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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將會計要素劃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類別。各會計要素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存在著密切的經濟聯系和數量關系。反映各個會計要素數量關系的等式,稱為會計等式。會計要素和會計等式都是會計中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和構筑會計報表的基本依據,也是整個會計反映方法體系的理論基礎。會計要素之間的關系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對它們的正確理解和運用在會計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事實上時至今日人們對會計要素之間的關系具有哪些表現形式仍然沒有達成共識,對它們的關系還沒有完全正確理解,甚至關于什么叫會計等式還存在爭議。本文將對會計要素關系及其等式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創新性闡述。
一、問題的提出
會計等式在會計科學中具有十分突出的重要地位,它是會計學的理論基礎。然而,時至今日會計學者們甚至對會計等式的概念尚未達成共識。目前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會計學中應用到的所有等式都應該稱為會計等式,這是廣義的會計等式概念;二是認為會計等式僅僅是反映會計要素之間關系的等式,等式中的命題純粹屬于會計要素,不能出現非會計要素概念,如“資產=權益”、“收入-費用+利得-損失=利潤”都不能稱為會計等式,這是狹義的會計等式定義;三是認為“資產=權益”應該屬于會計等式。而鑒于會計等式的地位,對會計等式做出科學定義、明確其含義毋庸質疑非常重要,這將直接決定人們對會計等式具體具有哪些形式的看法,同時影響著對會計基本等式是什么的認識。
會計要素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例如,對于資產與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之間的關系,由于企業的負債就是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統稱為權益,于是,對資產與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之間關系的研究可以先替換為對資產與權益的研究。而對資產與權益的關系的認識概莫過于三種情況,一是資產決定權益;二是權益決定資產;三是資產與權益相互規定。目前,資產與權益相互規定的觀點充斥著會計學教材和會計學術論文,或者干脆避而不談。例如,2007年1月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李宗民、張欣主編的《基礎會計》直接給出會計等式,根本沒有論及緣起。2006年2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李伯興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經濟管理類本科核心課程教材《會計學》中認為:“沒有資產就沒有權益,同樣沒有權益也就沒有資產,兩者如影隨形,不能彼此脫離而各自獨立存在。”“一個企業有多少資產,就必定有多少權益;反之,有多少權益,也就必然有多少資產。”21世紀經濟管理類規劃教材、劉曉菲主編,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的《基礎會計》認為“沒有資產就沒有權益,同樣沒有權益也就沒有資產。”“一個企業有多少資產就必定有多少權益。反之,有多少權益也就必然有多少資產。”這與李伯興一書的看法如出一轍。
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出版,侯云主編的《基礎會計》認為“資產不可能脫離權益而存在,有一定數額的資產,就必然有相同數額的權益;有一定數額的權益,就必然表現為相同數額的資產。”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蔣澤生編著的《基礎會計》認為“沒有資產就無所謂權益,沒有權益也就不可能有資產。有一定數額的資產,就必然有相應數額的權益;反之,有一定數額的權益,就必然形成相應數額的資產。因此,不存在沒有權益的資產,也不會有無資產的權益。”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吳國萍主編的21世紀經濟管理專業應用型精品教材《基礎會計》認為“沒有資產,就沒有有效的權益;同樣,沒有權益,就不會有資產。”
婁爾行主編,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第2版,2005年7月第11次印刷的《基礎會計》認為“資產與權益乃是同一事項的兩種說法,反映同一事項的兩個方面,所以兩者的金額必定相等。”王玨著,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的《會計學基礎》中采用了完全相同的表述。
2005年1月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陳信元主編的教育部重點推薦教材、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上海市精品課教材、新世紀高校經濟學管理學核心課教材《會計學》認為:“有一定數額的資產,就有一定數額的權益;有一定數額的權益,就有一定數額的資產。資產和權益的這種相互依存關系,決定了資產總額必然等于權益總額。這一基本平衡關系用公式表示,即為會計基本等式:資產=權益”。
崔智敏、陳愛玲、同廣明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的《會計學基礎》認為,“資產與權益是相互依存的,有一定數額的資產,必然有響應數額的權益,反之亦然。”這與徐泓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的《基礎會計學》的看法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總之,資產與權益相互規定的觀點不勝枚舉。而我對會計學研學二十余年來始終不能對此茍同,連同對會計要素之間關系有關的一些重要問題的看法在此一吐為快,以期與會計同仁商榷。
二、會計要素關系問題和會計等式
企業為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首先必須籌集一定的經營資金,并用這些資金購置必要的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企業所擁有的這些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是能夠為企業帶來預期經濟利益的資源,會計中稱為資產。
正如上文所示,目前不僅對資產與權益的關系存在錯誤認識,還存在對“資產=權益”的稱為上的不當。我認為會計等式是反映各個會計要素經濟聯系和數量關系的等式,“權益”并非會計要素,所以“資產=權益”不能被稱為會計基本等式。由于會計等式是會計中設置賬戶、復式記賬和構筑會計報表的基本依據,也是整個會計反映方法體系的理論基礎,會計學術論文和教材、特別是教材對二者關系的不當論述,其不良影響是非常重大的。但是,它可以稱為簡化的會計等式。雖然“權益”不屬于會計要素,但是由于它是“負債”要素和“所有者權益”要素的總稱,換而言之,“權益”包含了“負債”要素和“所有者權益”要素,所以“資產=權益”反映的是資產與“負債”要素和“所有者權益”要素總合的關系,應該屬于會計等式。
由于企業的投資人并不單一,各個投資人的經濟利益必須得到保護,因此企業資產的產權必須明晰,即這些資產產權應進行具體歸屬。由于企業取得資產所需資金的提供者惟有債權人和所有者,所以企業資產的產權要么歸屬于債權人,形成企業的負債;要么歸屬于所有者,形成所有者權益。不同類型的資源提供者對企業的資產擁有的要求權不同。所有者擁有的權益稱為所有者權益,債權人擁有的權益稱為債權人權益,又稱為企業負債。因此上述等式可進一步具體化為:資產=債權人權益+所有者權益
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1)
在會計等式(1)中,資產和負債的計量是相對獨立地進行,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計量則不是獨立的,而是依賴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是以資產清償負債后的余額。即債權人權益優先于所有者權益,而所有者權益是企業的所有者對企業總資產扣除全部負債后的剩余資產(即,凈資產)的要求權,相對于債權人權益而言,它是一種剩余權益,這是由所有者權益與債權人權益的性質不同決定的。在上述會計等式(1)基礎上得出如下會計等式: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2)
上述等式從靜態角度反映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之間的數量相等關系。從動態上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連續不斷地進行,每時每刻都會發生經濟業務,任何一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都可能會引起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但不論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了多少經濟業務,也不論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三項要素在量上如何發生增減變化,都始終不會破壞這些等式的相等關系,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它們可稱為“會計恒等式”。
以上兩個會計等式中,由于會計等式(1)反映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三項會計要素的關系,它又是會計等式(2)的基礎,所以相對來講,會計等式(1)“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是其中基本的會計等式形式。
企業發生經濟業務后雖然會引起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但是這種變動不會影響會計等式的相等關系。然而,企業經營的目的是從營業活動中獲取收入,并實現利潤。根據利潤這一項會計要素的定義,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利潤金額取決于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一方面必須取得收入,表現為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另一方面也將伴隨著收入的取得發生相應的費用,費用可表現為企業資產的減少或引起負債增加。于是,根據會計等式(1)和收入、費用的表現形式得出如下等式:
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3)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業務。這些經濟業務會引起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這六個會計要素的增減變動。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不會影響“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的相等關系;同樣,收入、費用、利潤的增減變動也不會影響“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的相等關系;同時,這兩個會計等式反映了會計要素的數量關系,是設置賬戶、復式記賬的依據,所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資產+費用=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都可稱為“基本會計等式”。
三、結論與展望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會計等式是指反映不同會計要素之間數量關系的等式,等式中可以純屬會計要素,也可以部分地出現會計要素的合并和拆分。對于資產與權益的關系,本文認為有一定數額的資產,就必然有相應數額的權益,權益總額的多少取決于資產數額,權益與資產在數量上相等,不能認為有多少權益就必然有多少資產。
在此值得強調的是,會計等式作為一種具有實際經濟意義的等式,不同于純數學等式,因此不能通過純粹的數學推導方式得出各個會計等式形式,例如,不可以根據上述等式推出:負債=資產-所有者權益,這個等式在會計上不成立。必須根據各項要素定義和實際經濟聯系建立數學模型,確定各種形式的會計等式;不能顛倒過來根據會計等式推導各會計要素之間的關系。
同時,以上會計等式兩邊的式子能否顛倒也還存在不同意見,比如“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能否寫成“負債+所有者權益=資產”;是否有必要羅列更多的會計等式具體形式等與本文密切相關的問題有待探討,拋磚引玉正是本文寫作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