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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風險導向審計已在國外的獨立審計工作中得到應用,同時也引起了我國理論界的廣泛探討。許多人認為在我國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可以達到降低審計風險和提高審計效率的目的。但筆者認為,風險導向審計本身還存在許多缺陷,另外,我國目前的經濟法律環境也使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我國的應用出現新的問題。
1所處環境的局限性。
作為一種審計理念,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無疑是更加科學的,但在我國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尚處于初步了解和認識的階段,唯有部分會計事務所在對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進行審計時,嘗試了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從整個審計行業的構成及所接業務情況來看,無論是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仍以賬項導向審計模式和制度導向為主。
2缺乏風險導向審計產生的動因。
推動審計由系統導向審計向風險導向審計發展的一個主要動因就是審計風險,特別是訴訟風險的增大。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是整個審計行業的恢復建立時期,由于當時特殊的社會經濟環境,會計師事務所幾乎沒有訴訟風險。在90年代,行業的相關法規逐步完善,有關部門也曾對影響社會的幾大會計造假案以及涉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過處理,但總體來看,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仍然很小,主要表現在,《證券法》、《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規定對審計人員的工作結果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存在矛盾;相關法律對責任的認定缺乏專業判斷標準,《獨立審計準則》作為規范審計行為的重要技術標準,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另外,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改革時期,公眾投資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證券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這也導致了我國審計行業的法律風險偏小。由此可見,由于目前我國立法方面存在的漏洞,導致我國審計人員的法律風險偏低,審計人員對審計風險不夠重視,事務所缺乏實施風險導向審計的根本動因。
3風險導向審計不能節約審計成本。
降低審計成本也是風險導向審計產生的動因之一。一般認為,風險導向審計能夠降低審計成本: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所處經營環境及其內部經營管理的分析,確定固有風險;同時更為關注被審計單位已設置的內控制度,識別很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控制風險;通過對風險的更好評估,認定出實質性測試的重點和水平,進一步確定審計人員收集何種證據以及所需證據的數量,并把有限的審計力量在審計業務之間合理分配,有效利用審計資源。
通過相關審計成本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風險導向審計并不能節約審計成本,主要原因有:(1)從搜集資料整理資料到分析評估,再到建立恰當的數學模型進行風險量化,都要花費審計師相當的時間,這樣就會增加審計項目的時間成本。(2)風險導向審計對人力資源的要求更高。作為一種適應知識經濟時代新的審計模式,風險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管理、數理統計等多方面的知識,并有搜集、整理、分析資料的能力。因此風險導向審計需要更多有經驗的合伙人及高級審計人員的參與,并對其提供相關知識的培訓,這會導致人力成本增加,也會相應地增加審計的總成本。另外,為了提高信息搜集、傳輸的效率,實施風險導向審計需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統,為此需配備一定的通信與計算機方面的硬件設施,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審計工作的資金成本。
4風險量化理論與實際應用具有差距。
從風險導向審計模型: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分析,該模型以被審單位的風險評估為基礎,綜合分析評審影響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因素,并根據量化的風險水平確定實施審計的范圍、重點,從而進行實質性審查的一種審計方法。
從公式可以看出,風險導向審計的重點是對風險的評估和量化過程,但是,在實務工作中,風險的正確評估和量化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在對風險管理的研究和實踐中,雖然發展了一些利用統計學的方法建立模型,對風險進行量化。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相對的一面,該模式也不例外。
一是系統風險評估方面的問題,現有的許多風險量化模型對系統性風險考慮不充分,當嚴重的系統風險發生時,以市場基本運行為前提的風險量化模型,在這種市場狀況迅速惡化,許多市場變量出現異常值的情況下,對風險評估就顯得無能為力。
二是作為基本風險分析工具的數理模型,往往以概率事件為假設,然而事實上該假設往往不能準確地反映現實情況,能產生嚴重后果的小概率事件的現實發生概率也偏大。這些缺陷降低了通過數理模型進行風險量化的可靠性。
三是風險量化的數據模型存在對歷史數據過度依賴的問題。這種對歷史數據過度依賴的參數估計法往往面臨兩難的情況:一方面,較新的經濟變量的歷史數據并不多或難以獲得;另一方面,歷史數據雖然較易獲得,但難以反映現實的情況。因此,這種數據方面的因素也制約了風險評估技術的準確性。此外,任何依賴于歷史數據的數理統計分析方法和量化模型都隱含著“歷史可以在未來復制出其自身”的基本思想前提。然而,這一思想前提經常遭到質疑,被認為存在固有的缺陷,以歷史預測未來存在其內在的不可靠性。
另外,上述利用統計學和數學的風險量化方法,在項目管理和金融分析方面的發展較為成熟,已經有了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和一定的實踐經驗。然而將其作為審計工作中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方法,尚缺乏切實有效的模型公式和應用經驗。因此,盡管審計人員在計劃中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但期望的審計風險、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價都是非常主觀的。
5在我國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缺乏審計準則的支持。
目前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是建立在系統導向審計模式的基礎上的,其中關于審計風險模型的規定還局限于僅考慮賬戶與交易余額的風險測試,如果將審計重點放在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不從宏觀層面考慮會計報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就容易忽略會計報表的重大錯漏報。系統導向審計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導致建立在其基礎上的獨立審計準則具有某些局限性,因此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已不適應環境變化的要求,不能為實施風險導向審計提供全面技術指導和規范。反映在審計實踐中,由于缺少獨立審計準則對風險導向審計程序的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只是探索性的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操作過程中有許多不完善之處。
二、對我國推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建議
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重要的審計理念和模式,已經受到了行業內外的普遍關注。因此風險導向審計是我國審計的必然選擇,是適應審計環境變化、審計準則國際協調及審計工作的客觀要求。針對我國目前的審計環境及相關的問題,可以完善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推動我國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在實際中的運用。
1強化培訓機制。
一種新的審計模式的推廣和運用,必然伴隨著一個生疏的陣痛期。為了盡量縮短這個陣痛期,大力推行強制培訓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新的國際審計風險準則于去年底開始實施,“四大”會計公司想必已經實施了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這樣,國家相關部門可以同“四大”溝通,讓“四大”將其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實踐做法及成敗得失,向我國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傳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過借鑒國際上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實踐,可以使我們迎頭趕上審計實務的潮流,降低審計風險。另外,我國的三所國家會計學院,可以借此機會,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負責人進行強制培訓,使得部分注冊會計師在短時間內迅速掌握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精髓。由此以點帶面,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現代風險導向審計。
2健全法律法規制度。
在現階段道德約束不很有效的情況下,強化法律法規制度不失為一種現實選擇。健全法律法規制度,就是針對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新形勢,適時修改相應的一些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刑法》、《注冊會計師法》雖然都規定了審計人員的責任,但都是以行政責任為主,輔之以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最為薄弱。因此,應健全法律法規制度,加大對審計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與處罰力度,以強化審計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另外,為了適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新形勢,現行的審計質量檢查制度等也需要相應修改。
3建立風險導向審計信息系統的資源共享機制。
政府部門、銀行、證券公司、行業協會等單位的企業信息應及時上網,實現資源共享,以推動社會建立企業信用體系。會計師事務所本身也應建立龐大的數據庫,按類別、行業收集、存儲、更新注冊會計師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所需要掌握的會計和審計準則內容以及客戶所在行業的相關信息、各種審計案例等資料,以便使會計師事務所更方便地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4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夯實風險導向審計的制度基礎。
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好壞,與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高低直接相關。從經濟學角度講,會計舞弊的實際實施者是企業的實際控制者經理人。當前公司治理結構及內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和經理人信息控制權的存在,客觀上妨礙了風險導向審計的運用。因此,應從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著手,在優化公司治理框架下,從企業內部控制的設計、運行、評價、改進四個環節建立與完善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強調高級領導層的控制責任,關注對全部風險的評估,重視日常控制活動,抓住內部審計監督評價環節,才能不斷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風險導向審計的運用。
5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業素質。
進一步加強審計執業隊伍建設,加強審計應用理論、發展理論和審計基礎理論的學習與研究,加強對國外審計準則規范的了解;因風險導向型審計范圍的無邊性和戰略風險分析及系統分析工具的大量運用,執業人員必須逐步掌握一些常用的分析工具,接受審計專業知識訓練,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后續教育,以加強依法審計力度,提高審計專業勝任能力;把好審計人員準入關,使從業人員取得和具有與其工作相適應的專業資格,達到其職責需要的專業勝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