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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依政府審計風險是政府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由于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恰當或不正確,而給政府審計機關帶來某種損失的可能性這一個概念為基礎,分析政府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及控制政府審計風險應采取的措施。
【關鍵詞】審計風險;涵義;措施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活動范圍不斷擴大,政府審計作為社會經濟運行的監督系統,其責任也越來越大。社會經濟活動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增加了審計的難度,相應就會產生一定的審計風險,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影響政府審計機關的形象,降低政府實施經濟監督的威信。只有正確認識審計風險,提高審計風險防范意識,積極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才能使政府審計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下面從政府審計風險的涵義、特征以及風險的防范等方面作以論述。
一、政府審計風險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政府審計風險是政府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由于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或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恰當或不正確,而給政府審計機關帶來某種損失的可能性。
政府審計風險按其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為以下四類:
1.審計準備風險,是指審計機關接受審計委托后,必須認真細致地做好審計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以保證審計任務的圓滿完成。如果在審計實施前,審計計劃編制不周,審計人員配備不力,審計方案制定不妥,對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對黨和國家的現行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了解掌握得不深不透,就倉促上陣,忙于應付,則肯定不能保證審計質量,還會埋下風險的隱患。
2.審計取證風險,是指在審計實施過程中,一方面,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占有的信息資料不對稱,審計人員處于劣勢。通過審前調查雖然可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但是對一些隱含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還是難以全面準確把握,往往會由于審計證據不充分不恰當,導致對某一問題不能做出正確的結論。另一方面,也存在由于審計人員經驗不足,對重要的審計事項查證不實或者揭露不透徹,沒能查深、查透、查實,問題的實質沒有得到完全的反映。這兩種情況都會影響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影響審計質量和成果。
3.審計報告風險,是指審計報告有誤所形成的風險。審計報告風險產生的原因大體可歸為以下兩個方面:(1)由于審計人員的評價意見存在偏差,直接影響審計報告的正確性,產生審計報告風險。(2)即使審計人員評價意見恰當,審計機關在最終形成審計報告時,由于受各相關因素的影響,對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和審計評價及意見的判斷出現失誤,從而使得最終形成的審計報告有所偏差。
4.審計處理處罰風險,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審計中查出的問題處理處罰不當而產生的審計責任?!秾徲嫹ā芬幎?,國家審計機關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和處罰。因此,國家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對自己法定職權范圍內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事項進行處理和處罰,不能姑息;而對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被審計單位違規事項不能直接處理和處罰。若依法應該處理處罰而沒有處理處罰,或審計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依據不當,或應由有權部門處理處罰,而國家審計機關沒有移送,而是越權處理處罰,政府審計機關應承擔處理處罰失當的法律責任,從而產生審計處理處罰風險。
二、政府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經濟生活的日益規范化,審計風險已經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明確地擺到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面前。政府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審計要受法律環境的制約。要想使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井然有序,任何方面都必須接受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調整,作為社會經濟活動一個組成部分的審計也不例外。法律在賦予審計職業專門的監督權利的同時,也使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已出臺的《審計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國家賠償法》及《刑法》等有關法律中,分別對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的行為作出了規定,由于違規操作或對問題落實不清,損害了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引起行政復議,或被推上法庭,從而形成審計風險。另一方面,我國當前的審計法規體系還不夠健全,主要是現行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后,使審計人員面對審計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無法可依,也形成了審計風險。
2.政府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內容的廣泛性。隨著審計范圍的擴大、轉移,政府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評價也擴展到全部的經營活動、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政策的執行方面,社會公眾對政府審計業務和責任的認識也急速增強。在傳統的審計范圍之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錯和弊病。但由于現代市場經濟的不穩定性增強,交易日趨復雜,交易媒介不斷創新,經濟活動及其在會計核算上的反映也日趨多樣化、復雜化,給審計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審計結論與實際情況發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風險在所難免。
3.社會公眾對政府審計意見的依賴程度及其影響范圍的擴大。卓有成效的國家審計監督,已經成為市場經濟和國家管理體制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隨著修訂后《審計法》的出臺、公共財政制度的建立、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形成,它在維護財政資金的完整性和效益性方面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因此社會、人民群眾對政府審計的期望值日益增高。這與政府審計職能和作用的有限性之間存在著差距,也越來越成為一種潛在的審計風險。
4.政府審計要受到審計管理體制的制約?,F行的雙重領導審計管理體制下,審計人員往往力不從心而出現“不作為”現象,地方審計機關出現嚴重的“政府內審化傾向”,審計人員的職業行為往往受到來自地方政府及權力機關行政領導的不正確干預、威逼和誘導,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嚴重影響,審計機關工作經費完全依賴地方政府,受經費、時效性等因素影響,審計質量難以保證。一旦審計責任風險發生,審計人員往往缺乏能夠有效保護自己的有力證據,責任難以澄清,風險難以規避。
5.審計機關內部審計行為的不規范。政府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從開始立項到落實審計意見和決定,要經過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三個階段,每階段都有很多環節,只要某個環節的審計行為不規范,都會產生風險。審計立項超出職責范圍,審前調查不夠充分,審計實施方案缺乏針對性,審計證據不充分,法規運用失當,審計判斷、評價失準,問題定性失誤,審計處理寬嚴失度,甚至違規處罰以及濫用審計處理、處罰和強制措施權等等,都會直接引發審計風險。
6.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關注狀況。審計人員的責任心和職業關注對審計的結論相當重要。工作責任心要求審計人員是高層次的德才兼備的人才,必須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絲不茍的工作精神,必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法律知識和審計基本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但是,由于種種因素,審計人員并不是人人能夠達到上述要求,這也不可避免地會限制審計工作的開展,影響審計質量。同時如果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比如判斷的失誤、遺漏重要的審計程序、采用不恰當的審計方法等,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7.審計人員所采用的審計方法本身存在著缺陷。從實踐看,政府審計采用的審計方法強調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的均衡,所采用的審計程序,以允許存在一定的審計風險為必要前提,并且抽樣審計方法和分析性復核方法的應用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中,因而審查的結果必然帶有一定的誤差。現有以手工操作為主的審計技術手段和方法,也不能適應智能化的財務會計系統和管理系統,審計風險相對就會大大提高。
三、控制政府審計風險應采取的措施
1.加強會計審計法規制度建設
在整個社會處于改革多變的浪潮中,對于審計風險,雖然不可消除,但可以降低。對于審計風險的控制,宏觀上要迅速、果斷地加強各行業、部門的正規化建設。并切實貫徹會計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盡快以審計法為基礎,制定國家審計準則和實施細則,把風險控制作為審計準則的重要內容,使審計工作有章可循,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2.加強審計機關內部控制建設
審計機關要嚴格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如審計日記制度的全面推行、審計復核制度的嚴格執行、審計業務會議制度和審計公告制度的規范運作等等。如果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的缺位和執行不力,勢必造成審計人員職業風險增大。
3.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加強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從根本上提高理論水平和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技術。對于條件較好的同志,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讓他們通過不同崗位的鍛煉,提高知識水平和工作經驗。同時還要提高審計人員的責任感,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
4.制訂周密的審計計劃
包括組建審計組,審計組成員的構成,審前調查與重要性水平測試,審計的范圍、程序、方法的確定等方面。并要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監督制度和審計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認真實施審計署6號令,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法律規定。同時,堅持回避制度,與被審計單位保持“獨立性”。
5.嚴謹細致地實施項目審計
大多審計風險都來自于實施審計時。實施審計時首先應嚴格按照審計方案,做到審計取證要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然后要點面結合、嚴謹細致,不要放過任何蛛絲馬跡。
6.認真撰寫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審計結果的體現,是客觀評價被審計單位執行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正式書面文書,是檢驗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是否實現的依據,更是追究審計責任及確定審計風險的具體依據。因此審計報告要做到事實表述清楚,使用法律、法規、規章適當準確,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恰當。
審計工作本身就具有相當的風險性,社會環境的變化使其所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風險存在于整個審計活動中,可以控制,卻不能完全消除。因此,要求審計人員要不斷調整自我,并在調整中開發風險分析和防范方法,加強風險理論研究,深化審計監督。只有這樣才能達到遏制風險的目的,才能更好地為保證社會主義經濟快速穩定、健康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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