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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非理性經營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監會規范險企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
證券時報記者徐濤
本報訊近日,中國保監會了《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范。《規定》共五章三十一條,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規定》的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規定》旨在建立以財務負責人為代表的財務管控機制?!兑幎ā凡粌H規定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條件,還明確了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權利義務、在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與董事會的關系和報告路線等,強化了財務負責人在經營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進了財務管控作用的發揮。
《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利;明確財務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和報酬,必須由董事會決定;規定了財務負責人應當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匯報工作,而且董事會應當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財務負責人的匯報;還強調財務負責人有權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兑幎ā愤€明確,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對公司的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和管理層拒不采納的,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向監管部門報告,并拒絕在有關文件上簽字;財務負責人有權獲得履職所需信息。
該負責人強調,財務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針對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不僅在于財務負責人任職所需要的專業條件明顯有別于其他高管人員,更是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客觀需要。
該負責人強調,《規定》的實施,將有利于提高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減輕、遏制會計信息失真;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推動保險行業發展方式的轉變;有利于改善保險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
他指出,目前,部分保險公司仍然處于以規模為導向、以銷售管理為核心的粗放型增長階段,為了追求保費規模或短期利益,放松風險管控,對公司乃至行業的發展形成潛在風險。通過強化財務負責人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可以加強和完善保險公司的財務控制,約束非理性經營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從以銷售管理為核心向以價值管理為核心的企業管理轉變,逐步實現向集約型發展方式的轉變。
他說,保監會將按照《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對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和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保險公司不斷改進財會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為保險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