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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審計概述
政府審計產生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政府審計的主體必須是獨立的,政府審計的目標是保證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監督受托經濟責任的嚴格履行。
隨著各種貪污腐敗案件的層出不窮,作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政府審計部門也逐漸聚為人們視線的焦點,人們迫切地希望政府審計部門能夠發揮其審查監督作用,促進政府部門的廉政化建設,提高政府辦事的效率和效果。然而就我國政府審計發展的現狀來看,其狀況是不容樂觀的。
二、政府審計存在的幾點不足
(一)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問題
現代政府審計按照審計機關的組織地位可分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論文百事通其中行政模式的獨立性是所有這些模式中最差的,而我國就屬于此種。這種模式下的政府審計的先天不足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在審計機構組織方面,由于審計機關設置在政府內部(類似內部審計),監督與被監督者同時隸屬于政府部門,審計結果公開前一般要經政府同意,因此政府就極有可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而不是從社會公眾利益出發來決定審計結果是否公開。
2.在經濟方面,審計機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預算解決,受本級財政預算約束,即經費來源于被監督部門,進一步影響了審計結果的公開工作。
3.在審計工作方面,由于組織和經濟上的不獨立,要實現工作的充分獨立也成為不可能。
(二)政府審計的相關法律制度及準則體系不夠系統完善
目前,我國的法律尚未對審計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選拔、審計范圍、審計職權、經費來源等內容作明確規定,不能保證政府審計機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審計工作。從審計人員承擔的責任看,雖然相應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審計人員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后,應追究的刑事責任或給予的行政處分,但尚未建立審計人員的經濟賠償制度,審計人員不需要承擔過多法律責任,導致審計人員缺乏風險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的整體效果。
(三)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強
目前,我國政府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強,主要體現在一下三個方面:一是對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變化以及國家審計面臨的新挑戰缺少理性認識,審計查出問題難以上層次進行綜合分析。多數情況下都只限于財務方面上的分析,極少提出改進措施并強制實施。二是現有的知識結構單一。在這個知識經濟膨脹的年代,各種知識的更新換代極快,如果不注重平時的積累和定期的培訓,很難滿足工作需要。三是外語水平及計算機輔助審計水平還有待加強。特別是那些比較早從事這一行業的資格比較老的審計人員,甚至是高級審計師,其審計經驗是很豐富的,但其外語水平和計算機輔助審計水平卻相對比較落后。
(四)審計工作的透明度不高
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政府審計工作的公布是十分少的,審計工作的透明度不高,這極大地削弱了公眾對政府工作的監督作用。《審計法》雖然賦予了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報告權,確定了審計結果公開報告的基本要求,但對審計結果的報告期限、形式、報告對象等的規定存在不足。這一含糊的規定給了那些想隱瞞審計結果的工作人員以一冠冕堂皇的理由。
三、針對存在的不足提出的改進措施
(一)完善政府審計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系統的準則體系
為了促進我國政府審計的發展,改善現有的有關政府審計的法律制度和準則體系,使其更加完備,更有利于我國政府審計的發展。我們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做出改進:一是從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對政府審計人員違規現象處理程度,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給予相應的懲處,而不僅僅停留在行政處罰的層面上。二是對審計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選拔、審計范圍、審計職權、經費來源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使審計人員實際操作時有法可依,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三是完善國家審計準則,我國目前執行的是2002年國家審計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該準則體系只包含基本準則這一層次,缺少具體準則和審計指南,且沒有規定審計范圍和績效審計,而從國際上的審計發展趨勢看,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已成為審計發展方向的主流,尤其是績效審計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更是代表了當今審計發展的大趨勢。因此,加快完善我國政府審計準則體系工作,對促進我國審計水平的提高,加強政府審計的獨立性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提高政府審計人員的素質
審計工作人員是實施審計的主體。審計工作人員的素質對工作質量高低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須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索質,才能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抓起:一是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通過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使審計人員保持強烈的敬業精神。二是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審計的核心精神是專業判斷,面對復雜的審計對象和廣泛的審計內容,審計人員除了要掌握專門的審計方法,還要掌握政策法規、財政金融、基建工程、計算機等知識,具備良好的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綜合分析等能力。
(三)增強審計工作的透明度
“審計不是風暴,而是透明。”前任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曾說道。加強陽光工程建設,明確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使審計工作更加公開、透明。為了促進審計的公開、公正,每年的政府審計工作報告應定期向社會公眾公開,政府審計機構自身也要接受其他機構的監督,尤其是讓其長期置于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迫使其自覺地保持其獨立性,維護自身形象。具體措施總結起來有以下兩點:一方面利用各種傳播媒體或網絡,建立一個審計信息共享平臺,開發和完善審計統計指標體系,全方位地向社會介紹、說明審計機關的工作;另一方面對存在重大違規問題或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單位,可以在報紙、電臺、電視臺上進行曝光,調動強大的社會輿論監督力量。
參考文獻:
[1]劉明輝.審計學[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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