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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紅星華安合群是由呂岳泉先生于1912年在原華安人壽保險公司的基礎之上組建而成。其總公司設于上海,并在海內外廣設分公司。他是近代史上壽險界成功經營的典范,在民族壽險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但可惜的是學術界對華安合群的研究成果尚少,因而對華安合群的研究便具有極大的必要性。本文選取華安合群的投資作為研究對象,并得出相關結論。
一、保險投資的原則與形式
保險投資又稱保險資金的運用,是指保險企業在組織經濟補償過程中,將集聚的保險基金的暫時閑置部分,用于融資或投資使資金增值的活動。保險資金運用,既有利于壯大保險基金力量,又有利于提高資金效益,擴大社會再生產的規模,是保險經營中的一項重要工作。通常來講,在保險投資時,應遵守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三條原則。安全性是指在保險投資時應盡可能避免風險大的投資項目并進行組合投資,以確保資金的安全;流動性關注資產的變現能力,在投資時要考慮到有一部分資產能夠隨時變現,保證支付保險賠款和給付保險金的需要;收益性是指保險資金的使用效果,獲得最大的投資收益,是保險公司投資的最主要動機。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三者既統一,又有矛盾。穩健的資金運用,應該首先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在這個基礎上再努力追求資金運用的營利性[1]194。保險投資的形式多種多樣,但通常所見最主要的形式為債券、股票、不動產以及貸款。債券投資一般主要是購買政府公債和公司債。股票投資主要是購買各公司的股票。不動產投資主要是將保險資金用于購買土地、房產或其他建筑物的投資。貸款主要是保險人將保險資金貸放給單位或個人,并按期收回本金、獲取利息的投資活動。這四種主要的投資形式其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也各不相同[2]256。本文以不同的投資形式為切入點,考察華安合群在投資中對保險投資三項原則的關注度,并對其進行分析。
二、華安合群對不動產的投資
華安合群成立于民國初期,由于當時地價有不斷增高之勢,華安合群遂以地皮產業為重要目的。奚玉書會計事務所1934年查華安合群保壽賬目報告也稱其投資集中于房地產一途。華安合群的檔案資料中有大量的關于其經營地產的記載。1936年華安合群將辣斐德路土地法冊道契第三一八三號計地八分九厘一毫,及美冊道契第二五四三號計地一畝零五厘八毫,共計基地一畝九分四厘九毫,連同其上所有洋房一宅出售于中興銀公司,獲得國幣4.75萬元。1940年又將大西路房地產出售,其全部賣價為15.5萬元。1941年華安合群將所有新閘路鴻瑞星全部房地產出售,售價為國幣106萬元,內除傭金2萬元外,計實得國幣104萬元整。在1944年華安合群又并進上海市富貴路土地。同年莊士英會計師事務所對華安合群查賬報告稱其與盈記、廷計、源計三戶合資購買林肯路即蒲淞區三圓日字圩地產,計付地價傭金及費用等共國幣72.75萬元,旋即售出,計得價國幣113萬元,除去傭金3.39萬元,凈計國幣109.61萬元,共計獲利37.53萬元,計得四分之一為國幣9.38萬元。1946年虹橋路地產出售,出售計價為7200萬元,除中傭及共有人所得,實得5000余萬元。華安合群保壽20周年紀念冊也報道其自民國十五年起,先后在西區康腦脫路、延平路間與毅廷地產公司合資購入地產60余畝,初意建屋出賃,后至民國十七年,海上跑狗場如風起云涌,故將其地畝全部出租,但由于跑狗場經營不善,而華安又將其土地出售,并博得極大之余利。此外,華安合群還于國內建有巨大房屋,其中一部分供分公司用,而以余屋出賃生利。1939年華安合群將公司大廈除底層西半部及二樓外所有底層包括光藝照相館、雪園食品公司西部子間及自三樓至八樓一并承租,租期15年,滿五年后加租,一次保證金五萬元。1941年華安合群又將公司董事室及北面三間房間出租與華商實業公司。從華安合群相關史料記載可知,房屋等不動產投資是其主打投資項目,并且華安合群從中也獲利不菲,增強了公司的資本實力。但是不動產投資往往投資數額較高,回收期限長,流動性較差,而且投機性過強,風險較大,因而在投資時應該慎重。特別是在戰爭時期,房地產更容易受時局的影響。如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因受戰爭的影響,華安合群在房地產收入上逐年下降。盡管風險很大,華安合群卻仍以房地產為主要投資對象,并且還認為這樣的投資是“穩健的”。作為保險公司,追求利潤無可厚非,但應該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基礎之上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
三、對政府公債和貸款的投資
盡管地產投資利潤較大,然而風險與利潤并存,一旦遭遇風險,則不僅投資資金可能化為烏有,甚至連最基本的理賠也無法應付。因而在投資時,還應注意分散風險。“實行投資多元化和控制比例,對保險公司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是保險公司避免風險過于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即使進行了最謹慎的分析和最嚴格的風險控制,保險公司資產仍會隨著社會和市場不可預測的情況而改變,避免投資過多地集中于某一類別、某一品種、某一行業、某一公司,對保險行業分散和控制風險是特別重要的。”[3]12為實現保險投資的安全性,一般的保險公司可能會選債券以及不動產抵押貸款等相對安全的項目作為投資對象。債券是債務的憑證,是保證還本付息的,因而相對安全性較高。不動產抵押貸款往往以房地產或企業設備作為抵押品,因而風險也較小。選擇這些項目可能利潤沒有房地產或股票高,但相對安全。
華安合群在房地產投資的同時,還注意投資政府公債及不動產抵押貸款。1921年華安合群決議收買整理六厘內國公債5萬元。1937年華安合群就曾按資本額百分之二、五比例認購國幣1.25萬元。華安合群還經營貸款等業務。1926年8月,華安貸款給毅庭公司規銀3萬兩,以3個月為期,月息1分,以道契地三處共61956畝作抵押,并由王朝聘作保證人。1932年9月,光華火油公司為解決制聽所需馬口鐵進口的外匯問題,通過華安向花旗銀行借款。具體辦法是華安以年息515%先向花旗借款,然后再以平均年息9%轉借給光華,從中獲取利差。1933年10月,華安公司決定貸款給葉大根21萬元,以道契和房產作抵押,年息9%,期限3年。同時,決定貸款給程貽澤75萬元,也是以道契和房地產作抵押,年息9%,期限二年。大陸報館于1933年將印刷機器作為擔保向華安合群抵借國幣三萬元整。一般認為,政府公債往往能享受某種稅收優惠,且無違約風險,因此政府公債是保險人較好的投資對象。而保險公司發放貸款時往往都有抵押,因而其安全性也較高。華安合群通過對政府公債和貸款的投資,有效避免了集中于某些高利潤行業可能帶來的風險,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投資的安全性。但應該指出的是這樣的投資在華安合群整體投資比例中不是很大。
華安合群的投資盡管也采取了多樣化的投資形式,以實現投資的安全性,但是從華安合群的整體投資組合狀況來看,依然是以高風險的地產業為主要投資對象,這樣一旦風險來臨,將會給公司帶來不小的損失。華安合群的投資也給我們帶來啟示,保險投資是保險經營的重要內容,在保險投資時應該遵守投資的三項原則,在保證資金安全性和流動性的條件下,最大化地實現保險投資的收益性。同時在保險投資三項原則之下,依據不同保險投資形式的特點,進行合理的組合。特別是在今天金融環境日益復雜的情勢之下我們進行保險投資時應更加謹慎,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