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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人理論,委托理論對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必要性的解釋在經濟人假設的前提下,人是理性的經濟人,有著為自身謀取更好經濟利益的行為傾向,對于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金管理部門及其公職人員而言,經濟人屬性是同樣適用的,在資金撥付及使用管理的過程中,他們手握人民賦予的決定涉農專項資金投向及管理的權利,當專項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不足時,如何行使專項資金的投向和管理的權利成為純粹的個人行為,追求個人政績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行為傾向就極可能占主導地位,那么極有可能出現有關涉農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結合委托理論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理論的相關內容考慮,由于存在信息劣勢,作為社會公眾需要了解知悉監督涉農重點專項資金監督資金投向、撥付及使用的真實合規性,有無違規違紀問題,并且指出相關部門財務管理的不當之處,審計部門保障專項資金管理真實合規,查處資金違法違規使用的公共受托經濟責任不可推卸,只有通過財務審計才能解決涉農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和評價問題。
(二)財務審計是涉農專項資金效益審計的基礎,同時也是相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必然手段涉農重點專項資金財務審計主要審計內容是監督資金投向、撥付及使用有無違規違紀問題,使各環節的資金運營達到真實、合規,并且指出相關部門財務管理不當之處,給以相應意見并督促其整改,提高資金使用效果。眾所周知,每一項涉農專項資金的投向及使用情況都是需要進行效益審計和其他相關的責任審計評價,涉農專項資金相關的財務資料的真實、合規性為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提供保證;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談資金的效益問題,才能對農業專項資金投入項目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才有可能探索資金的效益審計,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進一步提高農業專項資金各項目效益的方法、措施和途徑。因此,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是對其效益審計的基礎工作,要實現效益審計目標,必須先實現其財務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在審計對象,具體內容,審計目標上,側重點有所不同,但二者存在必然的聯系。通過對財務審計所獲得的財務數據和資料,審計部門能借以了解受托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職責,通過對受托責任人履責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和財務信息的真實合規性的審核,可以評價受托責任人履行受托責任的合法合規性。因此,涉農專項資金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被審計責任人任職期間內所在部門資金財務審計為基礎和主線的,即涉農專項資金的財務審計是其相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必然手段。
二、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現狀分析
(一)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方式,審計方法效率低對于涉農專項資金的財務審計,各縣相關審計機關普遍采取“同級審”的方式,由于縣、市級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準入機制不嚴格,審計人員思想的倦怠、政策水平與業務素質整體不高、綜合分析能力不強,導致涉農專項資金審計效率差;雖然有調查顯示,大部分縣贊成“上審下”和“交叉審”,這兩種方法彌補了同級審的不足,但是涉農專項資金來源渠道多,使用范圍廣,若依靠“上審下”全方位了解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一方面,會造成審計資源配置不合理,財務審計大多進行事后審計,與專項資金的投入使用能夠具有階段性的特點相脫節;另一方面,這種審計方式可能造成一種下級對上級的抵觸感,直接導致審計監督受限,也使得審計效率低。
(二)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結果公開程度低目前的審計結果公告還遠沒有達到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審計結果公告工作盡管在思想上逐漸受到各級審計部門的重視,也有的地區的確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沒有達到理想水平。披露審計結果是審計機關的“法律權力”,而不是“法律義務”,從而使審計結果的披露帶有很強的任意性。在考慮社會穩定、政績和面子等因素的推動下,管理涉農專項資金的本級政府可能不允許對外如實報告和披露其財務審計中不太理想的結果。因此,審計公告是不全面的,不準確的,不能真正實現社會輿論對涉農專項資金的監督作用。
(三)財務審計對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整改及懲處缺乏力度,審計獨立性低我國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屬于行政型審計體制,這一審計體制嚴重制約了審計部門獨立行使監督職權;在本級政府的干預下,縣級審計機關不具備權威性,不能獨立地審查縣級財政部門及管理部門在專項資金的撥付及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即使查出了問題,也不能嚴格遵照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條例予以懲處。據有關研究調查顯示,三成以上的縣審計機關對相關部門就審計意見作出整改的監督工作不到位,審計機關對審計整改情況的書面答復不要求附加書面證據,也不深入到管理部門當地開展真實性復核的審計回訪,并且審計機關也沒有嚴肅懲處未及時整改的違規違紀行為,督促整改工作大多只流于形式。審計部門權威性降低,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實質作用,導致涉農專項資金管理違規違紀情況年年查,年年有;涉農專項資金管理問題年年提建議,年年低效率的惡性循環怪圈。
三、改善涉農重點專項資金財務審計現狀的對策研究
(一)推行財務審計項目負責人委派制在上級審計指令的引導下制定審計小組工作計劃,規劃和確定涉農資金重點財務審計項目,配置審計人員,指導和管理審計工作,組織審計小組監管工作,制定考核與激勵機制,確保審計小組審計項目質量并對其負責,這樣不僅可以解決“同級審”、“上審下”和“交叉審”的不足,克服了“同級審”縣級審計機關權力受限和審計能力不足的現實問題,而且彌補了“上審下”審計全面性不足、成本過高,以及“交叉審”高成本等,總體提升了審計小組業務素質與審計工作質量,提高了審計的權威與獨立性。另外在推行財務審計項目負責人委派制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實現該種審計方式預期效果的關鍵所在是負責人與審計成員小組的有機融合,審計項目負責人應與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小組成員積極互動,從制度和政策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資金審計效率。
(二)實行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事后審計相結合的全程審計為了加大資金審計力度,縣級審計機關應當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審計相結合的全程審計的方法。落實和加強涉農專項資金全程審計及其審計調查方法,與專項資金的投入使用能夠具有階段性的特點相匹配,是增強審計機關查處問題的能力和力度的重要手段,可以實時提高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的評價監督的作用。事前審計在立項方面,審計部門應協助縣級涉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部門,對項目預算、可行性、科學性、真實性進行審計審核;在資金方面,加強對資金投入的審計,主要審核資金投向是否符合資金目標,投入的總體規模及投向結構是否合理,同時也要注意加強審查資金是否按照項目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足額撥付給使用單位,有無滯留、占用情況;事中審計應當依據資金的走向,派專人隨工程進度參與工程項目建設,跟蹤審計調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各級相關部門報賬票據、賬簿的真實合規性;無虛假報表、無虛開發票、無虛列支出,積極做好資金撥付使用管理各環節的事中審計。事后審計時審計機關應結合事前、事中審計的數據和情況,開展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通過查閱賬、證、表,以及現場查證,重點審查項目的完成情況和資金計劃的實現情況,審查項目是否全面推行項目負責人委派制,確保全程審計財務數據的真實合理性,全面改善涉農專項資金審計效果,規范涉農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三)加強財務審計的獨立性,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整改及懲處力度我國須改革當前涉農專項資金財務審計體制,改革行政型審計模式為立法型審計模式,從根本上提高審計獨立性,提升審計部門的權力和地位。為保證整改工作真實有效,審計機關要求資金管理部門實事求是地寫出審計整改情況書面答復,同時審計部門必須深入落實審計回訪工作,實地考察,審核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確保整改情況的真實性;政府應制定和完善財務審計督促整改及懲處制度,并落實相關涉農專項資金管理違紀違規處罰制度的執行情況,落實管護主體,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責、權、利”相統一的管護機制。
(四)進一步完善政府審計公告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公告各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結果,積極穩妥地推進審計公告制度,使社會全面、客觀、及時地認識所審計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現狀,使廣大人民群眾能親自參與專項資金的監督,消除可能存在的疑慮和片面認識;同時,通過對資金管理當中違紀違規問題的曝光,使社會輿論更好地發揮作用,有利于督促資金管理部門增強責任意識,加大整改力度,完善涉農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管好資金資源,使得涉農專項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
作者:黃益侯建明單位:上海理工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