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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輿論介入法律監督的影響
(一)網絡輿論對法律監督的有利影響首先,有利于集中民智吸收群眾的法律智慧和法律經驗提高法律監督工作的質量,保證法律監督工作的依法、公正。網絡輿論是網絡中公眾所表達意見的體現,檢察官可以從網絡輿論中提前了解社會的民意,這樣在司法的過程中一方面考慮法律傳統和價值觀念,另一方面顧及倫理規范及習俗,做出更具科學性和合法性且符合社會主導價值觀的監督意見,提高法律監督的質量。從而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其次,利于防止司法權的濫用,防止司法的腐敗。俗語有云:流水可以洗污濁,陽光可以去黑暗。客觀真實的網絡輿論可以使司法腐敗、司法中的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案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正所謂“最有效的監督是人民的監督,網絡就是一張反腐大網”。最后,有利于擴大社會的影響力,起到法律宣傳的作用,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案件經過網絡輿論的傳播則可以成倍放大,在全社會彰顯法律的精神,擴大法律監督工作的震懾力并起到法制宣傳的效果。
(二)網絡輿論對法律監督的不利影響網絡輿論監督得當就會發揮其自身的價值,相反也會產生消極的作用,影響司法的公正。首先,有損司法的權威。揭露腐敗,是網絡民意輿論的價值所在,但是現實中也有網絡輿論將司法領域的這種少數腐敗現象大肆渲染并推進擴大為整個司法系統的腐敗行為,過分渲染和暴露內部的負面問題,對司法機關過度貶損,經常利用一些個案大肆炒作將個別問題擴大化,簡單問題復雜化,不負責任的言論行為和情緒化的輿論更加劇了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不滿,易導致司法公信力和既判力的下降,使公眾喪失對法律的信仰,嚴重損害司法的權威。
其次,妨礙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注重訴訟結果的實體公正和注重訴訟過程的程序公正。而網絡輿論監督更多的是關注法律監督結果的公正。而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還要維護司法程序的公正,嚴格按照程序辦事,避免隨意性產生的司法專橫和司法武斷。在現有立法和體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網絡輿論充當訴訟一方代言人的現象大量存在。這種民意輿論多半是情感的宣泄,法律知識的欠缺,這種宣泄有可能成為歪曲錯誤的理解,通過這種不全面不真實的新聞信息誘導的方式來干擾影響法律監督,為日后司法工作的開展帶來不便。
第三,網絡媒體自身問題。縱觀分析這幾年發生的典型案件可以看出一個明顯的原因是案件能夠引起普通大眾的好奇心和興趣具有新聞屬性和噱頭的功能。網絡媒體在片面追求轟動效應、點擊率的利益驅動下可能導致對案件的情節過分的渲染夸大炒作或妄加評論,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實上網絡有容易混淆視聽的一面,制造并迅速的傳播小道消息內幕信息可謂是網絡的最大公害網絡輿論功能的濫用,常常成為法律監督工作中證據收集和認定環節一個尷尬的參照物或不和諧的音符。進而誤導民眾輿論一邊倒形成一股輿論的壓力,使檢察官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負擔。
第四,影響司法的獨立。法律監督講究的是法律程序和證據,而網絡輿論具有隨意性常常對正常的法律監督工作帶來干擾。沸騰的民意往往會引起權力部門的不安,當其感到民意的壓力時會向司法部門施壓,進而影響到司法的獨立。
二、規制網絡輿論衡平與法律監督沖突的路徑措施
網絡輿論有很多的優勢,但其對法律監督工作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也是不可避免的,解決兩者的沖突是關鍵。所以,我們應該正確認識網絡輿論的影響,對其疏堵結合,不斷進行規范和引導,建立起能發揮網絡輿論價值的制度和路徑,使網絡輿論能夠更好的與法律監督相協調,推動法治的進程。要解決這一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建立和完善網絡信息公開制度,發揮網絡輿論的監督作用。網絡輿論的監督作用在當下社會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通過建立和完善網絡信息公開制度,使公眾能夠及時地了解案件的辦理情況,有效遏制網絡虛假信息的散布和傳播。比如建立網上信訪制度,這樣網民可以通過這種渠道及時發表自己的意見看法,防止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
第二,網絡媒體自身以嚴謹的態度做好把關者和評論員,做到疏堵結合,正確引導輿論。網絡媒體是輿論信息的把關者,對于虛假的不健康的網絡信息要及時地過濾,攔截,刪除防止其滋生蔓延,誤導輿論。同時網絡及司法權威機關在第一時間權威信息,公布事態進展主流言論,構建公開透明,及時有效的信息制度;同時也可以邀請網民、法律工作者、法律專家共同參與,對個案形成的網絡輿論進行理性的分析,做出權威的點評,并將意見及時的反饋給網民,加強網絡輿論的正面引導。
第三,加強行業自律。網絡媒體是網絡輿論的載體,因此各大網站論壇媒體,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以嚴謹審慎的工作態度對司法行為作出評論。《中華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3條規定:“維護司法尊嚴,對于司法部門審理案件的報道,應當與司法程序一致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宜進行實體評論,這也是世界上很多國家公認的原則。所以作為網絡媒體,在有必要評論的時候,要多重視程序評論,而少實體評論,因為程序不公很難保證實體的公正。
第四,法律規范。盡快出臺完善網絡媒體輿論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網絡輿論的監督權利和義務,以及對違規行為,特別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可操作的規范,制定完善網絡媒體自律他律機制,建立互聯網上下游業務間的連帶責任法律制度,在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同時,追究網絡服務商強化責任和法律的意識規范網絡的秩序。這樣將網絡輿論的監督納入到法治規范化軌道,使網絡輿論的監督能夠在法律范圍內客觀真實的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確保法律監督的獨立性。
第五,素養的提高。網絡媒體要轉變觀念提高網站職業人員的素質,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真正肩負起網絡輿論監督者的重任,做到行業自律;檢察官的特殊地位和職業性質對其職業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官要秉持法治理念,恪守職業規范,遵循法律規范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應進一步加強檢察官職業素養的教育,提高職業水平和能力,增強職業道德修養。
第六,公民法律意識的培育。加強對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是法治建設必然要求。進行普法宣傳,加強網民的法律意識,充分行使好自身的言論自由權利,做到文明規范上網,對于不良的信息言論及時舉報;同時要樹立法律至上的權威意識使公眾了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引導并培育公眾的法律意識,使公眾了解法律監督思維,做到不干擾司法的獨立、公正。
第七,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網絡輿論的監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網絡輿論之所以會干擾司法工作,在于民眾的不信任,近幾年的冤假錯案頻發,使得執法公信力降低。辦理案件的檢察官要嚴格依法辦案做到案件審理的公正,確保案件的質量,樹立法律的威信,網絡上的不當言論自然會消亡。
第八,加強網絡媒體與檢察機關的溝通和交流。網絡輿論抨擊和干擾法律監督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兩者之間缺乏一定的交流和溝通,如果網絡媒體在報道案件的時候能夠通過適當的渠道加強溝通,就會合理引導網絡輿論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作者:楊健席樹森單位:河南省通許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