的應用比較分析法,從而有效地提高稅法教學質量。
作者:王燕單位: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