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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準扶貧是所規劃的“2020年現有貧困標準下消除農村貧困”重要政策。隨著1986年以來我國開始多次大量財政扶貧資金的投入,但還是存在著貧困人口分散和內生動力不強等問題,也存在著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主體的管理不善、挪用濫用、使用效率不高、扶貧效果不明顯等問題現象。政府審計作為財政扶貧資金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而審計更加關注資金管理使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等方面,因此建立一個科學完整和具有可行性的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體系成為了解決貧困問題的重點。
關鍵詞:精準扶貧;財政扶貧資金;政府審計;績效審計
一、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現狀及問題
(一)績效審計工作認識不到位財政扶貧資金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績效審計實質上就是對政府及公共部門履行公共受托責任情況及經濟責任進行檢查。對于目前的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只注重財政扶貧資金最終是否發放,并不對項目前期資金規劃和項目中期資金是如何運作給予適當關注,也不管在中間環節是否有延期發放給建檔立卡戶等貧困人口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國家的扶貧專項資金進行套利和挪用占用現象。這就導致了2016年審計署開展的扶貧基金專項活動中就披露了關于存在長期閑置資金等問題。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對自己的職責并沒有清醒的認識,與此同時審計人員也沒有相應的考核機制。
(二)評價指標維度單一,評價內容缺乏全面性目前對于財政扶貧資金的績效審計大多關注于資金的收支及結余情況,指標的選取往往以專項資金賬簿金額為主的經濟財務指標,對于非財務指標的重視度不夠,并沒有把教育、醫療、基礎設施建設、環境非經濟定性指標方面內容作為與經濟財務指標等同起來作為評價體系的一部分,多注重短期效益不注重長期效益。另外沒有與各扶貧數據平臺實現共享,缺乏同行業、同地區、同性質的相關數據作為參考,因此并沒有可比性。審計機關在開展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時,常常以地方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或者財政部的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作為參考,并沒有形成適用于財政扶貧資金項目的審計績效體系。另外對于扶貧的絕大多數規定是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或者其只出現在部分法律中,因此并沒有完整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的法律。
(三)審計過程不能完全獨立,審計結果公開度較低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對象是擁有和管理扶貧資金的政府部門官員,委托方是財政部門,受托方是國家機構的審計人員,因此三者都是屬于行政機關,三者之間也都有同一的共同利益。另外受托方在審計過程中的審計報銷經費等費用有時還需要被審計對象審批,以此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不能保證對被審計對象進行完全獨立審計,因此不能保證審計人員的完全獨立性。與此同時在實際生活中公開審計報告部門的不是很多,造成能看到的在績效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就比較少,而且對于出現的問題,審計人員提出的一些建議都比較籠統,很少有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因此造成相關的審計部門在結果上就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問題解決措施
(一)不斷強化績效審計意識財政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機關為了緩解貧困地區貧困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或者為了給予貧困地區人民生產性勞動的基本資金,是減少貧困差距的一種方法,同時也是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基礎。對于財政扶貧資金的管理者進行客觀公正的績效審計,不僅能夠打擊一些貪污腐敗的官員,也能提高廉明的官員對于扶貧工作的積極性,也能夠使當地的人民政府和扶貧辦能夠因地制宜的發展當地特色從而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如果對審計人員不斷加強這種意識,提高其自身素質,讓其能夠不斷意識到該項目的意義以及明白自己的責任和作用,提高對財政扶貧資金效績審計工作的重視,另外可以建立相應部門,使多個部門之間能夠相互監督審計人員的效績審計的工作,保證審計工作的純潔性。
(二)完善評價指標制度體系利用系統性的層次分析法,其基本方法是:首先建立層次結構模型;其次構造成對比較陣;再次計算權向量并做一致性檢驗;最后計算組合權向量并做組合一致性檢驗。將目標逐層分解、判斷,對每個因素對結果的影響程度逐一進行量化評價,通過一系列數學運算,最終求出各級別、指標權重的方法。通過召開審計專家座談會,根據各專家意見和真實的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情況,制定出一個統一、科學完整和具有可行性的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另外可以建立數據共享平臺,使審計機關、當地政府部門和扶貧辦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通過后臺數據及各地政府和扶貧的執行情況監督其效率,節約成本。與此同時將關于開展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納入法律,對其績效審計評價做出明確、規范的確定,將財政扶貧資金績效審計評價結果納入地方官員經濟責任考核內容。
(三)保持獨立性,提高審計結果利用水平無論是普通民事審計還是財政扶貧資金等項目國家行政審計機關審計都應該保持職業懷疑和獨立性。對上述擁有相關利益的機制,在設計國家審計機關機構時盡量可能的減少與被審計對象之間利益關系的往來項目,最好能夠使審計機關能夠獨立出來或者使其被管制的機構盡可能少。如此一來便可以讓審計人員放開精神的枷鎖和無形的束縛,使政府審計真正能夠發揮監督的能力,使政府審計真正成為財政扶貧資金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機制。與此同時,解除了利益關系也就能夠放心大膽地把績效審計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政府機構對于資金的使用情況等流程通過審計結果報告的形式披露出來,增加審計結果的真實、公開透明度。根據審計部門將各個審計機關全面扶貧資金績效審計結果進行整理匯總讓審計的意見可以得到更好的落實,讓人民群眾可以得到真實有效扶貧資金應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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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會軍 單位:中原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