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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1.費用扣除標準難以體現稅收公平
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是采用定額扣除或者定率扣除或者二者相結合的辦法。但不管是采用哪種方法,都是只考慮了收入額,沒有對納稅人的具體負擔情況進行劃分,統一按照一定的費用扣除,這種看似公平的形式而實質上蘊藏著不公平。比如我們的工資薪金統一的費用扣除額是3500元。而事實上一個單身者一個月的工資4000元和擁有家庭、小孩、老人的每月4000元的收入是完全不一樣的。雖然兩個人形式上按照統一的費用扣除統一的稅率繳納同樣的稅負,但是兩者的生活負擔卻相差很大,這樣對生活負擔重者是不公平的。
2.稅率結構設置不合理
雖然新個稅法將工資薪金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但仍然存在稅率級次多,稅率結構復雜,設置不合理的問題。比如2013年1月馮某取得年終獎18000元,找稅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終獎適用稅率為3%。王某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0*3%=540元。稅后收入為17460元。陳某2013年1月取得年終獎18001元,找稅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陳某取得18001元年終獎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1*10%-105=1695.1元。陳某年終獎稅后所得為16305.9元。陳某因為多發一元,造成多繳個人所得稅1154.1元。類似情況在稅收實踐中多有發生。這是由于稅率結構設置不合理。導致單位多發獎金,而個人稅后所得變少的結果。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建議
1.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征收模式讓其一下子過渡到綜合征收模式也不太現實,我們可以采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來進行過渡。事實上,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就提出了“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目標。但是,個人所得稅雖然修改了很多次,仍局限在生計費的調整上,距離十二五的目標尚遠。我們可以采用對不同類型的所得按照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使用稅率,對于中低收入群體可以實行單位支付時分類代扣代繳和年底時個人自行綜合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為了鼓勵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可以實行在單位扣繳時候,費用的扣除少低些或者部分項目不準予扣除費用。如果個人年末自行申報的話,費用的扣除可以適當多一些。這樣可以使得更多的納稅人在自行申報的時候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
2.健全費用扣除制度
個人所得稅中費用的扣除是相當重要的,具體應該怎么規定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及公平性問題。因為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不像企業所得稅那樣有相應的憑證和依據。而個人的花費很難取得相應的憑證。因此其扣除標準不應該所有人所有地區一個標準來扣。要分地區分家庭來扣除,要考慮每個家庭以及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來扣除,而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首先,分地區來考慮的話,各省市應該根據當地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來和確定納稅人生計費的扣除,并且扣除標準應當與工資、物價、匯率等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工資薪金所得減除標準可以與工資建立聯動機制,也就是說可以規定職工的月平均工資額與費用扣除標準存在一定的倍數關系。如若超過了規定的倍數,費用扣除的標準就應當自動調整。這才能真正的保障稅收的公平和公正性。其次,可以考慮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報納稅。我國納稅人的費用扣除可以由兩部分來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的生活費的扣除可以按照目前的一個月3500元或者相對降低些。第二部分為其他支出的扣除,以家庭人數和具體的負擔來進行扣除。可以根據是否有老人贍養或者一同居住來具體的規定相應的費用扣除,納稅人其他能夠取得真實的花費憑證的話可以據實扣除,比如:房貸利息、醫療費、托兒費等這些具體的花費必須要有明確并且細致的規定。雖然這些可能會加大稅務機關征稅的工作量,但卻能真正的惠及民生,做到真正的公平。
3.完善稅率結構
筆者建議個人所得稅稅率應該從減少級次,調整級距為出發點來進行改革。新個稅雖然已經將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改革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但是卻依然稅率結構復雜,也說明了政府在做相應的努力,畢竟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對最高邊際稅率應逐步的降低,稅率級次應盡量的減少,與此同時應拉大每個級距間的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就可以減輕稅制的復雜性以及盡量減少年終獎發放不合理的無效區間。此外在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下,應就分類所得和綜合所得分別制定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的形式。這樣有助于調節高收入者,照顧中等收入者,保護低收入者。這樣才能發揮其更好的調節作用并且降低征管成本。
作者:齊鴿子單位: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教育學院