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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出現的會計誠信危機不是偶然,而是有其客觀原因的,是由制度,法律,道德等內外因素造成的。
一、內部因素導致的誠信危機
1、會計事務所體制改革不徹底
目前,會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后其在人事、投資等方面從形式上和法律上脫離了原掛靠單位。但是,會計師事務所是人合公司,而非資合公司,其生命力在于它的人力資本,而非人力資本投資沒有什么特別作用。因此,有限責任所的資本金既對事務所的經營發揮不出資本實質上的意義,又對出資人失信形不成多少約束力,真正對事務所失信的約束力應該是人力資本。
2、委托關系不合理
審計會計師接受企業的委托,提供有償的審計服務,是一種委托關系。在委托關系中,要求人為委托人服務,而人為了獲得繼續,也會主動討好委托人,追求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從而獲得長期報酬。注冊會計師會為了得到長期豐厚的審計費用而與企業串通或對企業的行為視而不見,也不可能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做出公正的判斷。
3、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
按照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原則,規范的情形應該是全體股東作為委托人與審計人士站在一起的,對被審計人即企業經營者進行審計,從而保證委托資產的安全和增值。但現在委托人缺位,作為全體股東代表的董事會更大程度上是一股獨大的內部人控制。而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國有企業,作為大股東的國家往往也是缺位的,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占握著審計機構的選擇權,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衣食父母,為了滿足自身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可能拋棄誠信而選擇與上市公司共同獲利。另外,目前國有企業經營者既是委托人又是審計對象的雙重角色不僅使企業內部財務監控與管理形同虛設,給國有資產流失帶來隱患,也是造成注冊會計師參與造假的最大原因。
二、外部因素導致的誠信危機
1、國家有關制度因素
我國現已的一些治假法規,有關懲治造假的規定未免過輕過寬。法律的不完善使得造假者不必為他們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這更激化了問題的嚴重性。誠信的壓力取決于失信后被發現的概率與發現后懲罰力度,而失信后被發現的概率與訴訟的范圍成正比,與訴訟難度成反比。如果投訴者的范圍被約定得越窄,監管的人越少,審計者就越容易屈從于委托者的壓力并與之"合謀",使失信的注冊會計師的被訴壓力就會越低。從現實看審計失敗往往是由新聞界等非監管部門揭露出來的,這就說明監管工作還沒有給失信者形成足夠的壓力。而訴訟的難度主要是指誰舉證。我國奉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起訴者要起訴,需要有合法的渠道,大量的時間獲取證據。而對一般人來說,這是很難做到的,以致造成起訴成本高。如果起訴成本高于訴訟收益,那么誰去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失信后被發現的概率將大大降低。在懲罰方面,盡管我國近幾年出臺不少關于注師違規的懲罰政策,且規定的懲罰力度也越來越大,但是在執行起來,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執法不嚴”。而且,在我國對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還沒有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因參與造假或重大失職,向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作民事賠償,從而造成了造假收益遠遠大于造假成本,必然使得部分會計師事務所鋌而走險、肆無忌憚。
2、社會外部干預
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放棄誠信這一安身立命之根本,是與整個社會大環境密切相關的。經濟學家盛洪認為,如果要進一步深究刨根政府沒有信用是目前整個社會陷入信用危機非常重要的原因。由于現行體制的原因,上市公司的好壞往往涉及到部門或地區的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與政府部門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據上海、浙江等地的一些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介紹,對類似國有資產產權的確認這樣的問題,怎樣的審計意見和審計報告才能被接受,是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考慮的問題。
3、混亂的行業競爭
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普遍偏小,但是數量卻是在大量增長,雖有其積極性,但是由于行業制度不健全等因素,這樣的增長帶來的是會計事務所的良莠不齊以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惡性競爭,各個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瘋狂競相壓價。
4、監管壓力不夠
監督體系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完善是會計誠信缺失的外在因素。目前,我國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內部監督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是指財政、稅務、審計、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的監督。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建立健全,在許多方面與市場經濟還不相適應。內部監督由于會計監督人員缺乏足夠的獨立性往往流于形式。外部監督由于點多、面廣、任務重、注冊會計師制度又剛剛恢復建立不久,加之人員知識老化等問題,都與承擔的任務和需要達到的目標不相適應,不能從外部監督上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
正是以上內外兩個因素的合力導致了我國會計誠信缺失的現狀,也正是這內外因素使我國的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產生誠信危機。外部因素需要的是政府社會的改善,而內部因素,只有期待會計人自我的改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