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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環境問題也日益凸顯,無論是在我國國內還是在全球范圍內,這一問題都已十分嚴峻。經濟要持續發展,環境保護也要有效推進,兩者的內在聯系要求必須出臺相關的政策性法規予以保護,綠色保險對于解決環境問題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基于對國內綠色保險發展問題進行研究,深入探討了國內綠色保險現階段發展的困難及限制其發展的原因,對其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細致探討。
關鍵詞:綠色保險;現狀問題;未來發展;環境污染
1關于綠色保險的界定
在一定范圍內,受保人因臟水、空氣或者土地等自然環境的污染導致身體或者其他受到損害而產生的商業賠償為綠色保險,也稱之為生態保險或“環境責任保險”。宏觀上,綠色保險還包含了農業及部分社會生產行業相關聯的,以改善自然環境,或協調不同生產行業為目的的新型保險模式。詳細的闡述指,為了最快的幫助因自然環境污染受到傷害的群眾,根據其購買的險種,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的投保費用,在發生事故時,對投保人進行合理的理賠。現階段,保險行業衍生了綠色保險這一新險種,它是指使用保險手段進行風險管理,由環境污染引起的第三方人身傷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人。保險公司通過承保和再保險來集中并充分分解風險。在中國,參加生態保險業務的人越來越多,2008-2016年一直保持上升趨勢,2008年參加保險的公司為700家,投保費用為1200萬元,而2016年參加保險的公司已經上升至4000家,投保費用增長到28000萬元。然而,國內的公司數量太多,就整體數量而言,參加綠色保險的公司數量占比較小,公司對綠色保險投保的覺悟并不高。
2我國綠色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
2.1綠色保險相關法律尚不完善
第一,意識薄弱,現階段國內的生態保險法制法規只限于推廣綠色保險業務階段,環境污染責任險沒有形成規范的法律制度。2013年,國務院的兩部委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重新進行試點,并于次年完善了《環保法》,第52條提到:“國家支持各個公司購買綠色保險”,然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太過模糊,沒有清晰的界定,實際操作起來很困難,以至于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支持各地方政府來推行環境污染責任險,同時,環境保護部門對落實該政策過于小心,執行力度不大。第二,綠色保險法律制度難以實施,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環境法律責任制度不夠完善。在我國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增設了可對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的條文,并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責任追查。然而,就實行結果,當地環保法院受理相關方面案例局指可數,而相反,實際情況是我國環境污染行為相當多,投訴數量和實際情況太不相符。在中國,不管是環境公益投訴還是私人訴訟都面臨著很多困難,比如:原告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因果關系的判斷以及有效判決的執行都是需要解決的難題。在環境責任保險這一方面,只為因環境污染事故對第三方造成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方進行投保,假如通過訴訟依然不能確定賠償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險將無法落實到位。
2.2綠色保險的實施以行政干預為主,市場化理念不足
在中國,國家一直干涉自然環境保護問題,我們經常能看到國家對制造污染的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者下令強行關閉。綠色保險本身就是一種基于市場的風險管理和風險分擔機制,供需關系應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然而,在許多試點地區,主要是利用政府機關進行推廣綠色保險,甚至還有的城市將綠色保險工作移交給其他保險公司做,公司愿意投保都是被迫參與。將其業務轉移到保險公司,有利于參加綠色保險的單位減少財務支出,避免后期因環境污染給企業帶來財務損失,而保險公司在賺取的保險費的同時,也增加了自己單位的業績,從外表上看,以為雙方都獲利了,其實質是保險公司為風險評判方,政府若干涉太多會導致風險價格變化大,將導致公司經營成本增大,還會使承銷機構面臨“反向選擇”和巨額賠償的風險。本質上可能導致雙方損失重大。
2.3保險公司專業化程度低,相關技術不成熟
目前國內保險公司的專業化程度不足,保單的定制化程度較低,除外責任較多,賠付較難,導致產品沒有創新力,企業對此沒有絲毫興趣。環境責任保險是一個專業化較高的保險業務,應配備特殊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保證達到客戶對保險的不同需求。但是,在我國,在實行綠色保險工作中,人員專業素質并不高,專業化水平也很低,產品不新穎,無法滿足客戶的需求。另外,我國對環境責任風險的研究不深入,數據積累不足,導致風險識別能力弱,反過來又使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諸多隱患,以至于出現風險后得不到有效控制。環境責任保險所牽涉到的各行各業范圍很廣、技術很復雜,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商業營銷和承保索賠中匯集了大量的操作風險。另外,在承保索賠的情況下,因為理賠沒有一個嚴格的標準,無法掌握補償的范圍,后續的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現階段,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僅了《化工業風險評估指引》。缺乏特殊風險評估標準,損害量化標準和其他配套指標體系,使環境責任保險推廣困難。在保險公司方面,如今中國的主要保險公司為了配合國家政策,表面上都引入了綠色保險產品。然而,由于缺乏數據和劣質精算技術,他們傾向于縮小覆蓋范圍,排除過多的責任,增加保險收費等措施,從本質上并沒有落實國家的政策。
3完善我國綠色保險的相關建議
3.1對綠色保險相關法律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首先,設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中國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了“鼓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我們認為,這一規定還應納入“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同類法規中,同時頒布《環境污染責任險實施條例》。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條例。其次,要完善環境風險標準制度。根據行業和生產過程,將企業的環境污染等級進行分類,明確市場產品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給保險公司提供數據支持。第三,“綠色指標”應納入保險公司的監管規范。比如,監管機構應明確規范以下條例:保險公司不能接受污染大、耗能高的工程投保;對嚴重破壞自然環境的其他行業公司也不允許保險公司投入資金。其次,法律機制本質上與企業社會責任相一致,它要求公司在運營時老板不應該只看重自己的收益,應該估計到所有的方面,如客戶、社區等所有人的權益。當前,生態環境責任已經是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一部分。聯合國于2012年6月頒布了“保險業可持續發展原則”,從此保險公司履行生態環境責任有了一個大方向。第一,我們應該為可持續發展制定企業價值觀,并在股東大會及高管會議中討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第二,結合生態保護的原則設計相應的保險產品,例如,專門應對天氣變化而導致的環境風險的保險產品,專門應對自然環境而產生的環境風險的產品等。第三,做好環境保險售后服務工作,將環境保護納入保險主題的維修,更換和其他索賠服務,例如妥善處置車輛回收中產生的汞,汽油,金屬和其他殘留物質,以減少生態損害。
3.2盡快依法建立強制性保險為主,任意性保險為輔的綠色保險制度
現階段,國內普遍對環保觀念認識不強,想要將環境責任保險落實到實處,必須建立強有力份法律規范,當務之急就是要解決立法制度。提倡我國明確綠色保險在國內的重要角色,在國家和省級環境法律法規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例,同時在合適的時間頒布“環境責任保險”特別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具體內容,如責任事故識別,損失評估標準,保險范圍和操作程序。這一方面,可以引入西方國家等成功案例,將環境責任保險強制化,輔以任意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在石油,化工,采礦,水泥,造紙,核燃料生產以及有毒有害廢物的處置環境污染和危害最嚴重的行業實施。另外,擴大責任保險范圍,按照環保部門確定的被保險企業的污染危害等級(指標),采用不同的保險費率。
3.3成立綠色保險公司,提高相關技術水平
首先,我國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成功案例,設立專門的環境責任保險公司經營該保險業務,專門從事這類業務的保險公司會對重視環境責任工作,也能提升生態環境責任保險的專業化。其次,要設計科學合理的環境責任保險品種。承保綠色保險產品的風險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保險公司應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技術積累數據,提高精算水平,減少投保成本,使保險價格準確反映環境風險價格。第三,繼續觀察企業的環境風險,實施差別化的稅率,盡可能使風險定價科學化,防止價格偏差導致的“逆向選擇”。第四,不同類型的公司面臨的環境風險是不一樣的,應按不同類型制定相應的環境責任保險,鼓勵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給不同公司提供專業化的服務,最快速的傳遞有效信息,減小信息差異化。
參考文獻
[1]鄭曉.我國綠色保險存在的問題及發展方向[J].上海保險,2017,(07):52-54.
[2]陳敬元.發展綠色保險的思路與對策[J].南方金融,2016,(09):14-17.
作者:史劉珂婕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