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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審計是指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農村審計站對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單位的資產管理、財務收支和提取、使用農民承擔的費用及勞務狀況進行的全面審計,以及會同鄉鎮企業等有關部門對占有、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情況進行的專項審計。
與一般的國家政府審計、注冊會計師開展的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相比,農村審計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農村審計與典型的政府審計不同。我國198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政府審計的范圍和對象做了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而農村審計是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農村審計站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涉及農民負擔的部門和單位的財政收支進行監督。因此,農村審計不屬于政府審計范圍之列。
農村審計與注冊會計師開展的社會審計不同。社會審計是由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有償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以審計服務為主要職能,其主管部門是財政部門,社會審計不具有強制性,只有在接受委托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實施審計。而農村審計機構是靠國家財政撥款,不交納稅賦的行政管理型事業單位,農村審計以審計監督為主要職能,是有計劃安排的例行審計、受委托或根據群眾舉報進行的審計,不管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是否同意,都有權對其進行強制審計。
農村審計與內部審計不同。內部審計是由各部門、各單位內部設置的審計機構在部門或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各項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實施的審計。而農村審計所審計的部門和單位都不是農村審計站所在部門、單位及所在部門、單位的下屬單位,農村審計機構是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而不是在被審計者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農村審計機構設在被審計者的外部,農村審計人員也不是被審計者的組成人員。
農村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農村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農村審計工作的特性決定了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豐富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會計、法律等相關知識。但目前,農村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政策水平參差不齊:他們中有大、中專畢業生;有在村合作經濟組織中從事過財會工作的;有鄉鎮其他部門調入的;也有文化程度較低的“皇親國戚”等等。有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對黨在農村的各項經濟政策,農村財務管理方面的各項規章制度及農村會計專業技術知識等掌握得還不熟練,甚至是一片空白。這離實際業務工作的需要還相差甚遠。
農村審計的環境較差。要提高農村審計質量,不僅需要有規范化的會計和統計做保證,而且更需要各級政府、廣大農民及社會各界的支持。然而,就目前農村審計所處的環境看,存在以下三個主要問題:一是農村財會人員素質較低,特別是農村統計工作不規范,虛假資料過多。某些鄉、鎮干部為了表現自己的工作業績,指使統計人員在統計資料和報表中做假,虛夸業績,更有甚者,在審計取證時,出假證,干擾審計工作。二是農民對審計了解太少,很多農民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審計,更沒有把審計作為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導致農村審計脫離群眾。三是農村審計機構的橫向聯系過少,如與公檢法等部門的配合較少,而這些部門在接觸到農村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時,常常懷疑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農村審計立法滯后。農村審計不同于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國家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農業部1992年頒發的《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中的個別條款,已不適應農村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而地方出臺的一些規范性文件又不能作為法律依據,這樣造成農村審計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工作中存在極大的不便。
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工作難度大、任務重。表現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多,審計人員少,群眾亟需解決的問題不能及時處理;需要審計的工作范圍廣,包括鄉(鎮)合作經濟組織,村、組合作經濟組織,鄉村辦企業等;無帳可查,由于多數村存在“包包帳”、“堆堆帳”,在開展審計時,只有邊審邊建帳。
強化農村審計工作的對策
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農村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業務技術水平以及高尚的道德品質。根據這些要求以及目前的情況,各級主管部門要圍繞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開展培訓:選拔業務工作骨干到大專院校接受系統的專業學習;根據當地工作需要,聘請專家教授進行短期有針對性的業務輔導;到兄弟單位考察學習,借鑒外地先進工作經驗,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在加強對農村審計人員進行政治業務培訓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持證上崗、定期考核制度,審計資格證實行審驗制度,對不合格的實行淘汰制,促使農村審計人員加強自身修養,建立一支知識結構優化、高素質的農村審計隊伍。新晨
努力創造條件,改善農村審計環境。首先要對會計、統計和審計實施配套改革。農村的統計工作大多由會計人員來完成,而農村財會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因此在提高審計人員素質的同時,必須加強農村會計人員的培訓,提高農村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與此同時,還需要加強基層農村干部的管理,減少對審計工作的擾亂和干預,為農村審計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加大農村審計宣傳力度,提高農村審計的知曉率。各級領導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向農民介紹宣傳有關農村審計的知識,使農民了解農村審計,利用農村審計維護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并對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加強與有關單位的橫向聯系,使公檢法等部門成為審計工作的強勁后盾,打擊農村經濟犯罪,樹立農村審計的權威性。
加快農村審計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明確農村審計法律地位。農村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標志就是有完備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因此,應盡快制定全國性的農村審計條例和與之相配套的審計取證、報告、檔案管理等辦法,進一步明確農村審計工作的定性問題,切實樹立起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農村審計方面的權威性。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也應從實際出發,制訂出適合本地實際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審計制度,最大限度地賦予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審計部門必要的職權,使農村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充分發揮農村審計工作的作用。
拓寬工作領域,強化審計職能。鑒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實際,農村審計工作需要在以下三方面進行拓展:在審計內容上要不斷完善。積極開展承包合同審計、村主要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農民負擔審計等專項審計;在審計對象上要不斷擴展,不僅要對村合作經濟組織審計,還要對鄉鎮涉農收費部門和使用統籌款的單位進行集體資金的使用情況審計;在堅持經常性審計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單位、重點項目的審計。在審計職能上,要變單純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為農村經濟監督和服務并重的觀念,在行使審計監督職能的同時,還要幫助被審計單位制定和完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為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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