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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內容及相關理論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其征稅范圍包括:(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10)偶然所得;(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我國實行的是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實行按月計征,按每月減去1600元或規定比例扣除(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相結合)后的余額乘以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發展的要求,將其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手段,發揮它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缺陷
1、沒有充分貫徹稅法的立法宗旨
稅法最基本的立法宗旨是:增加財政收入,調節收入不公。從增加財政收入這一點來看,從1994年開始我們就已經做到了。我們來分析一下調解不公:首先,未能充分堅持高收入者多繳稅,中收入者少繳稅,低收入者不繳稅。這個“民本”思想應當是政府存在的基石,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僅就目前1600元的扣除標準再加上07年初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套改來看,基本上凡是拿工薪的人都要繳稅。其次,也未能充分發揮個稅調節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在實際生活中,我國20%的富人占有80%的金融資產或儲蓄,其交納的個稅不足總量的10%,而80%的人只擁有20%的社會財富,卻承擔著個稅的主要份額,這說明個稅法的調節作用遠沒有發揮出來。
2、沒有充分考慮到社會各階層不同的“成本”付出
在社會各行業各階層中,每個人為了取得一份工作,獲取相應的薪金報酬,所付出的“成本”都是不同的。這里以教育行業的教師為例來說明。
在我國諸多的行業或部門中,教育被列為優先發展之列。因為,科教興國(這是國家的根本戰略),教育為先。培養和造就更多的人才,豐富國家的人力資源儲備是教育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則需要國家更多的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但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還是一個窮國,教育也是窮教育;目前,政策支持尚且缺位,更不能奢談更多的資金支持了。但問題終歸是要解決的。所幸的是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剛剛啟動。在新一輪的稅制改革中,作為教育部門和教師能有哪些奢望呢?
首先,教育作為“不完全競爭”的市場,需要“公共財政”的投入和支持,同時也允許私人投資的參與;而教育作為“準公共產品”與“公共產品”的結合,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的介入,也允許由私人部門來提供。無論是“公辦”還是“私立”,都能夠實現提高整個社會的勞動生產率,提高民族文化和文明程度的目的。在稅收上,對于興辦教育的所得,就應該得到照顧,享受減征或免征優待。
其次,作為教師,既然是國家寶貴的人力資源,其在形成個人“勞動力價值”的過程中,勞動者本身的教育培訓費用就遠遠高于社會的平均水平(按照有關規定:我國的中、小學教師應具備本科(學士)以上學歷,高校教師應具備研究生(碩士)以上學歷。
再次,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中,涉及到教師應征稅的主要是(1)、(4)、(5)款以及(9)款中的利息所得。既然為子女讀書所進行的“教育儲蓄”利息都能予以免稅,那么,基于同樣的理由,教師在以上四款中的所得也應該享受免稅優待。
另外,與教師情況相同的還有醫生、律師、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等等。
3、沒有考慮到不同人的不同負擔
個人所得稅按收入進行征稅,同一地區相同收入的納稅人繳納的稅額是相同的;但是由于他們所負擔的消費性支出不同,就會出現同一地區相同收入的納稅人由于實際負擔的支出不同,而生活質量存在較大差距。
4、沒有前瞻性
個人所得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應該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其相對穩定性和適用性,這個時期不說是5――10年,起碼也應該是3――5年。但作為剛進行修正,一年前(即2006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新個稅法,遇到今年初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套改,就顯得不適應了。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前瞻性。
5、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
個稅征繳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扣除標準”的確定也要充分考慮通貨膨脹因素,使“扣除標準”能夠隨物價因素的變化而調整。
三、個人所得稅改進的措施
根據存在的上述問題,個人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加以改進:
(一)、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扣除率
1、考慮到社會各階層不同的“成本”付出(前面已論述),可以給不同階層確定不同的扣除率。如:95%,90%,85%,80%等。
2、考慮到不同人的不同負擔,可以納稅人所負擔的消費性支出的不同確定相應的扣除率(相對于“扣除標準”)。如:95%,90%,85%,80%等。
這樣,既強化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又貫徹了個人所得稅法調節收入不公的立法宗旨。
(二)充分考慮通貨膨脹因素
為了使“扣除標準”能夠隨物價因素的變化而調整,應當把“扣除標準”的確定與物價指數掛上鉤。當物價指數上升時,“扣除標準”按相應比例上調;當物價指數下跌時,“扣除標準”按相應比例下調。
這樣,既充分考慮了通貨膨脹因素,又使個人所得稅具有前瞻性。
(三)不分“居民”與“非居民”,一律實行統一的“扣除標準”,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