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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以及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之間的轉換分六種情況,會計處理非常煩瑣。如果考慮轉換過程中出現的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還需進行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和轉回,相關處理更加復雜。筆者在總結本人教學經驗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文獻,對相關業務處理進行了系統的總結。
[關鍵詞]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權益法;金融資產
1公允價值轉換為權益法基本思路
①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與后續計量,以及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都是采用公允價值,因此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轉換日原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新增投資的公允價值。
②由于該金融資產已經消失,該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該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產生的累積公允價值變動也相應轉入投資收益。
③根據該長期股權投資的擬持有期限來決定是否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例1]2015年1月,A公司支付1000萬元購入B上市公司5%的股份(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2015年6月底該股份公允價值為1100萬元。2015年11月底,A公司又支付5000萬元購入B公司20%的股份,原5%股份的公允價值為1300萬元。
(1)2015.1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0貸:銀行存款1000(2)2015.6.30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為1100萬元,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萬元,由于該事項的發生將影響會計利潤,應確認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負債100×25%=25萬元。借:所得稅費用25貸:遞延所得稅負債25(3)2015.11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貸:投資收益100借:長期股權投資6300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0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銀行存款5000投資收益200。
2公允價值轉換為成本法基本思路
①如果追加投資之前雙方為獨立企業,轉換后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仍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轉換日原投資公允價值+新增投資成本,累計公允價值變動也一并轉入當期投資收益,轉換日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必須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其他處理與上文相同。
②如果追加投資之前雙方屬于同一集團,轉換后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體現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初始入賬成本,累計公允價值變動也一并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處理與獨立企業相同[例2]把例1改為2015年11月,A公司又支付18000萬元購入B公司50%的股份,雙方合并前均受到C公司控制,合并當天B公司凈資產在C公司合并報表中賬面價值份額為400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其他處理與例1相同,追加投資日處理為借:長期股權投資40000×55%=22000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1000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00銀行存款18000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900該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22000萬元,計稅基礎為1000+18000=19000萬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30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000×25%=750萬元。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50貸:遞延所得稅負債750。
3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基本思路
①成本法和權益法的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存在很大差異,在轉換時對已出售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確認投資收益。
②對剩余股權則要按照追溯調整的原則,視同從初次投資日就采取權益法,對初次投資日與追加投資日之間發生的業務按照權益法的要求進行追溯處理,在調整長期股權賬面價值的同時,調整留存收益、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
③轉換后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例3]2015年1月,甲公司以1000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80%的股權,按照成本法進行后續計量,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1500萬元。2015年1月至12月,乙公司凈資產增加500萬元,其中包括當年的凈利潤400萬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40萬元,其他權益變動60萬元,無其他事項。2016年1月初,甲公司以800萬元的價格轉讓乙公司40%的股權,改按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
(1)2015.1初始購入借:長期股權投資1000貸:銀行存款1000。
(2)2016.1出售40%股權借:銀行存款800貸:長期股權投資500投資收益300。
(3)剩余長期股權投資在成本法下投資成本為500萬元,按照權益法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為1500×40%=600萬元,應進行追溯調整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100貸:盈余公積10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90。
(4)按權益法的要求對乙公司2015年相關業務進行追溯調整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400×40%=160其他綜合收益40×40%=16其他權益變動60×40%=24貸:盈余公積16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44其他綜合收益16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4。
(5)剩余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500+100+160+16+24=800萬元,計稅基礎為500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300萬元,依據上文分析,如果甲公司不準備長期持有該股權,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00×25%=75萬元。借:盈余公積75×10%=7.5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5×90%=67.5貸:遞延所得稅負債75。
主要參考文獻
[1]許芳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J].財會月刊,2015(4).
[2]劉艷麗.長期股權投資準則難點之一:投資后續計量方法轉換[J].財會月刊,2014(12):109-111.
作者:楊榮軍 單位:棗莊學院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