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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存在的風險投資問題分析
風險投資行業在我國發展比較快,它對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進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風險投資行業在我國發展的歷史還比較短,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現有的風險資本規模還無法滿足市場的需求,難以獨立挑起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大梁,現階段在我國風險投資還存在不少問題,這也阻礙了其快速發展。
1.1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
盡管我國擁有對風險投資積極支持的態度,但是仍然缺乏完整的發展計劃、有力的激勵措施以及系統化的管理辦法,為了加快風險投資的發展速度,各國政府競相推出許多有利于風險投資的優惠政策,例如政府擔保、政府輔助、稅收優惠、稅收輔助及為風險投資建立二板市場等。然而我國只是出臺了出口優惠和稅收優惠的政策,遠不如發達國家的政策扶持力度,這當然滿足不了風險投資在我國發展的需求。
1.2中介機構在風險投資領域發展滯后
當前我國的風險資本市場嚴重缺乏諸如行業協會、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標準認證機構等具有特殊性的中介服務機構,在中介機構發展中,投資中介機構的不完善的信用體系與人員素質偏低成為其發展的一大障礙。職業道德規范和職業約束機制在有些中介機構嚴重缺失,在金錢的誘惑下它們幫助企業出具虛假的評估報告,使得有些中介機構的可利用度、可信度大大下降。在這種環境下,風險資本家通常會做一些自身專業之外的事情,這就使得風險投資的效率降低。并且不規范的中介機構、停滯不前的中介機構等問題的存在導致了項目與成本雙方不能進行充分的信息交流,然而這種不對稱的信息就必然隱藏了許多錯誤,致使風險投資企業的市場決策產生了戰略性的錯誤,導致了我國的風險投資市場受到深遠影響,其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1.3風險資本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
風險投資可以被視為風險投資家、風險企業家及風險資本退出時的買家這三方進行的一種博弈,這三方共同的目標就是為了自身財富實現最大化。然而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風險投資項目在我國能夠成功退出,原因在于以下幾點:首先,從資本市場發展的角度來說。當前我國在風險投資退出方面尚未真正形成多層次、多樣化的資本市場體系。眾所周知,我國的證券市場具有嚴格的限制、門檻相對較高。盡管我國對《證券法》進行了修訂,放寬了上市公司的具體條件,如降低了公司的股本總額的要求、取消了成立年限與連續盈利年限的要求,但是風險投資企業與普通企業來比,其資產規模通常較小,企業經營狀況不穩,甚至效益出現虧損。進入擴張期的大多數風險投資企業,其未來的增長潛力就是最大的吸引力,人力資本等是其主要的資產,這就使得風險投資企業被排除在主板市場上市。然而美國的納斯達克是一個適合中小企業上市、門檻較低的資本市場,納斯達克為風險投資資本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其次,從退出渠道的角度來說。依據我國風險投資行業所處的整體環境及發展階段,通過公開上市實現退出還算不上是最合適的方式,主板市場對融資條件的高標準要求使得大多數得到風險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都難以達到。因風險投資運作具有高風險性,所以其發展前景并不明朗,主板市場引入大量資本后必然導致主板市場產生劇烈的波動,甚至會引發一些重大社會問題。所以加大發展轉讓風險企業股權的退出方式是一個好的選擇。最后,從創業板市場的角度來說。雖然我國目前已經推出了創業板市場,但是與主板市場相比存在較高的風險。不穩定的業績是成長型企業的特點,時間能夠充分檢驗它的盈利能力,其經營管理、市場營銷方式及運作模式都比較特殊。有些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健全,缺乏穩定的股權結構,公司設立時間短,抵御行業和市場風險的能力比較弱,存在較大的市場炒作與操控的可能性,我們對此應給予足夠的關注與重視。
2我國推動風險投資發展的思路
2.1強化政府扶持力度
強化政府扶持力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提供稅收優惠。風險投資受到稅收政策的影響比較大,當前我國在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制定的優惠政策大多都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例如稅收減免、降低稅率及稅收返回等,然而就風險投資結構來說還沒有稅收優惠。所以我國政府需要盡快制定出相應的政策,針對風險投資明確規定具體的稅收激勵,以便推動風險資本形成與壯大。二是政府為風險企業、風險投資者提供補助。政府提供的補助是為了激勵風險投資,提供風險企業、風險投資者的一種無償援助,它既能對風險投資實現投資風險的分擔,又能在引導民間投資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盡管我國政府已經設立了諸如星火計劃、火炬計劃、企業科技進步基金等,對高新技術的研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不管是從數量還是從種類來說都不多,尚需加大發展力度。三是政府應盡快建立擔保機制。政府通過擔保能夠運用杠桿原理,投入少量的資金,引導大量的民間資金與銀行資金投入風險企業。在許多西方發達國家,政府都成立了不少自己的信用擔保機構。我國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自身的信用擔保制度,其中一項重要的任務就是將資金引向高新技術企業。建立怎樣的信用擔保機構,才既能保障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又能對惡意欺詐行為予以有效遏制,還需要我們潛心探討和研究。四是健全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推動技術創新。獨占技術是想在風險投資領域獲得成功的一個必要條件,如果技術成果遭受剽竊,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很快就會被動搖,壟斷利潤隨之消失,投資者的投資就會付之東流。然而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特別薄弱,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護導致大量研究成果不斷流失,所以我國需要盡快健全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法規,將保護風險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和技術創新的政策落到實處。
2.2加快中介機構在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
風險投資領域中的中介機構是通過使用各類金融工具為投資者和籌集者提供專業性服務的機構,它主要包括了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投資顧問、市場專業調查機構、信息技術咨詢機構等專業性機構。建立的專業化項目投資評估機構需要具備高度權威性,讓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對投資的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等專業化服務,以便引導投資者展開有效投資。此外,還要使中介機構的信用和人員素質得到提高,并且積極采取相應措施努力使風險投資的交易成本與信息成本得到降低,以使風險投資的整個市場體系都能提高運作效率,從而為風險投資企業提供有效的、規范化的中介服務,為風險投資企業做出戰略決策提供基礎,推動風險投資能夠在我國得到更快的發展。
2.3建立多樣化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
一要加大規范當前主板市場的力度,使非上市的轉讓股權的活動受其影響減少。進一步改革與完善股票的流通制度,對不能流通法人股的規定進行修改,為了能夠讓風險投資暢通退出渠道而提供便利條件和制度保障。此外,要逐漸明晰我國科技企業的股權問題。二要在活躍主板市場交易時建立完善二板市場。只有建立完善二板市場才能幫助中小企業降低上市門檻、上市費用及交易費用,有助于推動優質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
3結論
綜上所述,伴隨我國經濟與全球經濟日益密切,風險投資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也越來越重要。我國應學習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強化政府扶持力度、加快中介機構在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建立多樣化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積極推動風險投資行業在我國健康穩定的發展。
作者:劉珊單位:對外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